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证券经纪最新业务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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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证券经纪最新业务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docx

某证券经纪最新业务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

 

渤证股【2009】218号

 

关于印发《渤海证券经纪业务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总部、办公室、研究所,各营业部:

为进一步做好反洗钱相关工作,公司特制定《渤海证券经纪业务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经纪业务反洗钱细则通知

共印:

4份

渤海证券经纪业务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来开展,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二、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应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营业部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四、反洗钱相关名词解释

1.“洗钱”是指将违法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各种方式掩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2.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1)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2)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3)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4)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五、反洗钱工作重点集中在营业部的账户开户、资产转移、证券交易等环节。

营业部需通过对这些环节的控制、监控和报告,划分并记录客户洗钱风险,有效地做好反洗钱工作。

第二章业务流程控制

第一节账户业务身份识别

一、个人账户业务

1.营业部为个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沪A、B,深A、B,基金,代办股份转让账户)、资金账户(基金账户),办理密码重置(资金密码修改)、账户资料修改、增加委托方式(含网上交易、电话委托等非柜面业务)、开通新业务等账户业务时,应要求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亲自到营业部办理开户手续。

2.要求客户填写业务申请表,申请表中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应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等。

3.营业部柜员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其中包括身份证件的真伪鉴定(通过身份证鉴定仪器及公安部联网的个人身份核查系统)、有效期鉴定,并复印身份证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有效期限)。

4.柜员核对无误后,为客户办理业务,留存申请表原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开户还要存留客户本人及开户资料的电子影像。

二、法人、其他组织办理账户业务

1.营业部为机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沪A、B,深A、B,基金,代办股份转让账户)、资金账户(基金账户),办理三方存管、密码修改、账户资料修改、变更委托方式(含网上交易、电话委托等非柜面业务)、开通新业务等账户业务时,应要求客户出具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经办人身份证。

2.柜员要求客户填写业务申请表,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应包括:

账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

3.营业部柜员审核机构客户证件和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通过国家统一机构代码网站查询核实),审核复印资料;还须核实授权经办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法人授权委托书中须注明);

4.柜员核对无误后,为客户办理账户业务,留存全部开户资料(须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办理开户还要存留开户代理人本人及开户资料的电子影像。

5.营业部对于机构客户应在开户成功15日内进行回访,发现可疑情况应采取实地查访、电话查询、向公安、工商税务部门核实查阅登记资料,要求客户提供说明等方式进行调查,以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授权代理人身份识别

1.授权代理的建立

客户委托代理人办理开立证券账户(沪A、B,深A、B,基金,代办股份转让账户)、资金账户(基金账户),办理密码修改、账户资料修改、增加委托方式、开通新业务、账户挂失等账户业务,办理授权代理需客户和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同时到营业部办理,填写《授权代理委托书》,其中代理人“身份基本信息”包括代理人姓名、性别、国籍、职业、经常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代理事项应逐项选择标明。

柜员审核代理人身份信息无误,其中包括身份证件的真伪鉴定(通过身份证鉴定仪器及公安部联网的个人身份核查系统),录入系统建立代理关系,并留存代理人相关资料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柜员办理上述授权范围内业务时,应按规定进行代理人身份识别。

2.授权代理的解除

取消授权代理需账户本人持有效证件和代理协议原件到营业部办理。

柜员审核客户资料(同代理关系建立中资料)的有效性,同时客户签署《撤销授权代理委托书》,柜员审核无误后,为其解除代理关系,并收回授权委托书。

第二节资产转移身份识别

一、资金账户销户、撤销指定交易、证券(基金)转托管

1.营业部要求本人(机构账户授权经办人)亲自到营业部办理,填写业务申请表;机构客户须在业务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2.柜员须审核个人客户身份信息、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机构客户出具的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件、预留机构印鉴、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代理人或业务经办人身份证。

必要时应将以上客户提供资料与营业部留存资料进行比对,确保客户资料的一致性和真实性。

3.柜员审核无误后,进行操作并根据资产市值情况逐级复核审批。

4.柜员在客户资产转出前应详细询问转出原因,同时还应查询客户开户日期,资金股份流水等重要信息,确定客户在营业部交易期间不存在可疑事项(可疑事项界定见第五章第二节),属于合规账户。

