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费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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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消费税法

第三章消费暂行条例

•征收消费税的目的:

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纳税人

税目、税率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

的计算

一般规定从量计征

内容与结构

复合计征

特殊规定

视同销售计税的规定

外购、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税额的扣除

进出口的税务处理

进口环节代征消费税

出口环节退(免)税的规定及退税

征税管理

 

§3—1、2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一、纳税人

(含义同“增”)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单位——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税目共14个税目

1.生产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钻石首饰

包括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二、税目、税率

3.进口应税消费品

(P.101)4.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钻石首饰

税率

定额税率两酒、成品油

复合税率卷烟、白酒

比例税率其他

注意

1.卷烟

1)卷烟回购企业的纳税与否

两个条件:

联营企业按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纳税/回购企业分别核算

①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不征消费税

②不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征消费税

2)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5%

批发商→→→→批发商以外的单位、个人5%

批发商→→→→批发商×

2.啤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

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250元/吨)。

3.不属于化妆品征税范围的产品演出化妆用品和一般护肤类化妆品

6.润滑油润滑脂应当征税消费税。

7.轮胎P.103(七)

①不属于轮胎征税范围的产品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翻新轮胎停征消费税

②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8.小汽车

①不属于征税范围的汽车24座以上的/车身长度大于7米,23座以下/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和高尔夫车/电动车

②改装改制车辆适用税率按排气量1.5升为界(以上为中轻型商客)

③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小汽车按区间值下限确定征税范围

9.摩托车最大车速不超过50km/h,气缸总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不征

11.高档手表每只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各类手表

12.游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的各类游艇

14.实木地板包括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 

 

 

§3—3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税的P.106

(基本同“增”)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一)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价外费用内容与增值税规定基本相同

(二)含税收入的换算

二、从量定额征税的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收回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而不是进口申报)进口征税数量。

(二)计量单位

黄酒、啤酒——“吨”成品油——“升”

白酒——“斤”卷烟——每支

三、复合计征的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四、特殊规定P.108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

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例1)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3.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的销售额

关联企业间不按市场价进行交易的,税务机关可按顺序核定销售额:

A.市场价/B.再销售收入和利润水平/C.成本+费用+利润/D.其它方法

4.白酒生产企业向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销售额组成部分

5.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6.纳税人以外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3—4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的

(一)直接对外销售的

1.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例2)

2.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例4)

3.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例4)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P.110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最近期同类产

品加权平均价

当月同类产

品加权平均价

 

2.用于其他方面————按顺序确定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

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组成计税价格1=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例5]

(例6)

成本——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利润——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P.111表3—3)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按顺序确定销售额例7

1.委托加工的含义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仅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实质上不能作为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的,不能按委托加工处理,要按受托方销售自制消费品缴税。

2.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受托方如果是个体经营者,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委托方应补交税款;对受托方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要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3倍的罚款。

补税的计税依据

①委托方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②委托方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成计价格计税

3.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依据按顺序确定销售额

受托方最近期同类产品加权平均价

组成计税价格

受托方当月同类产品加权平均价

 

组成计税价格3=

组成计税价格4=

材料成本——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

加工费——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1.从价定率计征的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5=

(例8)

2.从量定额计征的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的

组成计税价格6=(例9)

四、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款的扣除P.116

(一)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下列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或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原料),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理解

可以扣税的已税投入物,必须是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不能是其他方式取得的。

(通过接受投资、赠与、抵债等方式取得的已税投入物,其所含的消费税是不能扣除的)

 

1.扣除范围采用列举方式确定(没列举的不能抵扣已纳税款)

在14个税目中,除酒及酒精、高档手表、游艇、小汽车外,其余10个税目都有扣税规定(成品油中只有石脑油和润滑油可以抵扣),而且扣税只对同一税目。

即购入或委托加工该税目的已税产品,仍用于生产该税目的产品的,可以抵扣。

2.允许扣除外购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和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只是购进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作为中间产品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特别规定:

纳税人用外购的珠宝玉石生产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批发企业在计算流通环节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二)扣税计算 (例10、11)

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区别“增”)

1.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该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入库该应税消费品买

价-期末库存该应税消费品买价

2.外购从量定额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数量

 

五、消费税出口退(免)税

(一)退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简单总结

1.既免又退外贸企业直接出口/外贸企业代其它外贸企业出口

2.只免不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因未交所以不退)

3.不免不退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

(二)消费税退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1.从价定率计征的

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即按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退税

2.从量定额计征的

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即依购进货物或报关出口数量计算退税

3.复合计征的

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三)消费税退税的计算  

消费税应退税额=

从价定率计征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与增值税退税的重要区别:

消费税按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率退税(全退)。

§3—5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同“增”)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同“增”)

三、纳税地点(基本同“增”)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与消费税的主要区别与联系

1、征收范围不同

消费税只对14类货物征收。

增值税对所有的货物(除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普遍征收而且还对部分劳务征收;所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远远大于消费税

2、与价格的关系不同

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同一货物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价格是相同的,含消费税但不含增值税。

3、计算方法不同

消费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率(或销售数量×固定税额)

增值税的计算则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即

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项税-当期进项税

4、纳税环节不同

消费税在出厂、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金银首饰除外),而且只缴一次。

增值税则是流通一次缴一次,是多环节征收。

5、纳税人的划分不同

增值税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则无此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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