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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状样本

最新刑事申诉状样本

刑事申诉状范式及范文【1】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

XXX

年月日

附:

一、原审判决(或裁定)份

二、证据材料份

【范文】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

刘XX(被害人死者刘X平之兄),男,31岁,汉族,XX市人

案由:

XX市高级人民法院(XX)高刑终字第XX号判决书对于杀人犯彭XX在定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亦有出入。

申诉请求:

请求终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此案

事实和理由:

1.判决书定彭XX为伤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当的。

我认为彭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因为刘X平并未对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胁,彭XX没有必要用三棱刮刀来主持“正义”。

他如果真是出于“正义”,不是出于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刘X平赤手空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劝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

为什么要选择最要害的部位一一心脏,并一刀剌死刘X平呢?

2.判决书认定事实有出入。

判决书说修建队书记要去医院看病,刘X平进行拦截和挑衅,这与事实不符。

事实是:

我母亲多次去找XX镇修建队要求解决工作问题,遭修建队队长袁XX毒打。

为此,我母亲找到XX区委和XX法院,但都未作处理,仍叫我母亲找修建队书记。

6月19日我母亲找到书记杨XX后,又遭到书记的打骂。

然后书记要坐卡车上医院,我母亲拦车不让去,因他打了我母亲,问题还没有解决。

可是他们强行把我母亲拉开,把车开走了。

我和我母亲也走路去了医院。

在这个过程中,我弟弟刘X平根本不在场,何来的“拦截”和“挑衅”呢?

到了中午餐12点,刘x平找我母亲回家吃饭,彭xx从仓库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刘x平的心脏然后穿过马路逃跑了。

我弟弟怎么会跟他们“挑衅”?

彭乂x剌死我弟弟并逃

跑,为什么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

3.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书以刑法第134条第2款之规定,

判处彭xx有斯徒刑七年,实属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判刑太轻。

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应按我国刑法第xxx条惩处。

为此,申诉人请求法院对此案重新复查审理,依法对杀人犯彭xx从严惩处,替我弟弟刘x平伸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咼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xxxxxx年x月x日

最新刑事申诉状样本【2】

申诉人:

刘国强,男,汉族,1954年9月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培新街2号院2号楼6号。

案由:

申诉人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1982年

12月31日作出的平新法[82]刑判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平新法[82]刑判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申诉人犯奸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法院认为申诉人犯奸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可是,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根本就没有提到凭什么证据来认定。

从卷宗材料来看,除了彭艺玲写的控告材料和对彭艺玲的询问笔录提及申诉人犯奸污罪外,没有其他任何能够证明申诉人犯奸污罪的证据。

而彭艺玲的控诉材料和询问笔录,存在很多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

第一、原判决认定:

“被告刘国强以巡逻为名,于1982年7月5日凌晨1点半左右。

实际是申诉人到火车站时间是5日凌晨2点15分,在火车站于卖烟发生争执时间是凌晨3点,离开火车站时间是凌晨3点以后,详见卷宗105页和109页两位铁路民警证言。

不知处于什么目的在整个办案中把时间确定为1点半左

右?

第二、据彭艺玲自称是在凌5点多时发生的事情,当时是夏天天已大亮了,附近有扫大街的环卫工人了,要奸污一个人为什么不在深夜天黑无人而是在天亮有人时才奸污?

个时间不合乎常理;第三、在附近有人的情况下,只要喊一声,就会被发现,从而免遭奸污,彭艺玲为什么不呼叫求救?

彭艺玲明知在申诉人第一次“欲行不轨”的时候,有人出现,

申诉人只好作罢

那么,这一次,周围也有扫大街的人,不呼叫求救,不合乎常理;第四、彭艺玲被奸污之后,为什么还愿意坐申诉人的自行车,让申诉人带其回家?

被奸污后,彭艺玲没有仇恨,没有悲伤,继续谈话走路,而切送她到家时她仍不愿回去,以天太早家里人没有上班怕挨大为由。

要求申诉人继续陪自己,在家附近一个广场逗留,在此期间申诉人继续对其盘问和了解当天是否上班,还继续了解彭艺玲的真是情况,而后彭艺玲又提出让申诉人送其到同事家,并提出应该走那个路线害怕见到家里人,这些都不合乎常理;

第五、彭艺玲为什么没有把被奸污的事情告诉自己的同事关义春?

