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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基础知识

第一章商标

1.1商标申请

 1.1.1简要说明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

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

    1.1.2办理途径

    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有两条途径:

    

(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1.1.3办理步骤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三个月左右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非必须程序)

    1.1.4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目前一件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要2年时间。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还需要大约2年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处于未知状态。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了解在先权利情况,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判断后再提交申请书。

   1.1.5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的准备

    

(1)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

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如不能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印章。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2)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申请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

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一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或护照的原件,提交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注意下列事项:

    *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负责人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

    

    **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签约人身份证和承包合同。

    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经营者的身份证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3)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具体要求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印刷。

对于手写的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

  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如果《营业执照》中的地址未冠有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县名称的,申请人必须在其地址前加上省、市、县名称。

申请人的名义公章应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商品或服务项目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或《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未列入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说明。

   如申请人是自然人,申请人名称除填写姓名外,还须在姓名之后填写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地址可以填写自然人的实际地址或通讯地址。

    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是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申请人应在商标种类一栏的“一般”前的方框中打“√”。

    ⑥递交申请前请仔细检查申请书,递交后不得改动。

填写错误需提交《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书式七)并交纳500元规费,申请人、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商标图样不得更换。

    1.1.6商标注册规费的缴纳

   在一类10个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之内,每件商标注册申请规费为1000元,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项,另加收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1.1.7商标注册申请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1)简要说明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

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书面通知该商标代理机构予以补正。

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

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2)注意事项

    申请人按照要求对不规范或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补正时,可以修正或删除。

修正时仍应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但不得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

    因商标图样不清或应填写商标说明而发回的补正,申请人应按商标局的要求补正,不得对商标图样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否则视为无效。

    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修改后,应在相应空白处加盖申请人公章。

如申请人是自然人,应由本人签名。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

    1.1.8商标注册申请的部分驳回程序(非必经程序)

    

(1)简要说明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局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异议期满之日前,申请放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放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则撤回原初步审定,终止审查程序,并重新公告。

因此,该程序并不是商标实质审查的必经程序。

    

(2)办理

    《商标注册部分驳回通知书》由商标局统一编号打印后,以挂号信函的方式直接寄给申请人。

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则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自取的除外)。

《商标注册部分驳回通知书》因故未能寄达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且被邮局退回的,商标局将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注册部分驳回通知书》送达公告,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视为送达。

送达之日起15日内来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准予恢复法规程序,否则视为放弃权利。

    1.1.9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当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地址。

提交申请后,如果发生补正、驳回或部分驳回、初步审定公告、领取《商标注册证》等事项,商标局将依据该地址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如申请人实际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符,应当先行办理营业执照的地址变更,再提交申请。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发生地址变更的,可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相应手续办理变更地址申请。

申请人地址不通邮的,最好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事宜。

    

(2)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经形式审查认为手续齐备、填写规范的,一般在三个月左右以挂号邮寄方式寄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明该申请已被核准。

    (3)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4)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5)在不发生申请补正、被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一件商标从申请到领取《商标注册证》大约需要2年时间。

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如果是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将按照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和申请人地址寄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将《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

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7)申请人如需进行商标查询,可在申请前到商标注册大厅的查询窗口办理,也可登录“中国商标网”进行查询。

查询所提供的在先权利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不负责解释。

    (8)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注册迟延费。

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想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9)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负责人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

   

    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签约人身份证和承包合同。

    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经营者的身份证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⑥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1.1.10特别声明

    

(1)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规约束力。

    

(2)以上内容于2007年2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1.1.11商标申请流程

 

   1.2商标许可备案须知

 1.2.1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许可人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可以自行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2.2办理步骤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备案规费。

 1.2.3申请书件的准备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或经过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

 自行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具体要求

 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备案申请书应当用打字机打印。

 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字。

 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完全相同。

 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限。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许可使用的期限。

 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1.2.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规费每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应向商标局缴纳规费3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备案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备案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1.2.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的收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书件齐备,符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以邮寄方式将备案通知书发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1.2.6注意事项

 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是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许可人,被许可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由许可人办理。

 通过一份合同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其他申请提交合同复印件,并指明合同原件所在。

 通过一份合同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一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被许可人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授权被许可人将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也可以出具相应的授权书,授权被许可人将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

被许可人再许可第三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交其与原许可人签订的含有允许其许可第三方使用内容的合同原件或者由原许可人出具相应的授权书。

上述合同或授权书已在商标局备案的,许可人办理新的再许可备案时,仍应提交上述合同副本或授权书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属于多重再许可的,许可人办理再许可备案时,应提交该商标从第一次许可使用到本次许可使用的合同副本、授权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⑥商标转让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时,不能以受让人名义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⑦对不符合要求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或者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

许可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商标局指定的内容补正后连同补正通知书一并通过邮寄或者直接交送商标局。

 ⑧依法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旦按照约定时间和条件生效,即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备案,对合同本身法律效力并无影响。

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明确约定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的除外。

 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在双方签订终止协议或法院及仲裁机关做出终止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

 ⑩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刊登在每月出版的第2期《商标公告》上,主要刊登内容为:

商标注册号、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名义、许可使用商品、许可使用期限等。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有关书件寄交给商标代理机构。

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1.2.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甲方将乙注册的使用在类商品上的第号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类商品上。

 二、许可使用的形式。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具体措施为。

 五、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六、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七、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八、许可使用费金额、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纠纷解决方式。

 十一、其他事宜。

 本合同一式份,自签定之日起三个月,由甲方报送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商标使用许可被许可人(乙方)

 (签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年月日年月日

 1.2.8特别声明

 

(1)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2)以上内容于2007年2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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