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的性质与供求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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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习惯认为新古典经济学是建立在“零交易成本”的隐含假设基础上的,新制度经济学的进步在于将交易中的中间资源投入纳入经济分析,建立了“正交易成本”的分析框架。

事实上,这种认识有进一步深化的必要。

我们说,经济学是研究资源配置的学科,所谓“成本”,其实就是特定经济行为中被配置或将被配置的资源量,所谓“收益”(或“效用”),也就是完成特定配置过程所达到或将要达到的结果。

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古典经济学建立的价格体系,它只分析了直接参与交易的那部分资源的配置问题,而将保证交易过程完成的中间资源的配置问题忽略了,这种“成本—收益”计算就不是基于全要素运行的过程与结果,进一步地,计算在内的要素其成本和收益可能不相对应,那么,理论分析得出的配置结果,就不能真正反映现实交易过程的资源配置状况,这种配置理论就与现实的配置规律不相符合。

新制度经济学正是认识到了被主流经济学所忽视的那部分资源的运动,把资源配置的理论建立在完全成本的起始点上,于是,企业、政府、国家等经济组织问题和契约、法律规范等制度问题以及意识形态问题等,都成为经济学分析的具体对象,为人们打开了主流经济理论中的一个个“暗箱”,提高了经济理论的现实感和解释力。

然而,遗憾的是,新制度经济学并没有把中间资源及其效用纳入主流的价格体系,而是从交易赖以进行的法律规范来分析交易成本的存在性问题,认为中间资源是经济运行过程的资源损耗,这样,就掩盖了中间资源的定价即配置结果问题,从完全成本的起始点上归结到了与主流经济学相同的“收益”结果,造成对资源“成本—收益”计算的扭曲。

正因为在配置结果中忽略了中间资源的收益,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体系大都以交易成本为前提,通过建立交易成本的均衡模型而不是建立中间资源收益的均衡模型来讨论一切经济组织及制度的存在与作用问题,由于存在这样的理论局限,新制度经济学只能遵循规范逻辑,那么,产生多种互相分歧的分析体系,而不是形成比较统一的分析体系就理所当然了。

新制度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的这种传承来自于对契约的相同定义。

尽管对契约的分析框架不同,古典、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契约是经济运行既定的因素,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可以自发的、有效的配置资源,而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契约是制度、组织形成及变迁问题的核心,从而也是决定资源配置的关键因素,但是,两种经济分析体系对契约的定义基本上是等同的,都是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定义了经济学的契约概念,认为契约就是交易主体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的合同文件(明确的和隐含的),只不过新古典经济学更注重这种合同文件对价格体系的法律效果,而后者更注重合同的实施过程,认为交易就是建立、持续、完成一种法律的(制度的)契约关系,于是,与交易成本对应的契约关系成为经济分析的核心。

在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由于理论假设是从交易的法律规范关系而不是从实证的角度定义契约,交易成本就因为一种规范关系而存在,却没有客观的承载对象,于是被归结为交易过程的资源损耗,正由于这个原因,我们不知道交易成本和交易中的契约到底是什么,最少,到目前尚不能够形成一个统一的交易成本概念,至于市场契约和企业契约的实证意义是什么还是理论的空白;

与这种契约的效用相对应,经济人的交易行为被认为是在交易权利,契约成为主体权利的反映者而不是权利本身,也就掩盖了契约的定价问题,如果说,市场契约的定价是隐含在交易价格之内的话,而企业、政府等序贯运行的组织契约必然存在独立定价的必要,从权利角度建立的定价体系其局限性显而易见。

笔者以为,现代经济学趋同的方向应该是,建立资源配置的完全要素的定价系统。

建立这个系统,其实就是在新古典价格体系基础上纳入中间资源的定价体系。

如前所述,中间资源配置的起点是交易成本,其定价体系的关键,就是实证的定义一个中间资源配置结果的承载者,本文将契约定义为这样的客体,通过确立“交易成本—契约”的配置关系,建构了中间资源定价的逻辑基础。

本文的主要任务有二:

一是定义契约的概念,认为契约就是中间资源配置的结果;

二是进一步对契约的两种主要形态市场契约、企业契约予以定义、计价和供求分析。

二、契约产品:

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

既然交易成本是必然的,契约是交易不可或缺的,我们为什么不能将契约看作是进行交易的必要产品呢?

