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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项目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平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明确平安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平安事故,保障建立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工程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国平安生产法"、"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和、省等有关平安生产方面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平安生产管理要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成立平安生产管理领导小组。

平安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总工程师、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由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负责工程平安生产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四条平安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建立公司平安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公司各部门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审定公司有关的平安生产管理方法。

〔三〕定期组织平安生产检查,组织平安生产专题会议,协调布置平安生产工作。

〔四〕组织编报工程建立平安生产应急预案。

〔五〕依照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平安生产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平安生产事故的调查。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是平安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平安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建立工程的平安生产负有监视、检查及管理责任。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配备专职的平安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平安生产监视手续,组织审核平安生产管理手册、确定平安生产管理方针和目标,进展平安生产监视、检查,落实平安生产责任。

第七条其他各业务部门及各岗位人员,按平安生产责任制,承当相应平安生产职责。

第三章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平安生产监视制度

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平安生产监视手续,依法承受政府的平安生产监视。

第九条平安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立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具备平安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十条平安生产责任制度

建立工程各参建单位按照平安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平安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平安职责。

第十一条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立工程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平安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二条平安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前,工程管理部要对施工单位的平安技术措施进展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平安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平安。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电焊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等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等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当。

施工起重机械到达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平安检查制度

平安领导小组根据工程建立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展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平安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平安生产的监催促进作用。

第十六条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七条办理工伤保险制度

工程管理部监视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后,平安领导小组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

第十九条“三同时〞制度

本工程平安设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章各参建单位的平安责任

第二十条工程公司平安责任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立程序,制定建立工程平安生产措施,催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加强平安生产管理,保证建立工程平安生产。

〔二〕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建立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平安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当本工程建立业务。

〔三〕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平安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管理人员的平安记录和平安培训合格证。

不得承受没有合格的平安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工程负责人或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平安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立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播送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停顿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立工程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六〕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平安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平安生产要求,包括平安生产制度要求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七〕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平安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平安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平安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八〕围绕工程建立平安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立平安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检查催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平安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转和各项平安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

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应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平安隐患,并采取防措施。

〔九〕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容。

〔十〕建立工程发生平安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平安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进展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二〕勘察设计工作应到达规定深度,符合和建立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建立工程平安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平安事故。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平安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工程周边环境对施工平安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平安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平安技术措施应详实完善,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平安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平安事故的指导意见。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播送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平安作业环境和平安施工的措施。

〔六〕建立工程采用新构造、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构造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平安和预防平安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平安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平安事故承当相应责任,并对建立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平安事故承当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平安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平安生产监理,平安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建立工程平安生产承当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协助工程管理部制定建立工程平安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立工程平安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平安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平安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平安监理。

〔三〕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和平安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四〕监理单位在平安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平安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工程公司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工程公司报告。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平安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平安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平安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平安事故记录。

〔二〕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依法对所承当工程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和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平安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当的工程进展定期和专项平安检查,并做好平安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三〕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立工程工程的平安施工负责。

工程负责人负责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平安施工措施,消除平安事故隐患,确保平安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平安事故等。

〔四〕对纳入合同的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平安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五〕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六〕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平安生产进展现场监视检查,催促作业人员遵守平安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平安技术规、规程的行为,发现平安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工程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平安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平安措施和责任。

〔八〕施工现场的平安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立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负总责。

〔九〕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立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平安生产承当连带责任。

〔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人员应承受相关部门组织的平安培训,考试合格前方可任职。

〔十一〕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十二〕施工单位应将平安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容,对以下到达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展平安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展现场监视:

1.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

2.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和钢构造安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撤除、爆破工程.

〔十三〕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

平安警示标志必须符合标准。

〔十四〕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平安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五〕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平安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十六〕施工单位应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十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构造等应当符合平安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十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平安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十九〕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平安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展查验。

〔二十〕施工现场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展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二十一〕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平安生产。

制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二十二〕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展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展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二十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建立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展一次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平安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二十五〕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展相应的平安生产教育培训。

〔二十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涉及到爆破、特种设备使用、危险化学品使用等特殊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建立公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平安措施,确保施工平安。

第五章平安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立工程的特点和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展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工程建立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报局备案。

第六章平安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发生平安事故时,按照"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进展调查处理。

施工单位应立即停工并如实向工程科和当地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报告容应包括时间、地点、施工容、涉及人员、简单概况、有无人员伤亡、现场负责人及通讯、当前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建立工程发生平安事故后,施工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应按“四不放过〞要求组织进展〔即“找不出原因、查不出教训、落实不了责任、提不出处理意见〞不放过〕,并认真、严肃做好记录。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凡违反以下有关规定者,将根据有关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假设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程平安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工程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1、工程公司平安生产责任人未按标准和程序落实公司所管理工程的平安生产责任;

