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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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5年第3号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12月9日商务部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

2015年12月9日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套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通过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等全部或部分阶段,向受援方提供用于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等成套设备和工程设施,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成套项目采取“中方代建”或“受援方自建”的管理模式。

  “中方代建”是指中国政府受受援方委托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和调试运行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任务,以“交钥匙”形式交付受援方使用,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管理模式。

  “受援方自建”是指受援方在中国政府援助资金和技术支持下,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和建设全过程或其中主要阶段任务,并相应承担建成后运营、维护责任,中国政府对受援方自建项目实施外部监管的管理模式。

  在中方代建和受援方自建管理模式下,中方可与受援方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合理界定成套项目具体任务分工。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成套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

  第五条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成套项目实施管理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成套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管。

  第六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成套项目援助管理事务。

第二章中方代建项目实施方式

  第七条中方代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的实施方式和企业承包责任制。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根据不同的项目承包方式分别承担项目的专业考察、工程勘察、各阶段设计、项目管理和工程建设任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成套项目一般采用“采购-施工”(以下简称P-C方式)承包方式,即项目管理企业承担成套项目的专业考察、工程勘察、方案设计、深化设计(以下合并简称勘察设计)和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施工详图设计和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

  第九条成套项目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可以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以下简称EPC方式)承包方式,即项目管理企业承担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勘察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和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

  

(一)拟建项目技术指标明确,对交付成果和项目实施结果可以进行准确的技术描述;

  

(二)可以依据公布的技术标准或规程组织验收;

  (三)项目进度计划可控,具有明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预测;

  (四)投资限额明确,可依据经验数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估算;

  (五)成本风险可控,实施企业可合理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预期风险。

  成套项目EPC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生产型项目、技术简单的基础设施项目或无需复杂设计的设备安装项目。

  第十条承担成套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对勘察设计及施工详图设计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及项目投资控制负责。

  承担成套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的企业应对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以及工程建成后的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负责。

  承担成套项目管理任务的企业应对成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及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协调、控制和管理,并对涉及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及投资控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中方代建项目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在经商务部认定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选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

  商务部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选定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机构在选定项目管理企业时应同时确定项目设计方案或管理方案,必要时也可在设计方案确定后再选定项目管理企业。

  中标的项目管理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前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以商务部为受益人且覆盖其承包责任范围的职业责任保险,并承担保费。

  第十三条采用P-C承包方式的,项目管理机构在选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时依据项目管理企业编制的深化设计文件组织采购。

  采用EPC承包方式的,项目管理机构在选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时依据项目管理企业编制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方案组织采购。

招标方案至少包括:

工程技术方案(包括功能性、数量性指标以及配套的设计标准、质量等级、性能指标和实现方法)、验收技术标准或规程、项目进度要求、主要设备材料技术规范、工程量估算、投资估算以及工程建设阶段可能会出现的特殊风险因素。

  中标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前,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以商务部为受益人且覆盖其承包责任范围的职业责任保险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保险,并承担保费。

  第十四条在选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时,项目管理企业应配合项目管理机构制定资格审查和招标方案并提供配套技术文件、对招标方案和配套技术文件进行技术性复核和澄清、组织推荐中标候选单位的承诺性答疑并就确定中标条件提出咨询意见。

  项目管理企业应在履行配合招标职责过程中遵守关联回避、充分披露和合理谨慎的原则,对所提供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并纳入职业责任范围。

  第十五条成套项目所需主项技术资质为两项以上的,可由符合所有主项技术资质的企业单独投标,也可由投标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投标企业另外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项目管理机构应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组成联合体的条件。

其中,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具备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向中标企业下达成套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

  成套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是企业办理项目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出入境以及设备材料、施工机械机具和生活物资检验通关的依据。

  第十七条中标企业不得将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务转包,也不得将关键性工作或主体性工程分包或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包。

  中标企业将本单位技术资质不能覆盖的非关键性工作或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分包内容、分包单位和分包金额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作为中标条件审定并写入合同约定。

  分包方式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中标企业应按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方式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确需变更或新增分包的,应按变更合同程序办理。

  中标企业应与派赴项目的中方工程技术人员直接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保障中方工程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劳务分包。