凌晨的时候自己的家不愿意回而愿意去同事家,由此可见,彭艺玲与同事关义春关系极为密切,到了关义春家没有把自己的被奸污的屈辱经历倾诉出来,也不合常理;

第六、彭艺玲为什么不保留证明申诉人奸污她的最有力的证据,偏偏一到同事关义春家就把内裤洗了?

作为成年人

非常清楚,保留证据的重要性,悄悄把内裤洗了,这种做法,不合乎常理;既然洗掉内裤,没有“证据”了,就应该为自己不能提供“证据”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控告信不是一个人的笔迹,这充分说明,控告信不是彭艺玲一个人写的,为什么会有人帮彭艺玲写控告信,控告信是彭艺玲的个人真实意思吗?

上述众多疑点的存在不

能得出申诉人奸污了彭艺玲的唯一结论。

刑事案件强调的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司法机关最有力的定案证据应当是鉴定结论了。

彭艺玲在当天上午九点就去公安机关报案了,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为什么不提取彭艺玲下体内的精ye液呢?

事发

只有短短几个小时,如果真如彭艺玲所说,完全可以提取到彭艺玲下体内的精ye液,经过鉴定,结果将水落石出。

即使内裤洗了在当时夏天时节,彭艺玲的外裤也应该提取。

可公安机关将彭艺玲当天穿的内裤送往公安部126研究所进行法医物证鉴定,但是鉴定人员告诉送检的公安人员,未能检验出精斑,无法定血型。

既然未能检出精斑,就是证据不足,不能得出彭艺玲被奸污的结论。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

目前,有四份新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诉人没有犯奸污罪,一是被害人彭艺玲于1984年5月6日制作的录音材料;二是被害人于1984年7月31日再次写的书面材料,三是高好民律师所作并经过恒信公证处公证的对所谓被害人彭艺玲的询问笔录;四是2009年11月16日下午彭艺玲与高好民律师谈话的录像资料。

1、录音材料证明当年的控告是受人逼迫,是对申诉人的诬告

该录音材料是被害人彭艺玲亲自录制,并亲自转交给申

诉人的

该录音材料录制的是被害人打算向有关机关反映诬告申诉人时要说的话。

被害人彭艺玲之所以制作该录音材料,是担心向有关机关反映当初诬告申诉人时,现场说不出来,所以事先录好音。

该录音材料详细叙述了事情的经过,的的确确没有发生奸污案。

被害人彭艺玲在录音材料中特地声明当初告申诉人是受当时男朋友王志兴的逼迫,是无奈之下的诬告。

2、书面材料也证明当年的控告是受人逼迫,是对申诉人的诬告

该书面材料证明彭艺玲在1984年5月5日就曾给有关部门写信说明自己错告了申诉人,由于杳无音信再次写信反映诬告申诉人的情况。

该书面材料证明申诉人根本没有实施奸污,由于当时男朋友王志兴的毒打、引诱和逼迫,不得不诬告申诉人。

3、经恒信公证处公证的高好民律师对彭艺玲的询问笔录证明录音材料和书面材料确是彭艺玲自己书写和录制,内容真实

该询问笔录证明彭艺玲当年为了还申诉人一个清白,确实写过书面材料并制作录音材料,当年诬告申诉人奸污是因为当时的对象王志兴殴打折磨。

该询问笔录还证明彭艺玲愿意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但是不要影响到自己的家庭和女儿,否则不惜一死。

4、彭艺玲与高好民律师谈话的录像资料中彭艺玲的多处谈话都证明当初是对申诉人的诬告

该录像资料的2分14秒时高律师说到第一次和司法公证人员一起到彭艺玲家,见到彭艺玲所问彭说:

“当年你告刘国强是不是被冤枉的。

”彭说:

“是”。

7分40秒~50秒时高律师又问彭艺玲:

“你告刘国强他奸污你了是不是真的,还是你真的诬告他了。

彭说:

“是我诬告他了,现在我想问问我诬告罪能不能判刑?

