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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规范

附件1

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规范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学龄前大班和小学、初中、高中生进行近视筛查。

筛查结果不具有临床诊断意义,确诊需到眼科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

  二、检查内容

  包括远视力检查和屈光检测。

  三、术语和定义

  1.近视Myopia。

  当眼调节静止时,平行光线进人眼内成像焦点在视网膜前。

  2.近视筛查screeningofmyopia。

  应用视力检查、非睫状肌麻痹状态下自动电脑验光等快速、简便的方法,将健康人群中可能患有近视的人同那些没有近视的人区分开来。

  3.球镜度数diopterofsphericalpower。

为使近轴的平行光会聚于一个点的镜片度数。

  4.柱镜度数diopterofcylinderpower。

  为使近轴的由平行光线会聚的两条相互分离且互相垂直的焦线在视网膜上聚焦成一个像点,含有2个主顶焦度的镜片度数。

  5.等效球镜度数sphericalequivalentrefraction,SE。

  球镜度数加上1/2柱镜度数。

  四、筛查机构和人员

  筛查机构应具备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备符合要求的筛查人员。

筛查人员应持有眼视光相关的国家执业医师、技师或护士资格证书,并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

  五、筛查设备

  筛查使用的仪器设备应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和检测,并定期接受计量检定和校准。

视力检查表应符合国家标准(GB11533标准对数视力表)的规定。

屈光检测建议采用台式自动电脑验光仪,验光仪应符合标准(ISO10342眼科仪器—验光仪)的规定。

  六、筛查场所

  1.筛查场所应干净、整洁,并保持安静。

  2.筛查场所面积大小及光照强度应满足国家标准GB11533中关于视力表使用的检查距离及照明要求。

  3.筛查场所温度、湿度应符合台式电脑验光仪对工作环境的要求。

  七、远视力检查

  1.检查人员和器材准备。

  

(1)检查者穿白大衣或工作服、戴好口罩及帽子、清洗双手。

  

(2)检查前应准备好视力表、遮眼板和指示杆。

指示杆的头端不能太细,并应漆成黑色。

  (3)视力表悬挂高度应使视力表5.0行视标与受检者的双眼等高。

  (4)视力表应置于被检眼(结点)前方5米(即远视力表标准距离)处;或在被检眼(结点)前方2.6米处立一面垂直的镜子,以确保经反射后的总距离为5米。

镜中的视标图像必须无明显变形。

  (5)视力表应采用人工照明,如用直接照明法,照度应不低于300lx;如用后照法(视力表灯箱或屏幕显示),则视力表白底的亮度应不低于20Ocd/m2。

  (6)无条件时,可利用自然光照明,光线应充足。

  (7)视力表应避免阳光或强光直射。

照明力求均匀、恒定、无反光、不眩目。

  2.检查要求。

  

(1)检查视力前向受检者讲解检查视力的目的、意义和方法,取得合作;并询问是否有学生正在佩戴有隐形眼镜(包括软镜和硬镜)或者夜戴角膜塑形镜,如有,应文字注明在记录表上(见附表)。

配戴眼镜者(包括隐形眼镜)应摘去眼镜,检查裸眼视力。

为在进行近视筛查的同时做好后续眼健康服务,配戴眼镜者(包括隐形眼镜)应加查戴眼镜视力。

  

(2)检查在室内进行时,受检者从室外进入后应有15分钟以上适应时间,不能立即测试。

  (3)检查前不要揉眼,检查时不要眯眼、斜视、偷看、往前伸。

检测人员应随时注意监督。

  (4)用遮眼板时,要提醒受检者不要压迫眼球,以免影响视力。

  (5)不宜在紧张视近工作、剧烈运动或体力劳动后即刻检查视力。

  (6)确认为佩戴角膜塑形镜的受检者计入近视样本。

  3.检查方法。

  

(1)远视力检查须两眼分别进行,先右眼后左眼。

嘱受检者用遮眼板或手掌遮盖一眼,检查者用指示杆从第一行的最大视标(4.0行视标)开始,自上而下。

逐行检查,要求受检者在3秒钟内说出或用手势表示该视标的缺口方向,受检者说对的最后一行视标所表示的视力即为受检者该眼的视力。

  

