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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裂诊断证明书

骨裂诊断证明书

篇一:

诊断证明规定

关于印发《由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科室:

为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章流程,现将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由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XX年3月20日

平度市人民医院

关于由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由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

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由生、死亡

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

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由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

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由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医师方可按规定由具诊断证明,科主任要审核签名。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由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

学诊断由具诊断证明。

死亡、病情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5、由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住院患者到医务科,门诊患者到门诊部审核盖章后方可有效。

三、由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病假证明:

急诊病人不超过3天;日间门诊

病人不超过7天;门诊特殊病人(如慢病、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一次不超过15天,且须双医师签名。

病假证明时间必须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

病假证明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2、住院病假证明:

患者由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继续病休时,根据病情需要,注明“建议”休息,最长不超过60天,

如患者有延长休息需要,可续开住院病假证明。

四、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

1、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

专用章应安排专人管理,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诊断和病假证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

2、诊断证明盖章:

住院诊断证明由医务科,门急诊病人由门诊部负责审核、登记、盖章。

住院病人诊断证明一般在患者由院时开具,患者必须携带由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医务科盖章,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到门诊部盖章。

节假日期间患者带上述相关证明到医院办公室盖章,值班人员要认真审核,并做好详细登记。

3、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姓名记载错误,确需更改者,若仅为同音不同字或仅错一字者,由主管医师填写“诊断证明”预以更正,加盖医务科章即可。

如需更改姓氏或两个字以上者,医务科盖章无效,患者或家属需到医保办公室咨询解决。

4、复印件、复写件,未注明由具医师的均不予盖章

五、责任追究

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由具人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

对不按《执业医师法》规定要求由具证明所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罚款300-1000元、取消处方权3-6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20XX年3月20日

篇二:

骨折由院诊断证明书

关于印发《由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科室:

为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章流程,现将

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由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

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XX年3月20日关于由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由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

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

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

如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

律法规。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医师在执业

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

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由生、死亡等

证明文件;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

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

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

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由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

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

签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由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医师方可

按规定由具诊断证明,科主任要审核签名。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由具与自

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

4、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

学诊断由具诊断证明。

死亡、病情

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5、由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住院患者

到医务科,门诊患者到门诊部审核

盖章后方可有效。

三、由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病假证明:

急诊病人不超过3天;日间门诊

病人不超过7天;门诊特殊病人(如

慢病、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一次不超过15天,且

须双医师签名。

病假证明时间必须记录

在门(急)诊病历中。

病假证明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2、住院病假证明:

患者由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继续病休

时,根据病情需要,注明“建议”

休息,最长不超过60天,如患者有延长休息需要,可续开住院病假证明。

四、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

1、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

专用章应安排专人管理,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

诊断和病假证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

2、诊断证明盖章:

住院诊断证明由医务科,门急诊病人由门诊部负责审核、登记、盖章。

住院病人诊断证明一般在患者由院时开具,患者必须携

带由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医务

科盖章,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到门诊部盖章。

节假

日期间患者带上述相关证明到医院办

公室盖章,值班人员要认真审核,并做好详细登记。

3、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姓名记载错误,确需更改者,

若仅为同音不同字或仅错一字者,

由主管医师填写“诊断证明”预以更正,加盖医务科章即可。

如需更改姓氏或两个字以上者,

医务科盖章无效,患者或家属需到医保办公室咨询解

决。

4、复印件、复写件,未注明由具医师的均不予盖章。

五、责任追究

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由具人情诊断证明

和病假证明。

对不按《执业医师

法》规定要求由具证明所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罚款300-1000

元、取消处方权3-6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

二:

诊断证明书模板住院诊断证明书东营

合德医院篇三:

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医

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

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

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

格规范由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

据我院实际,特对由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

疗、由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所有

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

学地做好此项工作。

由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生

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在本院注册的执

业医师有权由具证明,医师不得由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

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

无权由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由具医学诊断证明

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

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

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

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不得不见病人由具证

明,也不得补开证明。

属于公伤、交通

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主治医师(包括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师在开具

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时,日

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

原则

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

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

病人单位参考。

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由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

权限为:

对门诊病人由具休假证

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由具一周以内证明,主

治医师可由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

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1症、骨折及莫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由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

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由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

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

由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

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

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

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

我院只写详细

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由上述具体建

议。

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由具不

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

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

次就诊、住院病人生院只能由具

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

保管。

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

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

明书须有科主任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门诊

处方及发票由具诊断证明书。

七、医

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

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

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

任外,医院有权吊销医师处方权,并

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本规定在下发日起

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2篇四: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医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

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由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

据我院实际,特对由具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

由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

做好此项工作。

由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生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

师有权由具证明,医师不得由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

由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由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

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

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不得不见病人由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

属于公伤、交通

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

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

作废。

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

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由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

权限为:

对门诊病人由具休假证

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由具一周以内证明,主

治医师可由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

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1症、骨折

及莫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由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

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由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

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

由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

件。

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

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

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

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

我院只写详细

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由上述具体建

议。

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由具不

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

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

章方为有效,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医嘱,在我院住院尚

未办理由院手续但需要临时证明病情

的患者,该患者的主管医师在诊断证明书上注明“临时”

字样,生院病人凭由院小结,由门

诊部导诊服务台审核后盖章。

七、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

次就诊、住院病人生院只能由具

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

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

保管。

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

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

明书须并科主管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电脑日志资料、

门诊处方及发票由具诊断证明书。

八、

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

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

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

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

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本规定在下

发日起执行厦门市医院23篇五:

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

明书发放管理制度

二、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诊断

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

休、工伤、残疾鉴定、

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

因此,开具

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每

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由具诊断证明书的主

治医师对所做生的诊断负责。

3、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

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

大写,不得涂改。

4、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

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

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5、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由门诊办

公室盖门诊印章。

为住院病人开具

诊断证明书由医生所在科室盖章。

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

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要认真审核,

严格把关,遇有异议,可请示专科主任决定。

凡复印件、复写件均不予盖章。

6、如疾病证明涉及计划生育、离退休、刑事案件、民

事纠纷、工伤鉴定、医疗保险、事

故赔偿等问题,必须经科室主任审阅签字。

如需由具病

情介绍,则应持介绍公函经医务科批

准后,由科室主任指定专人书写,科室主任审阅及签字。

7、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时,应由医务科负责组织专家会诊讨论后,

慎重开由诊断证明书。

8、医师不得为非本专科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在无诊断依据或未亲自

诊治病人时,临床医师不得为病人开具相关证明书;临床医师不得由具各种护理证明、工伤

评残、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书。

9、病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因病需要休息,休息时限按诊疗规范填写,一般情况,急诊病

人因病休息不超过3天,普通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特殊病人如活动性乙型肝炎、骨折等经专科主任签字可酌情延长,但不超过8

周。

10、为本院职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必须

由医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盖章。

本院职工持病假证明书请病假的,必须携带门诊病历

(或由院小结)、检查报告单及疾病诊断

书。

11、对医师未按规定要求由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

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处方权1-3个月等处罚;引发

医疗纠纷的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篇三:

骨折,诊断证明书

篇一:

诊断证明规定

关于

印发《由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保障医疗质量,

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

章流程,现将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

由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XX年3月20日

平度市人民医院

关于由具医学诊断

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医学证明是具有法

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由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

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

行为,规定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

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

证明文件或者有关由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

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具《医学诊

断证明》的规定

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由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

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签

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由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

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医师方可按规定由具诊断证明,

科主任要审核签名。

3、医师在执业活动

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由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

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诉、

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由具诊断证明。

死亡、病情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

单。

5、由具的诊断证明

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住院患者到医务科,门诊患者到门诊部审核盖章后方可有效。

三、由具《病假证

明》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病假证明:

急诊病人不超过3天;日间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门诊特殊病人(如慢病、骨折等)可酌情

延长,但一次不超过15天,且须双医师签名。

病假证明时间必须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

病假证明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2、住院病假证明:

患者由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继续病休时,根据病情需要,

注明“建议”休息,最长不超过60

天,如患者有延长休息需要,可续开住院病假证明。

四、诊断证明和病

假证明的管理

1、诊断证明和病假

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

专用章应安排专人管理,持章人

对医师开具的诊断和病假证明要认真

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

2、诊断证明盖章:

住院诊断证明由医务科,门急诊病人由门诊部负责审核、登记、盖章。

院病人诊断证明一般在患者由院时开具,患者必须携带

由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医务科

盖章,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到门诊部盖章。

节假日

期间患者带上述相关证明到医院办公

室盖章,值班人员要认真审核,并做好详细登记。

3、在诊疗过程中,

由于姓名记载错误,确需更改者,若仅为同音不同字或仅错一字者,由主管医师填写“诊断

证明”预以更正,加盖医务科章即可。

如需更改姓氏或两个字以上者,医务科盖章无效,患

者或家属需到医保办公室咨询解决。

4、复印件、复写件,

未注明由具医师的均不予盖章。

五、责任追究

严禁不见患者、弄

虚作假、违法违规由具人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

对不按《执业医师法》规定要求由具证明

所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罚款300-1000元、取消处方权3-6

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20XX年3月20日

篇二:

诊断证明书模板

住院诊断证明书东营合德

医院

篇三:

疾病诊断证明书

芦草卫生院

疾病诊断证明书

姓名

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单位门诊或住院号地址

病情摘要:

诊断:

医嘱及建议:

年月日

注:

1、未盖本医院

医疗章无效。

2、涂改无效。

3、只作疾病证明,

不得作其它证明使用。

篇四:

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

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

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

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

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

一步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临床医师要以科

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

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

科学的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必须

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由具诊断证明书的主治医师对所做生的诊断

负责。

3、临床医生开具疾

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

4、门诊医师为门诊

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

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

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5、医师为门诊病人

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由门诊办公室盖门诊印章。

为住院病人开具诊断证明书由医生所在

科室盖章。

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遇有异议,

可请示专科主任决定。

凡复印件、复写件均不予盖章。

6、如疾病证明涉及

计划生育、离退休、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工伤鉴定、

医疗保险、事故赔偿等问题,必须经

科室主任审阅签字。

如需由具病情介绍,则应持介绍公函经医务科批准后,由科室主任指定

专人书写,科室主任审阅及签字。

7、对学术上有争议

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时,应由医务科负责组织专家会诊讨论后,慎重开由诊断证明书。

8、医师不得为非本

专科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在无诊断依据或未亲自诊治病人时,临床医师

不得为病人开具相关证明书;临床医师不得由具各种护

理证明、工伤评残、劳动能力鉴定的

证明书。

9、病假证明书只证

明病人因病需要休息,休息时限按诊疗规范填写,一般

情况,急诊病人因病休息不超过3天,

普通门诊病人不超

过7天,特殊病人如活动性乙型肝炎、骨折等经专科主

任签字可酌情延长,但不超过8周。

10、为本院职工开

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必须由医师所在科室主

任签字盖章。

本院职工持病假证明书

请病假的,必须携带门诊病历(或由院小结)、检查报告单及疾病诊断书。

11、对医师未按规

定要求由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产生不良后果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

消处方权1-3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摘自我院

《工作制度与岗位责任》(医技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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