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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各类安全事故案例

女儿宾馆遇害、法院判宾馆失职

22岁的小魏在入住宾馆后被人杀死,小魏的父母以北京万程世都宾馆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宾馆赔偿损失近30万元。

昨天下午,宣武法院一审判决宾馆赔偿小魏父母6万元。

2004年4月15日,22岁的小魏和一名叫陈瑜的男子以及另一对男女在万程世都宾馆办理了住宿登记。

第二天,同行的男女离开宾馆。

同日,陈瑜退了客房与小魏同住。

据公诉书指控,2004年4月下旬的一天凌晨,小魏与陈瑜因琐事发生争执,陈瑜将小魏掐死并将尸体肢解后离开宾馆。

2005年4月19日,北京市高院核准陈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维持陈瑜赔偿小魏父母近30万元的判决。

陈瑜被执行死刑后,小魏的父母以万程世都宾馆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陈瑜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要求宾馆赔偿应由陈瑜赔偿的近30万元。

  法院判决。

万程世都宾馆在发现陈瑜退房后留宿于其女友小魏的客房中时,未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管理措施,在防范问题上存在过错;陈瑜出入及住宿在小魏登记的客房内数日,并在小魏尸体高度腐败后逃跑,宾馆方面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酌定判决宾馆赔偿小魏父母6万元。

相关链接。

2003年5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据宣武法院有关人员称,该案是本市首例适用该解释宣判的案例。

住宿客人在客房被打、宾馆被判担责

 

曹先生入住某宾馆不久,便被以找人为名闯入房间的三男子殴打致伤。

为此,曹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宾馆承担责任。

今天,二中院终审判决宾馆赔偿曹先生3300余元。

2004年10月1日凌晨1时许,曹先生在本市密云一饭店用餐时,与人发生纠纷。

凌晨2时左右,其与朋友回到宾馆315房间。

不久,3名男子以到房间找人为由,在未做任何登记的情况下,进入曹先生的房间,并把曹先生打伤。

餐厅物品丢失,法院宣判免责

2005年8月20日下午2时31分,顾客任小姐在朝阳区小庄麦当劳餐厅用餐时手提包丢失。

当时,手提包放在任小姐旁边的座位上,包里有手机、钱包、银行卡等价值6000多元的东西。

任小姐以该餐厅的保安没有及时发现小偷,没有尽到保护顾客财务的义务为由要求赔偿。

北京市衡卓律师事物所的吕长林律师说,类似于麦当劳这类的敞开式经营的大众化餐厅,不同于酒店包厢、茶楼雅座等场所。

这类餐厅无法限制人员的进出,是消费者还是小偷,餐厅保安人员是无法辨认的。

因此,餐厅方面除了保证食品的质量、场所的设施安全外,对顾客随身携带的物品并不负有全部看管责任。

顾客如果想在用餐期间起身、洗手、玩耍的时候确保自己的物品安全,就应该将物品随身携带或交由柜台保管。

“剐伤”顾客门没缺陷店方不赔偿

去年11月,徐老太到某酒店参加外孙女的结婚庆典,不慎被酒店设置的旋转门扇中左肩膀摔倒在地。

当日,徐老太被送往医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右股骨骨折。

徐老太为此支付医疗费及鉴定费共计万余元。

后徐老太找到该酒店,要求其赔偿自己因摔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但酒店认为,旋转门是自然转动,其速度是经专业部门鉴定合格的。

徐老太未能按照酒店的警示标志进入,故酒店对其所受的损害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连线调解人

房山区司法局肖红云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损害,享有获赔的权利。

但同时规定,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消费者正确使用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造成危害的商品和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徐老太在进入酒店时,虽被酒店的旋转门撞倒致伤,但无证据证明酒店所设置的旋转门存在严重缺陷。

因此,徐老太的要求无法律依据。

顾客若想得到赔偿 必须证明酒店的服务存在严重缺陷 否则难得到法律支持

摘自2006年3月21日法晚

私家车停放商场门前被砸 笔记本电脑被盗

本报讯 昨天下午5时许,亚运村的某商场门前连续发生两起私家车被砸事件,一车内放的笔记本电脑丢失。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此事进行调查。

