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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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

政工专业职务实施细则

【日期】2006-10-13【作者】人事处【来源】人事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

评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政治优势,是一门专业和科学。

加强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作风正、精干高效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贯彻中办发【1990】8号文件和中宣发【1990】8号文件精神,切实搞好全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现对宁政职评【2004】7号文件进行修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是各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和档次为:

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

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为正高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实行评聘分开、择优聘任的。

凡受聘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

第二章评聘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包括各级指党组织的负责人,宣传、组织、纪检、党办、统战、研究工作人员;人事、信访、综合治理、武装保卫部门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人员;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专职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党政机关公务员,凡符合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条件的可参加评定,但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五条已获得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调任政工岗位,经本人申请,组织审批,可以在专业职务基础上参加相应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的职务评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加评定:

(1)正在被立案审查或受到党内、行政处分,五年内考核仍不合格的人员;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未满五年的人员;(3)连续病假一年以上,现仍然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4)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评定期间仍未毕业的人员。

第七条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策,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第三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热爱党、热爱国家、热爱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能力,思想解放、与时俱进、观念更新、作风正派,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第九条政工员。

一、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三、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

第十条助理政工师。

一、比较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认真地在自已工作范围内运用和贯彻。

二、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了解中国国情,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

三、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可定助理政工师资格。

第十一条政工师。

一、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地在群众中开展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起草和撰写本职范围内的文件、文章,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发表过思想政治工作论文。

四、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6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7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获得双学位、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

第十二条高级政工师。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处理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系统的专业业知识,有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件,在省部级以上的报刊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或专著。

四、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五、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以上;获得双学位、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8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

第十三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

一、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能很好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系统地掌握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经济、管理理论和相关的哲学、历史、心理学、伦理学、法律、文学等学科知识,对政工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见解,在本区或全国本行业思想政治工作战线有较高知名度。

三、有较高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水平。

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坚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方法和客观规律,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创造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能够策划、组织、指导完成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在促进本单位、本部门三个文明建设中有突出的业绩和贡献。

四、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

担任高级政工师期间,在促进本单位改革和发展以及业务建设方面成绩突出;曾获得我区或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荣誉称号;其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做法、经验在全区或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被推广。

五、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能独立完成具有指导意义的报告、总结、规章等。

六、担任高级政工师期间,主持、承担过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研究,其成果在一定范围内被采用;或由本人编著(与他人合著,本人未第一作者),正式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专著;或在省级以上党报党刊和核心类期刊(不含增刊)上发表5篇以上、字数不少于1.5万字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

第四章政工年限计算

第十四条申报或晋升高一档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在总政工年限达到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其间隔年限为高级满5年、中级满4年、初级满3年。

凡总的政工年限和间隔年限有一项达不到规定的,不能晋升高一档次专业职务。

不同学历参评人员申报或晋升高一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资格,其规定年限和间隔年限如下表:

政工员

助理

政工师

政工师

高级

政工师

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

博士

3

8

硕士

3

8

10

本科

1

5

10

15

大科

3

7

15

中专(含高中)

3

10

16

第十五条政工年限计算:

(1)取得学历后一直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政工年限连续计算;

(2)工作期间取得学历的,政工年限分段计算,计算方法为:

取得学历前的政工工作年限/取得学历前的规定政工年限+取得学历后的政工工作年限/申报档次规定的政工年限大于或等于1,具备申报该档次资格,小于1则不具备申报资格;(3)政工岗位变动的,从事其他工作没有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调入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其政工年限从调入之日起计算;(4)由党政机关交流或调任企事业单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其政工年限从党政机关工作时算起;(5)军队干部专业到地方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其政工年限从提干或转入士官之日算起;(6)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政工资格评定,政工年限从参加工作算起。

第十六条中专(高中)以下学历人员,最高可申报参评中级政工专业职务,不能审报参评高级政工专业职务;大学本科以上人员可申报参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职务。

第五章职数控制和比例限额

第十七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聘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控制在职工总数的1%以内,事业制在职工总数的3%--5%以内(其中区级5%、市级4%、县级3%,),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可做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比例基数(按1%配置)。

具体比例见下表:

单位

高级

中级

大型企业

3%--5%

20%--25%

中型企业

2%--3%

15%--20%

小型企业

15%--20%

事业单位

区5%--10%

25%--35%

市3%--7%

20%--30%

县2%--5%

15%--20%

第十八条企业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聘任工作由各企业按照政策规定自行掌握。

事业单位须向上一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评办公室提出聘任指标申请,按下达的指数严格掌握,择优聘任。

第十九条确因情况特殊需要突破比例和增加职数的,单位要写出书面报告,报上一级政工职评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报批而自行突破比例和职数限额的,不予认可,不得享受有关待遇。

第六章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各档次的任职资格,分别由高、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由自治区统一组建;中级职务资格评委会由五、区直各有关厅局、大专院校和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分别组建;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由县(市、区)组建。