交易成本不就是生产契约产品的成本吗?

这就形成框架依赖的第一个基本假设:

契约是人们生产的一种产品,是人们为既有资源的交易而生产的、在交易过程中发挥服务、规范、监督、支配等效用的产品。

用实证的、产品的概念分析契约,它就不再是交易的规范符号,而是客观的交易要素,很显然,对于特定交易的各方主体而言,交易要素不仅仅是那些可见的合意的产品,即使存在一个裁决契约纠纷的第三者也是不充分的,还必须生产一个有效的契约产品。

社会经济的运行,一方面是人们配置一定的资源生产出供人们生产、消费的多种实物产品(简称物品,下同),另一方面,人们同样要花大量的成本生产出供人们交易的契约产品,在看到由物品构成的真实世界的同时,必须看到一个由契约构成的世界,这个契约世界并不是物品世界的附属,而是全面影响物品运行的客观存在,尤其是在一个由庞大的交易网络联系的经济社会里,契约世界的作用更加显著。

是契约产品的诞生,使得人们走出了自产自消的经济社会,而可以互通有无,从而内生了经济分工,以发挥经济主体的技术特长、资源优势、环境特色,交换由此扩大,社会经济以此增长。

与此同时,经济分工进一步深化,人们对物品的生产就会越来越专业化,对一定主体来说,他可能要生产许多契约来满足自己的各种交易需要,但是,他必须对自己所从事专业的相关契约的生产具有专业能力,那么,宏观地说,就保证了每一种契约的生产都有专业人才参加,这样,从知识积累、信息获取与加工、谈判技巧等诸方面压缩契约生产成本,以生产出更多数量、更高质量、结构更加复杂的契约,相应地,契约生产也走上专业化增长道路。

物品和契约产品共同构成一个广泛分工的经济社会。

新制度经济学以交易成本概念为发端,逐步发展出三个有影响的领域,第一个领域是交易成本及产权理论。

交易成本最小化概念只能静态地揭示同种物品交易中的契约生产状况,而在不同物品、不同类型及动态的交易之间,交易成本最小化是无法通约的,换句话说,交易成本最小化只是交易发生的必要条件,其充分条件是要具备适宜特定交易的契约产品。

提出契约产品概念,是为交易成本定义一个客观的成本负担对象,将交易成本纳入一个生产性的分析框架,以明确界定各种交易的中间资源投入的标准问题,即对特定契约来说,哪些成本或怎样的成本水平是合理的,哪些成本或怎样的成本水平超出成本标准,并进一步分析契约成本的均衡过程。

至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合理的交易成本不是经济过程的损耗或浪费,也不是经济运行的摩擦力,而是人们生产契约的必要的成本支出,跟任何物品的必要成本一样是合理的,只有那些超出一定标准的成本才是无谓的损耗,超过必要成本水平的契约是低效的、无竞争力的契约,相应地,节约成本又受到契约效用的制约,交易过程要求契约必须具备相当的质量,这同时又要求较高的成本支出,于是,经济人在契约成本与效用的选择中寻求局部均衡。

当然,契约生产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制度变迁也就是寻求节约契约成本、扩大契约产量、提高契约档次的动态过程。

进一步地,不同交易要求生产出不同的契约产品,不同契约的成本水平就不一样,如同不同的物品具有不同的成本一样,一般而言,容易完成的、比较普遍的、诞生历史时期较长的交易,其契约成本水平低,而那些复杂的、不常见的、开展时期较短的交易,其契约成本水平要高。

