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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讲义

刑法学讲义

上编刑法总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标准。

(即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在什么条件下是犯罪以及犯罪的后果和承当方式的法律)

二、刑法的分类

1、

按照使用的范围

广义的刑法:

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标准

刑法

狭义的刑法:

是指系统的规定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标准即刑法典

2、

普通刑法:

即狭义的刑法也即刑法典

广义的刑法单行刑法:

是指由最高立法机关公布的形式上独立于刑法

典但内容上专门规定犯罪和刑法的一切法律标准性文件

特别刑法

附属刑法:

是指非刑法法律中刑事责任条款

三、刑法的特性

1、阶级属性

2、法律属性

规制性:

规制人的行为,是人的行为准那么

制裁性

〔强制的〕严厉性〔这决定了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

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的广泛性:

它调整所有收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

四、刑法的机能

1、惩罚犯罪,保卫社会平安:

通过惩罚犯罪来预防犯罪,从而保护公民的权益

2、保障人权:

规定犯罪圈不得随意侵入个人私权利;在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发生冲突时,首先保障人权

3、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底,维护社会秩序

五、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的刑法由总那么、分那么和附那么构成。

2、刑法总那么是指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性规那么的法律标准;分那么是指具体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标准体系;附那么那么是规定刑法法典的实施日期,刑法典与其他单行法的关系以及新刑法典生效后某些单行法失效

3、总那么与分那么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到具体。

总那么指导分那么,分那么那么是总那么所确定原理的具体表达

4、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标准含义的解释。

立法解释:

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标准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刑法解释司法解释:

是指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做的解释

〔按效力分〕

学理解释: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从学理上对刑法做的解释

文理解释:

对法条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的解释

刑法解释

〔按方式分〕论理解释:

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可分为当然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张解释

当然解释:

依照标准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当然应该包括在该标准范围之内的解释〔按常理,常情,正常的逻辑就可得出的结论〕

限制解释:

对刑法做狭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释义狭于原义〕

扩张解释:

对刑法做的超出其字面意思的解释〔释义广于原义〕

第二章刑法的根本原那么

一、刑法的根本原那么的概念:

是指〔刑法所特有的〕贯穿全部刑法标准,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具有普遍适用并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的准那么

刑法根本原那么的三要素:

1、贯穿全部刑法标准2、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

具有普适性3、表达刑事法制精神

二、刑法的根本原那么:

罪刑法定原那么、罪刑相适应原那么、〔人人平等原那么〕

〔一〕罪刑法定原那么:

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以及有什么刑种和如何量刑都应该有刑法明文规定〔话句话说就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分〕

罪刑法定原那么的理论根底:

a.三权分立理论:

三权分立理论要求立法、行政、司法权三权分立,那么立法者便不能同时执法,执法者就不能立法,就必须按严格照立法者制定的的法律执行即需要做到罪刑法定

b.心理强制说:

犯罪者犯罪时会衡量犯罪带来的快感和刑罚惩治时的痛苦,一般来说只有当这种快感超过痛苦时一个人才会选择犯罪,所以必须明确这种痛苦是什么

c.人权保障:

如果不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惩治犯罪,执法者可以任意裁量的话,人权便无法得到保障

罪刑法定的派生原那么:

a.排斥习惯法原那么〔法律主义原那么〕:

即要求作为处分依据的刑法必须是成文法,习惯法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b.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原那么〔禁止事后法原那么〕:

刑法只适应其实施之后的犯罪,不能溯及适用其实施之前的犯罪行为(一般采用从旧兼从轻原那么)

c.禁止类推原那么:

类推是指对刑法没有规定的犯罪行为,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的制度

d.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绝对不定期刑:

指作出刑事裁判时只作罪名宣告,不指明所需服刑的刑期,而完全由行刑机关根据罪犯表现决定释放时间。

绝对的不定期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刑种和刑量法律均未加以规定;

