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区内河河政审批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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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区内河河政审批操作规范

xx城区xx河政审批操作规范

(2015年修订)

xx处〔2015〕21号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城区内河河政审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城区内河建设管理职能调整会议纪要》(甬城管纪[2008]29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改办发[2013]89号)、《关于调整北斗河等10条河道建设管理职能的专题会议纪要》(甬城管会纪[2013]13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区内河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审批范围

城区内河河政审批范围为城区内河管理范围,并将随着中心城区范围的不断扩大进行相应调整。

二、审批内容及依据

凡涉及以下几类建设事项的,均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xx建设项目

具体包括桥梁、暗涵、码头、道路、渡口、排水口、涵闸、泵站、缆线、护岸、栏杆、河道疏浚等各类涉河建设项目。

审批依据:

《xx河道管理条例》第

11、34条;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第17条。

2、河道管理范围内挖掘、占用

具体包括河道永久性占用、临时占用、河道挖掘等各类涉河建设项目。

审批依据:

《xx河道管理条例》第

21、25条;《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第18条;《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第17条。

3、河道岸线划定

对已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涉河建设项目依据规划控制进行河道岸线划定。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7条第

1、2款;《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第17条。

三、申报条件

(一)xx建设项目

1、项目建设已获得立项、规划等审批的合法依据。

2、已完成相关设计,明确与河道之间的关系。

3、已完成相关施工组织设计。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挖掘、占用

1、项目建设已获得立项、规划等审批的合法依据。

2、已完成相关挖掘占用方案,明确对河道的影响数据。

3、已完成相关施工组织设计。

(三)河道岸线划定

1、项目建设已获得立项、规划等审批的合法依据。

四、申报材料

(一)xx建设项目

1、申请表

2、项目建设及定位依据

3、项目施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数据

4、施工方案及进度等组织设计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挖掘、占用

1、申请表

2、项目建设及定位依据

3、挖掘、占用方案及进度等组织设计。

方案中包含围堰方式、面积、位置、结构、占用时间等相关信息。

4、汛期防汛排涝应急方案

(三)河道岸线划定

1、申请表

2、项目立项文件(xx建设项目依据)

3、规划总平面图(即建设及定位依据)

4、规划xx

五、审批职责分工

宁波市城区内河管理范围内河行政审批实行属地管理,市内河处负责对各区审批项目实施行业指导及监管。

各区城管局:

负责城区河道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挖掘占用、河道岸线划定等涉河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工作。

市xx处:

负责对经各区审核的河道岸线划定、河道永久性填埋占用、河道临时占用半年以上等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复核。

六、审批程序

(一)审批受理

审批部门接到涉河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后,首先对审批事项范围,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审核。

1、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行政审批职权的申请事项,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对依法属于本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由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退件处理,或告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

(二)审批办理

1、涉及河道岸线划定、河道永久性占用、半年以上临时占用的项目

(1)审批受理后,各区审批工作人员应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做好记录。

(表格详见附件3)

(2)各区完成审批意见后,填写《宁波市城区内河涉河建设项目市区两级工作流转单》报送至市内河处。

市内河处对审批项目资料和各区审批意见进行行业复核,并将意见填写《宁波市城区内河涉河建设项目市区两级工作流转单》送还各区。

(3)各区根据《宁波市城区内河涉河建设项目市区两级工作流转单》综合形成审批意见,反馈申请单位,并报市内河处备案。

2、涉及除上述三项内容外的其他涉河建设项目

(1)审批受理后,各区审批工作人员应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做好记录。

(表格详见附件3)

(2)各区完成审批意见后,反馈申请单位,并报送市内河处备案。

审批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1)。

(三)审核反馈

完成审批后,如有河道占用、恢复等相关费用产生的,须尽快通知申报单位予以缴费,完成缴款后,审批资料方可反馈给申报单位。

同时,应将批复内容及时反馈监管人员及执法部门。

(四)审批期限

1、各区审批时间为7个工作日;市级复核时间为2个工作日。

2、各区审批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内河处备案。

七、河政审批控制要素

(一)河道控制与水面率要求

1、规划主干河道和一般河道蓝线控制:

