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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建设113号文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

铁建设【2006】113号文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编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特点,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予以发布(单行本另发)。

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2]78号)、《关于调整<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3]64号)、《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0]80号)、《关于发布<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52号)等同时废止。

《关于对铁路工程定额和费用进行调整的通知》(铁建设[2003]42号)中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和《铁路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铁建设[2001]28号)进行调整的相关规定、《关于调整铁路工程监理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2]101号)中增加费用在招标节余费中列支的相关规定以及其它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悖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由铁路工程定额所组织发行单行本。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

铁建设【2006】113号文

1总则

1.0.1为统一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概(预)算编制方法、费用组成及计费标准,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1.0.2本办法是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设计概(预)算编制的依据。

1.0.3两阶段设计,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总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投资检算或总预算。

一阶段设计,编制总预算。

1.0.4编制概(预)算应严格依据本办法,结合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精打细算、从严控制、节省投资。

2编制方法

2.1设计概(预)算的编制层次

按单项概(预)算、综合概(预)算、总概(预)算三个层次逐步完成。

2.2编制范围及单元

2.2.1总概(预)算的编制单元

总概算是用以反映整个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构成的文件,一般应按整个建设项目的范围进行编制。

但遇有以下情况,应根据要求,分别编制总概(预)算,并汇编该建设项目的总概(预)算汇总表。

⑴两端引入工程可根据需要单独编制总概(预)算。

⑵编组站、区段站、集装箱中心站应单独编制总概(预)算。

⑶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铁路局者,除应按各自所辖范围编制总概(预)算外,尚需以区段站为界,分别编制总概(预)算。

⑷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按分期建设的工程范围,分别编制总概(预)算。

⑸一个建设项目,如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则各设计单位按各自承担的设计范围编制总概(预)算。

总概(预)算汇总表由建设项目总体设计单位负责汇编。

2.2.2综合概(预)算的编制单元

综合概(预)算是具体反映一个总概(预)算范围内的工程投资总额及其构成的文件,其编制范围应与相应的总概(预)算一致。

2.2.3单项概(预)算的编制单元

单项概(预)算是编制综合概(预)算、总概(预)算的基础,是详细反映各工程类别和某些重大、特殊工点的主要概(预)算费用的文件。

编制内容包括: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运杂费、价差、施工措施费、特殊施工增加费、间接费和税金。

编制单元应按总概(预)算的编制范围划分,并按工程类别分别编制。

其中技术复杂的特大、大、中桥及高桥(墩高50m及以上),4000m以上的单、双线长隧道,多线隧道及地质复杂的隧道;大型房屋(如机车库、3000人以上的站房)以及投资较大、工程复杂的新技术工点等,应按工点分别编制单项概(预)算。

2.3编制深度及要求

设计概(预)算的编制深度应与设计阶段及设计文件组成内容的深细度相一致。

2.3.1单项概(预)算

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阶段、工程难易程度,确定其编制深度。

2.3.2综合概(预)算

根据单项概(预)算,按附录“综合概(预)算章节表”的顺序进行汇编,没有费用的章,在输出综合概(预)算表时其章号及名称应保留,各节中的细目结合具体情况可以增减。

一个建设项目有几个综合概(预)算时,应汇编综合概(预)算汇总表。

2.3.3总概(预)算

根据综合概(预)算,分章汇编。

没有费用的章,在输出综合概(预)算表时其章号及名称一律保留。

一个建设项目有几个总概(预)算时,应汇编总概(预)算汇总表。

2.4定额的采用

2.4.1基本规定

根据不同设计阶段,各类工程(其中路基、桥涵、隧道、轨道及站场建筑设备简称“站前”工程,其余简称“站后”工程)的设计深度,以及铁路工程定额体系的划分,对具体定额采用,应按按以下规定执行。

(1)初步设计概算:

采用预算定额;“站后”工程可采用概算定额。

(2)施工图预算、投资检算:

采用预算定额。

2.4.2独立建设项目的大型旅客站房的房屋工程及地方铁路中的房屋工程。

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定额(含费用定额)。

2.4.3对于没有定额的特殊工程及尚未实践的新技术工程,设计单位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补充单价分析,并随设计文件一并送审。