2、工程公司平安生产责任人对工程平安生产**违规行为和工程平安生产隐患不及时纠正、催促整改;

3、未按规定建立和管理工程平安生产**违规行为和工程平安生产隐患台帐;

4、工程公司平安生产责任人未直接下现场监视检查施工平安生产的巡查,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平安生产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表格;

5、所负责的工程在建立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平安生产检查活动中受到严厉通报批评的;

6、其他失职渎职或**行为的;

7、相关部门对本部门平安责任负责。

第三十条假设违反用工程序或工作程序,无视平安,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除依据所承当责任大小分别进展经济赔偿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直接责任,追究工程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本规定中没提及的工程平安方面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规工程管理人员管理行为及职责,确保建立工程质量,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建立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参建各方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或自控体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设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落实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质量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三条建立工程质量目标:

〔一〕勘测、设计质量优良,监理程序符合规定,质量管理达标、业资料规。

〔二〕工程实体质量必须符合和建立部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其施工过程或实体工程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按照验收标准要求,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到达100%;

2.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到达100%;

3.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路基、桥梁、房建等工程构造的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使用寿命期正常运营要求。

〔三〕杜绝工程质量等级事故。

第四条参建各方应主动承受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对建立工程质量的监视管理。

第二章质量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负责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催促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确保建立工程质量。

第六条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总工程师及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由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负责建立工程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有关的质量管理方案;

〔二〕组织制定工程建立质量方针、目标,催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三〕组织审核工程质量管理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

〔四〕组织审查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文件;

〔五〕组织对参建各方的质量信誉评价;

〔六〕组织调查处理质量事故;

〔七〕听取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汇报,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专题会议,协调布置质量工作。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依据职责为工程公司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编写质量管理制度和方法;

〔二〕负责施工监理的管理工作,审核施工监理规划;

〔三〕参加审批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及咨询报告;

〔四〕参加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的审核,重点审核平安质量措施;

〔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咨询、监理、监测机构的资质;

〔六〕催促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监视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

〔七〕负责按规定办理质量监视手续;

〔八〕负责组织单位工程验收。

组织抽查施工单位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情况〕资料;

〔九〕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研究审查有关方案措施等具体工作;

〔十〕负责组织参建单位质量信誉评价的具体工作;

〔十一〕定期组织施工质量大检查。

抽查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验收;

〔十二〕制定目标责任考核方法并按考核标准严格组织考核,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十三〕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平台,信息档案;负责工程质量档案管理;

〔十四〕协助计价合同部做好验工计价审核工作,质量不合格工程不能进展验工计价。

第八条各部门根据工作分工,明确各自的质量管理职责,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咨询、监理单位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单位应承当的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和建立部公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和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

〔三〕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

设计文件必须到达规定的设计深度,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总体工作,认真搞好各专业的协调和配合。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进展技术交底,对特殊工程、关键工程、新技术、新工艺设计要作出详细说明。

〔五〕勘察设计单位在建立工程施工阶段应设置强有力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及时解决有关勘察、设计技术问题。

积极配合咨询、监理、施工、单位工作,及时处理现场问题,并做到原因分析准确,处理方案经济合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程检查和检验批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

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展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建立、施工、监理单位。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建立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当相应责任。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是质量责任主体,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质量、平安、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承受相关部门依法进展的监视、检查。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明确其质量责任。

上述人员未经工程公司审查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分包工程。

〔三〕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足配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责任制,强化质量、平安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符合规定和满足施工需要的工地试验室,并配备一定数量有相应资格的试验人员和相应的试验、检验和检测仪器设备等。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后的施工图和建立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施工单位有责任进展施工图现场核对,发现勘察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时,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监理和建立单位。

〔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对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展试验检验。

未经试验检验或试验检验不合格的,制止使用。

〔七〕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当相应责任。

〔八〕施工单位必须对工程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执行严格的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九〕施工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强化质量自控,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签认,做到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

〔十〕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并对建立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施工质量负责。

〔十一〕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委托合同,依照"建立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工程监理规"及有关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承当监理责任,不得转让所承当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监理合同约定,设置工程监理机构。

工程监理机构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并配备与工程质量要求相匹配的试验室、检验〔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变动应征得建立单位同意。

〔三〕监理单位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按照"建立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工程监理规"要求开展工作。

〔四〕监理单位对涉及工程构造平安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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