主干河道为城市行洪排涝框架性结构,蓝线不可随意更改;一般河道确属用地调整可作适当变化,但区块水面率需严格保证。

2、河道岸线位置的认定:

河道岸线是控制总体宽度依据,原则以河岸常水位线作为计算基准点,二线间距离即为河道宽度。

3、河岸上一般构筑物外围水平投影线原则不得超过河岸控制线(如景观平台及其它构筑物)。

(二)河道两岸绿带控制

依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中第十条及《关于涉河建设项目相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甬城管会纪【2014】8号)所规定河道绿化控制。

1、xx绿带实施主体

原则上临河地块建设时,沿河绿带建设与临河地块项目同步实施,并由规划部门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1)主要景观河道宽度二十米(含二十米)以上河道,每侧不少于二十米;

(2)宽度十五以上(含十五米)、二十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少于十五米;

(3)宽度十五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少于十米。

(4)沿河地块项目建设中,地上、地下构筑物原则上按沿河绿化宽度要求退让,消防通道等与内河及景观无关的建构筑物及设施不得占用沿河绿地。

3、绿带宽度认定:

岸线与建构筑物(含地下部分)之间的直线距离。

4、绿带设置要求及xx:

(1)绿带原则上为绿化专用区域,绿带里面可结合廊亭、园路、小品之类,不能布置硬质道路(含消防通道或消防登高面)。

(2)建设用地内沿河宽度15米(含15米)以上的绿地应对外开放;宽度15米以下的绿地,根据城市空间景观要求也宜对外开放。

(3)沿河绿带控制范围内不得设置与内河及景观无关的建构筑筑物及设施。

如:

化粪池、变电箱、各类雨污水及电力管线、燃气变压葙等。

(三)河床xx下穿管涵线标高要求

1、主干河道河床标高控制在黄海高程-1.87米至-1.37米之间(国家1985高程),一般河道控制在黄海高程-1.37米至-0.87米之间。

2、穿越河床的管涵顶标高应满足河床控制线要求以下1.5米,覆土层不少于1.5米。

(四)桥梁等过河构筑物控制

1、通航河道和规划水上游览线河道上桥梁等过河构筑物底标高应控制在黄海高程3.43米以上;其它河道宽度不少于20米的为黄海高程3.13米;河道宽度少于20米(不含20米),过河构筑物底标高不低于黄海高程2.93米。

2、桥梁下部依附的各类过河管线底标高不得低于桥梁梁底标高。

3、桥梁两侧桩前挡墙间河道净宽不得小于该河道规划宽度。

4、规划宽度15米(含)以下的河道建设桥梁,原则上应“一跨过河”不得在河道中设置桥墩。

5、桥梁盖板架设前,必须按规范完成施工范围的河床清淤工作,经内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五)生态性亲水河坎

城区范围内新建河坎除部分特殊河段外,须全部采用生态式亲水河坎,严禁使用浆砌块石河坎,同时应满足稳定护坡与水土交换的要求,达到护岸、绿化、水土交换的有机结合。

(六)xx围堰控制

1、城区范围内河道原则不得设置全封闭封航围堰。

如建设单位确有特殊需要实施全封闭封航围堰的,封航围堰方案制定前应做好与各区内河管理部门的沟通协商,确保满足封航期间周边水系水质维护、日常保洁、汛期行洪排涝等各项要求。

2、临时性半封闭围堰占用河道宽度不得超过原河道宽度的50%,如该围堰确有需要在主汛期进行施工,围堰宽度须根据施工河道实际行洪排涝需求进行调整,以满足汛期河道防汛防台要求。

3、建设单位须在围堰到期时,应及时按规范要求清理围堰及河床,清淤范围为围堰两侧各10米河道范围内,清淤完成后报请各区内河管理部门进行中间验收。

4、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围堰河道的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服从内河管理部门统一调度指挥,如影响主汛期间行洪排涝,必须无条件开启围堰。

5、审批中须严格审核围堰施工方案及工期,避免出现围堰超期再次补办的问题。

八、审批收费

收费依据:

《转发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复函的通知》(宁波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甬价费[2011]114号文件)。

