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BOT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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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BOT合同书

 

东岭小区锅炉房供热改造

BOT

 

***********

二○一八年六月六日

合同总则

BOT是英文BUILT(建设)—OPERATE(营运)—TRANSFER(移交)的缩写,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投资式,即承建者对该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营运,并在特期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特期满后,将该项目无偿移交给委托人。

在特期,承建者通过对该项目的良好管理,收回投资成本并取得合理利润。

BOT形式小区采暖可大大减轻地政府或企业的投资,加快采暖系统的建设进程。

这种社会化投资,企业化运作的模式得到了发改委、建设部和环保总局的肯定和推广。

市东岭小区锅炉房供热改造项目建设、运营与移交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经以下双,协商一致,于2018年6月6日在市签订:

甲:

××市××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特机关”)

法人代表:

职务:

地址:

邮编:

传真:

乙:

法人代表:

职务:

地址:

邮编:

传真:

要求:

1.采用BOT合作模式,合同年限15年以,运营商负责采暖季锅炉运行及维护工作,配合物业收取暖气费工作,非供暖季对设备的维护及保养工作。

2.锅炉房水、电费为工业用电性质也由物业收取运行商自行缴费。

4.运营商运行费用元/平米,空置费用50%。

(费用执行当地市政供暖公示价1.5倍)

5.改造情况:

1)现有锅炉的拆除:

运营商将现有锅炉拆除,协调低氮锅炉进场、材料堆放等作业面需求。

2)土建配合:

运营商在锅炉房外墙开洞,洞口尺寸需满足现有锅炉运出及低氮锅炉运进,等低氮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就位后恢复墙面。

配合做好低氮锅炉的基础。

3)燃气技改:

运营商需做好锅炉房改造的燃气技改工作。

4)协调做好报批手续:

如采用承压模块锅炉,运营商做好锅炉安装报批工作

5)变配电:

锅炉房属于二级用电设施,运营商就锅炉房用电设施,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满足锅炉系统运行稳定性。

6.其它

(1)乙按照BOT运作式负责项目的投资、勘察、设计、建设和运营,通过向甲收取采暖费的式收回投资,获取合理回报,并在特期满时将该项目无偿地移交给甲;

(2)为使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能够如期完成并投入正常运营,工程投资额与本合同的约定有出入时,由乙自行负责,本合同约定的包括处理费单价在的所有其他条款不变。

 

1.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除非另有定义或上下另有要求,本合同所定义的词语,用在本合同中具有被约定的含义。

1.1.1“项目合同”指甲与乙签订的“××市区××采暖锅炉项目建设、运营与移交合同”及其附件。

甲签订本合同是经过市区人民政府授权与批准,乙签订本合同是经过乙董事会批准;

1.1.2“项目场地”是经甲批准的乙在特期享有全部通行权、道路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所占场地;

1.1.3“批准”指乙根据法律和法规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为项目的投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维护和移交所需的可、执照、同意、授权、批准、特权授予、认可或相同或类似的文件等;

1.1.4“正常供暖能力”指在设计文件中确定以完成供暖的能力;

1.1.5“法律和法规”指适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营、维护和移交以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事项的中华人民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包括省与市的地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颁发的标准、准则、及规性文件;

1.1.6“政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指中华人民国政府及其下属部门,省级或地政府及其任下属部门,以及对乙、本项目、本合同或其任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国政府或省级或地政府的任部门、机构、组织、代理机构、委托机构、包括甲及其下属机构;

1.1.7“物价部门”指对本项目有物价行政管辖权的政府机构及其继任人;

1.1.8“甲”甲代表负责人;

1.1.9“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商”指由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的承包者及其继承人;

1.1.10“生效日”指甲和乙正式签署本合同的日期;

1.1.11“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国的法定工作日;

1.1.12“特期”指甲按本合同约定给予乙享有项目特权的期限;

1.1.13“基本完成日”指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和主要设备、配套设施安装完毕的那一天;

1.1.14“试运行”指在建设期对完成系统工程进行的检验、调试与测试;

1.1.15“完工日”指项目通过法定验收的那一天;

1.1.16“运营开始日”指法定验收完成后第一天;

1.1.17“非计划停运”指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或非乙原因导致的意外情况下,项目被迫停止运行;

1.1.18“移交日”指特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19“技术案”指由乙提出、编制的,本合同附件5规定的生工艺过程。

1.2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

1.2.1各小标题为便而设,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和理解;

1.2.2提及人,包括第三人时,并包括任企业、公司、合作组织、信托、社团或其他法人团体及任政府部门;

