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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堰材料采购合同

 

工程

围堰材料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总包商:

供应商: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总包商: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供应商: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总包商与供应商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XXX工程XXX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XXX大桥

1.2工程地点:

XXX

2货物及数量

2.1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供应商按本合同要求及总包商通知要求,向总包商提供的围堰材料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2.2货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详见下表。

序号

物资名称

品牌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生产厂家

技术质量要求

1

XX

XX

XX

2

XX

XX

XX

2.3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

2.4第2.2款表格中规定的货物数量是暂估数量,是根据工程图纸和业主书面指令要求计算的材料需用量。

如货物数量和运抵现场数量超过工程实际需要的数量,则由总包商退还给供应商,由供应商自行运走并承担相应费用,并以实际收货数量结算。

如货物数量不足工程实际需要数量,则由总包商提前通知供应商,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3质量要求

3.1本合同项下的供应材料均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JTJ300-2000及行业标准SL274-2001的要求。

3.2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均应符合图纸XXX的要求。

3.3供应商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总包商ISO14000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总包商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4价格

4.1本合同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4.2本合同货物单价固定,具体单价细目详见下表。

序号

物资名称

牌号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1

XX

X

X

X

X

2

XX

X

X

X

X

3

合计

X

4.3合同总金额:

暂定X元(大写:

人民币XX整)。

上述合同总金额是依据总包商在4.2款表格中明确的暂估数量计算得出的暂估总价。

合同最终结算总价以总包商、供应商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供应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

4.4上述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都已包括货物价款、税金、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过江过路过桥费、扰民费以及其他运抵至总包商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括货物被允许用于工程前所需进行的试验、检验费用;包括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服务费用。

需要经安装、测试、调试才能满足本合同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的,该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已包括了安装、测试、调试直至满足其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所需的一切工作内容及其费用支出。

5支付

5.1付款方式:

甲方验收合格全部合同内工程且收到业主的相应的计量款后,30天后支付合同结算总价的70%,年底支付合同结算总价的100%。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发票后方支付以上材料款。

6供货时间

6.1供应商应分期分批将本合同规定之货物运至工程现场,供货时间为总包商要求材料进场时间。

6.2上款规定之进场时间为拟定供货时间,供应商同意总包商在施工期间根据施工实际进展及现场情况提出“进场计划”确定准确进场时间。

7交货地点及验收计量方式

7.1供应商应自行组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XXXX项目工程施工现场内总包商指定的地点交付。

7.2验收计量方式:

按物资部、工程部、供应商三方现场确认的实际验收材料数量计量。

8供货方式

8.1供应商必须配合全部工程的进度计划要求供应合同项下货物。

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现场存放要求,供货时间可能在工程进行中适当修订,总包商应在计划修订后3日内书面通知供应商。

供应商应按照修订后的计划,以总包商说明的次序方式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供应货物,但总包商应给予供应商合理的供货准备时间。

8.2除8.1款约定的情形外,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总包商最终确定的“进场计划”将货物运抵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并履行合同项下其它义务。

8.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供应商因客观阻碍或是其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时,供应商均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以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总包商。

总包商在收到供应商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变更、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2)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下,供应商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总包商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总包商另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货物的情况下,供应商承担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

总包商由此造成的价格差额,该差额为以下费用之较高者:

1)当前市场价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2)总包商在接受货物时发生的实际费用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如因供应商未按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亦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供应商还应承担总包商在此情况下遭受的误期损失。

8.4总包商需要货物数量多于上述暂估数量时,供应商同意积极配合进行生产、供应以满足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且单价以本合同确认价为准。

8.5供应商应承担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并经总包商检验确认接收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8.6供应商被认为已经对工地现场的交通情况和工程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不论是正常的或临时的)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或不合理地变更交货期限。

8.7供应商应承担运输和在指定地点负责卸货、码堆的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8.8供应商装卸、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任自负。

8.9供应商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环保造成的一切罚款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10供应商必须对自身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自带安全防护用品,因供应商原因造成的各种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补偿总包商及其它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8.11供应商进入工地现场人员必须听从总包商管理人员的管理,进场车辆必须听从调度,遵守总包商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

对不听从总包商管理的人员、车辆,总包商有权清理出场。

由此影响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责任。

9双方负责代表

9.1总包商指定XX为其现场负责收货及验货代表。

供应商须将货物运至工地交总包商现场代表签收确认方为有效。

9.2供应商指定XXX为其供应货物及办理有关验货、支付事项的代表。

到货数量及质量验收须由供应商代表与总包商代表共同签署确认方为有效。

9.3合同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保证双方货款顺利交接。

10包装

10.1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国家或企业标准及惯例要求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及工程所在地短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施工现场。

包装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并满足总包商要求;供应商应承担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0.2供应商应在每一批货物中附至少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采用集装箱或中型包装箱装用的,应在每一包装单位中附一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10.3装箱单应注明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供应商、收货人、发货地、交货地、承运人等。

有特殊保护措施要求的货物,应在相应位置标示“向上”、“向下”、“易碎”、“防水”等装卸警示标志,以保证装运过程符合保护货物质量的要求。

11检验

11.1产地检验:

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供应商应在生产、加工或制造地点按制造商标准和本合同要求的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在发货之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查,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附于货物包装。

11.2现场到货检验:

货物运送到工地现场卸车后,由总包商会同有关人员(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共同检验,检验方式为随机抽样检查或全面检查。

11.3过程检验:

在所有货物的使用过程中,总包商有权对分批打开包装的货物进行外观、质量、性能等的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供应商,对于部分或者全部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详见以下第16条。

12权利瑕疵担保

12.1供应商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受委托代理销售权,并向总包商出具相关凭证。

如第三方向总包商主张权利,供应商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12.2供应商须保障总包商在工程所在地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供应商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13保险