〔2〕只规定刑种而未规定刑量。

〔3〕罪刑法定原那么在刑法总那么中的表达

犯罪法定化

a.明确了犯罪的概念

b.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c.明确规定了除罪的情况

刑罚法定化

a.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

b.明确规定了各种量刑原那么和各种刑罚制度

c.明确规定了行刑制度

取消了类推制度

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那么

罪刑法定原那么在分那么中的表达:

a.规定了犯罪的范围

b.规定了各种罪、罪状和犯罪构成要件

c.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法定刑

〔4〕罪刑法定原那么的司法适用

准确定罪量刑和依法行刑

定罪上:

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量刑上:

应严格根据刑法对犯罪规定的法定刑幅度,按照良性原那么,考虑相关的量刑情节,确定适当的刑罚。

行刑上:

应严格按照减刑、假释的规定进行。

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那么:

对任何人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具体表达:

在定罪上一律平等

在量刑上一律平等

在行刑上一律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那么: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当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事责任,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具体包括:

①有罪当罚,无罪不罚;

②轻罪轻罚,重罪重罚;

③一罪一罚,数罪并罚;

④同罪同罚,罪刑相应;

⑤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

罪刑阶梯:

罪刑

危害性最重最重的刑罚

重重

轻轻

危害性最轻最轻的刑罚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

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是指刑法对人和对地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一)各种原那么

1、属地原那么:

是指以地域为标准,但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那么:

是指以人的国籍标准,但凡本国人犯罪,不管是在本国领域还是国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那么:

即以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不管犯罪人是在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不管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通原那么:

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在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是在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不管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折中原那么〔综合主义原那么〕:

即以属地主义为根底,综合多种其他原那么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凡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规定外,均使用我国刑法

我国领域就包括:

、领陆:

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层

2、领水:

内水〔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的界水的一局部〕和领海〔宽度12海里以及地下层〕

3、领空:

领陆和领水的垂直上空

4、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这局部可看做领域的延伸局部〕

特别规定:

〔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那么〕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3、刑法典制定以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所做出的例外规定

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是指犯罪的行为地或者结果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国的领域内的犯罪。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但凡我国公民,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犯罪,均适用我国刑法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不管按当地刑法是否为犯罪,原那么上都适用我国刑法。

但是按照当地的刑法规定,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一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免于追究〔可以免于追究,并不意味着放弃追究的权利,假设认为又追究的必要时,我国还是可以追究的〕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任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分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分〔这意味着我国原那么上不成认外国的判决的效力〕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的我国或者我国公民实施的犯罪,而按照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分的除外。

保护管辖权的条件:

1、行为主体:

外国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行为的性质:

重罪即该犯罪行为的最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3、行为属“双重犯罪〞:

即该行为无论根据外国的刑法还是我国刑法的规定都属于犯罪

4、犯罪地点是在我国领域外

5、犯罪的对象是我国公民或者国家

(四)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我国有权利也有义务行使行使管辖权对其进行管辖。

三、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立即生效即从公布之日起生效,此类通常是特别刑法的做法

生效时间

公布之后过一段时间在生效

明示:

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失效方式

自然失效:

新法实施后同类内容的旧法自然失效

刑法的溯及既往:

是指在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尚未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假设适用那么有溯及力,否那么,没有溯及力

从旧原那么:

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无溯及力

从新原那么

四种原那么从新兼从轻原那么

从旧兼从轻原那么〔世界上大局部国家包括我国都是采取这一原那么〕

第四章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

1、犯罪的形式概念:

是指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分的行为。

〔这种定义的优点在于强化了犯罪的违法性,表达了强调了罪刑法定原那么,揭示了犯罪的法律性质;缺陷在于未能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

2、犯罪的实质概念:

是指对社会产生危害,侵犯他人受刑法的权利的行为。

〔这种定义优点在于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却无视犯罪的法律特征〕

3、犯罪的混合概念:

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并且应受刑罚处分的行为。

〔这种定义即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又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

犯罪:

是指会对社会产生危害,违反刑法规定并应受刑罚处分的行为。

二、犯罪的特征

1、危害性:

即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并且这种社会危害性只有到达一定的程度才会构成犯罪,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必须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违法性:

即犯罪行为必须违反刑法的规定,这也是罪刑法定原那么的表达

3、应罚性: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分的行为

三、犯罪构成: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素的有机组合。

〔依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1、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犯罪所侵犯的权利〔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通俗的说就是犯罪行为所表现出来的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因素,如犯罪行为,犯罪结果,手段,时间地点等。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四、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整体来说就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根底,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五、犯罪构成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

2、区分此罪与彼罪

第五章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1、法定性: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特征

2、必要性:

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3、客观性:

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是客观的事实特征,这是犯罪客观方面区别于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要特征

4、多元性:

犯罪客观方面通常是包括多个要素

三、犯罪的客观要件:

即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主要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

犯罪客观要件的分类:

1、一般要件〔必要要件〕:

是指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危害行为是唯一的一般要件

2、特殊要件〔选择要件〕:

是指非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只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如危害行为,时间地点,手段

四、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3、有助于区分犯罪的完成与未完成心态

4、有助于正确分析和确认犯罪的主观要件

5、有助于正确量刑

五、危害行为: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可以给法律所保护的法益造成损害或者存在损害危险的客观举止〔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特征: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人的身体动静

2、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识或者意志下实施的身体动静

3、危害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

危害行为的分类:

1、作为〔不该为而为之〕:

是指行为人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标准的危害行为。

2、不作为〔该为而不为之〕:

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

不作为的特征:

1)具备危害行为的三个一般性特征

2)有作为的义务

3)有作为的能力

4)、不履行作为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切行为标准的总和。

2)职务或者业务上的义务:

如医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消防员有救火的义务〔同时消防员的救火义务也是法律规定的〕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如保姆负有照看孩子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这种义务如司机由于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消除这种危险和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

如司机因撞了人,而产生了救助被撞者的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1)真正不作为〔纯粹不作为〕:

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犯罪

2)不真正不作为〔不纯粹不作为〕:

既可以以作为的形式又可以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犯罪

六、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七、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的发生必然会引起危害结果产生。

因果关系是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事实,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不构成犯罪

八、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

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因素。

第六章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权益。

●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2)有助于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3)有助于确定罪的轻重,正确量刑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般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犯罪客体同类客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所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简单客体〔单一客体〕:

只侵害某一种具体的权益

直接客体

复杂客体:

同时侵害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具体权益

直接客体:

是指某一种法罪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的具体法益

采用二分法的话,那么那么不将一般客体做单独的分类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1、犯罪对象的概念:

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观存在的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的人或物。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区别联系

联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

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人或具体物来侵害犯罪客体

区别:

1)犯罪课题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那么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仅仅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如脱逃罪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那么而不一定,如盗窃他人的财物,财务本身并不一定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根底,犯罪队象那么不是

第七章犯罪的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以及其社会危害结果所抱的主观心理态度。

〔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行为人的罪过是指其犯罪的成心或者过失心态,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

〔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如非法走私淫秽物品罪就要以盈利为目的,而犯罪的动机那么一般不会影响定罪只是影响量刑〕

二、犯罪成心: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1)犯罪成心与成心犯罪: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因而构成的犯罪为成心犯罪。

成心犯罪是在成心的意识心态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而犯罪成心只是罪过心理

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社会危害结果

2)犯罪成心的构成

意志因素:

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也是犯罪成心成立的根底。

意志因素那么是在认识因素上的开展,是犯罪成心中起决定性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成心的客观化即犯罪思想转化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3)成心犯罪的分类

1.

