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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编号: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市(州)县(市、区)合同号:

租户:

帐户位置: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代理: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出租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日常联系地址和电话号码:

代理:

标题:

具体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遵循平等、公共安全、和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承租人和出租人就出租公共租赁住房达成一致意见。

第一条出租人的资格本合同的出租人属于下列情况:

(一)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的租金补偿。

(二)租金报酬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授权)的代理机构,受委托(授权)单位以委托人或自身名义与承租人订立本合同。

受委托(授权)单位名称:

委托(授权)依据:

第二条承租人资格本合同承租人属于下列情况: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的住房困难职工。

(三)农民工住房困难。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基本信息

(1)出租人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区】【楼】【楼】【街】【县、市、区】单元楼层。

房子的结构是,户型是客厅、厨房、卫生间,朝向是。

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使用面积为平方米。

(2)该物业的附属设施、设备、装修及相关物品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本附件作为出租人按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承租人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返还房屋的完整验收依据。

第四条租赁期限和目的

(1)该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该房屋只供承租人和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家庭成员或共同居民使用。

第五条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

(1)房屋市场租金为人民币/月,承租人按市场租金的%支付租金,即每月人民币(大写:

)。

(2)承租人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租金:

1.按月支付。

承租人收到房屋钥匙后,在本合同中向出租人支付一个月的租金,并提前十个工作日支付下个月的租金。

2.按季度支付。

承租人应在收到房屋钥匙时一次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三个月的租金,并提前十个工作日支付下一季度的租金。

3.付款应每半年进行一次。

承租人应在收到房屋钥匙时一次性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半年的租金,并提前十个工作日支付下半年的租金。

4.按年支付。

承租人应在收到房屋钥匙时一次性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一年的租金,并提前十个工作日支付下一年的租金。

5.一次性付款。

承租人应在收到房屋钥匙时一次性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的总租金。

(3)承租人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租金:

1.现金支付。

付款地址:

2.委托银行预扣账户名称:

出租人的银行:

特殊账号:

3.银行转账付款。

收款人:

出租人的银行:

特殊账号:

第六条房屋租赁担保费承租人在房屋交付前向出租人支付第一笔租金时,应向出租人支付人民币租金保证金。

租赁期满退房时,承租人无违约行为的,出租人应当全额退还租赁保证金本金(不含利息)。

第七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租赁期内的相关费用由双方通过以下方式承担:

(1)与房屋有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等应由出租人承担的费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出租人承担。

(二)租赁期间,与租赁房屋使用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服务费、电视电话网费、垃圾处理费等,由承租人承担。

第八条房屋交付和返还

(1)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

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及相关物品清单,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并交钥匙后交付。

(二)租赁期满未续租或续租申请未获批准,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在租赁期内必须提前退房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出租人退房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退还出租人。

承租人返还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并结清全部租金和费用。

房屋返还后,出租人可以处分承租人留下的物品。

第九条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维修本合同提及的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附属设施及相关物品的维护、修理和更换。

(1)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承担不属于承租人的下列项目的维护: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2.建筑基础、墙壁、柱子、横梁、地板、天花板和其他构件;3、出租人承担工程维修义务的有关规定;4.依法由维修资金支付的维修科目;5、。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承担下列物品的维修:

1.门窗玻璃、门框、窗框等。

;2.家用水表后的水管、水龙头、洗手盆、厕所等给排水设施;3.家用电表后面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4、故意或过失损坏建筑构件、配套设施及相关物品等。

;5、。

(三)应由第三方维修的,出租人负责联系维修,承租人也可以联系维修。

(四)承租方负责维修的项目,承租方可以自主选择维修人,维修费用自行承担。

房屋所在住宅区和房屋维修项目在规格、尺寸、材料、工艺等方面有统一要求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统一要求进行维修。

(五)出租人因维修影响承租人居住的,应当相应降低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

(六)出租人应当检查或者修缮房屋,承租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因承租方原因未及时检查维修房屋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任何一方不履行维修义务造成损失的,应自行承担损失,并对另一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

第十条住房的使用

(1)承租人应安全合理地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物品。

因使用不当、擅自拆除或重建造成房屋、附属设施及相关物品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承租人不得有下列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1.擅自接电线,或者使用不合格的电器、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者超载、窃电;2.擅自改装室内给排水和燃气管道;3.在房屋或公共场所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4.将超过房屋使用负荷的物品堆放在房屋内;5.其他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二)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施设备。

承租人需要改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更换门窗、安装防护围栏等,需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返还房屋时,承租人不得拆除改善部分,出租人不得赔偿承租人因改善而发生的费用。

未经书面同意,承租人退房时改善或者拆除改善部分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的变更因实施城乡规划,房屋被征收,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先行安装。

承租人可以选择从出租人提供的其他房屋中继续租赁该房屋,双方签订变更协议。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的提前终止和继承

(1)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战争、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失或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2.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2)租赁期内,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本合同终止。

承租人应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归还租赁房屋。

隐瞒或者拒绝归还租赁房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租赁期为本合同剩余租赁期。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的续签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续租申请。

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一)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不按约定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2.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维修义务,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3、。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租赁房屋: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条件,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2.擅自将租赁房屋出借、转租或者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和交换租赁房屋的;3.擅自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的结构及附属设施设备,未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修复的;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租赁房屋,未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修复的;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租赁房屋居住的;6.拖欠租金3个月;7.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8.未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导致结构损坏、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9、。

第十五条出租人的违约责任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向承租人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租金%的违约金,并赔偿承租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

(一)因房屋权属争议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2)本合同第十四条第

(一)项所列行为之一;(3).出租人迟延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起,每迟延一天,应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承租人的违约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合同总租金%的违约金,并赔偿出租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

(一)违反使用、维护、退货等约定义务的;

(2)本合同第十四条第

(2)项所列行为之一;(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自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日起,每延期一天,按日租金的两倍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承租人逾期未返还物业、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的,自约定返还物业之日起,按日向出租人支付原租金两倍的违约金,并按同期商品房市场租金标准赔偿出租人损失。

第十七条强制收回房屋承租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合同的约定,拒不退房的,出租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要求强制收回,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者请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如果和解和调解失败,双方同意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第二十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出租人(签名和盖章):

代理:

承租人(签字盖章):

代理:

结束日期:

年月日结论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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