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许可核发审批业务手册.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4426884 上传时间:2023-06-23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84.4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动物诊疗许可核发审批业务手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动物诊疗许可核发审批业务手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动物诊疗许可核发审批业务手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动物诊疗许可核发审批业务手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动物诊疗许可核发审批业务手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动物诊疗许可核发审批业务手册.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9页
动物诊疗许可核发审批业务手册.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9页
动物诊疗许可核发审批业务手册.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9页
动物诊疗许可核发审批业务手册.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9页
动物诊疗许可核发审批业务手册.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9页
动物诊疗许可核发审批业务手册.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9页
动物诊疗许可核发审批业务手册.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9页
动物诊疗许可核发审批业务手册.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9页
动物诊疗许可核发审批业务手册.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9页
动物诊疗许可核发审批业务手册.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9页
动物诊疗许可核发审批业务手册.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9页
动物诊疗许可核发审批业务手册.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9页
动物诊疗许可核发审批业务手册.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9页
动物诊疗许可核发审批业务手册.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19页
亲,该文档总共1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动物诊疗许可核发审批业务手册.docx

《动物诊疗许可核发审批业务手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动物诊疗许可核发审批业务手册.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动物诊疗许可核发审批业务手册.docx

动物诊疗许可核发审批业务手册

 

YWSC-××××××-2017

动物诊疗许可核发审批(业务手册)

 

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农业局

2017年12月26日发布

 

目  录

一、适用范围1

二、审批基础1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1

(二)受理范围1

(三)办理依据1

(四)实施机关1

(五)审批人员1

(六)审批条件2

1、新办证2

2、变更2

3、补证3

4、注销3

(七)申请材料4

(八)审批时限5

(九)审批收费5

(十)审批证件5

三、审批咨询5

(一)咨询方式5

1、窗口咨询5

2、电话咨询5

3、网络咨询。

5

(二)咨询回复5

四、审批办理5

(一)受理范围、申请材料5

(二)申请接收6

1、接收方式6

2、登记6

3、申请编号6

4、收件凭证6

(三)受理7

1、受理审核7

(四)审查7

4、决定8

4、证件制作与送达9

5、归档10

6、决定公开10

四、审批服务10

(一)基本要求10

(二)进程查询10

1、电话查询10

2、现场查询10

五、监督检查11

六、投诉举报11

1、投诉举报途径11

2、投诉举报受理条件11

3、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11

六、附件12

动物诊疗许可核发审批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适用于元江县农业局对动物诊疗许可的审批。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

动物诊疗许可证

代码:

(二)受理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申请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四)实施机关

元江县农业局

(五)审批人员

元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

(六)审批条件

1、新办证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b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2、变更

(1)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补证

 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申请人应在市级媒体刊登《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公告。

4、注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1)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2)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注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七)申请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设施设备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实地核查、书面审查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九)审批收费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审批证件

《动物诊疗许可证》(证件样本见附件3)

三、审批咨询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元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元江县香江路45号)。

2、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0877)6015594

3、网络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即时得到回复;

咨询时间:

周一至周五8:

30~12:

00,下午14:

00~18: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审批办理

(一)受理范围、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申请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材料:

按照本业务手册二、(七)要求材料提供。

(二)申请接收

1、接收方式

采用业务科室接收方式。

接收地址:

元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元江县香江路45号)。

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30—12:

00,下午14:

00—18: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元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3、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接收业务科室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接收窗口应立即形成符合DB53/T545《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要求的申请编号。

4、收件凭证

元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三)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对照本业务手册二、(七)动物诊疗许可审批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

2、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具体要求的,元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予以受理,并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应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向申请人

(1)申请的项目并不需要部门进行许可;

(2)申请的项目不属于本部门审批范围,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办理的部门申请;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

受理通知书和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四)审查

1、审查方式确定

本行政审批事项审查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方式进行。

由元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

2、书面审查

①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指定审查人进行审查。

审查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②应主要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齐全;

③经书面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应作出实地核查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在作出不符合结论的同时,应提出具体理由、整改要求和复查时间。

审查人应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3、实地核查

经书面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元江县卫生监督所将根据申请办证审批予以批准的条件,组织2-3名执法骨干进行实地核查。

经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应作出审批,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在作出不符合结论的同时,应提出具体理由、整改要求和复查时间。

审查人应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4、决定

(1)行政审批的权限

经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元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签署审批意见,由元江县农业局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2)行政审批决定的确定

①给予通过的情形:

经审查该行政审批申请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能够达到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标准,各项材料齐备满足本手册二、(七)的要求,应当给予通过。

②暂缓通过的情形:

该申请事项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结果作为前置,本部门已完成对收到申请材料审核,而前置部门的审批尚未办结时,告知申请人待收到其他部门的审批结果后再行审批。

③审批过程中发现有材料内容表述不明、表述不合理或者对项目相关情况避重就轻不尽不实,可能影响审批决定的,应要求申请人做出解释、说明或者其他整改措施。

④不予通过情形:

当审批过程中,由于政策变化等原因,发现事项不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经多次整改仍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做出退件的决定。

(3)行政审批决定的时限

行政审批决定应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电话告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审核意见书。

4、证件制作与送达

元江县农业局审批决定人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由元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制作动物诊疗许可证,现场送达或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证书。

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领取时应签收。

申请人自行领取行政审批文件的,应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送达机构应要求受托人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窗口应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归档

证件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元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经办人员应按照行政审批证件归档的要求,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及时归档。

6、决定公开

行政许可批文制作好后当月,应在指定网站进行公开,供申请人和公众查询。

公开信息应包括批文所有信息。

四、审批服务

(一)基本要求

元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收取本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现场办理相关手续,告知和送达行政许可批文。

(二)进程查询

1、电话查询

申请人可拨打元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电话(0877-6015594)进行查询。

时间:

周一至周五8:

30-12:

00,14:

00-18: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现场查询

地址:

元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元江县香江路45号)

时间:

周一至周五8:

30-12:

00,14:

00-18: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监督检查

在元江县境内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并开展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元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作日常监管。

六、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途径

投诉举报的受理部门为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农业局法规股(电话:

0877-*******。

具体投诉方式有来信(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香江路13号)、来访、来电等。

2、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①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②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③有明确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发律、法规的行为;

3、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

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登记受理,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依法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即时告知向有关部门投诉。

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属实的,实施机关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在结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监督机关应向举报人、投诉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投诉人、举报人要求查阅处理结果的,应允许。

六、附件

附件1:

元江县农业局《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附件2:

云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3:

动物诊疗许可证样式

附件4:

新办《动物诊疗许可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1

元江县农业局《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附件2

云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人(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云南省农业厅制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申请人(单位)负责填写,一式三份,不得复印。

2、交表时须附上从业人员体检表、资格证、户口证、业务用房的使用证明(复印件)。

3、本表一律用钢笔如实填写,做到字迹清楚。

 

申请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性质

联系电话

诊疗范围

 

诊疗设备

固定资产(万元)

总投资(万元)

专业技术人员数(人)

业务用房面积(m2)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新发许可证号

原许可证号

备注

 

附件3

动物诊疗许可证样式

 

 

附件4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新办《动物诊疗许可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

■原件

□复印件

■电子件

2份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填写真实完整、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原件收、电子件)

2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各功能区布局图

□原件

■复印件

■电子件

2份

查看原件,收取复印件

3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原件

■复印件

2份

与原件一致

4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2份

与原件一致

5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2份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6

设施设备清单

■原件

□复印件

2份

原件(收)

7

管理制度文本 

■原件

□复印件

2份

 原件(收)

8

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健康证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2份

与原件一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职业规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