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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工作制度修改

 

财政局

 

 

 

 

〔征求意见稿〕

(2009年月日职工会议通过,月日起执行)

  

 1、普安县财政局工作制度1

 2、普安县财政局有关办事程序5

 3、普安县财政局财务管理制度7

 4、普安县财政财产管理制度8

 5、普安县财政局车辆管理制度9

 6、普安县财政局考勤及请销假制度10

 7、普安县财政局往来文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12

 8、普安县财政局印章使用管理制度14

 9、普安县财政局保密工作制度15

 10、普安县财政局电脑管理制度16

 11、普安县财政局学习制度17

12、普安县财政局廉政建设制度18

13、普安县财政局安全工作责任制度19

14、普安县财政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度20

15、普安县财政局政务公开制度21

16普安县财政局岗位效能责任制22

 

普安县财政局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促进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改良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普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办事,接受县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建设行为标准、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

  第三条、单位干部职工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安排,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各股室及核算中心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行使职权,立足岗位实际,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以“金财工程”为重点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本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领导职责

  第五条、单位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局工作。

副局长、纪检组长、核算中心主任、总稽核、工会主席协助局长抓好工作落实。

  第六条、单位党组由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

  条七条、单位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局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

  第八条、副局长、纪检组长、核算中心主任、总稽核、工会主席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或协管工作。

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九条、单位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股室、核算中心和各乡镇财政所的职能作用,在调查研究、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完成职权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单位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局党组的决定,工作中经常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团结协作,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十条、局长出差、学习或休假期间,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局机关工作。

其他局领导出差、学习或休假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代管。

第十一条、单位各股室、核算中心主要负责人在局长领导下,负责本股室、本单位的工作。

单位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领导、职工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各股室、核算中心提请局领导讨论决定事关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事先深入调查研究,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县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为依据,进行法律审查和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乡镇的,应事前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

  第十四条、单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依法行政要求

  第十五条、依法行政的核心是标准行政权力。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强化工作责任,落实纪律标准,推进各项工作向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不断提高依法理财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统一实施的需要,适时向县人大、县人民政府提出制定相关财政政策,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财政政策。

确保地方性财政政策为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第十七条、各股室、核算中心拟定以单位名义下发的标准性文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起草后先送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核稿后,先报分管领导阅签,再报局领导审签。

文件制发后由办公室按规定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八条、实施审批、许可、登记、发证以及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适当、及时和有效。

  第十九条、标准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执法和行政审批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财政监督检查由监察股管理,财政处罚案件实行集中审理制度,加强执法协调,推进综合执法。

第五章行政监督

  第二十条、加强对局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工作落实。

  条二十一条、按照预算法、会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和审计法等法律规定,自觉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人大报告。

第二十二条、加强财政机关内部监督。

建立完善局机关内部和各乡镇财政所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的层级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方法》和本局标准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标准性文件。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自觉接受并重视有关单位和人民群众对单位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加强财政机关内部协调。

为促进单位工作协调展开,提高办事效率,由分管领导牵头,单位各股室之间、各股室和核算中心股室之间应多加强沟通,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工作事宜。

  第二十四条、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局领导和各股室、核算中心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第二十五条、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重视反映工作中的问题,积极主动地调查处理和整改。

加强财政宣传,财政宣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未经局领导批准或局领导同意办公室安排,不得接受涉及单位工作的新闻采访。

  第二十六条、各股室、核算中心必须围绕县委、县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单位的各项工作部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在年中和年末报送书面工作总结。

对重大决策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单位实行督查制度,督查工作由监察股负责,纪检组管理。

第六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单位实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股级以上工作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请班子成员及有关股室负责人列席。

局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的重大决定、重要指示,研究落实措施;

  〔二〕讨论决定财政改革、财政体制调整及财税政策、中长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机关基本建设等全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局内机构变动、人事任免、干部奖惩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各股室、核算中心及乡镇财政所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单位班子成员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

必要时有关股室负责人参加。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通报有关情况,研究部署全局性重要工作;