事件回放 “我的车就停在商场门前,刚买了东西出来车就被砸了。

”韩先生说,昨天下午5时他的爱车左后车窗玻璃被砸碎,一台放在车座下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

在韩先生找商场交涉的同时,另一位顾客也来找商场反映自己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被砸。

现场昨晚7时许,记者来到这家商场东门外的停车场。

韩先生停车的位置在商场的东南角,韩先生指着商场东门外一个悬挂着的监视器说:

“车被砸后,让保安从监视器查看录像,可保安告诉我监视器只能看到东门以北的位置,我停车的位置是盲区。

在亚运村派出所,记者见到另一位被砸车的先生,据他回忆自己进商场买了一件大衣,出来后发现自己的爱车也被砸了。

商场说法

商场值班经理说:

“商场只提供停车位,不负责商场外停放的车辆安全。

”  

律师说法

大地律师事务所孙士江律师表示,商场提供免费停车位是商场和消费者签订的无偿保管合同。

顾客在商场门前停车属于顾客来商场消费的一部分,商场有责任保护顾客的财产安全。

食客车被砸获赔维修费

酒楼免费停车不能免除法律责任

虽然酒楼的经营项目是酒水和饭菜,但只要向客人提供了停车服务,酒楼和顾客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即使是免费停车也不能免除法律责任。

免费的停车场尚且如此,那收费停车场就更应该责无旁贷地保证车辆安全。

而车主们也应该提高警惕,否则一旦发生车辆毁损或失窃案件,受损失的还是车主自己。

酒店就餐车窗被砸

2004年4月29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为免费停车引发的赔偿纠纷,原告是车主崔新春。

2004年2月20日,崔新春带着朋友们到瑞德酒楼用餐。

按照酒楼工作人员的安排,崔新春把车停在了酒楼门前。

可等崔新春和朋友们吃完饭走出酒楼的时候,发现汽车右后侧的车窗玻璃被砸坏,车里的物品不翼而飞。

崔新春表示,丢失的物品有现金1000元,公文包一个,(价值450元)、计算器一个和单位公章及客户资料等。

因为单位公章也被小偷偷走了,所以那天崔新春没能与客户签成合同,蒙受了间接的经济损失,加上车内丢失物品和换玻璃费用,崔新春一共要求酒楼赔偿38万元。

但是瑞德酒楼不同意赔偿,理由是砸车窗的窃贼尚未落网,车内物品的价值不能只听崔新春一面之词,间接损失更是无从谈起。

上洗手间窃案发生

在法庭上,瑞德酒楼一再强调,他们是为方便顾客停车才设置的停车场,而且不收取停车费,所以酒楼对顾客的车辆没有保管义务,崔新春车内财务被盗不应该找酒楼赔偿。

北京瑞德酒楼有限公司的李贺说:

“作为酒楼来讲我们提供的是饭菜,停车场是我们的商品。

”而且瑞德酒楼还认为,事先他们已经提醒过崔新春,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但崔新春没有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继而导致这起案件的发生。

为了进一步了解案发当天的情况,法庭传唤了瑞德酒楼负责看管车辆的工作人员。

原来事发当天,酒楼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去了一趟洗手间,离开一会儿,就在这时发生窃案。

据此,原告方认为,被告瑞德酒楼对这起案件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另外,原告的代理律师闫先生还提出,不管收不收停车费,只要把汽车停放在酒楼门前,车主和酒楼之间就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而且正式因为酒楼安排了专人看管,所以他们才放心地进酒楼吃饭。

法院判决赔维修费

法院认为,崔新春作为消费者到瑞德酒楼用餐,双方已经形成餐饮服务关系。

在这起案件中酒楼工作人员的疏忽,正是造成崔新春车窗被砸、车内物品被盗事实发生的原因。

法院同时指出,由于原告崔新春始终无法出示证据证实自己车内物品损失,所以其诉讼请求不能全部得到法庭的支持。

“到底丢了什么东西?

