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练习册答案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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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练习册答案修改

合同法学

第一章

1、A;2、B;3、C;4、C

1、CD;2、BD;3、BC;4、BC

1、X;2、X;3、X;4、√

●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无须以合同标的物的给付为成立要件。

●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持续性合同:

持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并非一次给付边可完结,而是持续性实现的合同。

如租赁合同

●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合同的基本特征: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三)合同是体现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第二章

●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在商业活动及对外贸易中,要约常被称作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

●承诺:

承诺是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称为接盘。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2、X;3、X;4、X;5、X;6、X;7、X;8、X;9、√;10、X;11、X;12、√;13、X;14、√;15、X;

第三章

●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

●强制缔约:

指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个人或企业有正当理由除外。

●附随义务:

合同履行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标准条款:

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的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通常是指船舶能正常进出港湾并能安全浮泊且无战争、罢工、疫情等不安全现象。

●先合同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

学说上又称为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又简称为主义务,指的是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也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又简称为从义务,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债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的义务。

●合同的主要义务:

合同的主要义务即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是合同关系所必备的固有义务,可以决定合同类型。

1、X;2、X;3、X;4、X;5、√;

1、免责条款的生效条件:

(1)免责条款不得违背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免责条款不得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

(3)从合同本身来看,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合同当事人应负的主要义务。

(4)免责条款要符合公平、合理的要求,对显失公平的免责条款应视为无效。

(5)格式合同提供一方不履行对免责条款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该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AC

第四章

●合同的成立条件:

一是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生效条件:

合同的生效条件指合同能够产生法律约束力并为法律所保障而必须具备的条件。

●附条件合同: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

其中“期限”,是指:

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事由有以下:

①欺诈;②胁迫;③乘人之危;④重大误解;⑤显失公平更、可撤销合同。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欺诈: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的认识,而订立了合同。

●胁迫:

胁迫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一种犯罪手段。

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进行威胁、恐吓,对被害人予以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

●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

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1、√;2、X;3、√;4、√;5、√;6、√;7、X;8、X;9、√;10、X;11、X;

第五章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

●合同保全:

所谓合同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应增加而未增加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法律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护其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当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害及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保障债权的实现。

●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1、X;2、X;3、√;4、X;5、X;6、√;7、√;8、√;9、√;10、√;

第六章

●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改变合同主体的法律行为。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债权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合同的概括转移

合同的概括转移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的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合同承受

合同承受,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合同的协议变更

合同的协议变更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变更合同内容。

1、X;2、X;3、X;4、X;5、X;6、X;7、X;8、X;9、X;10、X;11、X;

第八章

●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到期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解除权

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通过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

●履行迟延

履行迟延又称迟延履行、给付迟延,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于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

●履行拒绝

履行拒绝是指债务人能履行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表现出违约方明显不履行合同的主观故意或恶意。

●清偿

清偿即合同的履行,是最常见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是指:

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

1、√;2、√;3、X;4、√;5、√;6、√;7、X;8、X;9、√;10、X;11、X;

第九章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金钱。

●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责任竞合

责任竞合:

是指某一具体的民事不法行为,违反了合同规范和侵权规范,同时具备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导致了法律上同时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一种法律现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时间,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以外时间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1、X;2、√;3、X;4、√;5、X;

1

(1)无效。

参考无效合同的情形。

(2)不可以。

(3)

2

(1)没有法律依据。

无偿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原则上不负瑕疵担保责任,只有在故意不告知瑕疵或担保无瑕疵之例外情况下,始负担保责任。

案中,林某无偿赠与马某一台电冰箱,且该冰箱用了12年也没有出过毛病。

可见,林某的赠与行为属于善意的赠与,他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2)因由马某承担。

第十章

1、ABCD;2、ABCD

1、√;2、X;3、X;4、√;

●合同解释

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分析和说明。

广义的解释:

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加以分析和说明,任何人都有权进行.

狭义的解释:

即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分析和说明。

●合同漏洞

合同漏洞是指在已生效的合同内容中存在足以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应规定而未予规定的事项。

●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从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精神上对于法律的解释。

●整体解释

整体解释又称体系解释,指从条文在法律中所处的位置出发,联系上下的条款以及相关的规定,从整体的角度对条文的意义进行探究,以防止断章取义,解释的片面性。

●习惯解释

习惯解释,是指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习惯来解释。

 

第十一章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权利瑕疵担保

权利瑕疵担保指出卖人应担保其出卖的标的物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第三人均不能对标的物提出权利要求,出卖人因此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完全转移给买受人。

二、填空题

1.交付2.李某3.乙木器公司4.工程欠款的法定优先权

三、选择题

1.C2.C3.D4.B5.B6.C

四、案例分析

(1)支持钢材厂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中的合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合同法167条对出卖人风险承担的法律保护规定: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章

一、填空题

5000

二、

BD

1、供用电、水、气、热合同的特点:

(一)供应人具有特定性;

(二)合同标的物具有特殊性;

(三)合同条款具有确定性;

(四)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

2、供电合同的效力:

(一)供电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供电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连续地安全供电的义务;

(2)正当理由的限电、停电,负有事先通知用户或公告的义务;

(3)指导监督用电方节约、安全用电的义务;

(二)用电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用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的义务;

(2)按时交纳电费的义务;

(3)不得违章用电的义务;

(4)不能按约用电时的通知义务;