1.2.3提及款、条、附件或一时,应指本合同的该款、条、附件或一;

1.2.4提及任一文件时,应包括对该文件的修订、补充、重述、替换或更新,但对于违反本合同所作的任修订、补充、重述、替换或更新则不包括在;

1.2.5提及任文件之任一时,也应包括该继任或承继人;

1.2.6“元”指人民币单位;

2.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

东岭小区锅炉房供热改造

2.2项目建设围:

东岭小区共有18栋住宅小区,最高住宅楼为12层,每栋住宅楼均只有保温无外保温。

总供暖面积约为100000㎡,现锅炉房使用2台3.5MW的瑰嘟啦咪真空热水锅炉作为整个小区的热源主机,锅炉间为地上锅炉间,辅机间设在锅炉间旁的地下室,辅机间配备三台采暖循环泵、两台采暖补水泵、一套全自动软水器、一台软化水箱等。

随着省实施“铁腕治霾,保卫蓝天”政策,现有锅炉房已经不能满足环保要求需要低氮改造。

热力系统改造简介

本项目应业主需求及公司战略投资向,结合项目现场情况和环保要求分步骤进行改造,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

现有锅炉拆除并更换为低氮锅炉。

因为锅炉间为地上锅炉间,需在锅炉间外墙适当位置开洞,此洞口尺寸需满足现有锅炉运出及低氮锅炉运进,现有锅炉从现有系统的水、电、气等接驳点断开后从此洞口运出。

等低氮锅炉及其附属设备从此洞口运进锅炉间并就位后此洞口恢复。

第二步:

新增节能措施。

为了保证系统运行更加节能,系统中需新增节能设施,具体有:

气候补偿器、水泵变频控制、集中控制系统、烟气余热回收措施等

第三步.水、电、气系统恢复。

低氮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就位后即可进行水、电、气系统安装,现有系统只需和低氮锅炉各接口接驳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现有锅炉的烟囱腐蚀过于重需更换为新烟囱,燃气系统与低氮锅炉接驳需要开发商及物业协调燃气技改工作。

3.双的权利、义务、责任

3.1甲的权利

3.1.1甲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审核项目设计;

3.1.2甲有权监督或检查项目质量控制过程及法,以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

3.1.3如果项目或其任部分被发现任危及公共安全之处,甲可以对项目运营采取限制或其他措施,直至甲认为项目达到公共安全的要求为止。

3.1.4甲有权在任时候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测,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

如果检测的结果不满足附件5的指标要求,检测费用由乙承担,结果满足则检测费用由甲承担。

3.1.5甲的合同终止权利

本条例以下每一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即构成乙违约事件,如果在被允的90天的时期未得到改正,甲有权书面通知乙立即终止合同,该通知对乙当即生效;

3.1.5.1乙声明放弃项目的建设、运营与维护;

3.1.5.2乙在本合同生效日后的60天没有开始进行地质勘察设计工作;

3.1.5.3未经甲事先书面同意,乙没有任正当理由,停止建设或运营或维护行为的时间超过15天;

3.1.5.4乙申请破产或资不抵债;

3.1.5.5贷款人根据融资文件声明乙构成重违约而丧失还贷能力;

3.2甲的义务

3.2.1甲应负责为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所必需的一切行政批准,包括:

3.2.1.1项目的市一级人民政府的立项文件审核批准或允区级人民政府立项的政府相关文件;

3.2.1.2项目可生性研究报告批准;

3.2.1.3项目设计文件审核批准;

3.2.1.4项目场地土地使用权的批准及项目场地土地使用权的权证获得;

3.3甲的责任

3.3.1甲在特期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甲的过失造成乙的经济损失,应当向乙赔偿;

3.3.2甲向乙提出索赔要求不能成立时,甲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乙的各种费用支出;

3.3.3甲负责将项目场地完整的无任民事责任与纠纷地并能满足乙项目开工建设地移交乙;如乙接受项目场地后,一旦发现不完整、或存在民事责任与纠纷,不能满足项目开工建设等情况,甲接到乙通知后,应及时予以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

3.4乙的权利

3.4.1乙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对项目实施建设、运营及维护;

3.4.2乙有权对项目场地进行考察和检查,如有证据证明场地不利于项目建设与运营时,乙应书面通用通知甲,甲在接到乙通知之日起14天提出回复意见,直至符合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条件。

3.4.3乙的合同终止权利

如果甲违反本合同项下给乙的任承诺、保证与义务,致使乙无法对项目进行建设、运营与维护超过一个月,即构成甲不可挽回的违约事件,并且在收到乙要求甲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90天未采取措施,乙有权书面通知甲终止本合同,该通知对甲当即生效。