(2)每行通过的标准是测出被检眼所能辨认的最小行视标(辨认正确的视标数应超过该行视标总数的一半),记下该行视标的视力记录值,即为该眼的视力。

  (3)如果受检者在5米处不能识别视力表4.0行视标,则让其逐渐向视力表走近,直至刚能识别4.0行视标为止。

记录被检眼与视力表的距离,用4.0加上不同距离相应的校正值,记录为受检者的视力。

例如,受检者在4米处刚能识别4.0行视标,4米处校正值为-0.1,则4.0-0.1=3.9,其被检眼视力记录为3.9。

不同距离的视力校正值见下表:

远视力表变距校正表

检查距离(略值)

校正值

记录的视力值

5米

0

4.0

4米

-0.1

3.9

3米

-0.2

3.8

2.5米

-0.3

3.7

2米

-0.4

3.6

1.5米

-0.5

3.5

1.2米

-0.6

3.4

1米

-0.7

3.3

(4)若在小于1米处仍无法看清最上一行视标,视力记录为0.0。

  八、屈光检测

  屈光检测应采用客观检查法,在非睫状肌麻痹条件下,使用台式自动电脑验光仪进行检测。

注意事项:

  

(1)每日筛查开始前,应采用标准模拟眼进行仪器矫正,并将柱镜值调至负值状态。

  

(2)每只眼应测量3次,取平均值;如其中任意2次的球镜度数测量值相差大于等于0.50D,则应进行额外的测量,再取平均值。

平均值应保留两位小数。

  (3)戴眼镜者(包括隐形眼镜)摘去眼镜后再进行电脑验光。

  (4)对于调节能力特别强,多次检测数值波动大的学生,应当在记录表上注明。

  (5)屈光检测应采用实测值,不得用问卷、自报等方式获得。

  (6)检测时发现的异常情况需用文字备注说明。

  (7)屈光度检查结果打印出来后,将结果黏贴在记录表的“电脑验光单粘贴处”,同时将左、右眼的屈光度均值记录到表格中的相应位置。

  九、近视筛查标准

  裸眼视力<5.0且非睫状肌麻痹下电脑验光等效球镜度数<-0.50D。

  十、数据记录与结果告知

  筛查人员应对筛查结果进行记录,包括受检者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等)、双眼裸眼视力、双眼球镜度数、柱镜度数、轴位等结果。

  筛查后,筛查机构应及时给出结果反馈,对需要进一步转诊复查的对象应发放《复查告知书》;检查结果判断为正常时,也应反馈给学生家长。

同时,对所有受检学生和家长发放包括近视防控在内的眼保健科普知识宣传资料。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儿童青少年近视调查

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教体艺〔2018〕3号)和《关于开展2018年儿童青少年近视调查工作的通知》,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和调查结果质量,确保筛查数据准确、可靠,依据国家相关工作规范、细则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调查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每个调查盟市至少覆盖1个城区和1个旗县,共调查至少12所学校、4所幼儿园。

(一)城区至少调查7所学校(2所小学、2所初中、2所高中、1所职高)及2所幼儿园;

(二)旗县至少调查5所学校(2所小学、2所初中、1所高中)及2所幼儿园。

第二条选择开展调查工作的学校和幼儿园须能够代表当地整体情况。

第三条原则上依托我区“2018年学生常见病和健康影响因素监测工作”选定调查学校和班级。

第四条确定调查班级时,要遵循随机抽样的原则。

第二章学生样本数量和要求

第五条小学、初中、高中要求全年级覆盖;幼儿园只在大班抽取6周岁儿童开展调查,选取的大班中未满6岁的儿童不参加筛查。

第六条学校及幼儿园均要求以整班为单位开展调查,每个学校(含幼儿园)每个年级抽取开展视力调查的学生人数不得少于80名。

第七条每个调查盟市幼儿园调查抽取的最低总样本数应至少达到320人;小学最低总样本数应至少达到1920或2280人;初中最低总样本数应至少达到960或1440人;高中最低总样本数应至少达到720或1440人;职高最低总样本数应至少达到320人240或360人。