丢了多少钱?

没法证实,只能等公安机关破案以后另行起诉。

”法官解释。

据此,延庆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判决:

判令北京瑞德酒楼有限公司赔偿崔新春更换汽车玻璃的维修款85元,崔新春的其它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免责告示不能免责

2001年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但事实上车辆损坏或丢失后,谁来赔偿,赔偿多少,仍然存在不少争议。

另外,除了收费停车场外,很多商家都向顾客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在这些免费停车场内,大多张贴着“车辆丢失、损坏概不负责”的告示牌。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但发生相关案件,停车场可以依据告示牌不赔偿车主损失吗?

北京联合大学法律系的张宝贵认为,停车场和车主之间实际是保管合同关系。

按照合同的规定,停车场有义务保证车辆不受损坏,如果停车场没有尽到法律定义务,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他建议有关部门可以指定有效力较高的部门规章或出台地方法规,对停车场加强管理,细化赔偿标准:

“什么情况下赔偿,赔多少,同时明确车主的风险责任,如果不遵守规定,后果只能自己承担。

对于“很多停车场只管保管车辆,对车内物品不负责”的说法,张宝贵认为“按照权利义务统一的原则,只要停车场明确告知车主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一旦丢失,停车场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确有贵重物品不方便携带,应该通知停车场管理人员,双方协商如何保管。

如果停车场不愿意为车主保管贵重物品,那么车主最好还是将自己的财务随身携带”。

顾客碰撞服务员烫伤人饭馆无责

本站  2006-9-159:

41:

00  作者:

本报编辑  

14

本版插图/杨仕成

法官认为 服务员不存在过错 

律师提醒 受害者应向直接责任人索要赔偿

基本案情

张小姐与朋友到饭馆吃面,吃着吃着,一盆热水洒了张小姐一身。

原来,服务员在门口端了一盆热水,这时有几个人发生争执,一名男子推搡同伴的时候,这个同伴碰到了端着开水的服务员,服务员将开水洒到了张小姐身上。

面馆老板及服务员将那名推搡同伴的顾客留在饭馆内,并协助赶来的公安干警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后来,张小姐到医院治烫伤,共花了4000余元医疗费,饭馆老板只同意适当赔偿2000元。

张小姐与饭馆老板协商不成,将其告上法庭,向其索赔全部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6000余元。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张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承办此案的高雪林法官认为,饭馆对前来消费的客人有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应限定于一定的合理范围内。

因为其他顾客发生争执、继而推搡,导致别的顾客被烫伤,饭馆的服务人员不是故意的,也不存在过失,而且顾客间发生争执这一事件不在饭馆可控制的范围内。

事发后,饭馆老板将相关责任人员留下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休闲场所密码箱 并非“保险仓库”

法制晚报:

朱继红  2006年01月09日

温泉洗浴洗丢3000元 自助寄存非保管 商家不赔 法官提醒——

近年,免费自助寄存物品广泛出现在超市、浴室等场所,由此引发的案件也日益显现。

日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认定商家对物品丢失不担责。

法官提醒,遇自助寄存时,请免存贵重物品。

针锋相对

原告赵先生:

我到温泉城消费,将3000元现金交与了温泉城,温泉城有义务保证我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被告温泉城:

自助寄存柜上标有操作步骤,并写明贵重物品不得寄存。

我们已尽到说明、管理等义务。

案情重演

数月前,赵先生使用温泉城设置的免费自助寄存柜存放了物品。

但当他取物时,发现3000元现金丢失。

赵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居中裁判

被告的理由成立,法院判决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赵先生的理由是基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

但赵先生忽略了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即寄存人必须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

自助寄存,赵先生无偿使用自助柜,温泉城不知其中物品,不能控制、占有。

所以,不能认定物品交与了温泉城,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赵先生不能以此索赔。

顾客用餐后拒不付款,酒店是否能将其滞留?