2.5章节划分和静态投资费用种类

2.5.1章节划分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的概(预)算费用,按不同工程和费用类别划分为四部分,共十六章34节,编制概算应采用统一的章节表,其各章节的细目及内容,见本办法附录“综合概(预)算章节表”。

各部分和各章费用名称如下:

第一部分静态投资

第一章拆迁及征地费用

第二章路基

第三章桥涵

第四章隧道及明洞

第五章轨道

第六章通信及信号

第七章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

第八章房屋

第九章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及建筑物

第十章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

第十一章其他费用

第十二章基本预备费

第二部分动态投资

第十三章工程造价增涨预留费

第十四章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

第三部分机车车辆购置费

第十五章机车车辆购置费

第四部分铺底流动资金

第十六章铺底流动资金

2.5.2静态投资费用种类

按投资构成划分,静态投资分属下列五种费用:

(1)建筑工程费(费用代号Ⅰ)

指路基、桥涵、隧道及明洞、轨道、通信、信号、电力、电力牵引供电、房屋、给排水、机务、车辆、站场建筑、工务、其他建筑工程等和属于建筑工程范围内的管线敷设、设备基础、工作台等,以及拆迁工程和应属于建筑工程费内容的费用。

(2)安装工程费

指各种需要安装的机电设备的装配、装置工程,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等的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刷油、保温和调整、试验所需的费用。

(3)设备购置费

指一切需要安装与不需要安装的生产、动力、弱电、起重、运输等设备(包括备品备件)的购置费。

(4)其他费

指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建设项目管理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研究试验费、计算机软件开发与购置费、配合辅助工程费、联合试运转及工程动态检测费、生产准备费、其他。

(5)基本预备费

指设计总概(预)算中难以预料的费用。

2.6费用项目组成及单项概(预)算程序

2.6.1概(预)算费用项目组成见表1。

2.6.2建筑安装工程个别概算计算程序表(表2)

 

注:

表中直接费未含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费,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需要单独编制单项概(预)算,其计算程序见相关规定.

3.1人工费

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3.1.1综合工费的组成内容

(1)基本工资

(2)津贴和补贴

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流动施工津贴、施工津贴、隧道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煤燃气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费补贴及特殊地区津贴、补贴。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

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

包括开会和执行必要的社会义务时间的工资,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由行政直接支付的病(6个月以内)、产、婚、丧假期间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

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医药费基金。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3.1.2综合工费标准表(表3)

注:

①本表的综合工费标准为基期综合工费标准,不包含特殊地区津贴、补贴。

特殊地区津贴、补贴按国务院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计算,按人工费价差计列。

②独立建设项目的大型旅客站房及地方铁路中的房屋工程,采用工程所在地地区统一定额的,应采用工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综合工费标准。

③隧道外一般工程短途接运运输的综合工费采用Ⅰ类工标准。

3.2材料费

指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的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和相应预算价格等计算的费用。

3.2.1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

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Ⅹ(1+采购及保管费率)

(1)材料原价。

指材料的的价格,对同一种材料,因产地、供应渠道不同而出现几种原价时,其综合原价可按其按其供应量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

(2)运杂费。

系指材料自来源地(生产厂或指定交货地点)运至工地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有关的费用。

(3)采购及保管费。

是指材料在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运输损耗费、仓储损耗费、以及办理托运所发生的费用(如按规定由托运单位负担的包装、捆扎、支垫等的料具损耗费,转向架租用费和托运签条)等。

3.2.2材料预算价格的确定

(1)水泥、钢材、木材、砖、瓦、石灰、砂、石、石灰、黏土、花草苗木、土工材料、钢轨、道岔、轨枕、钢梁、钢管拱、斜拉索、钢筋混凝土梁、铁路桥梁支座、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电杆、铁塔、机柱、支柱、接触网及电力线材,光电缆线、给水排水管材等材料(电算代号见表4)的基期价格采用现行的《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编制期价格根据设计单位实地调查分析采用,以上价格均不含来源地至工地的运杂费,来源地至工地的运杂费应单独计列。