如今后相关部门出台新收费标准,则调整对应的收费标准。

(一)临时性占用河道水域

收费标准:

5元/平方米*月(基础设施建设)或10元/平方米*月(非基础设施建设)。

(二)xx占用河道水域

收费标准:

380元/平方米(基础设施建设)或750元/平方米(非基础设施建设)。

(三)临时性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

收费标准:

1.2元/平方米*天。

九、审批项目监管

内容包括:

项目的合法性、规划标准、涉河审批与否、项目的质量与标准、涉河的卫生状况、污水排放措施及其它与河道管理相关内容。

项目监管时限为审批项目的全过程。

具体分为:

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

(一)事前监管

1、审批项目受理后,实地踏勘并掌握沿河地块及其它涉河建设项目的进展状况并做好记录。

2、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应与相关规划标准及管理标准相一致。

3、在日常河道巡查时,要及时发现未审批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并及时反馈执法部门。

(二)事中监管

1、审批项目批复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管人员要定期对各涉河建设项目实施动态监管并做好记录。

2、监管内容:

建设项目实施标准与批复内容是否一致,建设工期是否过期,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沿河卫生、污水排放及违规等现象。

3、监管频率:

涉河建设项目现场应至少每周巡查一次;巡查结束后应按审批项目建立相应巡查台帐,具体表格详见附件。

4、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并通告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发现违规违章的,同时反馈执法部门;问题整改落实后须现场核实并记录。

(三)事后监管

1、项目建设完工后,由审批人员与监管人员共同对涉河项目进行验收(具体要求详见后面验收章节)

2、验收的内容为行政审批批复的相关建设内容和其它涉河建设情况。

3、如未达验收要求,应通知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报请重新验收。

4、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完成并报送建设项目竣工资料。

(四)相关要求

1、跟踪监管工作由城区内河管理部门负责,并根据本制度应确定专人进行涉河建设项目审批与跟踪监管工作。

2、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涉河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范秉公办事,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同时注重廉洁自律,不得徇私舞弊。

十、xx建设项目验收

(一)验收的范围与内容

涉河项目验收是指各类公建及商业地块开发项目中涉及河道开挖、河坎建设、沿河绿带建设、桥梁建设等相关河道及其附属设施的验收。

包括:

城区内河范围内的跨河建筑物、河坎、河床、绿化、码头,雨水口、排水口、暗涵、涵闸,闸门,截污井、泵站、管道、缆线等及相关附属设施。

(二)项目验收程序与要求

xx建设项目的验收程序包括:

中间验收、初验和综验三个阶段。

1、中间验收

涉河建设项目岸线复核、护岸隐蔽工程、桥梁盖板等应进行中间验收。

(1)中间验收应由建设单位向城区内河管理部门提出,并在验收前三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送达。

(2)按规范要求和批复内容,审查项目完成情况。

(3)管理部门应派专人实地检查验收工程质量(实测、实量),并填写《宁波市城区内河涉河建设项目中间验收记录表》(附件8)。

(4)中间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以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初步验收

(1)初验应由建设单位向内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在初验会议三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图、竣工技术资料等送达。

(2)按规范要求和批复内容,审查项目完成情况。

(3)管理部门应派专人实地检查验收工程质量(实测、实量)。

(4)核对竣工图和竣工技术资料,有缺损、错误或与实际不符的,建设单位应当将资料收回,修正完善后送回。

(5)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初验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综验前完成整改。

3、综合验收

(1)审查建设单位初验中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将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

(2)对初验中未能解决的问题,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并再次通知河道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整改落实的,则不得通过综合验收。

(3)综合验收会议纪要将作为该项目竣工资料的一部分,河道管理部门需将其与其他竣工资料一同存档备案。

4、竣工资料组成

(1)桥梁建设项目

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须向市、区两级内河管理部门各提供1套桥梁总平图、立面图、桥梁河坎挡墙竣工图、河道清淤资料、道路雨水出水口平面位置图等竣工资料。

(2)xx坎、绿带等涉xx建设项目

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须向市、区两级内河管理部门各提供1套河坎竣工图、河道岸线规划复测资料、河道清淤资料、绿化总平面布置图、道路雨水出水口平面位置图等竣工资料。