第二个领域是现代契约理论。

由于“交易”是一个抽象概念,交易关系也就表现为同质性,从交易关系角度定义契约,契约就如同一个交易符号只存在外在形态方面的差异,而不具有本质的可分辨性,那么,通过寻求契约外在的差异(如契约期限长短、完备程度及交易品的市场性状等)来区分市场契约与组织契约的异质性就是不充分的。

进一步地,人们指出,现代契约理论的最重要的不足是不能对企业契约进行严格的定义(杨小凯,2003),不唯如此,目前所认可的市场契约的定义,事实上是契约的法律关系和市场规范行为的结合体,仍然不能叫做是实证的经济学定义,其根本的局限在于,契约资源只参与和形成被交易物品的配置过程和结果,在这个过程里,契约的效用被指向法律制度所规范的效果,而契约本身的、经济意义上的、独立的效用被掩盖了,相应地,把契约成本当作交易过程的损耗对待。

提出契约产品的分析框架,是将交易过程同时当作契约的生产行为,以明确归纳特定契约的经济属性。

仿照物品的生产状况分析,对于特定的资源要素来说,进入不同的生产加工过程,其契约成品的构造和性能会大不一样;

同样的契约产品,运用在不同的经济场合,就产生不同的经济效用;

相同的契约性能,因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而带给主体的收益因此不同;

特定的契约产品,因为和实物资源的运动关系不同,也会产生不同的经济效果,等等。

总之,契约产生、存在和作用的特定条件,决定契约的性能特征或效用量大小,建立这种依存关系,契约的性能和效用就是可以分析的经济变量,据此,能够进行契约的类别和规格划分,这就为界定不同契约的异质性,为认识、分析一个五彩缤纷的契约世界提供了理论依据。

本文正是以此定义了市场契约和企业契约的基本概念,并指出这两种产品是属于纵向的产业链的递进关系,而不是横向的平面上的联结,它们的界限是明确的,而不是模糊的,尽管它们之间存在互相联结的中间地带,这正表现了产业链的衔接关系,而不是规范性质的连带,现有关于契约中间地带的讨论(王询,1998),我们应该转换一个角度用来分析契约生产中的产业层进及衔接问题,而不是用来分析两种契约的模糊界限问题。

提出契约产品的概念,促使我们进一步审视现代契约理论有关契约假设问题的正确性。

一是关于契约的公正、公平的前提假设问题。

事实上,这是从契约的法律规范来说的,而在现实的契约生产过程中,不同主体可能承担不同的成本,享受不同的效用,即便付出相同成本也可能享受不同收益,这说明,通过“成本—收益”计算,交易主体的成本量、效用量及两者的比率是变量而不是常量,历史的、现实的许多契约并不是建立在公平、平等的基础上,这恰恰反映了不同主体的谈判力量、交易地位及策略行为等参数,所以,法律上要求的契约必须符合平等、公平的原则或前提,在经济上只是一种理想的规范状态,平等与公平并不是生产契约的必要条件,将生产契约追求的理想结果当作既定的前提对待,就掩盖了契约生产环境的制度性差异。

二是关于不完全契约的假设问题(威廉姆森、1998、1999,克莱因、1998、1999,麦克内尔、1998,施瓦茨、1999)。

这是新制度经济学尤其是组织理论的一个重要假设,是通过否定新古典完全契约的隐含假设发展而来的。

所谓完全契约假设是就契约应有的经济效用而言的,新制度经济学通过否定这种确切效用,将分析契约的重点引到生产契约的过程中来。

不完全契约是指契约的生产过程而言,而这个过程恰恰是交易成本的支出过程,这样一来,就从理论上把交易成本的大小跟契约的生产过程联系起来,面对不同约束的经济人其节约交易成本的努力,就体现在不同的契约生产过程中,于是,契约的“缺口”、“实施范围”、“剩余权利”等概念,成为分析组织的存在与治理问题的主要体系,在没有契约定价理论的条件下,构建了契约分析的理论框架,这些理论的主要局限在于对不同契约的性质和界限的模糊处理。

