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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业务基本规定

银行汇票业务基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相关定义

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资金清算是指入网机构签发银行汇票,并通过农信银中心完成汇票的解付以及出票社(行)与代理付款社(行)的资金清算。

二、银行汇票样式

银行汇票是一式四联的凭证,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

根据出票社(行)的行别,农信银银行汇票分为农村信用联社银行汇票、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和农村合作银行银行汇票。

票面上音质农信银中心的徽标,便于代理付款社(行)经办人员核对、识别。

银行汇票票面印制的防伪点都集中在第二联上,办理解付银行汇票业务时,应着重对第二联进行防伪识别。

三、银行汇票流传程序

四、出票一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备注:

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出票银行,银行汇票一旦交付申请人,出票行要承担付款责任。

因此要求出票行不能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空头银行汇票。

五、出票二

六、出票三

●入网机构签发银行汇票,必须按照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出票

申请人是单位,收款人是个人,这在办理银行汇票业务中比较常见,企业在外出采购时,往往不能确定实际收款人,这时,可以申请办理一张收款人为单位业务员的银行汇票,在确定实际收款人后,由业务员把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实际的收款单位。

八、银行汇票柜面操作流程出票

(一)

1、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客户需填写一式三联“银行汇票申请书”。

2、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出票社(行)方可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3、办理签发现金银行汇票业务应注意,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办理签发单笔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银行汇票,应当识别客户身份。

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应留存客户有效联系方式,以便银行汇票有多余款时,能够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

银行汇票柜面操作流程出票

(二)

备注:

如客户办理现金银行汇票,必须制定代理付款行。

出票行经办人员可通过系统协助客户查找解付地一家农信银机构(农村信用社、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但必须告知客户,这张银行汇票必须在指定的代理付款行方可办理解付。

银行汇票柜面操作流程出票(三)

经办人员借记客户账(办理转账银行汇票)或收妥现金(办理现金银行汇票),录入银行汇票签发信息。

同时收取相应费用。

录入完毕后,交付复核人员复核。

签发交易录入主义事项:

●申请人和收款人账号不是必输项。

●代理付款行的行号不是必输项,但是,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时必须输入,签发转账银行汇票是,一般情况下不输入。

●申请书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行应在银行汇票正面的备注栏注明。

●代理付款行行号可以是10位或7位,即特约汇兑系统的网点也可以办理银行汇票解付业务。

银行汇票柜面操作流程出票(四)

银行汇票柜面操作流程出票(五)

对于录入无误的,通过行内系统将业务信息发送至密押服务器加编密押后,再发送至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进行处理。

系统返回交易信息成功后,根据系统提示打印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柜面操作流程出票(六)

●在签发银行汇票过程中如出现打印作废等情况,经办人员需使用“撤销银行汇票”交易,撤销已签发的银行汇票。

●完成撤销交易后,由录入员重新进行签发交易。

打印作废的银行汇票四联剪角,并加盖“作废”戳记,作为“撤销银行汇票”交易凭证的附件,或交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员专夹保管。

撤销银行汇票交易的注意事项:

●撤销银行汇票交易必须在签发当天进行。

●撤销交易必须在签发时打印作废或因其他操作原因,无法将完成签发的汇票交付客户时进行,如客户在签发当日要求退票的,不能使用撤销交易。

●只有“已签发”状态的汇票可以撤销(“已解付”、“已退票”、“已撤销”、“已挂失”状态的汇票不可撤销)。

银行汇票柜面操作流程出票(七)

复核员将打印完毕的银行汇票交压数机操作员。

压数机操作员根据银行汇票票面上打印的大写金额使用压数机压印出银行汇票的小些金额。

备注:

目前人民银行已批准各商业银行在办理银行汇票业务过程中,取消压数机的使用。

农信银汇票自2008年11月1日起,也可以取消压数机具的使用,但成员机构可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自行确定取消使用压数机的时间。

已启用打印方式记载出票小写金额的出票社(行),无需进行压数操作。

出票小些金额打印在大写金额右侧(打印内容为人民币符号“¥”加出票小些金额)。

银行汇票柜面操作流程出票(八)

●压数机操作员压数完毕后,将银行汇票交印章保管员。

如取消压数机使用,复核员将银行汇票交印章保管员。

印章保管员审核票面要素齐全后,在银行汇票第二联上加盖汇票专用章和业务人员的个人名章。

总结:

九、基本规定凭证处理:

票面必须记载事项:

十、银行汇票业务基本规定——背书

(一)

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转让金额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不得转让的情况: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

●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出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

(二)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银行汇票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银行汇票凭证上。

备注:

背书连续的含义:

1、第一背书人是票面上记载的收款人。

2、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

3、最后的持票人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4、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和背书人的名称必须与有关背书签章的名称相符。

粘单骑缝章的要求:

粘单处应盖有与粘单前一手被背书人,即粘单后的第一手背书人签章一致的骑缝章。

十一、银行汇票业务基本规定——解付

(一)

●审核银行汇票的票面真实性。

●审核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

●审核银行汇票的第二、第三联是否齐全,两联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审核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栏是否填写,填写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实际结算金额”栏是否涂改。

●审核“多余金额”栏是否已填写,“多余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之和是否等于汇票的票面金额,如全额解付,是否在“多余金额”栏元位填写“0”。

●审核银行汇票背书是否连续。

●审核收款人是否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

备注:

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的算法:

《票据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例:

2007年11月1日签发的银行汇票,到期日是2007年12月1日。

2007年12月15日签发的银行汇票,到期日是2008年1月15日。

2008年1月31日签发的银行汇票,到期日是2008年2月29日。

如果银行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代理付款行不能办理解付。

代理付款社(行)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拒付银行汇票?