  鼓励中标企业将适合受援国当地实施的非主体性工程内容进行当地分包实施或雇佣受援方劳务承担,分包事项及分包合同应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中标企业组织当地分包或雇佣当地劳务的,应遵从受援国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分包管理、技术指导和技术转让。

第四章中方代建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商务部负责审批中方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并办理立项。

  立项后,项目管理机构在政府间立项协议以及商务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范围内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九条中方代建项目的设计一般包括方案设计、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三个设计阶段,以及专业考察和工程勘察两个设计准备阶段。

  第二十条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事先配备专门团队,制定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备案,并根据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任务。

设计工作应遵循规范适用、整体规划、功能优先、投资匹配、技术创新、绿色环保、便利维护和持续发展的设计原则。

  第二十一条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根据立项建议书的要求负责编制和完善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应符合立项建议书的规定,其内容和范围、依据的技术规范标准及深度要求由项目管理机构在合同中规定。

  方案设计文件经项目管理企业内审或审查确认后,应及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组织专业考察,应做好专业考察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专业考察过程中及时研究汇总受援方意见、提出相关工作建议,配合项目管理机构开展方案设计对外商谈,并接受项目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在考察结束后编报专业考察报告。

对外需提交的专业考察阶段成果文件由项目管理机构规定。

  第二十三条在完成方案设计和专业考察并与受援方在技术层面充分做好技术沟通和准备的基础上,项目管理机构与受援方确认项目方案设计,并与受援方签订项目对外实施协议或纪要。

  由于受援方原因不能在专业考察阶段签订对外实施协议的,项目管理机构可先与受援方签订勘察设计纪要,确定设计方案并约定勘察设计过程的职责分工,然后与受援方签订对外实施协议或纪要。

  第二十四条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建设场址的工程勘察,并在启动项目后续设计前及时将工程勘察报告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提前拟定项目建设场址和建设边界范围内的工程勘察方案,充分采用勘探、测量、试验等必要技术措施实施工程勘察,并按行业要求编制工程勘察报告,全面准确反映建设场址的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情况,作为开展下一阶段项目设计工作的技术依据。

  第二十五条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深化设计。

  深化设计应符合方案设计的规定,满足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工程总承包招标或能据以准确编制工程概算的要求,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由项目管理机构在合同中规定。

  第二十六条项目管理企业应对项目深化设计进行自检或审查,重点包括:

  

(一)确认设计内容符合批准的立项建议书、对外商定的方案设计和工程勘察结果;

  

(二)确认设计深度达到合同约定,无重大缺漏项;

  (三)确认设计技术规范、标准适用准确;

  (四)确认配套工程量清单、投资概算满足后续实施或工程招投标要求;

  (五)确认主要设备材料技术规范书内容完备、明确,可以据以进行设备材料选型,且无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的违规情况。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根据项目管理企业的审查意见,对深化设计进行修改,并提交项目管理企业审查批准。

  对外实施协议对受援方审查深化设计有规定的,项目管理企业应将经内审或审查批准的深化设计文件提交受援方审查,完成必需的对外审查确认手续。

  项目管理企业应在完成上述深化设计内部审查和对外审查程序后,将最终审定的深化设计文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据深化设计文件进行项目施工详图设计。

  施工详图设计应符合深化设计的规定,能据以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预算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满足设计材料选型采购以及非标准设备、构件制作需要,据以施工和安装以及进行工程检查验收,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由项目管理企业与工程总承包企业明确。

  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编制,报项目管理企业审批后据以直接指导施工。

  第二十八条项目管理企业应成立项目现场管理组,对项目进行现场管理。

现场管理组由负责设计管理、施工监管、质量安全控制以及对外协调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具备现场审批施工图纸、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理以及代表项目管理机构与受援方进行对外实施协议协调履约的能力。

其中,组长应具备设计咨询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或施工监理执业资格及工程项目管理经验。

项目管理企业现场管理组的人员组派由项目管理企业提交项目管理机构批准,并报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成立国内后勤组和施工技术组分别负责对项目的国内支持服务和现场施工组织管理。

施工技术组至少由组长、总工程师、质量员、安全员和其他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其中,施工技术组组长应具备二级以上项目注册建造师和工程项目管理经验,质量员和安全员应具备国内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执行资格和从事相关工作经验。

