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1320-2016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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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G09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准 DB11/T1320—2016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safetyinspectionofelectrical

installationsinhazardousareas

2016-04-27发布 2016-11-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1320—2016

目 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要求 2

5企业定期检查 2

6第三方检测 3

7检测仪器和检测方法 9

附录A(资料性附录)工作程序和所需的文件资料 11

附录B(资料性附录)检测报告格式 13

附录C(资料性附录)检查检测工具和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要求 15

I

DB11/T1320—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中瑞环泰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

草人:

靳江红、汪彤、蔡馨、徐亚博、赵明、朱佐刚、王晓冬、宋媛媛、李永江、李静。

II

DB11/T1320—2016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的基本要求、企业定期检查、第三方检测、检测仪器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场所:

——矿井井下;

——炸药的制造和加工场所;

——医疗室;

——陆、空、海交通运输工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476.2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

选型和安装

GB/T 17949.1 接地系统的土壤电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电位测量导则 第1部分:

规测量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AQ 3009—2007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DL/T 664 带电设备红外诊断应用

规范SH 3097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 5025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危险场所 hazardousarea

爆炸性环境出现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

措施的区域。

注:

改写GB3836.14—2014,定义3.3。

3.2

电气防爆安全检测 safetyinspectionofelectricalinstallations

1

DB11/T1320—2016

为了确认危险场所中电气装置在运行状态下防爆性能的安全可靠性,对电气装置进行不拆卸或局部拆卸并辅以一些措施的检测活动。

3.3

定期检查 regularcheck

企业或第三方对处于危险场所中在役的电气设备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的例行检查。

3.4

初始检测 initialinspection

对处于危险场所中的电气装置在投入运行前进行的第三方检测。

注:

该检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中投入运行前的电气设备。

3.5

定期检测 periodicinspection

对处于危险场所中在役的电气设备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的例行第三方检

测。

4 基本要求

4.1电气防爆安全检测分为企业定期检查和第三方检测。

第三方检测包括初始检测和定期检测。

初始检测采用全面检测的方式。

定期检测应在一个检测周期内实现全面检测。

4.2企业定期检查的周期不超过1年。

对于固定安装于危险场所的在役防爆电气设备,第三方定期检测周期不超过3年;对于危险场所使用的移动式防爆电气设备,第三方定期检测周期不超过1年

4.3企业定期检查的人员应经过国家认可的防爆电气相关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具有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第三方检测人员应取得国家认可的防爆电气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4.4检查检测人员进入危险场所前,委托检测方应落实保障检查检测人员和设备安全的防护措施。

检查检测人员应穿戴好防静电服、防静电鞋和防静电帽以及委托检测方规定的其他相应的个体防护4.用5品,进入应危进险行场人所体,静检电查消检除测相人关员操应作遵,守并委应托进检行测检方测的环规境章安制全度确及认以。

下作业安全规定

b)a)不应不穿应脱携防带静火电种服、、非防防静爆电电鞋子和设防备静;电帽;

c)不应吸烟,不应穿化纤服装,不应穿钉子鞋;

d)不应随意敲打金属物;

e)应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检测仪器和防爆工具;f) 现

场检查和测试工作应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一起工作。

4.6 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电气防爆安全检测的工作程序及所需的文件资料参见附录A,宜出具检测意见,并形成报告,参见附录B。

5企业定期检查

5.1位于危险场所内的变、配电所和控制室应为正压通风室,室内设有的报警装置应完好有效,室内压力的指示和气源风机的开停均应正常有效。

2

DB11/T1320—2016

5.2防爆电气设备结构应无修改。

5.3防爆电气设备外壳应完整,无裂缝、损伤

5.4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标识应清楚完好。

5.5定期对防爆电气设备、电缆和运动机械的表面温度和环境温度进行测量并记录

5.6定期对危险场所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进行测试并记录。

5.7定期对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路的绝缘电阻进行检测并记录

5.8定期检查接地装置,保证其完好有效。

5.9防爆电气设备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并具有防爆工程安装质量控制记录和安装质量合格结论报告

5.10防爆电气设备的维修应予以记录并保存。

记录信息应包括:

维修内容、维修方法、维修人员和维修日期。

6第三方检测

6.1变配电系

6.1.1 局部位于危险场所内的变、配电所,其位于危险场所内的部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不设门而采用密闭非燃烧的实体墙;

b) 当需要设窗时,应采用不可开启、防火的密闭窗。

6.1.2 详见5.1的要求。

6.2 防爆电气设备

6.2.1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选型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AQ 3009的规定。

6.2.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选型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GB 12476.2的