案例

赵某在所开的酒店用餐后,称忘了带钱明天再付。

因我们不认识他,遂让保安将其滞留。

同时,我们还报了警,但派出所要我们协商处理。

一个小时后,赵某朋友送来了钱,我们才放行。

但是赵某却认为我们是服务业,无权限制其人身自由,要我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请问,我们将其滞留对吗?

律师答疑:

你们的行为属自力救济,虽限制了赵某的人参自由,但应当免责。

自力救济是指为保护自己的财产或自由加以拘束或采取其他的措施,而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许可的行为。

本案中,一方面你们是在保护自身权利且情况紧急。

赵某在用餐之后,既有付费的义务。

由于双方未约定赊欠,加之你们不认识赵某,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势必导致自身权利无从实现或难以实现,且你们已经请求公力救助,但派出所仅要求双方协商解决;另一方面,由于赵某不能支付且不能提供身份证明,又无其他财产抵扣,将其滞留是你们当时所能采取的法定方式。

表面上看,你们是侵犯了赵某的人身自由,但你们是对赵某违反义务的自助,且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

即仅仅是滞留,在付款之前不让他离开酒店,并没有对赵某实施打、骂、关押、捆绑、侮辱,也就是说正好能够制止赵某想一走了之这一侵害行为。

施工未系安全带摔伤单位照样得负责

    我受公司指派为用户安空调,当时因为安全带太短,所以没有将其固定,施工时我从五楼摔下,造成多处骨折。

公司说是因为我自身的过错才导致了事情的发生,所以只支付了抢救费。

请问:

公司应向我赔偿伤残补助金、护理费、鉴定费等费用吗?

李林法官:

鉴于雇主对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所受的伤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在雇主或企业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对工人确实造成人身伤害,雇主或企业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你在安装空调时虽存在过失,但不能据此免除你公司的赔偿责任。

你要求公司对你进行的相关赔偿,只要于法有据,法院会予以支持。

存车处“看”丢摩托车被判全额赔车款

陈某与朋友到某饭店就餐,将摩托车存放在由某停车管理公司管理的该饭店前的存车处内。

看管车辆的是该停车管理公司的员工杨某,他为陈某开具了停车收费发票。

陈某吃完饭后发现该摩托车被盗,就到附近的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已立案。

因与停车管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陈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车款3万元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

该停车管理公司则称,停车收费收的只是占地使用费,因此没有保管义务,所以不同意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承办此案的法官陈慧说,陈某将自己的摩托车存放在存车处内,并交付了停车费用,存车处也出具了停车收费发票,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停车管理公司对陈某购买摩托车的收据不予认可、对价格提出质疑,但未提供证据反驳陈某

醉酒后果自己担索赔因此打五折

本站  2007-3-138:

51:

00  作者:

冯霞  

10

  

据青岛早报报道,2006年夏天,50岁的尹某应邀到一家酒店参加同事的婚礼。

当天下午3时许,尹某因醉酒在酒店二楼大厅的沙发上昏睡。

晚11时许,酒店保安发现尹某昏迷不醒,便拨打120报警,医生检查后证实尹某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尹某是因为呕吐时有几片腰花卡在喉咙处,导致窒息而死。

后来,尹某的家人找到酒店,双方就赔偿没有达成一致。

日前,尹某的家人把酒店和一对新人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2万余元。

各方观点

酒店管理有疏漏应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客人用餐后在酒店的大厅长时间滞留,本应引起酒店服务人员的注意,但尹某从下午3时许一直“昏睡”到晚上11时,服务人员在长达8个小时的时间里都没有发现尹某有异常,这足以说明酒店有过错。

由于酒店方面在管理中存在疏漏,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新人作为组织者未尽义务难免责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安心认为,在此事件中,新郎新娘也有一定的责任。

