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4296964 上传时间:2023-06-22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35.7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9页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9页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9页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9页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9页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9页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9页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9页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9页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9页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9页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9页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9页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9页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9页
亲,该文档总共2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docx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docx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设备管理机构

第一条:

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由主管矿长领导。

第二条:

全矿机电设备由矿机电科管理,设专职技术管理人员1名;下设机电设备管理组,具体负责设备的入库、保管、检查、发放、调拔等业务。

第三条:

各单位的领料员为兼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设备及配件的领用、回收手续的办理、设备的帐卡管理。

每月26日到设备组核对本单位的设备在册台数,以及设备主要部件、备用件的数量。

第四条:

每月十二日机电科组织召开机电、运输专业例会,采掘区队由机电队长参加,机电队由队长技术员参加。

第二章设备的更新、购置

第五条:

年度设备更新计划由机电科编制,主管矿长组织生产、计划、财务、审计、供应及机电科会审,由计划科报局审批。

第六条:

矿更新的新设备,统一由供应科办理手续并负责装卸、运输工作,设备到位后,由机电科组织财务、供应、计划部门共同验收设备配套情况、技术资料、备用配件是否齐全,认可后由机电科填写验收报告,供应科办理入库手续,机电科办理出库手续。

记帐依据以参加验收人员签字为证,供应科负责将记帐票据转给财务科。

第七条:

各单位确因生产需要更新设备时,须在每年十月底之前,将下年度设备更新计划报机电科,由机电科统一汇总上报。

第八条:

设备选型由机电科提供选型依据,主管机电付总组织机电、财务、计划、生产、审计、供应等部门共同选定设备生产厂家和设备型号、价格等项目,由供应科牵头起草合同,并经审计科盖章。

第九条:

提、验货人员去厂方购置设备时,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认真填写验收报告,设备进矿后,必须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在机电科加盖设备更新专用章并将设备的技术资料交机电科备案。

第十条:

未按程序购置的设备,一律不得入库。

第三章设备的保管

第十一条:

机电科设备组负责保管全矿闲置、备用及待检修设备,并健全全矿所有设备的帐、卡、牌,做到帐、卡、牌、物四统一,各种设备分类堆放、编号、登记并悬挂报废、待修、完好标志牌。

第十二条: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保管本单位的设备,并设有设备及配件保管台帐,一式两份,使用单位和设备组各一份,台帐中注明重要部件的数量。

第十三条:

机电科每季度组织对全矿机电设备做一次清查,若发现丢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追查,写出追查报告,报送机电科及主管机电矿长,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设备领用

第十四条:

领用设备一律由各单位的兼职设备管理员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必须持本单位设备管理台帐,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帐务手续时,第二天必须办理。

第十六条:

设备组必须把随机工具、附件如数发给使用单位。

第十七条:

领用设备时,使用单位主管机电领导和技术人员应现场进行验收和试运转,不完好的设备有权拒领。

第十八条:

防爆设备领用时,必须有防爆合格证方可入井。

第五章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爱护设备,做好设备的运转、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完好状态,设备完好率必须达到90%以上,坚决消灭失爆。

各种设备都必须实行“包机制”,包机人员及所包设备名单必须报机电科备查。

第二十条:

各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主要固定设备、大型设备、刮板输送机、装岩机、电机车必须配备专职司机。

第二十二条:

禁止设备超负荷运转,因超负荷运转而造成的设备损坏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修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运转的大型设备应定期进行测定,测定工作由机电科组织落实。

第二十四条:

大型设备的操作司机和所有机电维护人员变更必须征得机电科同意,机电技术工种必须保持基本稳定,不允许随意变动,确需变动时,必须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五条:

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每月对全矿井下设备检查必须达十次以上,无故达不到入井次数者,少一次处罚10元。

第六章设备的调拔

第二十六条:

对外调拔设备必须经矿主管领导签字,由机电科具体办理手续。

第二十七条:

矿内设备调拔一律由机电科组织双方在现场进行交接,并进行签字手续,一式三份,交、接单位各一份,一份由机电科设备组存档。

第二十八条:

调拔过程的运输工作由调入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机电科设备管理员可根据生产需要调动设备,各单位必须服从安排,设备使用单位无权转借设备。

第三十条:

新采面安装设备,由生产科在工作面安装前一个月将设备布置图交机电科准备设备,安装单位在新面投产前三天,将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由主管机电矿长组织验收移交,移交后由移交单位和使用单位到设备组办理设备接管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工作面采完后,由机电科组织使用单位和回收单位进行移交,清点设备及配件数量,明确设备的损坏状况,三方确认签字后,由回收单位进行回收。