〔二〕讨论决定单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分析财税形势,通报重要情况。

〔四〕研究协调涉及单位工作的专门问题,部署有关专项工作

  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条、局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的组织、秘书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或由副局长提出商局长确定,会议的组织、秘书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一条、召开股级以上的工作会议。

股级以上工作会议,由局长主持,局班子成员出席,各股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请相关股室人员列席,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主要研究和部署、落实近期工作,听取各股室负责人对上月的工作汇报和当月的工作打算与安排,报告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便于领导适时掌握单位工作进展情况,以供决策参考。

各分管领导可适时召开分管工作内容的会议,由其分管的相关股室负责人参加,需要由其他股室参与时,需经相应的分管领导同意,安排人员参加。

因涉及面广,事关全局干部职工的事务,可安排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进行传达和贯彻落实。

  第三十二条、局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应向主持会议的局领导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会议议定事项,应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或授权会议记录人员予以通报。

各股室、核算中心应由主要负责人列席或出席局党组会议及局长办公会议,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或列席的应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人员参加。

  第三十三条、工作会议实行从严掌握、计划控制和定点召开的方法。

各股室、核算中心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会议数量,控制规模、会期。

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网络贯彻传达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全县财政专业性会议须报经局长批准方可召开。

条三十四条、全县财政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如需邀请县直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核算中心〔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会议制度。

实行定期会议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中心主任主持,中心其他领导出席,各股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由中心全体人员出席,具体参加人员由主持会议的负责人安排。

会议主要传达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安排和落实近期工作,听取各股室的工作汇报,学习政治理论、专业技能知识等,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能力。

会议的组织、秘书工作由中心综合事务股长〔负责人〕负责,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七章公文审批

第三十六、单位实行公文审批登记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报送县财政局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及有关规定。

除局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应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除上级有关领导批示等特殊情况外,不受理越级报送的公文。

所有外来公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并呈报局长签批后,按局长签批意见进行处理。

收到外单位征求意见的公文,先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并呈送局长阅签后,再送承办的股室办理,由承办的股室将承办结果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

对特殊急件单独处理。

第三十七条、制发公文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坚持精简、高效、准确、安全的原则。

要根据“金财工程”建设进度,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以单位名义发文,必须先经股室负责人审核、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阅签后,再送单位主要领导签发。

以单位名义上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的事关财政改革、重要财政政策或资金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公文和涉及奖惩等事项公文,须报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签发。

对于特急公文,单位主要领导不在家时,办公室应将情况采用等形式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再由单位主要领导委托其他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八条、各股室、核算中心报送单位领导审签的公文或需裁决的事项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股室、核算中心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局领导。

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股室、单位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由分管领导协调裁定,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局长协调裁定。

第八章公务活动制度

  第三十九条、为保证单位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的会议、活动外,单位领导一般不出席各乡镇、县直单位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除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安排以外,单位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各乡镇、县直单位举行的颁奖、剪彩、庆典等活动。

各股室、核算中心和各乡镇、县直单位召开重要会议和举办其他重要活动,确需单位领导参加的,主办单位应事前商单位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长批准。

  第四十条、上级财政部门和兄弟县市财政部门领导同志以及其他重要客人来单位检查指导工作、考察、调研,接待股室、单位应事前商单位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长批准,方可进行接待工作。

第九章作风纪律

  第四十一条、单位干部职工要做学习的表率,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改良工作作风,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刻苦钻研新业务,精通本职工作。

  第四十二条、单位职工特别是单位领导及各股室、核算核算中心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本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单位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单位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告。

否则,文责自负。

  第四十三条、单位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标准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标准服务、清正廉洁、依法行政的新风。

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规定程序和时限积极办理,对不符合规定和政策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不良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越权办理、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按组织程序严肃查处。

  第四十四条、单位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廉洁奉公,勤奋工作,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四十五条、单位领导干部、各股室和核算中心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特别要深入到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困难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为构建和谐普安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