事实上,站在契约产品的角度,不完全契约只是经济人“成本—收益”决策过程的变量之一,而不是契约生产的既定前提或必然结果。

第三个领域是制度及其变迁理论。

该理论从交易成本的起点出发,重在解释契约(制度)的效用、实施、形态及历史变化(诺斯,1993、1994),问题是,从法律和政府规范关系角度定义契约,契约和制度之间的理论界限被模糊甚至一体化了,这就形成一个逻辑上的缺陷,即契约(或制度)是经济个体选择的均衡结果呢还是国家或政府选择的均衡结果呢(林岗、刘元春,2000)提出契约产品的分析框架,就为定义、认识制度及其变迁问题构造了理论基础。

人们为了进行交易,必须生产出契约产品,而在理性的经济人之间,契约的生产是处于不确定状态下的,必须以一定的公共资源为前提条件,个体的资源才可能凝结成特定契约的成本,我们把生产契约时需要的公共资源定义为制度,也就是说,制度是生产契约的公共要素。

进一步,我们把供给制度的契约组织定义为政府,政府契约与经济契约(市场契约与企业契约的产业链)同样构成纵向的产业链上的递进关系。

以什么规则来供给制度,就构成政治规则的范畴即政府契约,而在该政府契约框架内,生产了什么样的、生产了多少以及具有何种效用的制度,这些具体的制度产品就是用来生产经济契约的、真实的制度资源。

制度作为公共要素,其供给效率也是有差异的,据此,我们将制度再划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就是明确界定了公有产权的制度产品,其需求者须购买使用,但其产品质量高,确定性强,非正式制度就是没有界定公有产权的制度产品,其需求者一般不需支付费用,如同利用自然资源一样可以无偿使用,但其产品质量差,确定性低。

理性的契约生产者根据其成本-收益计算,选择适宜的制度,一般来说,生产低值的、零散的、普通的交易契约,会选择非正式制度,以节约成本;

在生产高价值的、综合性的、新型的交易契约时,会选择正式制度,以提高契约质量。

非正式制度之所以是经济制度的基础、且不容易变迁,因为它是无成本(直接)使用的,经济人的首选要素必然是非正式制度,只有当使用非正式制度的契约收益的损失大于成本节约时,经济人才选择正式制度;

同时,政府对非正式制度没有直接的收益,就没有直接激励和经济手段进行改革。

物品的供求决定契约的供求,进而影响制度的供求,制度的效用是由交易量决定又影响交易量的。

在交易量很低的条件下,制度生产的成本高而收益小,政府契约就会是经济个体联合式的供给机制,这是集体内的经济人平均承担制度成本、获得收益的理性方式,如氏族、部落制。

当交易量扩大到一定程度,供给制度的成本减小而收益增加,就会产生经营制度产品的政府契约,它以制度效用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其可能的逻辑延伸是,政府利用以国家暴力(诺斯,1993)来支持的制度供给垄断权,将制度范围扩大至经济契约领域,即政府直接进行契约生产,以获取更大的收益,历史上的官商制度(邓宏图,2003),就是政府直接生产市场契约、企业契约的情形,一方面,政府供给了经济发展所必须的公共要素,另一方面,政府又超范围供给制度,抑制了交易的发生、发展,从而抑制了经济效率,以此,我们可以解释诺斯的“国家悖论”。

当国家暴力的成本增加,达到经营制度的收益的临界状态时,政府就会放弃制度经营性契约,而出现预算平衡的、专业化的制度供给契约,该类型的政府契约不是以盈利为目标、而是以全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供给制度的,它向社会收取生产制度所必须的资源,并用这些资源生产出足量、足质的制度产品,契约生产成为经济人在制度资源条件下自主的选择,因此交易扩大,资源配置效率提高。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由经济人自主地生产市场或企业契约,从上个世纪以来,许多国家所进行的经济转型过程,其实就是由经营性(企业型)政府契约形态向预算平衡的政府契约形态的转变过程。

