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原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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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1.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资不抵债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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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为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2.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3.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
4.债务人为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劳动关系解除后依法应对职工的补偿方案,但并不要求企业解决“安置资金”等问题
5.债务人申请破产: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6.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资料。
就算债务人拒不提交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
7.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两个裁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而不是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
1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11.
(1)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2)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管理人未得到对方同意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保险公司破产时,对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管理人无权予以解除,以保护投保人等当事人的权益。
(4)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合同,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管理人无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12.保全措施解除后,有关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执行程序中止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14.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15.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16.出资人是以认缴的而不是实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企业破产时,出资人必须立即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原出资期限是否已到的限制。
1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
18..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19.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0.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
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
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21.如果管理人占有他人的财产不及时变现其价值将严重贬损,或者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为了保全财产价值,在权利人主张行使取回权之前,管理人可以将该财产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就该变价款主张行使取回权。
22.破产前已经灭失或者被“债务人”转让的,价款以一般债权申报,有代偿的,就代偿款优先受偿;破产后被管理人“误卖”,可以区分就区分,不可以的属于公益债务。
23.破产申请后,在途物资可以向管理人申请要回,也可以继续交易,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24.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4.股东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付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
25.破产法上的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管理人(或者破产人)不得(傻乎乎地)主动主张债务抵销,因为抵销对债权人有利。
债权人应当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权。
26.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27.破产费用不足清偿终结破产程序
28.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而非受理)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29.1.职工债权不必申报2.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4.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5.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6.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7.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8.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9.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委托合同:
当事人不知的,普通债权,当事人知道的,但无法转交的,公益债务,当事人已知,单无必要的,就继续的费用不得申报债权。
11.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到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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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1
WHEN
WHO
WHAT
会计师事务所
(4条)
债务人、债权人
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
债务人
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现在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
债务人、债权人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现在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
债务人、债权人
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注册会计师
(4+2条)
现在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
债务人、债权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债权人、债务人
与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表7-2
破产中的
撤销权
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
可撤销的行为
放弃债权
√
√
无偿转让财产
√
√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
√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
时间限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的行为才可以申请撤销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表7-3
破产申请受理前
破产申请受理后
6个月前
6个月内
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个别清偿
有效
有效
有效
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个别清偿
有效
善意:
有效
无效
恶意:
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