第四十六条、单位实行考勤及请〔休〕销假制度。

单位班子成员出差、休假、请假,应在事前报局长批准,并将外出时间、联系方式等事项告知考勤人员和办公室。

各股室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请假,应在事前报分管领导批准;各股室、核算中心其他人员出差、休假、请假,应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单位主要领导出差、休假、请假2天以上,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安排好单位工作后方能外出。

 

普安县财政局有关办事程序

  为进一步促进单位办事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事程序。

  一、办理政府交办的以下行政事宜

  代编全县财政收支预算。

由预算股组织编制,局党组会议审查后,报县政府。

  代县政府制定全县财税政策。

立项,由相关业务股室提出立项申请报告。

报告中需对制定该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经分管领导初审并签署意见,局长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制定,由各业务股室起草,并组织办公室及相关股室召开讨论会,认真讨论并记录大家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后将立项审批报告、修改稿和讨论会记录交分管领导初审并签署意见,局长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

  受县政府委托起草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各项财政政策和管理方法,由单位业务股室牵头,并组织办公室及相关股室召开讨论会,认真讨论并记录大家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后将修改稿和讨论会记录交分管领导初审并签署意见,局长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

  县政府出台涉及财政法律、法规的政策,征求我局意见,由办公室牵头,并组织相关股室召开讨论会,认真讨论并记录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提出综合修改意见后将征求意见稿和讨论会记录交分管领导;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局长阅签,报县政府。

  县直部门汇签的各种文件,凡涉及财政政策和财政预算及调整的,由相关股室和分管局长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局长签发。

凡不涉及调整财政分配关系的,由相关股室把关,分管局长签发。

  二、以单位名义办理以下行政事宜

  以单位名义发文,除按照《普安县财政局往来文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中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局领导签发按以下规定办理:

  向财政部、省财政厅、州财政局打的报告〔请示〕,局长签发;向州财政局打的争取资金的报告〔请示〕,分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发。

  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打的报告〔请示〕,局长签发。

  向县直各单位、部门发文,凡涉及财政政策、财政分配调整的,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局长签发;凡原文转发以及不涉及财政政策和财政分配调整的,分管局长签发。

  向各乡镇财政所下发的文件,凡涉及财政政策、财政分配调整的,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局长签发;凡原文转发以及不涉及财政政策和财政分配调整的,分管局长签发。

制定财税政策。

立项,由各业务股室提出立项申请报告。

报告中需对制定该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经分管领导初审并签署意见,局长审查批准。

制定,由各业务股室〔起草,并组织办公室及相关股室召开讨论会,认真讨论并记录大家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后将修改稿和讨论会议记录、立项审批报告一并交分管领导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局长签发,加盖县财政局印章。

备案。

涉及财政政策的文件,发文时应向州财政局对口科室〔单位〕、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备案。

  以单位名义进行的财政监督检查,由监察股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由分管局长签发。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由办公室负责制文,分管局长签发,加盖单位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各有关股室负责起草,送财政监督股审理、办公室审查并统一编号,再报分管局长签署意见,由局长签发,加盖单位印章。

  行政合同的签订。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

立项,由相关股室提出立项申请报告。

报告中需对签订该行政合同的必要性、目的、兑现保障等内容作出说明。

经分管领导初审并签署意见,局长审查批准。

签订,由相关股室起草,并组织办公室及相关股室召开讨论会,认真讨论并记录大家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后将修改后的合同和讨论会记录、立项审批报告一并交分管领导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局长签订,加盖单位印章。

  三、以单位名义办理以下民事事宜

  民事合同的签订。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立项,由相关股室提出立项申请报告。

报告中需对签订该合同的必要性、目的、兑现保障等内容作出说明。

经分管领导初审并签署意见,局长审查批准。

签订,由相关股室起草,并组织办公室及相关股室召开讨论会,认真讨论并记录大家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后将修改后的合同和讨论会记录、立项审批报告一并交分管领导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局长签订,加盖单位印章。

  

普安县财政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标准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单位工作正常运转,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单位财政专项经费以外的所有财务收支行为。

  第三条核算中心经费统一纳入单位经费账户管理,实行一个口子支出。

  第四条单位经费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本着坚持厉行节约,量入为出,年终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五条从严控制经费支出,严格审核支出发票。