施工技术组组长及主要人员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交项目管理企业批准,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和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

  项目现场管理组和施工技术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在项目施工前准备阶段,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组织施工前技术交底会,澄清技术问题、对接管理程序并部署施工准备。

技术交底会由项目管理企业主持,主要设计人员、项目现场管理组、国内后勤组和施工技术组主要技术和管理负责人参加,项目管理机构派人监督。

  技术交底会的会议纪要应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根据施工前技术交底共识,在中标条件基础上修改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后勤保障、采购供应和质量、进度、安全保证等专项计划,报项目管理企业批准。

  项目管理企业根据施工前技术交底共识以及工程总承包企业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专项计划,完善项目管理计划,连同最终批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专项计划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组织施工所需机械机具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和运输,并接受项目管理企业的监督。

  从中国关税境内采购发运设备、材料的品质检验、口岸验放按照有关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和验放管理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企业根据项目管理计划采取见证抽样、见证检验以及驻厂监造等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项目管理企业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共同做好施工前现场准备工作。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完成与受援方的施工现场移交、临时设施建设和工程用市政条件联接,并组织首批工程技术人员、施工机械机具和设备材料抵达施工现场。

  项目管理企业应做好配合工作,及时派驻现场管理组并监督检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施工现场准备情况。

  第三十三条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促请受援方履行政府协议和对外实施协议规定的职责,并协助受援方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受援方派遣工地代表的,项目管理企业应与受援方商定工地代表的职责,建立现场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项目管理企业根据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交的开工申请,确认所有施工前准备工作完成、开工所需人员、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入场,满足开工条件后书面下达开工令并书面通知受援方,同时报项目管理机构和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

开工令是正式起算项目合同工期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项目管理企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一切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进行监管。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应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报项目管理企业签认,并提供品质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

  已经签认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因合理理由需退场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报项目管理企业批准。

  所有设备材料应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安全存放和有序管理,并在使用前按规定的试验规程或标准进行检测试验。

涉及主体或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材料应在项目管理企业现场监督下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因与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不符合或未经签认的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按项目管理企业要求运出施工现场。

  第三十六条项目管理企业应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进行监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将进入或退出现场的人员名单报项目管理企业审核。

其中,施工技术组组长及主要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作业人员应符合有关执业资格要求,并持证上岗;所有工程技术人员应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岗位教育和培训制度,督促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维护其人身财产安全、生活保障、人格尊严、宗教信仰等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处理劳务纠纷。

  第三十七条项目管理企业负责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管,并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共同承担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责任。

  项目管理企业应及时审批工程总承包企业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他专项计划、专项施工调整方案,监督其按批准的计划或方案现场施工。

  项目管理企业负责审批施工详图设计并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按图施工。

  项目管理企业应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工序管理,落实各工序施工前技术交底、工序自检和交接检查程序,保证上道工序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并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施工实施旁站监督。

  项目管理企业应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日常质量自检,及时审核办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工程量测量核定和节点合同价款拨款申请。

  项目管理企业应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贯彻GB/T19000和GB/T50430质量体系标准、GB/T2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标准,提前制订和实施贯彻标准保证计划,建立健全贯彻标准体系,有效实施贯彻标准的阶段性审核和过程监控。

  项目管理企业应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分包管理,发现工程总承包企业有转包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分包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和纠正直至采取暂停施工措施,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处理。

  项目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受援方工地代表的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在施工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和涉外协调问题。

  项目管理企业为履行过程监督管理职责,可以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发出书面指令和通知,紧急情况下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四十八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对于项目管理企业作出的指令和通知,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予执行,由此可能产生的争议和损失责任由双方事后另行通过项目管理机构建立的项目争议处理机制解决。

  项目管理企业应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报送工作简报。

遇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及时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存在错误或按原定技术路径不能达成技术目标的,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可进行技术洽商与变更。

  技术洽商方案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提出,经项目管理企业批准后,双方签订技术洽商纪要予以确认。

项目管理企业不得越权批准任何导致变更合同条件的洽商事项,也不得批准仅为简化施工或减少工程量、可能降低设计标准或影响使用功能、可能引起索赔或争议及其他缺乏技术必要性的洽商事项。