13.1总包商建议供应商办理货物在运抵项目施工现场途中及卸货至指定地点过程中的运输保险,以确保货物能及时、完好地交付。

13.2为避免本合同所供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给总包商施工和业主使用造成重大损失,总包商要求供应商投保产品责任险。

14供应商合同附随义务

14.1供应商应向总包商提交所有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按照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定及总包商要求,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

14.2供应商应提供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资料。

如果供应商是本合同所述货物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则供应商应向总包商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销售证明文件。

14.3如所供货物为专业性较高的产品,供应商应免费为总包商或工程业主提供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服务,培训内容应包括:

基本原理、操作使用、维修保养等。

14.4供应商须在样品资料和样品上盖章,以证明供应商已按合同要求检查并确认该等资料作为货物检验之依据。

提交资料与合同其他文件规定可能存在不符时,应明确说明以其他文件规定为准。

供应商应对提交资料中各参数的准确性负责。

14.5供应商需提供货物的仓储、保管及使用的有效建议,确保所有货物在包装、运输和现场存放过程中不受损坏,及在使用中功能和外观上达到总包商和业主的满意。

14.6总包商/设计/监理单位审核供应商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作用,并不减少供应商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

14.7上述服务被认为供应商在报价时已作充分考虑,其应获得的报酬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5误期违约

15.1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和不利后果:

支付误期违约金,并承担因货物延误而可能造成的工期延误从而给总承包商造成的相应一切损失;同时在总包商确认供应商严重违约并导致总包商无法正常履行施工总承包合同情况下,总包商有权书面通知供应商终止合同。

15.2误期违约金从总包商应向供应商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偿。

误期违约金比率为:

每迟交1日,按合同总金额的1%计算;误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如果供应商在达到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总包商有权因供应商违约终止合同。

16缺陷索赔

16.1如总包商在各阶段的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不合格现象,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总包商可以据此向供应商提出索赔。

16.2供应商承担货物在卸至交货地前即已存在缺陷的任何责任。

对总包商在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缺陷提出的索赔,供应商应按总包商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6.316.2.1供应商同意总包商部分或全部退货并把退货部分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给总包商。

供应商负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还货物所发生的其它必要费用,比如工期延误损失导致业主向总包商的索赔等。

16.416.2.2根据货物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总包商遭受损失的程度,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同时总包商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6.516.2.3更换有缺陷的部分货物、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供应商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总包商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

同时供应商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同时总包商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6.6如果总包商提出索赔通知后28日内或其他合理时限内供应商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供应商接受。

若供应商未能在总包商提出索赔通知的合理时限(28日内)或总包商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总包商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总包商将从应付给供应商的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7合同变更

17.1总包商在该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以前,可以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或者该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变更为基础,向供应商发出书面变更洽商,以修正、取消或增添合同的任何部分,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7.2供应商应根据总包商的变更要求积极地提出建议方案和经济洽商供总包商评价,总包商根据这种评价做出是否执行变更的书面洽商结果。

这种书面洽商结果被认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的变更,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8合同转让

18.1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应恪守本合同的承诺和约定。

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

19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供货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到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严重传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可能导致工期延误或持续5日以上时,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终止合同或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0争议解决

20.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总包方所在地(XXXX)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1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和保密

21.1除了供应商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总包商同意的情况下,供应商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总包商为上述内容向供应商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

供应商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须的范围内。

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未得到总包商同意的情况下,供应商不得使用第21.1款中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除合同本身以外,第22.1款列明的所有资料始终为总包商的财产,若总包商要求,供应商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总包商。

22适用法律

22.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管辖及解释。

23其他约定事项

23.1特别约定事项:

23.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23.3双方往来均以书面形式(指合同书、函件、传真)为准。

23.4本合同一式伍份,总包方执肆份,供应商执壹份。

 

总包商(盖章):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月日

廉政合同书

工程项目名称:

XX

工程项目地点:

XXX

甲方名称:

XXXX

乙方名称XX

为确保甲方对业主的承诺,高效、优质共同完成施工任务,争创优质工程。

保证XX合同(合同编号:

XX)双方能够高效廉洁地履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如下廉政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文件,双方自觉按合同规定办事。

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4、建立健全廉政教育制度,开展经常性教育活动。

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公布廉政合同书的责任内容和举报电话。

5、加强相互监督,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合同书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1、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卡)、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健身等活动。

4、不准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5、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为个人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

6、不准向乙方介绍或推荐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7、不准以各种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机具设备等。

8、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为乙方多结算工程量、多结算工程款,并从中收受回扣,谋取私利。

9、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因乙方拒绝本人的不合理要求,而故意刁难乙方。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1、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管理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卡)、贵重礼品腐蚀拉拢甲方工作人员。

2、不准以任何名义或方式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娱乐活动及参与带有黄、赌性质的娱乐活动。

4、不准为增加结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人员行贿。

5、不准为甲方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合同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中建总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损失责任人处理暂行办法》、《XXX奖惩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处理;情节较重,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以主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内容为依据,应予以赔偿。

2、实行《项目风险抵押目标责任制》的甲方项目经理部,甲方工作人员因违反本廉政合同书第二条,除按上一款规定处罚外,还将全额扣除其已缴纳的项目风险抵押金,且违约责任人不得享受项目任何兑现奖励。

3、乙方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收缴乙方交纳的部分质保金;情节较重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并取消乙方在甲方的工程分包资格。

第五条   双方约定如下事项

1、本合同由甲方监督单位负责监督,由甲方监督单位负责本合同的验收。

2、双方其他约定:

    无           。

第六条本廉政合同书作为XX合同的一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七条本廉政合同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甲乙双方XX合同履约完止。

第八条本廉政合同书一式伍份,由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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