3.5乙的义务

3.5.1乙应充分遵守公众健康与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保护项目边环境;

3.5.2乙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项目在建设、运营、维护期间发现的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物品,并报告甲;

3.5.3乙的任行为,应不构成对本合同的任矛盾、干扰与不一致;

3.5.4乙保证向甲提供的各项信息与证明应是真实的、准确的。

3.5.5在特期,乙负责项目的投资、勘察、设计、建设、采购、调试、试运行、运营、维护和管理等,并承担费用和风险,且应使项目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

3.5.6乙应按本合同规定,氮氧化物达标排放;

3.5.7特期满时,将项目无偿移交给甲;

3.5.8乙必须以实施本项目为目的拥有项目场地使用权,项目场地不得用作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用途;

3.6乙的责任

3.6.1乙对项目勘察设计负全责,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可行性,运营能力,安全和可靠性;

3.6.2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有关项目设计文件(包括地质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应报甲及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但甲或其他主管部门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核、批准,并不承担由于设计文件原因出现任错误的责任;

3.6.3若由乙的原因,致使氮氧化物、采暖不能达标排放,直到甲及有关部门检测达标为止;同时若上述采暖及碳氧化物不达标而排放,造成了重后果,乙承担一切责任;

4.特期和特权

4.1特期的确定

特期为本合同规定的商业运营开始日至合同约定的项目移交日的间隔时间,共计拾伍年。

但项目施工招标完成后,若项目投资总额高或低于××××万元,使得乙的投资回收年限增加或缩短,则特期也随之相应增加或减小{即:

特期=15+(上述投资回收增加或缩短年限)}。

特期期满后,乙在无任补偿的情况下,无条件将项目移交给甲或其指定的政府相关部门。

4.2特期的延长

特期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必要时或由于下列原因,经双协商并书面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延长,甲负责办理延长的报批手续,并相应地通知乙;

4.2.1甲履行其义务时造成的错误或疏忽产生的任延误;

4.2.2由于政策、法律变更导致乙在项目特期受到实质性影响并遭受损失;

4.2.3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乙在项目建设期和特期违约的,乙不承担违约责任,甲也不延长乙的特期。

5.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建设工期及工期延误处理

5.1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5.1.1建设期履约保证金为本项目暂定投资额的10%即×××万人民币。

在合同签订后的10天,乙以现金或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式交给甲,逾期不交甲有权终止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的十天,甲按建设期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

5.1.2甲按建设工程实际完成施工进度的比例每月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给乙;

5.2建设工期

本项目建设工期为______个月,该工期系指本合同签定生效日至本项目商业运营开始日的间隔时间,包括设计和施工工期;

其中:

设计工期为:

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施工工期为:

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5.3工期延误处理

5.3.1甲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处理

如果由于甲未及时完成并移交甲应做的前期工作,或者未完成项目必要的各类审核批准等行政手续,造成工期延误,则工期应予须延,则建设工期每推迟壹天,给予甲罚款叁仟元;工期延误超过15天,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甲承担。

5.3.2减少延误损失的责任

乙及时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避免、降低或挽回由甲原因引起的延误或费用的增加,但这并不免除甲的责任,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以及赔偿责任。

5.3.3乙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处理

如果乙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则建设期每推迟壹天,给予乙罚款叁仟元;工期延误超过45天,甲可以终止合同,没收剩余履约保证金,同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承担。

5.3.4甲应及时帮助纠正或协调乙的工期延误的行为,尽量减少延误损失。

6.项目设计、施工

6.1项目设计

6.1.1乙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地质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项目设计应格执行有关设计规,满足低氮排放标准及小区采暖负荷要求,因此本项目设计必须对工艺接口、平面布置、公用建筑及各种设施等各面予以充分考虑,务必使其能满足今后项目扩建的需要;

6.1.2本项目设计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

6.1.3项目设计必须落实和体现地区低氮排放标准及本地区采暖负荷要求。

6.2项目施工

6.2.1乙负责根据、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本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商;招标案应报甲及招标管理部门批准,建筑安装工程开工前,应通过有甲可。

6.2.2乙应负责督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商格按照有关规、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达到合格或优良标准;

7.调试、初步验收、试运行及完工验收

7.1调试

乙应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进行调试。

7.1.1乙应在开始调试前五天通知甲。

7.1.2甲和其专家有权参加双同意的调试。

7.1.3调试结束后,乙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向甲提供书面报告。

7.2初步验收和初步完工证书

7.2.1乙如认为本项目的建设工程及运行设施的安装与调试已完成,可提请甲进行初步验收;