规定。

6.2.3 防爆型式检查

6.2.3.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的一般检查项目,按照各自防爆型式的不同,分别见AQ3009—2007表10~表16中规定的一般检查项目。

6.2.3.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所用电气设备的一般检查项目见AQ3009—2007表17中规定的一般检查项目。

6.2.4运行温度检测

6.2.4.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运行中的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所处的危险场所中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引燃温度,且应满足该电气设备的允许温升。

6.2.4.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运行中的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GB 12476.2中规定的温度极限。

6.3电气线路

6.3.1 一般

规6.定3.1.1 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路径,应符合设计规定。

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DB11/T1320—2016

a)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可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宜在较高处敷设或直接埋地;架空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桥架;电缆沟敷设时沟内应充砂,并宜设置排水措施;

2)电气线路宜在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墙外敷设;3)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电缆应沿粉尘不易堆积并且易于清除的位置敷设;4) 当电气线路沿输送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栈桥敷设时,管道内的易燃物质比空气重

时,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管道的上方;管道内的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应敷设

b)在敷管设电道气的线正路下的方沟的道两、侧电。

缆桥架或导管,所穿越的不同爆炸危险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

c)在爆采炸用危非险燃场性所材料1严区密内堵电塞缆;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在2区、20区、21区内不应有中间接头;d) 在架空、桥架敷设时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

采用能防止机械损伤的桥架敷设时,塑料

护套电缆可采用非铠装电缆。

在不存在鼠、虫等损害的危险场所2区、22区电缆沟内敷设的

e) 移动电器的配线应采用电缆配线,并应设有防电缆拔脱装置。

电缆,可采用非铠装电缆;

6.3.1.2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当不能避开

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6.3.1.3爆炸危险场所内采用的低压电缆和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应高于线路的工作电压,且不应低于500V,绝缘导线应敷设于钢管内。

电气工作中性线绝缘层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同,

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敷设。

6.3.1.4电气线路使用的接线盒、分线盒、活接头、隔离密封件等连接件的选型,应符合6.2.1

和6.2.2的规定。

6.3.1.5当电缆或导线的终端连接时,电缆内部的导线如果为绞线,其终端应采用定型端子或接线鼻子进行连接。

铝芯绝缘导线或电缆的连接与封端应采用压接、熔接或钎焊,当与设备(照明灯具除

外)连接时,应采用铜-铝过渡接头。

6.3.1.6架空线路不应跨越爆炸危险场所;架空线路与爆炸危险场所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

高度的1.5倍。

6.3.1.7危险场所的配线方式应按表1选定。

表1 危险场所配线方式

配线方式

0

危险场所

2 20

区 区

电缆工程

高压电缆

×

×

1

21

○×

×

○○

22

○○

注:

表中符号“○”表示适用、“△”表示慎用、“×”

×

表示不适用。

×

6.3.2电缆线路

6.3.2.1爆炸危险场所除本质安全电路外,采用的电缆型号规格及芯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的规定。

4

表2 爆炸危险场所电缆配线的最小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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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

照明

控制

电力

1区、20区、21区

2.5

2.5

1.0

重型

2区、22区

1.5

1.5

1.0

中型

爆炸危险场所

电缆明敷或在沟内敷设时铜芯的最小截面

mm2

移动电缆

6.3.2.2电缆线路在危险场所内,应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

6.3.2.3 电缆线路穿过不同爆炸危险区域或界壁时,应采取下列隔离密封措施:

a) 在两级区域交界处的电缆沟内,应采取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设防火隔墙;b) 电缆通过与相邻区域共用的隔墙、楼板、地面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加以保护,留下的孔洞,应堵塞严密;

c) 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再填塞密封胶泥。

6.3.2.4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的进线口,引入电缆后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电缆外护套应穿过弹性密封圈或密封填料时,应被弹性密封圈挤紧或被密封填料封固;b) 外径等于或大于20mm的电缆应在电缆被拧紧或封固后,再拧紧固定电缆的螺栓;c)电缆引入装1)置或装设置备内进的线弹口性的密密封封圈,的应一符个合孔下,列应规密定封:

一根电缆;

2)被密封的电缆断面,应近似圆形;

3)弹性密封圈及金属垫,应与电缆的外径匹配,其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允许差值为±1

mm;4) 弹性密封圈压紧后,应能将电缆沿圆周均匀地被挤紧。

d) 有电缆头腔或密封盒的电气设备进线口,电缆引入后应浇灌固化的密封填料;e) 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应选用与电缆外径相适应的引入装置,当选用的电气设备的引入装置