(3)河道管理范围内挖掘、占用项目

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须向市、区两级内河管理部门各提供1套河道清淤资料、绿化总平面布置图等竣工资料。

十一、建立审批项目台账

所有审批项目应建立齐全完备的审批工作台账及汇总目录,台账应以审批项目为单位,台账内容应包含:

审批台账、跟踪监管台账、验收台账等三大类。

具体可参考以下内容(各类表格详见后面附件):

(一)审批台账

1、xx建设项目审批表

2、xx建设项目工作流转单

3、各类项目报送资料及图纸

4、xx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记录表

5、xx建设项目审批收费凭证

6、其它

(二)跟踪监管台账

1、xx建设项目审批巡查记录表

2、xx建设项目跟踪监管整改记录表

3、xx建设项目行政监管告知函

4、其他

(三)验收台账

1、xx建设项目验收记录表

2、xx建设项目中间验收记录表

3、竣工资料

4、其它

(四)汇总资料

1、xx建设项目审批登记汇总表

2、xx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表

3、其它

十二、审批项目示范用语

(一)岸线划定

1、核准图中红色示意线型为规划河道岸线,并报请市内河处审核。

2、沿河米为公共绿带须对外公共开放,绿带内不得设置与景观无关的人工构筑物。

3、xx亲水平台不得超越河道岸线。

4、xx河坎须采用生态型亲水河坎。

(二)桥梁建设

1、桥梁梁底标高不得低于黄海米,桥梁下部河道清淤标高为黄海米。

放置桥梁梁板前须通知市区两级内河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放置梁板。

2、围堰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围堰占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负责完成占用范围内的原河坎等沿河设施的恢复工作。

施工期间禁止向河道内排放泥浆等建筑垃圾。

3、建设单位应做好防汛防台工作,如围堰期间遭遇台风、暴雨等极端恶劣气候,为确保河道行洪排涝安全,建设单位须按内河管理部门要求无条件拆除围堰。

(三)河道沟通或改道

1、图中红色示意线型为河道岸线,河道最小宽度为米,河底标高为黄海高程米。

2、建设单位在完成河坎及河道开挖后,通知市区两级内河管理部门进行中间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施工围堰,并对原有河道进行填埋。

3、建设单位应做好防汛防台工作,如围堰期间遭遇台风、暴雨等极端恶劣气候,为确保河道行洪排涝安全,建设单位须按内河管理部门要求无条件拆除围堰。

(四)过河管线施工

1、同意管线穿越河道施工方案。

河床底标高为黄海米,穿越管线距离河床底不得小于米,管线顶面标高不得高于黄海米。

2、施工结束管线沿线两岸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注明管顶标高等相关参数。

管线穿越河道部分的保护措施应安全可靠。

并提供专业测量单位的管线标高测绘资料送内河管理部门备案。

3、施工期间不得将泥浆、建筑垃圾等排入河道。

(五)河道临时占用与挖掘

1、同意建设单位施工方案。

围堰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围堰占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负责完成占用范围内的原河坎等沿河设施恢复工作,并须通知市区两级内河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河道清淤及附属设施恢复情况。

施工期间禁止向河道内排放泥浆等建筑垃圾。

2、建设单位应做好防汛防台工作,如围堰期间遭遇台风、暴雨等极端恶劣气候,为确保河道行洪排涝安全,建设单位须按内河管理部门要求无条件拆除围堰。

附件1

xx城区xxxx建设项目审批表

附件2

宁波市城区内河涉河建设项目市区两级工作流转单

附件3

宁波市城区内河涉河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记录表

附件4

宁波市城区内河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巡查记录表

附件5

宁波市城区内河涉河建设项目行政监管告知函

附件6

宁波市城区内河涉河建设项目监管整改记录表

附件7宁波市城区内河涉河建设项目验收记录表

附件8

宁波市城区内河涉河建设项目中间验收记录表

附件9

二0年宁波市城区内河涉河建设项目登记汇总表

附件10

二0年宁波市城区内河涉河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表(附件11

审批流程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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