(三)第三方的责任

1、

2、

供用电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电力,供其使用,另一方支付电费的合同。

其特征:

(1)供用电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

(2)供电方必须是经审查批准并领取了《供电营业许可证》的供电企业;

(3)供用电合同是强制缔约的合同;

(4)供用电合同是一种计划合同。

第十三章

X

1、B;2、C;3、B;4、B;5、ACD;

●赠与合同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附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的赠与,又称附负担的赠与,即赠与人对于赠与人或第三人负有一定的给付义务的赠与合同。

●混合赠与

混合赠与是指同时兼有有偿行为的赠与,即受赠人负有一定对待给付义务的赠与。

(1)属于赠与合同

(2)支持。

赠与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享有撤销权:

第一,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有严重侵害行为;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第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本案不具有上述情况,刘某不享有撤销权。

赵某有权要求刘某履行赠与合同。

第十四章

1、A;2、B;3、C;4、B;5、B

(1)不合法。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只允许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采用口头形式。

但该法第210条又规定,不论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采用口头形式还是采用书面形式,在贷与人提供借款前均不生效,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以此推定,银行借贷合同是不采用书面形式的。

(2)不合法。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可以担当保证人。

(3)不合法。

贷与人不得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4)可以协商补充;不能协商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十五章

一、选择题

1、C;2、ABC;3、A;4、C;5、C;6、C7、C

二、案例分析

(1)超过20年部分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责任有出租人承担。

参见《合同法》第221条规定。

(3)不合理。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以必要和可能为前提。

必要,即租赁物不经维修便难于正常地使用。

案中承租人为了美观舒适的目的而维修房屋,,出租人不承担这种租赁物的改良费用。

(4)没有解除。

参见《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

(5)不需要。

参见《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

三、名词解释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转租

转租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

转租至少涉及三方(原出租人、原承租人即新出租人和新承租人)和两份租约(原出租人和原承租人之间的租约,,原承租人和新承租人之间的租约)。

●租赁权物化权

租赁权物权化,又称租赁权的对抗力,通称“买卖不破租赁”,指承租人因租赁而取得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十六章

1、B;2、ABC

1、应由出卖方负担。

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负有向承租人直接支付标的物的义务。

当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出租人应当协助。

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权利。

因此,乙机械厂有权向出卖方主张索赔权,甲公司应当协助。

2、

(1)有效

(2)买卖合同为非要式合同,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口头形式的合同。

 

第十七章

1、B;2、D;3、B;4、ABCD

(1)属于买卖合同。

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有影响。

(2)参见《合同法》第148条规定。

其规定: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该项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

●定作合同

定作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用自己的原材料,并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加工和技术制作定作人所要求的产品,定作人接受产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加工合同

加工合同即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加工成符合定作人要求的产品,定作人接受产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

 

第十八章

C

(1)有效

(2)买卖合同为非要式合同,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口头形式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勘察设计合同是建设勘察合同和建设设计合同的统称,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建设施工合同

建设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建设单位)与承包人(施工单位)之间所达成的,承包人为发包人完成建设安装工程项目,发包人接受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十九章

1、B;2、ABDE

1

(1)有。

(2)某汽车销售商。

2、应该赔偿。

承运人负有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将旅客及行李运抵目的地的义务。

如因承运人的过错致使旅客误乘、漏乘,承运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运送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客运合同

客运合同又称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运至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货运合同

货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托运人支付的货物从起运地运输到约定地点并交付收货人(或托运人),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接受地运到目的地,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第二十章

1、A;2、A;3、A;4、ABCD

(1)不支持。

(2)参见《合同法》第329条。

其规定:

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无效。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完成该技术成果的个人

2、专利转让、技术秘密转让

 

第二十一、二十二章

1、B;2、C;3、ABCD

1

(1)不合理。

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合同即生效。

故本案不因赵某延期交付仓储物而减少保管费。

(2)可以。

存货人赵某有支付仓储费的义务,在其决绝履行义务时,保管人前景仓库可行使留置权。

(3)不正确。

2一般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在收到保管物后,应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但是,在另有交易习惯的情况下,保管人也可以不给付保管凭证。

因此,李六应证明该停车场一直不给付存车凭证,而他已经支付了保管物的保管款项。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将物品交给他方保管,他方在一定期限内返还保管物的合同。

●消费保管合同

又称为不规则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双方约定保管人可以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而仅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的物返还寄存人的合同。

●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并在储存期限届满时返还该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单

仓单是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表明仓储关系存在,凭以提取或者处分仓储物的凭证。

1、√;2、√;3、X;4、√;

 

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章

1、A;2、D;3、C;4、C

1、ABCD;2、CD;3、ABCD;4、AB

(1)A橡胶集团公司与B进口公司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

A橡胶集团公司与C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

B进口公司与C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2)没有。

(3)法院应当受理此案,以A橡胶集团公司为原告,以C公司为被告,以B进口公司为第三人,判处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异同:

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三者均是一方受另一方委托为该另一方办理一定事务的合同,均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

三者的区别是:

(1)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在委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参与并可以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在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2)居间人所办理的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约媒介事务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而委托合同受委托人处理的事务一般是法律意义的事务;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受委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有在居间结果时才能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以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虽然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只可以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4)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转给委托人和报告的义务;而在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中都有委托人取得事务处理结果和事务处理报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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