7.2.2乙应在验收日期前的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书面通知应述申请初步验收的容、日期、地点与步骤),甲应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完成后,乙应向甲提交一份由参加验收的各代表共同签发的验收报告,阐明验收的详细程序及容。

甲应在接到该验收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对验收报告的意见;

7.2.3如果甲完全接受验收报告中的结论,应视为初步验收合格并签发初步完工证书,如果甲对验收报告提出异议,乙应向甲做出澄清,或者根据甲的意见,对工程与设施进行改进,并再次申请初步验收,直至甲通过初步验收并签发初步完工证书止;

7.2.4上述初步完工证书签发之日为试运行开始日。

7.3试运行

7.3.1本项目试运行不超过3个月;

7.3.2乙应在试运行开始之日起的30日对项目进行至少一次试运行,以确认其符合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设计标准与规格;

7.3.3乙应在不少于7个工作日之前,将其在现场开始进行任试运行的时间与安排书面通知甲。

试运行应在甲代表到场的情况下进行,除非甲接到书面通知后,无故不参加试运行;

7.3.4甲应在接到乙的上述运行的书面通知后,在上述试运行前,负责安排原污水的供应,该供应应满足乙的要求。

7.3.5每次试运行完成后,乙应向甲提交一份该次试运行已完毕的书面报告,阐明每次试运行的详细程序与结果。

甲应在收到该报告之日起7日书面通知乙是否接受或拒绝该项试运行的结果,只有在甲对至少一次试运行的结果表示接受时,项目试运行才能被认为完成。

7.4完工验收和完工证书

7.4.1在试运行完成后7天,如果试运行的所有参数均已达到本合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规和指标,乙应向甲提交关于申请完工验收和开始商业运营的书面报告,并附上技术参数达标的说明;

7.4.2甲在收到上述书面报告后的7天,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完工验收。

如果本项目通过完工验收,甲应在随后的7天签发完工证书,或者如果存在需要整改的地,甲应向乙发出整改通知,乙应在收到整改通知后立即澄清或整改,并再次申请完工整改,直至甲签发完工证书;

7.4.3完工证书签发之日即为项目的实际完工日,亦为项目的商业运营开始日。

7.4.4拒绝验收:

甲有权以书面形式拒绝验收不合格的任工程、材料或设备,而且有权要求乙予以改进或采用合适的材料和设备。

上述验收的标准,必须是完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7.5试运行期间的约定

7.5.1在试运行期间,甲供应的原污水应达到本合同附件5的要求;

7.5.2乙在试运行期间如因排水不达标,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不承担任民事责任;

7.5.3若发生甲提供的原污水不符合附件5规定的水质与水量时,可能对试运行造成一定影响,甲乙双可根据影响程度的大小,协商适当延长试运行时间,甲将按本合同确定的污水处理费单价和实际处理量支付污水处理费。

8.运行

8.1乙应在特期,负责项目的管理、运行、维护、修理和大修,应确保状况良好。

8.1.1项目的运营及维护安全和技术要求

在项目完工后30天,乙与甲应讨论并制订为项目运营所需的安全和技术规程提交甲,并按照此原则不定期地修改完善,运营和维护项目。

8.1.2检验与维护手册

乙应在商业运营开始日之前30天,根据运营参数准备一份项目运营检验与维护手册,并提交甲,该手册应包括进行定期和年度检验,日常维修,大修和年度维护的程序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计划。

8.2紧急处理

在出现紧急情况时,无论甲还是乙应尽早通知对,同时主动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将损失降至最小程度,下述任一种情况即被认为紧急情况:

1)爆管;

2)重大停电事故;

3)其他认定的紧急情况。

8.3为了从事必要的大修、维护、检查和修理,乙自竣工日起每年应检修一次。

8.4.根据第8.1款,乙应有权利:

8.4.1签订提供材料和服务包括购买替换设备的合同;

8.4.2任命、组织和领导职员,管理和监督工厂;

8.4.3建立和保持定期检查、维护和大修程序;

8.4.4从事项目运行所需要的一切工作。

8.5乙按照签署本协议时现行的所有我国和地法律及法规经营项目。

如果任新的立法实施、变化导致:

8.5.1使项目不能在正常的条件下运行;

8.5.2使乙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减少、受到歧视或其他不利影响;那么双应协商,努力就修改本合同达成共识。

8.6甲应有权任命和指派其专家机构监督乙对项目的经营,费用由甲承担。

但这种监督不应妨碍乙对项目的正常经营。

9.所有权移交

9.1在移交日,乙应将所有权移交给甲,不得留置,也不能要求补偿,除非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有规定。