与电缆的外径不相适应时,应采用过渡接线方式,电缆与过渡线应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内

连接。

不应使用绝缘电线接入装置。

6.3.2.5电缆配线引入防爆电动机需挠性连接时,可采用挠性连接管,其与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之

间,应按防爆要求加以配合,不同的使用环境条件应采用不同材质的挠性连接管。

6.3.2.6电缆采用金属密封环式引入时,贯通引入装置的电缆表面,应清洁干燥;对涂有防腐层,应清除干净后再敷设。

6.3.2.7在室外和易进水的地方,与设备引入装置相连接的电缆保护管的管口,应严密封

堵。

6.3.3钢管配线

6.3.3.1配线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6.3.3.2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应采

用套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采用

跨线连接,并应保证良好的电气通路,不应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他油漆;b)

在气体爆炸危险场所1区或2区与隔爆型设备连接时,螺纹连接处应有锁紧螺母;c) 外露

d) 除本质安全电路外,电压为1000V及以下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丝扣不应大于3扣;

5

DB11/T1320—2016

表3 爆炸危险场所内电压为1000V及以下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

电力

照明

控制

1区、20区、21区

2.5

2.5

2.5

2区、22区

2.5

1.5

1.5

爆炸危险场所

钢管配线用绝缘导线铜芯的最小截面

mm2

管子连接要求

电力

钢管螺纹旋合不应少于5扣钢管螺纹

不旋应合少于5扣

6.3.3.3电气管路之间不应采用倒扣连接;当连接有困难时,应采用防爆活接头,其接合面应密贴。

6.3.3.4 在爆炸危险场所1区、2区、20区、21区和22区的钢管配线,应做好隔离密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气设备无密封装置的进线口应装设隔离密封件;b) 正常运行时,所有点燃源外壳的

450mm范围内应做隔离密封;c)管路通过与其他任何场所相邻的隔墙时,应在隔墙的任一侧装设横向式隔离密封件;d)管路通过楼板或地面引入其它场所时,均应在楼板或地面的上方装设纵向式密封件;e)管径为50mm及以上的管路在距引入的接线箱450mm以内及每距15

m处,应装设隔离密封件;f) 相邻的爆炸危险场所之间以及爆炸危险场所与相邻的其他危险场所或非危险场所之间应进行

g)易积隔结离冷密凝封水;的管路,应在其垂直段的下方装设排水式隔离密封件,排水口应置于下方;

h)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或分线用;

i)管路通过墙、楼板或地面时,密封件与墙面、楼板或地面的距离不应超过300mm,且此

段管

j)密封路件中内不应应填有充接水头凝,性并粉应剂将密孔封洞填堵料塞,严其密表;面应无龟裂。

排水式隔离密封件填充后的表面应光

6.3.3.5滑钢,管并配可线自应行在排下水列。

各处装设防爆挠性连接管:

b)a)钢管电与机电的气进设线备口直;接连接有困难处;

c)管路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处。

6.3.3.6防爆挠性连接管应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b)a)弯曲在半不径同不的应使小用于环管境外条径件的下,5应倍采。

用相应材质的挠性连接管;

6.3.3.7电气设备、接线盒和端子箱上多余的孔,应采用金属丝堵堵塞严密。

当孔内垫有弹性密封圈时,则弹性密封圈的外侧应设钢质封堵件,其厚度不应小于2mm,钢质封堵件应经压盘或螺母压紧。

6.3.3.8 钢管配线在可能凝结冷凝水的地方,管线上应装设排除冷凝水的密封接头。

6.3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及其关联电气设备的线路

6.3.4.1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配线工程中的导线、钢管、电缆的型号、规格,以及配线方式、

线路走向和标高、与其关联电气设备的连接线等,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有关要求。

6.3.4.2本质安全电路关联电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6

DB11/T1320—2016

a)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不应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本质安全电路或关联电路,不应与

b)两个其及他以电上路的共本用质同安一全电电缆路或,钢除管电;缆线芯分别屏蔽或采用屏蔽导线者外,不应共用同一电缆或

c)配电钢盘管内;本质安全电路与关联电路或其他电路的端子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50mm;当间距不