新郎新娘作为婚宴的组织者,有义务保障前来参加婚宴的宾客的安全。

现在,前来参加婚宴的尹某发生意外,表明新郎新娘未尽到义务,故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东城法院敖文燕法官认为,本事件中,尹某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为,尹某本人对自己的酒量及身体状况是最清楚的,而且年已50岁的他,对于过量饮酒的后果应该是非常明白的。

除非是他人强行灌酒造成尹某过量饮酒,否则,其本人对醉酒的后果是要承担主要责任的。

至于责任分担,王安心认为,尹某本人至少应承担50%,其余的50%可根据具体情况,由酒店及新郎新娘根据过错程度分别承担。

文/冯霞

称玉石在酒店失窃客人起诉索赔被驳

本报讯(通讯员范静记者王巍)自称有价值2万余元的玉石寄存在酒店,在退房时却丢失。

为此,刘先生将众晶鑫酒店诉至法院索赔。

记者今天获悉,海淀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称,2006年9月14日,自己住进了众晶鑫酒店。

经酒店工作人员提示,他将自己花22000元购买的6块玉石存放在贵重物品存放处。

但当他退房时,却发现玉石已经丢失。

  因酒店迟迟不给赔偿,刘先生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2000元的玉石,及因处理此事的往返车费2000元、住宿费1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酒店提出过声明,并由酒店验收或封存,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先生向酒店寄存的手提包中有6块玉石,因此索赔没有依据。

吃饭停车餐馆前丢车店方赔不赔

本站  2006-8-110:

10:

00  作者:

本报编辑 

    我在一家餐馆就餐前,将两轮摩托车停放在餐馆门前,并向餐馆的保安再三交代,请求看管好,保安当即承诺看管。

就餐后,我发现车辆丢失,就向派出所报了案。

    餐馆称,门前就是人行道,没有停车场,没有专门的保安看车,只有一般的工作人员引导顾客就餐,所以不同意给予赔偿。

    请问:

我能以餐馆未能尽到保管义务为由,要求赔偿我丢摩托车的损失4000元吗?

    朝阳法院雷恩强法官:

你将摩托车停放在餐馆门前的人行道上,但餐馆门前并非专门的停车场,无专门的停车管理人员,餐馆也未向你另行收取停车管理费用,所以餐馆向你提供的只是餐饮服务,并无保管车辆的责任。

    你称在停放摩托车时,嘱托工作人员看管,工作人员也承诺看管,你若不能举证证明你所说的事实,你要求餐馆赔偿摩托车损失就没有依据。

停车不收钱车被盗也得负责

本站  2007-6-189:

27:

00  作者:

郝鹏飞  

     张某开车到某商场购物,将车停到商场所属的地下免费停车场。

当张某购物完毕从商场出来取车时,却发现车已不翼而飞!

张某当即打110报警。

后张某又多次找商场要求赔偿均被拒绝。

日前,张某将商场起诉至平谷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最终,平谷法院判决商场赔偿张某11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张某将车辆停放后,即与商场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须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管人商场未按规定登记,也未发放停车凭证,在张某的车驶离停车场时也未履行凭停车凭证才予放行的义务,致使车辆被他人开走,所以,商场对车辆丢失存在重大过失,即使是无偿保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四星饭店旋转门卡死三龄童(组图)

2007-06-1611:

28:

11 来源:

京华时报

 6月14日晚,北京永兴花园饭店发生惨剧。

一个三岁半男童不幸被卷进饭店旋转门,头部严重受伤,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在父亲怀里。