(关于政府契约将另文深入讨论)。

现有的制度经济学对契约的构成和效用进行了广泛的分析,但在这些框架里,契约只是物品交易关系的符号,产生一系列效用的本原体不是独立的产品,而是以不确定的意识形态上的关系存在着,契约的效用是无法定价的,提出契约产品的分析框架,是为已经认识的契约的效用定义一个实证的分析对象,从而可以类比物品的效用分析,进行契约的经济效用分析,使契约成为可以独立计量或定价的经济存在,使交易成本的使用有了现实的归宿,这样,就建立了“交易成本—契约”的定价基础。

在古典和新古典经济体系里,产品均衡价格是市场需求和供给这两种相反力量共同作用、自发调节形成的结果,由于忽略了契约产品,所以,无法解释契约的生产及供求变化状况,不能解释契约生产对物品生产的影响状况,也就不能解释契约产品和物品共同作用下的产品供求变化状况。

提出契约产品概念,首先是为契约的生产与供求提供一个定量分析框架,由于契约和物品同样是交易的要素,那么,可以仿照已经建立的分析物品运行的各种模型,来分析契约的生产及供求变化状况。

本文第三—五节定义了市场契约、企业契约的概念,重点讨论了两种契约的定价与供求状况。

其次,为契约产品和物品组成的经济世界的运行提供一个定量分析框架。

一方面,契约供求状况影响物品的供求,如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中国农村的经济改革,在契约层面进行的改革促进了农产品供给的急剧扩大。

契约世界对物品世界的影响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契约数量对经济运行的影响问题,如果特定契约成本低、数量多,就促进该交易物品的需求扩张,供给扩大,如果该契约成本高、数量少,就压缩交易物品的供给;

其次,契约质量也影响交易物品的供求,如容易发生毁约、纠纷处理困难等低质量的契约,使交易受阻,物品产量收缩,而高质量的契约形成良性交易环境,使物品供需两旺;

再次是契约的复杂程度问题,高层次契约的缺乏,造成交易关系的简单化,从而影响社会分工的进步,物品生产的加速度就小,如果高层次契约供给充足,使经济分工深化,物品生产加速度提高。

另一方面,物品世界供求状况的改变,会促进契约的供求发生相应的变化,如,工业革命发生以来,在改变物品世界的同时,也迅速地改变了契约世界。

概括地说,产品均衡价格是由物品的供给与需求、契约的供给与需求四个因素综合作用形成的结果,综合供给价格由物品供给价格和契约供给价格组成,综合需求价格由物品需求价格和契约需求价格构成。

所谓“供不应求”,可能是物品供给量不能满足有效需求造成,也可能并不缺少特定物品,是由于契约需求比契约供给更加旺盛的原因,还可能是物品和契约两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

所谓“供过于求”,可能是某种物品生产过多,超过了有效需求所致,也可能该物品供给量恰到好处,是由于契约需求相对于契约供给显得疲软引起,还可能是两个因素同时影响造成。

由于变量增多,相应地,在静态、比较静态和动态的市场均衡过程中,考虑了契约产品的均衡过程要复杂于新古典体系的描述,其均衡状态也比新古典体系中的均衡状态要稳定得多。

在均衡、打破均衡到形成新的均衡这一递进过程中,并非市场自发调节,而是技术进步、契约环境改善等共同作用的结果。

契约之所以是一种产品,是因为它的成本和效用与经济人的理性行为分不开,于是就引出了框架依赖的第二个基本假设,即经济人行为假设。

经济人行为的目标选择依赖于这样两个基本规则:

在成本一定的条件下,经济人将最大化其效用;

在效用一定的条件下,经济人将最小化其成本。

最大化和最小化都是经济人的理性目标,只不过在不同约束条件下表现为不同的形式。

可以说,机会主义与契约生产是伴生的,在完全自产自消的经济里,经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是不理性的,而契约作为多个主体共同生产或实施的产品,就如同对一个公共领域的争夺,经济人行为出现多种不确定性,契约生产中的成本负担、测度、监督执行等问题,契约效用的实现、度量、监督实施、分配等问题,无不牵动经济人的行为神经,要求做出最大化效用或最小化成本的理性选择,但是,经济人的知识水平和结构、信息量、能力技巧等因素决定了经济人的选择只能作到有限理性,不可能达到理性目标的程度。