第八条当调查班级学生人数不足80名时,要再增加一个同年级班级进行整班调查,不得采取从其他班级抽取部分学生的方法补足数量。

第九条本次调查学校和幼儿园在今后的近视防控工作评议考核调查中保持不变,更换调查学校和幼儿园需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处和教育厅体卫艺处备案。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各级卫生健康(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制定调查方案、专业指导和质量控制工作;盟市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承担调查任务的医疗机构,组建调查队伍,并协助教育部门选定调查学校。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部门负责选定调查学校,并协调入校调查、现场组织、教师培训、信息提供等工作,以及协助配合做好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相关调查指导、数据汇总审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各调查盟市相关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有关工作要求,负责具体实施视力检查、筛查,数据汇总、报送,以及业务指导等。

第十四条相关学校和幼儿园负责课程调配、场地准备、现场组织、秩序疏导、师生动员、家长宣教,以及协助完成信息填写等工作。

第四章调查队组建与职责

第十五条以调查旗县、城区为单位组建调查队;视工作实际需要,每个旗县、城区可组建1-2个调查队。

第十六条调查队应当由1名队长、2名质控人员、1名眼科医师、若干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验光员、护士)组成,原则上每支调查队6-10人。

开展视力筛查时,每个调查队可分为2-3个筛查小组同时进行。

第十七条参与筛查工作的眼科医师须持有相关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须持有眼视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或具备相关执业技术资格。

第十八条调查队队长从调查地区盟市级或旗县级疾控中心选派;质控人员从相关疾控中心学校卫生工作岗位选派。

眼科医师及专业技术人员从相关医疗机构选派。

第十九条调查队队长负责现场筛查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指导调查队完成筛查任务。

(二)负责与调查学校协商确定筛查时间和现场流量、流程。

(三)在学校的配合下准备筛查场所,并保证筛查场所符合要求。

(四)协助质控人员做好检查、复测、验收等质量控制工作。

第二十条质控人员负责落实质量控制和数据录入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视力筛查结果、相关信息等进行检验、审核。

(二)负责按要求抽取复测对象,以保证高质量完成筛查工作。

(三)负责相关资料整理、数据统计、档案保管等文书工作。

(四)负责按要求完成数据录入和填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眼科医师负责实施视力筛查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相关筛查设备、器械,并做好维护保障。

(二)负责协助质量控制人员做好复测等质量控制工作。

(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验光员、护士)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视力筛查,完成《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结果记录表》等工作记录。

(四)眼科医师负责筛查过程中识别学生及儿童常见的其他眼部疾病,发现眼红、畏光、流泪、分泌物多、上睑下垂、倒睫、瞳孔区发白、斜视、眼位偏斜或歪头视物、眼球震颤、不能追视、视物距离过近或眯眼、暗处行走困难等异常情况时,及时记录并给出转诊或复诊建议。

第二十二条所有参与筛查工作的人员都应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在调查工作开展前,各调查盟市要选定调查学校和承担调查任务的医疗机构,建立调查队伍,审核相关机构和人员资质。

第二十四条调查工作应采取入校的方式,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携带所需设备、器械入校开展视力筛查。

第二十五条学校教务处(或学生处)要提前做好课程调配、师生动员、学生或家长宣教、场地布置等保障准备工作;学校保健医(或校医)、班主任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完成筛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入校筛查前的1-2天,学校要组织完成《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结果记录表》相关信息填写工作。

第二十七条筛查过程中,学校要安排教师维持好现场秩序,要求学生守纪律、听指挥,不得跑动、嬉笑、打闹,保持筛查场所安静、有序。

第二十八条筛查医师要核对受检学生或儿童的班级、姓名、性别等信息后,方可开始筛查。

第二十九条视力筛查内容、方法、注意事项等,详见《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规范》。

第三十条得出视力筛查结果后,筛查人员应即时将结果填写在《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结果记录表》中。