若调查价格中未含采购及保管费,要计算其按材料原价计取的采购及保管费。

编制期价格与基期价格的差额按价差计列。

以上材料的编制期价格应随设计文件一并送审。

(2)施工机械用汽油、柴油,基期价格采用现行的《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编制期价格根据设计单位实地调查分析采用,以上价格均不含来源地至工地的运杂费,编制期价格与基期价格的差额按价差计列(计入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中)。

施工机械用汽油、柴油的编制期价格应随设计文件一并送审。

(3)除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基期价格采用现行的《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编制期与基期价差按部颁材料价差系数调整。

此类材料的基期价格已包含运杂费及采购及保管费,部颁材料价差系数已考虑运杂费及采购及保管费因素,编制概(预)算时不应另计运杂费及采购及保管费。

3.2.3再用轨料价格的计算规定

修建正式工程使用的旧轨料(不包括定额规定使用废、旧轨,桥梁和平交道的护轮轨,车挡弯轨等),其价格按设计调查的价格分析确定;本工程范围内拆除后利用的,一般只计运杂费;需整修的,按相同规格型号新料价格的10%计算整修管理费。

3.3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Σ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3.3.1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的组成

(1)折旧费:

指机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耐用总台班)内,陆续收回其原值(不含贷款利息)的费用。

(2)大修理费:

指机械按规定的大修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

指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技术保养,修理及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行所需的替换设备、随机配备的工具与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与日常保养所需的润滑、擦拭材料费用;机械停置期间的维护保养费用等。

(4)安装拆卸费:

指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与搬运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具费和试运转费用;辅助设施(基础、底座、固定锚桩、走行轨道、枕木等)的搭拆与折旧费用。

(5)人工费:

指机上司机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以及上述人员在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

指机械在运转施工作业中所耗用的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固体燃料(煤)、电和水的费用。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应交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用。

3.3.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取定

编制设计概(预)算以现行的《铁路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作为计算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依据。

以现行的《铁路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油燃料价格及本办法规定的基期综合工资标准计算出的台班单价作为基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编制期的综合工资标准、油燃料价格、水电单价及养路费标准计算出的台班单价作为编制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编制期与基期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差额按价差计列。

3.4工程用水、电综合单价

3.4.1工程用水综合单价

工程用水基期单价为0.38元/吨。

特殊缺水地区或取水困难的工程,可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供水方案,另行分析工程用水单价,分析水价与基期水价的差额,按价差计列。

在大中城市施工时,必须采用城市自来水的,可按当地规定的自来水价格为工程用水单价,与基期水价的差额按价差计列。

3.4.2工程用电综合单价

工程用电基期单价为0.55元/kWh。

编制概(预)算时,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所确定的供电方案,按下述工程用电单价分析办法,计算出各种供电方式的单价。

(1)采用地方电源的电价算式:

Y地=Y基(1+c)+f1

式中Y地—采用地方电源的电价(元/kWh);

Y基—地方电厂收费电价(元/kWh);

C—变配电设备和配电线路的损耗率7%;

(2)采用内燃发电机临时集中发电的电价算式:

Y1+Y2+Y3+……+Yn

Y集=───────────+S+f1

W(1-R-c)

式中:

Y集—临时内燃集中发电站的电价(元/kWh);

Y1、Y2、Y3……Yn—各型发电机的台班费(元);

W—各型发电机的总发电量(kWh);

其值为W=(N1+N2+N3+……+Nn)×8×B×M

其中:

N1、N2、N3……Nn—各型发电机的额定能力(发电机容量)(千瓦);

B—台班小时的利用系数0.8;

M—发电机的出力系数0.8;

R—发电站的用电率5%;

S—发电机的冷却水费0.02元/kWh;

c、f1同

(1)式。

(3)采用分散发电的电价算式:

Y1+Y2+Y3+……+Yn

Y分=──────────————─+S+f1

(W1+W2+W3+……+Wn)(1-c)

式中:

Y分—分散发电的电价(元/kWh);

Y1、Y2、Y3、……Yn—各型发电机的台班费(元);