最低能判多少年?

”10分时彭又说:

“其实我有点傻了,刘律师也给我说了,你(指高律师)也给我说过,要和有的女人,真的假的我都不说,一哭二闹三不说,谁能咋的我,我冤枉他一辈子也就冤枉他了。

”11分10秒~20秒左右,彭说:

“截止到目前,我愿意到法院去作证,即便是判刑,我也愿意站出来去给刘国强作证,洗清他的冤情。

“12分20秒时,高律师又一次说到去彭艺玲家时,问彭艺玲:

“你是不是冤枉人家刘国强了?

”彭说:

“是冤枉他了。

13分20秒时彭说:

“这个事(指诬告我刘国强)除了张爱平(粮站那个女的)还有和我一个单位,也就是那天早上,他送我去的那个姓关的这两个人,知道这件事情的真相,其实连我的父母、姐妹,包括我老公,我都没说过。

14分时彭艺玲说:

“他(刘国强)漂泊几十年真不容易,洗清他的罪名,他老了有个工资,到老了他也有个好的归宿,有个安身的地方。

15分时彭艺玲说:

“我要不去给他作证,冤枉他一辈子他活该了。

30分30秒~50秒时,彭艺玲说:

“我怎么没冤枉他(刘国强)现在是我给他洗清了,我又被判刑了,我又没有了工作,人都是自私的,冤枉他了,他漂泊了,他是个男人,我一个老太婆,上哪儿漂泊呢!

只有死路一条。

在38分14秒时,彭艺玲说:

“如果涉及到诬告判我的刑,请高律师给我请一个律师。

在39分时彭艺玲说:

“我不是现在才给他去作证洗清他的冤情,我不找律师,我也可以为自己辩护。

当年我给他(刘国强)写材料就愿意给他洗清冤情,当时就是判我、杀我,我就一个人,我都能面对,我有罪就是判我,我就一个人,而现在我有老公和孩子了,有责任了。

44分9秒,彭说:

“我这么多年都是先进工作者,我就唯一的就是这一点,我感觉到在我这一生当中我对不住人家,也就是认识个王志兴叫我走到这种地步,要不是我绝对不会是这样的,就因为这个事我这一辈子都自卑死了。

录像资料中,彭艺玲所说的这些话足以证明当初是诬告申诉人。

三、三级法院裁定驳回申诉于法无据申诉人向新华区人民法院申诉,后来的裁定是“经复查、核实,你提供的证据与事实不符”

新华区法院并没有说明复查、核实了哪些证据,复查、核实证据依据的是什么。

申诉人有这些新证据足以推翻原来的证据认定的事实。

法院并没有证明申诉人提交的新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和依据。

这一裁定显然是错误的。

申诉人又向平顶山中院提起申诉,结果中院的裁定是“你提供的证据不是出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这一裁定也是明显错误。

高好民律师在2009年6月19日对彭艺玲询问并经过恒信公证处公证的询问笔录充分证明彭艺玲是在自愿的情况下所说的真心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说不是出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却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申诉人只好寄希望于省高院,以为省高院会给申诉人一个清白,然而,省高院的裁定再次击碎了申诉人的愿望。

省高院裁定书中认为,彭艺玲写的信件是受到胁迫出具的,彭艺玲有证据证明受到胁迫吗,法院调取有这方面的证据吗?

被诬告的情况,亦未与你在北山劳改场见过面;高好民

律师对彭艺玲的询问笔录又经过了公证处的公证,当时的情况是真实合法的,经过彭艺玲的确认,彭艺玲出尔反尔,说出于无奈才配合律师作出虚假陈述。

我国《证据法》第47条规定: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从平顶山到到省高院根本就没有开庭审理,也没有主持当事双方进行质证,就认可了彭艺玲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的一面之辞!

法院为什么要采信她呢?

!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新华区法院、平顶山中院和河南省高院在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提交的新证据不予支持的情况下,均裁定驳回申诉人申诉,明显错误。

申诉人特向贵院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平新法[82]刑判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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