第三十一条质控人员负责收回《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结果记录表》,并按照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核查。

第三十二条在筛查工作进行中,按照5%的比例随机抽取复测对象,对左右眼裸眼视力、球镜和柱镜度数进行复测。

第三十三条当天的筛查和复测工作结束后,调查队应组织召开质控会议或小结会议,总结当天工作情况。

第六章质量控制

第三十四条调查工作须严格遵照《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规范》要求进行。

前期若已开展2018年学生常见病和健康影响因素监测相关工作,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须重新开展调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承担调查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具备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一定业务水平和符合要求的筛查人员。

第三十六条承担调查任务的医疗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填写相关审核表,并提供相关资质材料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七条参加调查的筛查人员应统一培训、统一方法,并尽可能统一设备和器材。

第三十八条视力筛查场所应干净、整洁,面积大小及光照强度应满足国家标准《标准对数视力表》(GB11533)中关于视力表使用的检查距离及照明要求;温度、湿度应符合台式电脑验光仪对工作环境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筛查设备和器械要符合《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规范》要求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

第四十条为保证筛查数据的真实性,不得为提高成绩而专门安排训练。

第四十一条按照国家工作要求,《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结果记录表》、《检验误差记录表》、《复测检验记录表》及相关文档等,由自治区统一格式和范本。

相关人员在使用前要详细阅读使用说明。

第四十二条调查人员及师生在填写《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结果记录表》时,要保证字迹工整、清晰易辨,并确保所填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

第四十三条在视力筛查过程中,质量控制人员应随时核查《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结果记录表》是否合格,重点检查书写字迹是否工整、清晰、易辨,填写项目是否完整、准确,筛查数据是否可疑,如发现记录中存在缺项、模糊、错误,或推测数据有疑问等情况,应指令填写人员当场改正,或进行补测、重测,确保信息完整、有效。

第四十四条质控人员按5%的比例抽取复测的对象,不包括佩戴角膜塑形镜者。

基本步骤是:

(一)将已筛查填好的原记录表收回,用一张空白记录表通过誊抄的方式将原记录表内容全部誊写复制(在“誊抄复制表□”打√),同时再发放一张空白记录表,只誊写基本信息并做复测标记后(在“复测结果表□”打√),交由原筛查人员按照原程序和方法对受检者重新筛查。

原记录表重新归入筛查结果记录档案。

(二)筛查完毕后,将复测结果记录表与原测结果记录表进行对照,计算得出筛查误差,依次填写《检测误差记录表》、《复测检验记录表》,与誊抄复制的记录表、复测结果记录表一同归入复测结果记录档案。

第四十五条质量控制人员应做好质量控制记录,内容包括当天筛查情况、不合格情况、会议小结内容及改进建议等,质控记录要归档。

第七章调查数据与结果

第四十六条本次调查工作的统计指标为近视率。

根据《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规范》,近视的判定标准为:

裸眼视力<5.0且非睫状肌麻痹下电脑验光等效球镜度数<-0.50D;同时,确认为佩戴角膜塑形镜的受检者计入近视样本。

因此,近视率计算公式为:

近视率=

根据标准判定为近视的人数+角膜塑形镜佩戴者人数

×100%

调查人数

第四十七条调查获得的具体数据,应按照数据库录入要求,通过“全国学生常见病和健康影响因素监测信息系统”报至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整理后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校卫生中心。

第四十八条各调查盟市儿童青少年近视调查结果经本盟市人民政府确认同意后报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厅。

调查结果的报告应包括实施调查工作的总体情况、调查获得的基础数据及近视率计算结果等。

第四十九条承担调查任务及参与调查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做好受检学生、儿童个人信息及视力筛查结果等的隐私保护。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筛查过程中如筛查发现受检学生存在眼部疾病、近视及其他屈光不正等情况时,应及时提出转诊建议。

向学生或家长告知筛查结果、复查或转诊建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并通过学校反馈。

第五十一条调查工作结束后,《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结果记录表》、机构各人员资质材料等相关文书和档案,统一交由调查旗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存档。

第五十二条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利用调查便利条件进行商业宣传或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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