9.2移交日1年前,甲与乙应讨论项目移交的必要程序,在移交日6个月前,甲与乙应开会商讨有关的清单和移交的机制。

9.3在移交日之后,乙对甲经营项目或甲指定的人员经营项目以及项目发生的事件等均不负管理责任。

9.4在移交日,除经甲书面同意之外,乙应清偿完毕其所有的一切债务,使应移交的资产没有任瑕疵,包括不存在任形式的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等有碍甲对项目行使所有权的一切情形。

乙应将项目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组成项目的设施、器材、配件、厂房及设备,以及场地的使用权无偿移交给甲。

乙在同一日还应将运营手册、运营记录、移交记录、设计图纸和甲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提供给甲,以使其能够直接接手项目的运营。

9.5在移交之日前的3个月,乙应对项目进行一次恢复性大修,使项目的一切设施性能参数恢复至良好正常运行状态。

其大修时间与安排应事先获得甲认可,并在大修后,让甲参与大修验收。

恢复大修应包括:

9.5.1核查各类设备的制造商的手册提出的标准项目;

9.5.2消除实际存在的缺陷;

9.5.3检修、探测、检测及易耗件更换。

9.6在特运营期后的最后一个,每月从乙的营业收入中提留10%设立“恢复性大修基金”,基金账户由甲和乙共同设立,若乙不按时进行“恢复性大修”,甲有权委托其他专业单位进行大修,并有权单从“恢复性大修基金”中提款支付大修费用。

移交后10天返还“恢复性大修基金”剩余款给乙。

9.7零配件:

在移交日,乙应向甲移交12个月项目正常运营需要的零配件。

9.8保证期:

在移交日,乙应保证项目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磨损除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

乙进一步保证在移交日过后1个月,修复由于设备、配件、材料、工艺或设计问题或特期间乙的任操作或失职造成的项目任部分出现的任缺陷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

如果乙在收到甲通知后的合理时间不能或拒绝修复缺陷,甲有权自己或委托第三人修复上述缺陷,所发生的费用从“恢复性大修基金”中支付。

9.9保险的转让:

在移交日,乙应将与项目有关的在保险无偿转让甲。

9.10文件、计算机程序与技术转让:

乙应在移交日为运营与维护项目所需的所有文件、计算机程序、专利技术和技术诀窍,通过包括可证或分可证的式无偿移交甲继续使用,甲未经乙允不得转赠第三人使用。

9.11培训甲的运营人员:

乙应免费安排对甲确定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直到熟练管理设备,作为移交的一部分。

9.12合同的取消、转让:

如果甲要求,乙应取消其签订生效的,于移交日仍有效的任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其他合同,甲对于取消合同所发生的费用与赔偿不负责任,也不应受到其他损害。

如甲要求,乙也可以将上述合同转让给甲。

9.13移走乙所有物品:

除非双另有协议,乙应于移交日之后15天,自行从项目场地移走仅限于乙人员的个人用品(包括车辆)以及与项目运营维护无关的物品。

如果乙没有在上述时间移走这些物品,甲在通知乙之日的10天后,可以移走或将物品转至适当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将支付由此产生的运输与保管费用。

9.14移交费用:

双各自负责移交事务的成本与费用。

9.15风险转移:

从移交时刻起,项目的运营、维护以及移交后的其他民事责任与风险均由甲承担。

9.16.移交程序

9.16.1在特期最后的3个月,有关项目的重大经营事项应由双共同协商,在特期最后的2个月,甲有关人员进驻项目的有关岗位,与乙人员一起工作;乙编制移交清单提交甲;

9.16.2在特期满后的1个月,甲与乙可以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9.17.鉴于终止后的补偿和移交

9.17.1移交应在有关终止生效后的60天进行;

9.17.2应在尽可能的情况下,运用上述:

“特期满后的移交”条款所规定的移交围与移交式约定。

9.18.不可抗力情况下保险理赔款的使用

9.18.1.如果本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被终止,乙购买和维持的保险项下获得的任险理赔款,应按以下顺序优先支付:

9.18.1.1满足贷款人,满足债务偿付;

9.18.1.2余额归乙。

10.赔偿责任

10.1乙低氮排放不达标处罚

乙施工完成后低氮排放不达标,乙自行改造,由此影响供暖的每一日处罚1000元

10.2乙未能在规定采暖期供暖的或采暖不达标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全权由乙承担。

11.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

11.1.1在不可抗力出现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有权提出中止或部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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