二、资金存取

1.公司全面实行三方存管,现已禁止柜台人民币资金存入、现金支取和资金内转等操作。

外币存取款的身份识别要求与三方存管相同。

柜员须审核个人客户身份信息、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机构客户出具的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件、预留机构印鉴、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代理人或业务经办人身份证。

必要时应将以上客户提供资料与营业部留存资料进行比对,确保客户资料的一致性和真实性。

2.个人客户资金存取须选择指定存管银行,办理三方存管业务后,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划转资金。

3.机构客户存取资金须开立三方存管账户,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进行资金的划转。

4.对未办理三方存管签约客户,公司将对其采取“证转银限制”、“禁止撤指定、转托管”等限制性措施,督促客户尽快办理三方存管签约,落实账户身份重新识别工作。

5.对大额资金划转业务,营业部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实行逐级复核审批,同时留存相关凭证备查。

6.营业部对大额资产转移业务等重要事项应按照公司要求及时上报《重要事项报告表》。

第三节重新、持续身份识别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营业部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重要客户的日常交易情况、资金变动情况等,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一、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5.营业部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7.营业部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二、重新或持续身份识别的操作途径

营业部受理客户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开通新业务、账户交易密码更改、账户挂失、账户委托方式(含网上交易、电话委托等非柜面业务)设置、代办股份确权等日常业务时,对客户的身份可进行重新或持续识别。

三、重新或持续身份识别要求

1.营业部接受客户以上业务申请时,首先要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须要求客户本人(或授权代理人)、机构客户授权经办人持有效证件当面办理。

2.营业部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⑴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⑵回访客户或实地查访;

⑶通过身份证鉴定仪器及公安部联网的个人身份核查系统核查;

⑷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⑸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3.柜员发现客户账户信息与原账户信息不一致,除须客户提供有效证件外,还应提供由公安机关、公证处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机构出具的有效变更证明文件,机构客户变更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信息的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机构出具的最新机构变更证明文件和变更后的有效证件。

柜员应与原客户档案进行比对,核对其修改内容的合规性、合理性。

在办理业务前应先行修改,同时更新客户资料。

4.营业部在重新或持续识别客户身份时,应关注客户的日常交易情况、资产变动情况等,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5.营业部应每月检测一次客户身份证件有效期,发现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通知客户前来办理账户资料更新业务。

如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营业部应中止为客户办理新业务。

第三章客户档案管理

第一节建立新开账户信息档案

一、保证新开客户资料齐全,应在系统中标注“合格账户”标识;在系统中账户类别项标注“个人账户或机构账户”标识。

二、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1.个人客户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常住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职业、学历、股东账户(含其它账户)、签约银行等信息、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常住地址、工作单位、职业、联系电话等信息。

2.机构客户

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公司办公地址、联系电话、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具体经办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等信息。

(机构证件应包括: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

三、保存纸制档案和影印文件

1.个人客户信息

开户申请书(套)、三方存管协议书、客户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等。

2.机构客户信息

开户申请书(套)、三方存管协议书、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预留机构印鉴和预留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等。

3.按照公司规定,对客户资产在一定金额以上的,除留存纸制文件外,还须电子影印,并将电子影印件定期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查。

第二节建立存量客户信息档案

一、营业部对原未办理三方存管签约客户,在办理日常业务前须重新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填写开户资料。

个人客户更新资料内容包括身份证明文件、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地址、电话等重要信息;机构客户更新资料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预留机构印鉴和划款指定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经办人身份证件和号码、证件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

营业部应将更新的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二、按照公司要求,客户开户资料实行一户一档,按资金账号排序。

非开户业务资料实行按业务分类,每项业务按日期排序进行装订,归档保存。

还应按照公司标准留存电子影印件,公司主管部门备查。

第三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保存至少5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妥善保存至少20年。

二、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公司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四、公司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开户资料信息以及反映公司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资金股份流水信息、资料流水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五、公司保存的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应确保能足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重现每项交易,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章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第一节风险等级划分

公司将账户洗钱风险等级分为高度、中度和低度风险三个等级。

一、下列情况的账户属于洗钱高度风险账户:

1、来自以下国家、机构或与其有关联的客户的账户:

(1)被可信赖的来源确定为缺乏合理的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法律、监管规定和措施的国家;