现实理性和理性目标之间存在差距的现实,一方面促使经济人不断地增进知识、收集信息、培养技术等,使自己的行为结果尽可能接近理性目标,但另一方面,对处于特定交易中的经济人来说,理性差值带来的不满足感,就促使经济人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动机。

只要这个差值大于零,经济人就可能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动机,理论上说,机会主义行为就是交易主体违背正常的、确定的资源配置过程的行为,现实理性和理性目标的差值就是机会主义行为动机的区间。

经济人决策的两个约束条件决定了机会主义的动机可以归纳为两类,一是经济人欲多获取效用,简称效用型机会主义,如撒谎、偷盗甚至图财害命等。

二是欲少支出成本,简称成本型机会主义,如偷工减料,以压缩产品成本,偷懒怠工,以减少人工努力成本等。

可以设想,在交易效用和成本相关关系不明确以及因此进行的监督实施不到位、纠纷处理不公平时,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变成现实的行为。

进一步地,机会主义行为能否发生或在多大程度上发生会引起机会主义行为区间的相应变化。

如果机会主义容易得逞,则促使经济人最大化效用(或最小化成本)的目标值提高(或降低),而扩大机会主义行为区间,激发机会主义行为,其行为的恶劣和频繁程度增加,走上恶性循环轨道;

如果交易中能够有效地抑制机会主义,则促使经济人最大化效用(或最小化成本)的目标值降低(或提高),而缩小机会主义行为区间,以进一步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行为恶性程度和频度降低,呈良性循环态势。

机会主义的这种特征,要求必须明确界定特定契约的效用与成本的对应关系,即界定契约产权。

对于既定契约来说,首先要求内生地供给一种效用和成本的界定、配给机制,以明确契约主体的产权,其次,当契约内生的产权机制不充分的情况下,要求同时外生地供给一种界定产权的机制作为补充。

当契约内生的产权机制存在局限,而外生产权机制的供给不充分或成本很高时,就会内生出新的契约产品来,发生契约替代现象。

是契约的生产内生了机会主义,而对机会主义的治理又促进契约产品的替代和升级。

三、市场契约:

性质、供给与需求

(一)市场契约的消费品性质及其供求矛盾。

考察市场契约的生产实施过程,我们发现,作为交易要素,市场契约在产生交易动机时投入生产,在完成交易时投资过程结束,与此同时,交易主体所生产的特定契约的效用已经完全消失,该契约的生命即告终结,谁也不能够把完成交易的契约用于其它交易过程,在新的交易动机产生时,人们只好生产新的契约。

市场交易可能在相同的主体间多次进行,但是契约不可能重复使用,必定是一次交易签订一次契约,而每次生产的契约都是新契约。

比照产品世界的情况,就好比产品的自产自消行为,没有交易,也没有剩余,当产生消费动机时,必须进行新的投资以生产出新的合意的消费品,我们说,市场契约生产者在生产契约的同时进行了该契约的全部消费,无论生产了多么昂贵的契约,无论生产了多么值得留恋的契约,交易主体都不得不在生产的同时予以消费。

市场契约是契约世界中的消费品,这是市场契约的根本属性。

市场契约的消费品性质,决定其不能进行独立的市场定价。

市场契约是消费品,相当于生产者自产自消的产品,它只在消费环节发挥其原始效用,而不能进行社会比较,从而先天缺乏定价机制。

当然,它并不是没有价格,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契约的价格是包含在交易物品的价格(或收益)之内的,它不能独立的表现出来。

进一步,市场契约在产生和灭失的过程中,不同契约只可能进行成本比较,而不能够进行价格比较,或者即使进行了价格比较,也必然是不准确的,不同契约的效率不能够通约,契约生产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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