第二十一条高级评委会由11至13人组成,中级评委会由9至11人组成,初级评委会由7至9人组成。

各级评委会必须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二十二条各级评委会要建立评委数据库。

要把政治理论和专业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人员吸收到评委数据库。

其中,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应占30%以上;教授及专家学者应占20%。

数据库成员应高于评委会组成人员的一倍,并且每2~3年调整一次。

召开评委会时,按照比例从评委会数据库中随即抽取。

第六章评审和聘任

第二十三条为了提高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拓展、完善知识结构,凡申报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年龄在55周岁一下的人员,必须接受72学时以上的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

其中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与考试由自治区政工职评办统一组织实施,申报中级职称的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与考试由各市各单位中级政工思想政治工作职评办统一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报区思想政治工作职评办。

第二十四条凡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由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职评办统一组织的计算机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参评。

持有全国统一颁发的计算机二级以上证书人员和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中级以上办公软件操作技能证书人员可免于培训和考试。

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和等级证书有效期2年。

第八章评审和聘任

第二十五条申报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之资格,必须严格按照考试、申报、考核、推荐、评审、验收、办理等程序进行;对选派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工作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专以上的毕业生,经单位考核,上级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的人之资格条件审定,可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不再进行评审。

具体规定见(表一)。

第二十六条凡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的人员,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提交本人业务工作报告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代表作品(论文、著作等)原件,并出具有关证件的原始件(含学历文凭、结业证书、合格证书、荣誉证书、原职称证、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和继续教育合格证等)交相应职评部门审验认可,凡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参评。

初次申报人员必须提供五年内发表的论文、著作等,申报高一级政工职称人员必须提供上一级职称评定后发表的论文、著作。

其中:

申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的必须在省级以上党报党刊和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的论文,总字数在15000以上;或公开出版的个人专著1部以上。

申报高级政工师的人员3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必须在

(1)国家级、区外省部级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的;

(2)公开出版发行的书籍;(3)自治区政工职评办指定报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见附件);评定政工师职称的人员至少2篇,助理政工师1篇。

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必须在地市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

凡各地各部门为评定职称而结集的出版物及各类增刊,均不予认定。

第二十七条根据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职评办统一制定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考核意见》的内容和要求,由申报参评人员所在的基层单位组织对其政治表现、学识水平、工作实绩和专业能力等,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全面考核,凡间隔年限中全部“合格”以上的人员方可参评,并经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后提交评委会,作为上一级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各级评审委员会必须按照规定,在宏观控制数以内和公正的原则下,采取民主严肃的态度,通过集体讨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评审须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委出席,全体出席评委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算通过,并要将评审的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对评审通过人员,由各级职评办公室按科技干部档案管理规定,分别整理归档材料。

各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和职务限额,在取得相应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按上级政工职评主管部门下达的职数由业务主管部门择优聘任,并将聘任结果报上一级思想政治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聘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根据本人表现和工作需要,进行任期期满考核后,决定继续聘任或不再聘任。

第九章破格

第三十条破格申报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除必须符合第十二条外,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

(1)在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主要思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的新经验在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

(2)对所在单位获得国家级思想政治工作现将单位荣誉称号起了主要作用;(3)曾荣获国家级荣誉称号或受到两个以上省部级单位联合表彰奖励的。

第三十一条破格申报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除必须符合第十一条外,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

(1)在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主要思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的经验在全区或本系统产生了较大影响;

(2)对所在单位获得省部级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起了重要作用;(3)荣获省部级荣誉称号或受到两个以上厅级单位联合表彰奖励的。

第三十二条破格申报人民不受比例限额和指数控制。

第三十三条申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不得破格。

第十章组织领导

第三十四条全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资格评定工作在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办公室组织实施。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成立由宣传部牵头,组织、人事、纪检、工会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领导小组具体职责是复议同级评委会评审的结果,检查、验收和审批下级评委会评定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评定工作的各项具体工作,统一标准制作和发放资格证书、聘书、申报表、考核表、继续教育证书,组织培训和考试。

第十一章政工专业人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

定期对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建立考绩档案,为评定和晋升高一档次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评办公室将分期分批对获得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或组织考察学习活动。

各地各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并抓好落实。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自治区政工系列发表论文指定报刊

《宁夏日报》、《共产党人》、《当代宁夏》、《党风建设》、《宁夏党校学报》、《宁夏政报》、《党建论坛》、《宁夏社会科学》、《宁夏大学学报》(社科版)、《回族研究》、《西北二民院学报》(社科版)、《市场经济研究》、《固原师专学报》、《学习与宣传》、《宁夏政工通讯》、《宁夏煤炭报》、《宁夏法制报》

注:

1、以上刊物发表的通讯、消息、特写等体材不作为参评论文。

2、其它区内公开发行的报刊视为地厅级刊物,所登载论文可作为政工师论文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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