第七章设备及其配件的备用

第三十二条:

机电科设备库应根据各区队具体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设备和易损配件,包括各种开关和电机等(见明细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根据生产需要及时补充备用设备及配件,以保证生产的连续进行。

第三十三条:

采煤队工作面及机运队井下皮带巷应备用一定数量的备用件(见明细表)。

第三十四条:

机电科设备库备用情况由机电副总组织每月检查一次,区队由机电科组织每周检查一次,设备组当日消耗的备用件,次日内必须补齐。

区队备用件消耗后16小时内补齐。

 

第八章设备的回收

第三十五条:

井下闲置的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回收,由机电科决定回收期限,清点回收数量。

第三十六条:

回收的设备零部件必须齐全,回收升井的设备由设备组管理员及车间和回收单位共同验收登记后,方可签字办理退租手续。

第三十七条:

回收设备及零部件要轻装、轻卸、并按设备管理人员的要求,运到指定地点摆放整齐。

第九章设备的检修

第三十八条:

主、副绞车、主扇、压风机、1.6m绞车、固定皮带机等固定设备大、中修在安装地点进行,以使用单位为主,机电科协助。

其余设备大、中修在车间进行,设备的小修,日常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机电设备的完好率,各单位必须有计划进行检修,检修的项目及时间规定如下:

1、各区队必须根据机电设备的班检、日检、月检内容认真进行强制性检修和维护。

采掘设备根据日检内容,每日累计不少于4小时(每日17:

30~21:

30)的强行检修。

检查液压联轴节的卸载和加液情况,以及减速箱的润滑情况;开关每周由电工打开检查一次,连队使用的馈电开关,故障跳闸三次后,电工必须对触头进行检查处理。

电机接线盒及母线接线盒每月由电工紧固一次,并做好检修记录。

机运队每日检修记录必须写明检修内容及检修人员,记录放在队部。

采煤队检修记录放在工具房,记录上面必须填明检修时间,设备管理人员抽查时在上面签字,每周至少2次。

2、大型设备(主、副绞车、主扇、压风机、皮带机、中央水泵、1.6m绞车)除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七个假日做为当月固定停产检修日外,全年检修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天。

3、主副绞在交接班时应固定不少于15分仲的检查时间,每日必须有1~2小时固定的检修时间。

第四十条:

井下所使用的各种电器开关升井后,由机电科开关修理组修理,使用单位领用时必须现场做试验,合格后下井。

第四十一条:

井下回收升井的设备由机电车间进行修理。

设备升井后,机电科、车间和设备使用单位共同验收设备的损坏程度、设备配件的丢失状况及需要更换的零部件,做好详细记录,三方共同签字,各持一份。

设备管理员现场同车间以合同形式签好设备的修理价格,修好的时间。

完工后经验收合格,车间开票,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签字,做为车间月底结算费用的依据,修理设备更换下的零部件交机电科。

第四十二条:

车间检修的设备在组装和合盖前须经设备管理人员初验内部情况,修好的设备必须刷漆,接规定编号。

车间首先进行质量验收,根据不同的类型、电气设备必须摇测绝缘并送电试验,减速箱加油进行一小时空运转,联轴节必须打压试验,自检合格后,报请机电科检查验收。

第四十三条:

机电科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对所修设备进行复验,复验的项目:

一是车间的检修记录和自验记录;二是带电试运转,对合格的设备进行签字允许设备办理入库手续。

对无修理和自验记录的设备,机电科不予验收。

第四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设备,从使用之日起,机械设备15天,电气设备30天作为保修时间,保修期出现问题,确属车间检修质量的问题,车间负责返工修理的一切费用,并赔偿区队的误时费。

第四十五条:

车间接到机电科的设备修理合同书后,必须在上面签字,不能以任何理由不签和拒修。

合同签字后车间负责设备丢失配件的加工和更换部件的领料工作。

因其它原因车间没有按签定时间修好设备,处罚车间误工费每天50元。

如果影响矿上正常生产,车间负责赔偿影响生产的全部费用。

第四十五条:

外委修理的设备,需经主管矿长批准,由机电科具体办理,检修完毕后,由主管矿长组织,按检修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第四十六条:

矿内安排的设备大修,必须按期完成,大修项目在施工前必须由修理单位编写出大修理工程预算,经机电科、计划科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大修所发生的材料费用必须到机电科加盖设备大修专用章,经计划科审批后生效,大修好的设备必须由机电科组织机电付总、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进行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第十章设备的报废

第四十七条:

设备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其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残值价格的80%以上可以申请报废。

第四十八条:

设备报废每年进行一次,由机电科提出报废意见报经矿长批准,由主管矿长组织财务、监察、审计、计划等部门和机电科及有关技术人员、工人参加鉴定,现场签字,由机电科办理手续。

第四十九条:

属于低值易耗品的报废由机电科、财务、审计部门和设备管理人员一起鉴定,提出报废意见,机电、审计、财务科长审批后生效。

第五十条:

如整台设备报废,其中某些部件可使用时,由机电科作为备品登记,报废的设备及其备用配件在未经批准前,由使用单位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五十一条:

报废的设备残体处理按矿废旧物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机电科、财务科接到报废批复文件后,有关管理人员要共同注销各自台帐,批复文件存财务科。

第十一章设备管理的奖罚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机电科每旬组织设备管理人员和区队机电主管人员对设备的完好使用情况做一次全面检查,并做为区队设备完好率的考核依据,将存在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如不及时处理,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安排人员处理,但所发生的材料和人工费,由使用单位双倍承担。

区队无故不参加设备检查会议,每次罚责任人10元。

第五十四条:

机电科设备组、使用单位、检修单位负责用好、保养好各自保管的设备及设备部件,必须保证所管设备完好无缺,因保管不好造成设备丢失按下列标准赔偿。

1、设备损失在2000元以下者,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的50%,主要责任者负责赔偿损失的20%,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赔偿损失的10%。

2、设备损失在2000元以上者,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的30~40%,主要责任者负责赔偿损失的10~15%,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赔偿损失的3~5%。

第五十五条:

因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造成的设备损失,主要责任者负责赔偿全部损失的20~50%,并对设备使用单位的区队长处以设备损失5~10%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因野蛮装卸设备造成的设备损失,责任者负责赔偿损失原值的50~100%,区队查不出责任人时,要原价赔偿,罚单位领导10~50元。

第五十七条:

属责任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失,按主要、次要及管理责任分别赔偿损失的20%、10%、5%。

其余损失由使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五十八条:

矿井管理干部每查出一次无证操作或无证上岗,处罚当事人20元,所在单位队长、技术员各10元。

第五十九条:

烧毁电机按下列规定罚款:

125KW—75KW(包括75KW)2500元

40KW—22KW(包括22KW)1500元

22KW—11KW(包括11KW)800元

11KW—7.5KW(包括7.5KW)350元

7.5KW以下100元

对当月未出现烧毁电机的采掘连队进行奖励:

其中:

采煤队奖励100元,掘进队奖励50元(每月考核一次)。

第六十条:

提升设备的各种保护齐全、灵敏、可靠,特别是制动系统必须完善可靠,每发现一次保护不灵敏、不可靠时,罚所在单位领导人30元;罐笼、箕斗运行过程中平稳可靠、无碰撞现象,每发现一次碰撞现象处罚20~50元。

第六十一条:

设备配件丢失及损坏,按矿内市场价格或采购价格进行赔偿。

第六十二条:

机电科设备组发给区队的设备,一次性配齐备用件,并执行有关领新交旧制度,备用件更换后,区队不及时回收旧件,加倍收取配件租金。

设备组或开关组不按规定发放或发给区队不完好的设备,发现一次罚责任人3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六十三条:

设备组或区队的备用设备、配件没有按规定时间备用的,每缺一件或一台处罚设备管理人员及区队机电队长10~50元,造成误时,按调度误时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领用和移交设备后,没有按规定时间办理手续的单位,每推迟一天,罚该单位设备管理员10元。

第六十五条:

区队设备的检修没有按限定时间进行,每次罚机电队长或队长30元,少作一次记录,罚机电队长10元,检修不合格或检修后运转达不到一天以上,发生故障而影响生产时,扣除检修人员工资,并按误时管理进行赔偿。

机运队皮带检修后仍跑偏磨吊架时每处处罚20元;各区队因日常检修维护不力,造成机电误时超过调度规定,每小时罚50元,其它管理人员检查出设备管理人员没有按规定在记录上签字,每次处罚设备管理人员10元。

第六十六条:

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对井下区队设备的运转、检修进行分片承包,负责所包区队设备的日常检查、复查、监督。

区队设备的完好情况、事故误时与所包人员挂勾。

事故误时超过规定,罚承包人员10~30元。

第六十七条:

各区队的设备完好率与本队的设备误时综合到一块进行考核,超过规定误时时间的,按超误时的百分率下降设备完好百分率。

第六十八条:

井下坚决消灭失爆,每发现失爆一次罚款500元,罚责任人30元。

当月该队的设备完好率下降10%。

第六十九条:

井下闲置设备要在限定的时间内回收上井,区队不按时回收升井时,除加收设备租金外,机电科按区队在籍设备进行抽检。

如遇特殊情况,回收单位应提出申请,由机电科设备组限定回收时间,逾期不回收的,按照王村矿设备租赁费计算办法赔偿租赁费(设备的主要部件按整台设备计算)。

且每拖延一天,罚机电队长或队长5~10元。

第七十条:

对于设备调拔过程中,不经机电科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随意拆卸的,按破坏生产进行追查,每次处罚该队队长100元,罚该队500元。

第七十一条:

机电设备管理中的奖罚按月兑现,机电科每月从处罚及赔偿金额中提出60%作为设备管理系统奖励基金,其余40%用于冲减设备修理费用。

对全月无设备误时、无设备损失,设备回收、检修及使用管理达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奖罚从当月工资中支付。

第十二章设备租赁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设备租赁管理,挖掘现有设备潜力,提高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最大限度地发挥设备效能,加快设备周转,提高经济效益,完善我矿设备租赁责任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成立设备租赁管理机构

组长:

乔建华

付组长:

侯宗敏、孙延科

成员:

王争过、肖映玲、马庆、焦进军

二、设备租赁管理范围

采煤区队设备租赁费用指标,由固定使用设备和变动使用的设备两部分组成,固定使用设备按年初该队的计划产量核入该队收购单价,变化设备随月按计划下达。

对于采煤队固定设备,如两部溜子、两台回绞、两台煤电钻综保、一套泵站及其控制开关,按年初所定的产量一次进入收购单价,其中:

采一队0.45元/T、采二队0.38元/T、采三队0.38元/T。

对采煤队的移动设备如:

绞车、开关的回撤及备用设备的回收,月底由机电科按实际发生数结转租金。

掘进队的设备租金按上月底设备台数加本月的计划进尺米数(每200米计划增加一部绞车),月初随矿计划进入收购单价,确因地质条件变化需增加设备(如绞车、皮带、溜子)必须经生产科、机电科、安检科及主管矿长同意,月底由机电科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报财务科。

三、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1、采掘连队租用的设备退租时必须是完整设备,如果设备使用期间损坏,重新到机电科领用设备时,其设备租金从领用之日算起,损坏的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回收和修理,并承担设备修理的材料费和人工费。

修好后交机电科设备组方可办理设备的退租手续。

如果采掘连队对损坏的设备不回收,机电科有权安排其他单位进行回收并安排车间修理,回收费用和修理的配件及人工费由使用单位负担。

月底由机电科将所有费用查清单位报财务科,设备回收升井之前的租金照收。

2、设备租金从领用设备当天算起,到交回完好设备终止,其间的租金每月结算一次,由机电科将每月的结算资金数额报财务科。

3、设备租赁由机电科设备组办理具体业务,机电科每月对区队使用设备按实际使用台数上租金,新增租赁设备时,区队提出申请,主管领导批准后交机电科办理增租设备手续。

4、设备计租办法实行日累计月考核,租金的提取按设备的折旧费、大修理、管理费合计提取,每台设备租赁按每月30天计算。

5、退租设备在各单位停用并交回机电科验收以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设备停用到交回的时间规定:

①、装岩机、水泵、绞车、开关、电机类在2天内交回。

②、皮带机、溜子在5天内交回,如遇特殊情况,设备无法回撤时,必须经租赁管理小组及主管领导同意,待条件成熟时及时把设备回收升井。

退交设备期间的租金不计,超过规定天数加倍收取租金。

四、租赁设备管理措施

1、各区队凡需要设备,必须到机电科办理租凭手续后方可供给,区队不经机电科同意,乱拆设备或转租、转借设备者,除费用自理外,并处以50~500元的罚款。

2、因生产急需当天未办理租赁手续的设备,应在第二天补办租赁手续,否则每推迟一天加罚租金一倍。

3、区队停止使用的设备必须及时升井办理退租手续,对区队不使用又不升井的设备,机电科可以用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区队将设备升井,从通知之日起加倍收取设备租金。

4、各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要经常性地与机电科设备组核对设备使用台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做到服务者周到,使用者满意。

王村矿电气试验制度

电气设备的试验工作,是鉴定电气设备的绝缘状态,测试设备的技术性能,为电器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依据。

为了电气试验人员做好各项试验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望认真执行:

第一条:

电气试验工作由井下电气管理组负责,所做试验设备的使用单位配合试验工作;

第二条:

电气试验工作应严格执行《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根据机电科的安排,做好继电保护联动试验工作;

第四条:

认真做好一年一度的预防性试验工作;

第五条:

电气试验人员,要认真负责,以科学的态度对待试验工作,并认真做好记录。

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为了加强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的管理,杜绝失爆从源头抓起,特制定本制度。