直接成心〔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2.间接成心〔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是指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直接成心和间接成心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A.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这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不同。

直接成心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成心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直接成心是认识到一种危害结果,间接成心那么是认识到可能有多种危害结果发生

B.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直接成心是希望并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成心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以及会发生何种后果持放任态度,既不积极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

C.二者对定罪量刑的意义不同。

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直接成心,客观上如果有相应的行为即构成特定的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往往并不影响定罪,只是以结果为要件的犯罪里区分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间接成心中没有既遂和未遂的形态,其定罪根据危害来定

联系:

认识因素上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意志因素上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明确性成心:

行为人对犯罪的成心明确,清晰和具体的

 

概括性成心:

行为的成心是不明确不具体的,是面对选择时的不确定状态〔概括性成心犯罪以结果定罪〕

4)犯罪过失:

是指行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防止的一种心理状态。

5)犯罪过失的分类:

1.过于自信(可能发生+能够防止):

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结果,但轻信能够防止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2.疏忽大意〔应当预见+没有预见〕: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心理态度

应当预见,没有预见

疏忽大意能够注意

疏忽大意〔意志因素〕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与个人的注意能力相关

没有注意

衡量一个人的注意能力以客观标准为主,以主观标准为辅

6)间接成心与过于自信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A.从认识因素来看,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的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成心是认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更大,危害结果发生是具备积极现实的条件的,而过于自信那么是认为危害结果不发生的可能性更大,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是不具备现实紧迫的条件的

B.从认识意志因素来看,间接成心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是否发生是持一种放任态度的,他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而过于自信的行为人那么是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希望积极防止这种结果的发生,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一致的

联系:

二者都已经预见到了危害结果;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7)不可抗力事件与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损害结果发生+无罪过+不可抗拒的力量〕:

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成心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引起。

这种不可抗拒的力量可以是来自自然或者人为的力量

意外事件〔损害结果发生+无罪过+不可预见〕:

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成心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

疏忽大意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与联系:

疏忽大意和意外事件都是行为人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

区别是疏忽大意是行为人应当预见,但由于行为人的疏忽而没有预见;而意外事件是行为人不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看行为人有无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

判断的标准原那么上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根底,兼顾行为人的个人特殊因素。

即以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

8)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

〔一般来说只要是对特定的法益造成了实际损害,犯罪目的也就到达了,但是犯罪动机有没有到达那么不一定〕

1、犯罪目的:

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到达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

2、犯罪动机:

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到达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两者的区别联系

联系:

一是,二者都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他们的形成和作用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二是,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犯罪动机促成犯罪目的的形成。

三是,二者有时候是一致的

区别:

A.内容性质和作用不同,犯罪动机是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它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

犯罪目的那么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起的是为犯罪定向,确定目标和侵害程度的引导指挥作用

B.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是相同的,但动机却是多种多样的

C.一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

D.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一些情况下所反映的需求并不一致

E.二者在定罪量刑上的作用不同,犯罪目的偏重于定罪,但犯罪动机偏重于量刑

〔犯罪动机是第二目的是结果性目的,犯罪目的是第一目的是手段性目的,没有实现第一目的就不可能实现第二目的,实现了第二目的那么必定实现了第一目的,即实现了犯罪动机那么必定实现了犯罪目的,没有实现犯罪目的必定没有实现犯罪动机〕

9)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的认识

认识错误的分类:

1、法律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以及要受到什么样的刑罚不正确的理解〔法律上的错误原那么上不影响对犯罪行为的定罪和量刑〕。

2、事实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事实认识不清楚。

A、客体的认识错误〔这种错误按行为人的犯罪意图来定罪量刑〕:

如两个便衣警察执行公务抓捕犯人,旁人误以为打架,从而上前帮助打伤警察。

B、对象的认识错误〔这种情况按照行为人的实际上的认识情况来定罪〕

a、误将特殊对象当做一般对象:

如误以为幼女为已满十六岁少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不认认定为奸淫幼女;误将女性当做女性而实施强奸应认定为强奸

b、误认为人为物或者误以为无为人而实施犯罪:

误将物当做人进行的犯罪应成立这种犯罪的未遂。

误将物当做人,是行为人有无过失而判断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c、具体犯罪目标的认识错误:

如误将甲当做乙而将其杀害,同样应成立成心杀人罪

C、手段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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