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般建设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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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般建设项目).doc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般建设项目)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般建设项目)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市(区)政府集体建设占地批复);尚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先向区(县)国土行政主管申请土地确权;

2、建设申请取得了村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同意意见;

3、建设申请取得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中注明,属于规划村庄的,可以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规划村庄以外现状村庄的,可以申请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

41、42条,《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报材料,领取行政决定。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一般建设项目)》

(五)提示: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的,提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个人没有刻制印章的,可以用签名代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一般建设项目)》;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4、规划条件;规划条件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过审查的,提交规划审查意见;

5、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提交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

6、按照规划条件或经过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的施工图纸的主要部分(按A4规格(竖向)装订成册)1套,总平面图5份(建设单位为多个的,需按增加的单位个数增加图纸份数)(施工图纸的主要部分包括:

图纸目录、无障碍设施设计说明、设计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剖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平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各1份);

建设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7、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中注明申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告知内容

申报要求中,对可以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或者个人印章(个人没有刻制印章的,可以用签名代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文件除外);

(三)岗位与职责

岗位责任部门。

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的受理部门。

职责。

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要求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材料,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一般建设项目)》,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一般建设项目)》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一般建设项目)》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分局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征得申请人同意,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一般建设项目)》。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的材料,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一般建设项目)》即被视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立案表(一般建设项目)》。

三、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标准

1、实体审查

(1)已审查通过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

申报图纸是否符合已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

(2)前款规定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①申报建设用地范围与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一致;

②建设项目的性质符合规划条件的要求;

③容积率符合规划条件的要求;

④建筑高度符合规划条件的要求;

⑤建筑密度、空地率或绿地率符合规划条件的要求;

⑥停车位数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条件的要求;

⑦建筑间距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要求;绿化率符合规划条件的要求;

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规定;

⑨建设项目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⑩已安排了必要的水、电、气、热等市政基础设施。

(3)其它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2、形式审查

所有申报材料。

3、告知内容

(1)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划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中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取得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2)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工程报建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监督有关规定,办理规划核验事宜。

工程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应当编制竣工图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按照国家编制竣工图的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图并报送城市建设档案馆。

(二)审查依据

1、《城乡规划法》第41条。

2、《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

41、42条。

3、《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全部条款。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第

1、

2、3条。

5、《北京市绿化条例》第20、

56、

57、60条。

6、《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第

1、

2、3条。

7、《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

2、

3、

4、

5、

6、7条。

8、《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

2、

3、

4、

5、6条。

9、《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

10、《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第

1、

2、

3、4条。

11、《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第

5、

6、7条。

1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

10、11条。

1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

14、《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第

3、4条。

1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通知》第

1、2条。

16、《文物保护法》第18条。

1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

11、

12、

18、19条。

18、《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

24、25条。

19、《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

2、

3、

4、

5、

6、7条。

20、《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12条。

2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第

2、

3、

4、

5、6条。

2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第

2、

3、

4、

5、6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第30条。

24、《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8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2条。

26、《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

18、19条。

27、《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

5、9条。

2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17条。

(三)审查、决定岗位

审查。

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相关管理科经办人员或副科长、科长。

决定:

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管理科科长或主管副局长、局长

(四)岗位职责

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做出许可决定。

1、对经审查符合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文件(稿)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

2、对经审查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齐全审批流程表后,将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稿)(包括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相关材料转交受理部门统一制作正式文件,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审查、决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

四、制证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部门。

规划分局的受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制作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三)工作程序和送达时限:

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和送达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加盖行政机关印章;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申请人的工作。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一)变更许可内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城乡规划要求,做出相应的准予或不予规划许可变更决定。

(二)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设单位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申请变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说明1份;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

3、变更规划许可内容涉及的相关文件和图纸。

(三)审查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49条。

(四)审核与决定

同规划许可审核阶段

审查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时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本项许可不收费

七、政策咨询电话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010-83978127

八、举报监督电话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

680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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