(2)被可信赖的来源确定为向恐怖组织提供资金或支持的国家或机构;

(3)被可信赖的来源确定为很高程度的贪污腐败或其他与反洗钱相关刑事犯罪行为的国家或人员等。

2、由国务院、公安部、人民银行等公告或转发的涉及恐怖融资的国家、机构、个人名单等涉及的账户。

3、反洗钱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等到我司进行涉嫌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案件调查涉及的客户账户。

4、证监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到我司进行稽查、调查涉及的客户账户。

二、下列情况的账户属于洗钱中度风险账户:

1、账户所有人居住地址和营业部地址之间物理距离遥远的账户,物理距离遥远指身份证地址非本市地址;

2、通过公安部身份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结果账户所有人属于“身份识别存疑”且无法进一步核实身份信息的账户;

3、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身份识别、重新识别等过程中,客户不配合、不提供有效证件或无法联系的账户;

4、客户为外国政要开立的账户;

5、发生过可疑交易且营业部认为存在洗钱风险的账户;

6、除以上几款外,结合客户资料和实际情况营业部认为具有潜在洗钱风险的账户。

三、下列情况的账户属于洗钱低度风险账户:

客户开户时手续齐全、出示证件真实有效、影像资料留存完备,日常交易无异常波动,账户其他信息情况不属于洗钱中度、高度风险等级范围的。

第二节风险等级划分和系统标识

营业部应根据公司《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原有风险要素标识的基础上,标示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第三节风险账户监管

一、营业部对新开户账户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洗钱风险等级的分类,中、高度的归类确认须经营业部反洗钱工作小组组长审批确认,审批表(附件:

洗钱风险等级统计表)营业部留存备查。

二、营业部应当根据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这些客户的基本信息。

对高度风险账户的审核应更加严格,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审核结果应上报公司风险控制总部备查。

三、风险账户监管措施

对于高度风险账户,营业部应了解账户的实际持有人,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

客户为外国政要的,营业部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五章禁止业务操作行为和可疑事项报告

第一节禁止业务操作行为

一、营业部应严禁开立资金账户名称与对应证券账户名称不一致的账户,包括一个资金账户对应一个不同名称证券账户,一个资金账户对应多个相同类别、相同用途、不同名称的证券账户。

二、营业部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办理业务。

三、营业部禁止新开没有证券账户或者开放式基金账户的纯资金账户。

四、禁止为提供开户资料不规范的客户开立账户。

五、对代理关系不规范账户,营业部禁止受理代理人操作。

六、禁止对客户资料不规范的账户操作资产转移业务。

七、禁止为违反国家法规、国家规定和国家明确不得开立证券账户的客户开户。

第二节可疑事项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六、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七、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八、客户要求修改账户资料,但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有伪造和变造嫌疑,营业部应视为可疑情况及时上报主管总部。

九、营业部必须定期审查有大额资金业务、大额证券交易的账户,发现可疑情况及时上报主管总部。

十、中度、高度风险账户一旦发生可疑交易一律上报,不可作排除可疑处理。

十一、发现客户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涉嫌犯罪的、涉嫌恐怖融资的应及时上报;

第六章反洗钱工作管理、培训及宣传

第一节反洗钱工作管理

一、各营业部须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相应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由营业部总经理任组长,营业部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反洗钱工作。

二、营业部全体员工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将反洗钱工作开展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信息告知或泄漏给他人。

三、营业部应当积极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对查询、提供客户资料文件需要加盖印章的,营业部应按照公司制定的《经纪业务印章管理办法》执行审批流程。

四、利用反洗钱监控系统对日常业务进行监控,发现可疑交易于T-2日内将数据上报,并按照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客户身份或交易行为进行尽职调查和分析。

五、每季度(年度)T+2日内按规定上报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异地营业部还应根据属地人行要求按时报送。

六、营业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洗钱活动或其他可疑交易,应及时上报公司风险控制总部和当地人行。

第二节反洗钱培训及宣传

一、营业部应积极组织全体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关于反洗钱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积极参加人行和公司组织的反洗钱工作培训,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对洗钱活动的识别、控制能力。

二、营业部在日常工作中,应按照人行和公司统一布署或自行组织安排对客户进行反洗钱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客户的思想认识,获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

第七章附则

一、本操作细则由营销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操作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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