望严格执行。

1、机电科设立专职防爆检查员,负责全矿防爆设备入井前的检查验收工作;

2、防爆设备入井前必须具有“煤矿矿用设备安全标志”、“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3、建立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档案。

4、防爆设备入井安装后,必须由区队专职电工检查验收,符合设备完好标准及防爆要求,方可投入运行。

5、不论井上、井下防爆设备检查人员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失爆或发生事故,要追究其责任并给予必要的处罚。

王村煤矿井下供电管理制度

为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确保供电系统安全、正常运行,分清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章井下用电申请制度

第一条井下用电单位的供电系统变动,导线截面变动,负荷变动,增减容量在2.5KVA以上,线路延长或缩短100米以上时,必须至少提前三天向机电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取得“系统变动批准书”方可施工。

第二条各用电单位在办用电申请之前,必须熟悉增减负荷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增减的理由,并携带本单位的低压供电系统图。

第三条“系统变动批准书”由机电科井下电气技术员审核并签发,批准书必须附新的供电系统图。

用电单位必须按“用电批准书”所注明要求及图纸施工,用电单位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批准书内容不符,应立即向签发人汇报,取得同意后方可变动,特殊情况如不危及安全,并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后,可暂先接入,但必须两日内将变动情况面告机电科“批准书”签发人,否则造成事故由变动或接入单位负责,机电科发现要严加追究责任,并对违章执行者处以50元的罚款。

第四条用电单位不办理用电申请,私自变动供电系统,机电科管理人员对所涉及的单位有权停止供电,拆除私接的线路设备,并追究安全责任。

造成的后果,由私接、私改单位机电负责人及接线人承担,并对其单位机电负责人处以50元的罚款。

第五条机电科主管井下供电技术员,应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准确掌握供电系统状况,绘制整定的供电系统图,使签发的“批准书”准确无误。

第六条为及时准确的掌握供电系统实际情况,各单位负责电气工作人员,每月末必须将本单位所管范围的供电情况向机电科汇报,由机电科主管人员核对一次。

第七条掘进工作面搬移,采面小搬家,必须提前五天来机电科办理变动申请,以便进行继电保护整定值的计算,电缆设备的准备。

第二章低压供电管理制度

第八条所有井下低压电器工作人员都必须经常深入现场,从预防事故着手,减少和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并随时向机电科和机电总工程师汇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井下不准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查,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放电,检修或搬迁设备。

第十条检修电气设备,严格按照停电检修措施执行。

第十一条当检修电气设备时,禁止约停送电,也不准临时委托他人代送。

如果有两组或两组以上的人在同一线路上工作时,应各自挂上与工作组数相同的停电警告牌,其中任何一组工作未完,警告牌不摘就不准送电。

第十二条井下超过700伏的电气设备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只准专职或领导指派的电工进行,并执行工作票制度。

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准许在采区变电所超过700伏的电气设备进行拉闸和合闸,但不得擅自打开设备进行检修。

对重要线路和主要场所的停送电,必须由指定人员凭工作票进行。

第十三条需停电工作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好,填写“停电通知书”,事故停电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如工作地点可能有沼气积聚,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才准送电。

第十五条局部扇风机必须使用风电闭锁装置。

第十六条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井下出现漏电情况,必须认真处理,排除故障,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发现检漏装置有故障和网络绝缘降低,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

第十七条必须坚持漏电继电器的检查、试验工作。

1、变电所值班人员每班进行外部检查,欧姆表的指示、安装位置、局部接地与辅助接地极是否良好,并每天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试验,并做好记录。

2、机电科维护工每周对漏电继电器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并试验。

3、每年由机电科电管组对漏电继电器轮换上井进行一次调试。

第十八条对低压保护系统的整定值应严格按照《矿井低压电气保护装置的选择》进行,采区负荷变化时,应及时调整保护值,低压电缆应根据负载进行计算,防止芯线发热酿成事故。

第十九条电缆必须悬挂整齐,不许挤压,严禁使用铁丝悬挂,严禁供电电缆盘圈或∞字型,电气设备如被埋或受淋水侵蚀者必须处理,严重者应停止供电。

第二十条信号、照明、通信线路禁止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冷补要符合规定要求,禁止使用塑料线、放炮线、黑皮线。

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动力线和照明线放炮。

第二十二条严禁将橡胶电缆的接地芯线作操作线,不准将接地线剪掉不用。

第二十三条严禁动力电缆接头采用冷补,在地面热补后,要对电缆进行“水浸”试验。

第二十四条防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修理。

第二十五条不准带电打开开关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