凡须报账的发票均由经办人员注明用途和签名,一律不准使用非正式发票和白发票。

单位经费开支,5,000元以下的,局长可直接签批;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由单位办公会议研究,局长签批;30,000元以上的,由单位党组会议研究,局长签批。

  第六条公务接待,由单位主要领导安排,办公室按有利于促进工作、有利于减少开支的原则办理,分管领导及相关股室人员参与。

  第七条加强机关票据管理。

各股室一律到综合股统一领取票据,并按规定用途管理使用。

不得转借、代开票据,否则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八条各股室因工作需要打印各种文件材料、表册须送印刷厂铅印的,由办公室审核并造册登记后,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能付印。

  第九条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

单位职工出差必须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出差人员本着勤俭、高效的办事原则,抓好工作落实,按预期时间返回。

不能按时返回的,要说明原因,否则单位不予以报销差旅费。

报账原则上在出差返回后的10天内完成。

第十条严格控制费支出。

各股室、核算中心要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管理使用,减少费用支出,节约办公成本。

第十一条单位职工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到办公室借支资金的,无论数额大小均由局长签批后方可借支。

第十二条单位车辆统一由单位主要领导调度使用,用油按出差里程核定。

未经批准,单位驾驶人员和职工不得私自驾驶单位车辆外出。

第十三条单位日常办公用品实行办公室统一购买,建立领发登记制度。

自行到商店购买或签单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凡需购置公用物品,由各股室向局办公室报告,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局办公室统一购置。

其中大宗物品须分别报经分管局长、局长批准后方可购置。

凡新购进的物品,必须健全验收制度,有经办人、验收人签字,报办公室建立实物帐,实行领发签字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单位职工报考财经专业职称获得证书的,可报销考试期间的车费、住宿费、书本费〔不含辅导材料费〕、报名费等费用,其他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

参加成人高考,为提高学历离职读书的,费用自理。

在职读函授学校提高学历的,完成学业,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可报销考试的车费及住宿费、书本费、学费的60%。

第十六条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同会核中心的联系,做好备用金和其他财会业务的日常工作,按规定做好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不出过失。

  

普安县财政局财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财产、物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统一管理。

单位所属的所有财产、物资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办公室根据核算中心总账建立明细台账。

  第二条统一购置。

各股室、核算中心添置物资和设备需作出计划,报局长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或交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由办公室主任和经办人员验收签字后按规定程序审批报账。

上级机关或其他单位赠送的设备须报办公室估价入账。

  第三条统一维修。

固定资产的更换以及办公楼公共设施的维修改造,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负责联系施工。

第四条统一处置。

各股室、核算中心处置各种办公设施、设备必须写出呈签,注明品名、型号、购买日期、处理理由等报分管领导同意,经局长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处理。

各股室、核算中心不准任意处置单位物品。

添置和处理各种办公设备后必须在台账上进行登记和注销,大件固定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履行相关的手续。

  第五条保管责任。

单位的贵重物资、设备实行专人保管,保管人职工作变动时,必须进行财产、物资清理移交。

单位负责人工作变动,由分管领导、办公室催促其进行财产移交;一般工作人员变动由单位负责人催促其进行财产移交。

手提电脑的管理,除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外,一律不得拿回家。

  第六条报账程序。

各股室、核算中心添置设备,固定资产的维修和改造以及办公用品购置等一切费用开支,必须凭正式发票,办公室经办人签字证明,单位验收人签字验收后,方可按单位财务管理方法规定的报账程序报销,否则不予以报销。

  第七条钥匙保管。

工作人员所持单位办公室的各种钥匙,在工作岗位变动时一律交局办公室进行登记或配置,不得私下处置,如有丢毁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责任。

普安县财政局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车辆管理,合理调度使用车辆,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单位车辆原则上由驾驶员一人驾驶、保管、养护,对车上的工具、用品驾驶员要妥善保管,不得丧失。

对因工作急需,临时安排代驾的人员,也要对车上的物品妥善保存;在代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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