目前,永兴饭店正与家属商谈处理事宜,其间过度悲痛的家长昏倒在饭店门前。

北京永兴花园饭店是海淀区一家豪华四星级酒店,饭店位于定慧桥东侧附近。

昨天凌晨零时许,记者在现场看见警方正在肇事的自动旋转门前勘察。

一个神情悲痛的中年男子站在一旁落泪,突然间昏厥倒地。

他是死亡男童的父亲许先生,悲伤过度的妻子此前已被亲属送回家。

许先生被陪同的亲友掐人中唤醒后,搀扶进车里,瘫软在后座。

他无法接受,在永兴饭店的一顿晚饭竟成了与孩子最后的晚餐。

父亲怀抱垂危儿子6月14日下午5时许,夫妇俩带着三岁半的儿子到永兴花园饭店吃饭。

7时多,一家三口用完餐准备离开时发生意外。

“当时旋转门不知怎么回事,转得特别快。

”许先生说,走在前面的孩子突然被飞转的大门一下子卷住。

夫妇俩被吓傻了,孩子被卡在门的右侧,恰恰卡住头部。

孩子的姑姑说,事发时门内侧进入处并无保安看护。

“救出孩子以后我什么也顾不上,赶紧抱着他坐车去医院。

”许先生说,但是刚刚开到饭店前的红绿灯时,孩子已经不行了,耳朵和嘴巴里涌出鲜血,眼球凸出。

他们赶到空军总医院后,医生进行了40分钟左右的抢救,终究没能挽回孩子的性命。

直到昨天凌晨1时记者离开时,许先生的亲属仍在永兴花园饭店,与饭店负责人商谈。

饭店拒绝透露生产商。

昨天下午,记者再次来到永兴花园饭店时,这扇旋转门已经停用,门前搁着“正在维修”的告示牌。

据了解,旋转门的生产厂家已于昨天上午前来检查。

饭店的一名保安说,这种自动旋转门在有人靠近时,会接受感应而停止转动,可能小孩个头太小,导致没有产生有效感应。

饭店方则拒绝记者进店采访,也没有透露旋转门的生产厂商。

记者留下联系方式,但直至昨晚发稿时,仍未接到饭店方面的回复。

删改菜品流水账收银员侵吞餐费

本站  2007-7-1911:

31:

00  作者:

本报编辑  

利用工作便利,某酒楼收银员方某和刘某合谋,通过删改流水账中的菜品数量及种类,侵吞餐费2万余元。

今天记者获悉,两人已被西城警方刑事拘留。

     由于酒楼使用电子点菜器点菜,客人所点菜品及数量等信息都保存在方某和刘某掌管的电脑里。

于是二人商定:

删改流水账中的菜品数量和种类,如果点了8个菜,就改成6个;如果点的是龙虾,就改成基围虾……通过这种方式,短短两个月内,两人私吞了其中的差价2万余元。

容留未婚男女同居出刑案宾馆要担责

本站  2007-8-109:

19:

00  作者:

小彤  

15

    17岁的莉莉在某宾馆开了一个房间,与男朋友李某共同居住。

一天,二人因琐事争吵,李某将莉莉捆绑,并将她的手机和钱包拿走后将房门反锁外出。

两天后,宾馆服务员才发现莉莉。

后李某被抓。

莉莉能要求宾馆赔偿吗?

     史光辉律师:

宾馆容留二人同室住宿,违反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管理和防范上存在过错。

宾馆在事发两天之后才发现莉莉被捆绑,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婚礼搅了饭店生意新人赔

本站  2007-9-299:

16:

00  作者:

本报编辑  

     新人在饭店举行婚礼时,喷射的彩带被大风刮到高压线上,造成停电事故。

为此,饭店不仅掏了2.6万元的抢修费,还被迫退掉了3桌预订的晚餐。

为追讨损失,饭店起诉了新郎张某,要求其赔偿抢修费2.6万元、经营损失5000元。

     对此张某却认为,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应由供电设施的所有人承担责任,主张权利的应是电力设施的所有人,因此饭店没有资格起诉。

另外,短路的发生不是由其本人造成的,且短路后一个小时,饭店就用上了备用电,故不存在什么经营损失。

据此,张某拒绝赔偿。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抢修直至当晚8时才完成。

庭审中,刘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实由于停电无法做饭,当晚6时饭店退掉了他预订的3桌晚餐,退其预收的餐费1.5万元。

饭店称,按餐费的30%计算,当晚饭店至少损失利润5000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赔偿饭店抢修费及经济损失共2.2万元。

法官析案

     黄岚法官: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由于过错分割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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