W1、W2、W3……Wn—各型发电机的台班产量(kWh);

其值为Wi=8×Bi×M

其中Bi为某种型号发电机台班小时的利用系数,由设计确定。

C、S、M、f1同

(2)式

分析电价与基期电价的差额按价差计列

3.5运杂费

指水泥、钢材、木材、砖、瓦、石灰、砂、石、石灰、黏土、花草苗木、土工材料、钢轨、道岔、轨枕、钢梁、钢管拱、斜拉索、钢筋混凝土梁、铁路桥梁支座、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电杆、铁塔、机柱、支柱、接触网及电力线材,光电缆线、给水排水管材等材料(电算代号见表4),自来源地运至工地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其他有关运输的费用(如火车运输的取送车费用等)以及应按运输费、装卸费、其他有关运输的费用之和计取的采购及保管费用。

运杂费的计算规定如下:

3.5.1各种运输单价

(1)火车运价

火车运价分营业线火车、临管线火车、工程列车、其他铁路四种。

①营业线火车

按编制期《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线火车运价(元/吨)=K1×(基价1+基价2×运价里程)+附加费运价

其中:

附加费运价=K2×(电气化附加费费率×电气化里程+新路新价均摊运价率×运价里程+铁路建设基金费率×运价里程)。

计算公式中的有关因素说明如下:

A.各种材料计算货物运价所采用的运价号、综合系数K1、K2见下表。

表5铁路运价号、综合系数表

序号

项目分类名称

运价号(整车)

系数K1

综合系数K2

1

砖、瓦、石灰、砂、石

2

1.00

1.00

2

道碴

2

1.20

1.20

3

钢轨(≤25m)、道岔、轨枕、钢梁、电杆、机柱、钢筋混凝土管桩、接触网圆形支柱

5

1.08

1.08

4

100m长定尺钢轨

5

1.80

1.80

5

钢筋混凝土梁

5

3.48

1.64

6

接触网方形支柱、铁塔、硬横梁

5

2.35

2.35

7

接触网及电力线材,光电缆线

5

2.00

2.00

8

其他材料

5

1.05

1.05

注:

①K1包含了游车、超限、限速和不满载等因素;K2只包含了不满载及游车因素。

②火车运土的运价号和综合系数K1、K2比照“砖、瓦、石灰、砂、石”确定。

③爆炸品、一级易燃液体除K1、K2外的其他加成,按编制期《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有关规定计算。

B.电气化附加费按该批货物经由国家铁路正式营业线和实行统一运价的运营临管线电气化区段的运价里程合并计算。

C.货物运价、电气化附加费费率、新路新价均摊运价率、铁路建设基金费率等按编制期《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及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D.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运价里程,由发料地点起算,至卸料地点止,按编制期《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有关规定计算。

其中,区间(包括区间岔线)装卸材料的运价里程,应由发料地点的后方站起算,至卸料地点的前方站(均系指办理货运业务的营业站)止。

②临管线火车

临管线火车运价应执行由部批准的运价。

运价中包括路基、轨道及有关建筑物和设备(包括临管用的临时工程)等的养护、维修、折旧费。

运价里程应按发料地点起算,至卸料地点止,区间卸车算至区间工地。

③工程列车

工程列车运价包括机车、车辆的使用费,乘务员及有关行车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和差旅费,线路及有关建筑物和设备的养护维修费、折旧费以及有关运输的管理费用。

运价里程应按发料地点起算,至卸料地点止。

区间卸车算至区间工地。

工程列车运价按营业线火车运价(不包括铁路建设基金、电气化附加费和超限、限速加成等)的1.4倍计算。

计算公式:

工程列车运价(元/吨)=1.4×K2×(基价1+基价2×运价里程)

④其他铁路

其他铁路运价按该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2)汽车运价

原则上参照现行的《汽车运价规则》确定。

为简化概(预)算编制工作,按下列计算公式分析汽车运价:

汽车运价(元/吨)=吨次费+公路综合运价率×公路运距+汽车运输便道综合运价率×汽车运输便道运距

计算公式中有关因素说明如下:

①吨次费:

按工程所在地的调查价格计列。

②公路综合运价率:

材料运输道路为公路时,考虑过路过桥费等因素,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汽车运输单价乘以1.05的系数计算。

③汽车运输便道综合运价率:

材料运输道路为汽车运输便道时,结合地形、道路状况等因素,以当地的汽车运输单价乘以1.2的系数计算。

④公路运距:

应按发料地点起算,至卸料地点止所途经的公路长度计算。

⑤汽车运输便道运距:

应按发料地点起算,至卸料地点止所途经的汽车运输便道长度计算。

(3)船舶运价及渡口等收费标准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标准计列。

(4)材料运输过程中,因确需短途接运而采用的双(单)轮车、单轨车、大平车、轻轨斗车、轨道平车、机动翻斗车等运输单价,应按有关定额资料分析确定。

3.5.2各种装卸费单价

(1)火车、汽车的装卸单价,按表6所列综合单价计算。

表6火车、汽车的装卸费单价单位:

元/t

一般材料

钢轨、道岔、接触网支柱

其他1t以上的构件

3.4

12.5

8.4

注:

其中装占60%;卸占40%。

(2)水运等的装卸单价,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标准计列。

(3)双(单)轮车、单轨车、大平车、轻轨斗车、轨道平车、机动翻斗车等的装卸单价,按有关定额资料分析确定。

3.5.3其他有关运输的费用

(1)取送车费(调车费)

用铁路机车往专用线、货物支线(包括站外出岔)或专用铁路的站外交接地点调送车辆时,核收取送车费。

计算取送车费的里程,应自车站中心线起算,到交接地点或专用线最长线路终端止,里程往返合计(以公里计)。

取送车费的计费标准原则上按铁道部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取送车费按0.10元/吨公里计列。

(2)汽车运输的渡船费

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标准计列。

3.5.4采购及保管费

指按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有关运输的费用之和计取的、应列入运杂费中的采购及保管费。

采购及保管费率见表7。

表7采购及保管费率

序号

材料名称

费率(%)

其中运输损耗费率(%)

1

水泥

3.53

1.00

2

碎石(包括道碴及中、小卵石)

3.53

1.00

3

4.55

2.00

4

砖、瓦、石灰

5.06

2.50

5

钢轨、道岔、轨枕、钢梁、钢管拱、斜拉索、钢筋混凝土梁、铁路桥梁支座、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电杆、铁塔、机柱、接触网支柱

1.00

6

其他材料

2.50

3.5.5运杂费计算的其他规定

(1)单项材料运杂费单价的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单项概(预)算的编制单元相适应。

(2)运输方式和运输距离要经过调查比选,综合分析确定。

以最经济合理的,并且符合工程要求的材料来源地作为计算运杂费的起运点。

(3)分析各单项材料运杂费单价,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所拟定的材料供应计划,对不同的材料品类及不同的运输方法分别计算平均运距。

(4)各种运输方法的比例,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5)旧轨件的运杂费,其重量应按设计轨型计算。

如设计轨型未确定,可按代表性轨型的重量,其运距由调拨地点的车站起算。

如未明确调拨地点者,可按以下原则编列:

①已明确调拨的铁路局,但未明确调拨地点者,则由该铁路局所在地的车站起算;

②未明确调拨的铁路局者,则按工程所在地区的铁路局所在地的车站起算。

3.6填料费

指购买不作为材料对待的土方、石方、渗水料、矿物料等填筑用料所支出的费用。

3.7施工措施费

内容包括: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指建设项目的某些工程需在冬季、雨季施工,以致引起需采取的防寒、保温、防雨和防潮措施,人工与机械的工效降低以及技术作业过程的改变等,所增加的有关费用。

(2)夜间季施工增加费

指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或在隧道内铺碴、铺轨、铺设电线、电缆、架设接触网等工程,所发生的工作效率降低、夜班津贴、以及有关照明设施(包括所需照明设施的装拆、摊销、维修及油燃料、电)等增加的有关费用。

(3)小型临时设施费

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须修建的生产和生活用的一般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小型临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

小型临时设施包括:

①为施工及施工运输(包括临管)所需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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