满足要求时,应采用高于端子的绝缘隔板或接地的金属隔板隔离;本质安全电路、关联电路的端子排应采用绝缘的防护罩;本质安全电路、关联电路、其他电路的盘内配线,应分开束扎、

d)所有需要隔离密封的地方,应按规定进行隔离密封;

e固)定本;质安全电路及关联电路配电中的电缆、钢管、端子板,均应有蓝色标志;f) 本质安全

电路本身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不应接地。

电缆屏蔽层,应在非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一点接地;

g) 本质安全电路与关联电路采用非铠装和无屏蔽层的电缆时,应采用镀锌钢管加以保护。

6.3.4.3在非爆炸危险场所中与爆炸危险场所有直接连接的本质安全电路及关联电路应符合

6.3.4.2的规定。

6.4 接地

6.4.1 防雷接地

具有合法的防雷接地电阻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接地电阻检测数据应为合格。

6.4.2 保护接地

6.4.2.1在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包括移动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设备、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6.4.2.2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各处,在危险场所内仍应进行接地:

b)a)在干在燥不环良境导,电交地流面额处定,电交压流为额定12电7压V为及以38下0,V直及流以电下压和为直流11额0定V电及压以为下的44电0气V设及备以正下常的不电

气设备带电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c)安装的在金已属接外地壳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6.4.2.3在危险场所1区、20区、21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以及2区、22区内除照明灯具

外的其他电气设备,应增加专用的接地线;该专用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同的绝缘水平。

在危险场所2区、22区内的照明灯具及21区、22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应利用输送爆炸危险物质的管线作为接地线

6.4.2.4在危险场所中,接地干线(网)应在不同方向与接地体相连,连接处不应少于两处。

在腐蚀环境下的连接处不应少于三处。

接地装置由多个分接地装置部分组成时,应设置检测断接卡。

6.4.2.5危险场所中的接地干线通过与其他环境共用的隔墙或楼板时,应采用钢管保护,并按规定6.做4.2好.隔6离密电封气。

设备及灯具的专用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干线(网)相连接,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不应作为保护接地线用。

6.4.2.7危险场所内的电气设备与接地干线相连的接地线宜使用多股软绞线,其铜线最小截面不

应小于4mm2,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装设保护管。

7

DB11/T1320—2016

6.4.2.8铠装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时,其接地线应与设备内接地螺栓连接;钢带及金属外壳应与设备外接地螺栓连接。

6.4.2.9危险场所内接地或接零用螺栓应有防松装置;接地线的接地端子及上述紧固件,均应涂

电力复合脂。

6.4.2.10保护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6.4.3防静电接地

6.4.3.1引入爆炸危险场所的金属管道、配线的钢管、电缆的铠装及金属外壳,均应在危险场所的进口处接地。

6.4.3.2生产、贮存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贮罐、管道、机组和利用空

气干燥、掺合、输送易产生静电的粉状、粒状的可燃固体物料的设备、管道以及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其防静电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设备、机组、贮罐、管道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除并列管道

b)防静不电应接互地相线串的连安接装地,;应与设备、机组、贮罐等固定接地端子或螺栓连接,连接螺栓不应小于

M10,并应有防松装置和涂以电力复合脂。

当采用焊接端子连接时,不应降低和损伤管道强度;c) 易燃或可燃液体的浮动式贮罐,在无防雷接地时,其罐顶与罐体之间应采用铜软线作

不d)少于钢两筋混凝土的贮罐或贮槽,沿其内壁敷设的防静电接地导体,应与引入的金属管道及电缆的

铠 处跨接,其截面不应小于25mm2,且其浮动式电气测量装置的电缆,应在引入贮罐处将

铠e)装、非金装金属、属的金外管属壳道外可(壳靠非连地导接与电,罐的并体)应连、引接设至;备罐等、,槽其的外壁上与缠接绕地的体金连属接丝;网、金属带等,应紧贴其表面均

f)可燃匀粉地尘缠的绕袋,式并集应尘可设靠备地,接织地入;袋体的金属丝的接地端子应接地;

g)皮带传动的机组及其皮带的防静电接地刷、防护罩,均应接地;

h)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只作防静电

i)当每接对地法装兰置或,螺每纹一接处头接间地电体阻的值接大地于电阻0.0不3应Ω大时于,1应0设0Ω导;线跨接。

j)当危险场所内的非金属构架上平行安装的金属管道相互之间的净距离小于100mm时,宜

每隔

20 m用金属线跨接;金属管道相互交叉的净距离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

k)容量为50m3及以上的贮罐,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且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6.4.并3.应3在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场所中的设施、设备、管道、储运工具、人体等的防静电接地,除

应符合6.4.3.1和6.4.3.2的规定外,还应符合SH3097中有关防静电接地的规定。

6.4.3.4

罐体底部周围对称与接地体连接,接地体应连接成环行的闭合回路。

汽车加油加气站危险场所中的设施、设备、管道、装置等的防静电接地,除应符合6.4.3.1和

6.4.3.2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50156中有关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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