项目管理企业应将技术洽商纪要及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对于超出项目管理合同授权和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技术洽商事项,由项目管理企业出具审核意见,报项目管理机构处理。

  第三十九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受援方指派的管理维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岗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设备的操作,主要设备材料的维护保养要求,易损件的更换途径等,使受援方在项目建成后基本具备操作、维护和管理的能力。

  项目管理企业应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落实建设过程中的技术培训职责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十条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企业应在项目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代表项目管理机构与受援方沟通对外实施协议的执行事宜。

  如遇对外实施协议的实质性变更或争议等重大问题,项目管理企业应根据现场情况制订应对方案,报项目管理机构审定后对外磋商。

  项目管理企业对外磋商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妥善保存。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配合项目管理企业与受援方对外磋商,并服从项目管理企业的协调。

  第四十一条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提前一个月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中期验收申请并联名附交自检中期报告。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项目中期验收并由验收专家组出具中期验收报告。

结论为合格的中期验收报告是确认项目阶段性实现合同约定目标并准予进入后续施工的依据。

  在不影响中期验收的情况下,经项目管理企业批准,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提前适度进行后续施工。

  第四十二条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提前一个月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联名附交自检总结报告。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由验收专家组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结论为合格的竣工验收报告是确认项目全面实现合同约定目标并准予办理对外技术验收和移交手续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以经项目管理企业批准的施工详图为基础,结合施工过程的技术洽商和变更以及实际检查验收情况,编制项目竣工图,如实反映工程的最终实物结果。

  竣工图应随施工过程使用中、外文及时编制,不得在工程竣工后补编。

竣工图应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加盖“竣工图”标识,施工技术组组长和竣工图编制人员签章,并经项目管理企业审核后由项目管理组长签字确认。

  竣工图纳入项目管理机构的竣工验收范围。

  第四十四条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编制项目维护使用指导手册,项目管理企业对编制工作进行监督审核。

维护使用指导手册应纳入项目管理机构的竣工验收范围。

  维护使用指导手册须用中、外文对应编制,确保内容完整、准确,且不得以产品自带说明代替维护使用指导手册。

  第四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机构应要求项目管理企业依据对外实施协议的约定与受援方共同组织项目的对外技术验收,在双方确认完成对外实施协议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后签订对外技术验收纪要。

  对外技术验收后,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及时与受援方办理政府间移交手续。

项目竣工图和维护使用指导手册应作为政府间移交手续的附件。

  项目完成政府间移交手续后,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商务部提交项目完成报告。

  第四十六条除受援方负责已建成项目的运营管理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已建成移交的项目提供长效技术支持。

  对于受援方需要中方在项目建成后继续提供必要援助合作支持的,商务部可在立项阶段与受援方商定援助合作安排,在立项协议和对外实施协议中规定,由项目管理机构一并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组织实施。

对于超出援助合作以外的长效技术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竣工移交前与受援方就合作内容、服务期限、实施方案和费用承担通过商业合同予以确定。

第五章中方代建项目质量管理

  第四十七条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的质量责任,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质量责任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商务部制定并发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主要设备材料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主材目录》),根据市场声誉、供货保证、境外服务能力等要素明确对外提供成套项目主要设备材料的政策导向和推荐原则。

  《主材目录》用于指导成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立项工作。

  第四十九条承担项目工程勘察的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依法取得的技术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勘察,不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结合受援方相关特殊技术要求实施工程勘察,对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负责;

  (三)在做好勘察、测量、现场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技术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工程勘察成果文件;

  (四)保证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全面、真实、准确,满足设计、施工和岩土治理的需要,并经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承担项目方案设计、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任务的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依法取得的技术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设计,不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按照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设计原则进行工程设计,保证设计文件由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确认,对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三)在政府间立项协议规定和商务部批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建议书范围内进行分阶段设计,确保分阶段设计文件符合上一阶段设计文件的规定,设计文件深度达到规定要求;

  (四)保证设计文件完整、准确,不存在未设计内容或以规范、图册代替设计的内容;

  (五)设计文件选用的设备、材料和构配件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应符合中国或受援国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不通过设计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或供应商。

  第五十一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依法取得的技术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项目施工任务,不转包和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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