代理付款社(行)在收到收款人或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汇票时,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予以拒付:

●伪造、变造的银行汇票

●非统一印制的全国通用的银行汇票

●超过付款期的银行汇票

●缺汇票联或解讫通知联的银行汇票

●汇票背书不完整、不连续的

●涂改、更改汇票签发日期、收款人、出票大写金额

●已经银行挂失、止付的现金银行汇

●汇票残损、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的

●汇票与汇票专用章行别不对应的

代理付款社(行)应将拒付的银行汇票退还给持票人。

对伪造、变造的汇票,代理付款社(行)出了拒付以外,还应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注意: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期为准(支付结算办法)。

因此,上述银行汇票不应以超过提示付款期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民法通则,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无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由于上述汇票到期日2007年12月1日(星期六),因此,按民法通则规定应顺延,即12月3日为提示付款期的最后一天。

上述银行汇票并未超过提示付款期,代理付款行不得拒绝办理解付。

在办理银行汇票解付业务时,经办人员还需要核对票面上的汇票专用章。

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法【2006】54号)文件要求样式及尺寸,即为直径3厘米的圆形印章。

印章上需有“汇票专用章”字样及12位银行机构代码(即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行号)。

专用章所刊名称为“农村信用社联社”或“XX农村商业银行”、“XX农村合作银行”。

注:

汇票专用章上的行号,不是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10位行号,而是现代化支付系统的12位行号。

银行汇票业务基本规定——解付

(二)

对于客户在柜台办理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经办人员还应审核一下内容:

●审核进账单上填写的收款人是否与银行汇票记载的最终收款人相符,是否在本网点开户,进账单填写的金额是否与汇票实际结算金额一致

●对于现金银行汇票,持票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名或盖章,并填写“身份证件名称”、“发证机关”、“证件号码”等内容,经办人员审核客户填写内容与证件是否相符。

●对于同城票据交换提入的银行汇票,经办人员还应审核汇票是否加盖提出行的票据交换章。

问题:

现金银行汇票收款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

应怎样办理付款?

可以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

收款人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

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雁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代理付款社(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银行汇票业务基本规定——解付(三)

对于银行汇票票面压数不清、汇票专用章不清、密押有误的银行汇票,代理付款社(行)应通过农信银系统向出票社(行)发出查询,待收到查复后再办理解付。

银行汇票业务基本规定——解付(四)

经办人员使用“解付银行汇票”交易录入解付申请信息。

签发时已制定代理付款社(行)的银行汇票,必须由指定的代理付款社(行)解付,不得由其他社(行)办理解付。

银行汇票业务基本规定——解付(五)

柜台录入解付交易时应注意:

●票面记载收款人的账号、户名与进账单上填写的收款人账号、户名不一致的,解付交易录入时,应与票面记载的内容一致。

●经办人员应注意区别收款人与持票人的区别,解付交易里的收款人,指票面上打印的收款人。

如银行汇票经过背书转让,最终收款人与票面收款人不一致录入时,应以票面打印的相关要素为准。

银行汇票业务基本规定——解付(六)

收到系统返回交易成功信息后,通过行内系统将实际结算金额转入客户账户、同城票交(解付转账汇票)或应解汇款科目(解付现金汇票)。

银行汇票业务基本规定——解付(七)

代理付款社(行)凭证处理

●进账单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业务基本规定——解付(八)

出票社(行)的凭证处理

●银行汇票

●来账借方凭证

●多余额入账凭证

备注:

出票行的注意事项:

●出票行对专夹保管的银行汇票卡片及多余款收账通知,应当定期检查清理,并与“汇出汇款”科目余额进行核对

●对于有多余额项的现金汇票,应通知原申请人持汇票申请书及本人身份证件来办理领取手续。

银行汇票:

●第一联:

加盖转讫章作为“汇出汇款”科目的借方记账凭证

●第四联:

如没有多余金额,作为借方记账凭证的附件。

有多余金额,经办人员在第四联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加盖转讫章作为将多余款退回申请人账户的入账回单。

来账借方凭证:

加盖转讫章,作为“XX往来”科目的贷方记账凭证。

多余款入账凭证:

加盖转讫章,作为将多余款退回申请人账户的贷方记账凭证。

十二、银行汇票业务基本规定——失票救济

(一)

●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

●诉讼

挂失止付:

●挂失时间: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挂失止付定义:

失票人向付款人告知票据丧失的情形,指示付款人对已丧失的票据停止支付。

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

权利人要想确定其对票据权利的拥有,必须有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程序予以除权决权判决或通过诉讼解决。

银行汇票业务基本规定——失票救济

(二)

公示催告

●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公示催告的定义

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做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银行汇票业务基本规定——失票救济(三)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度终结。

●(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注: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白看上登载。

十三、银行汇票业务基本规定——挂失

(一)

问题:

“我丢失的是一张现金银行汇票,需要办理挂失,请问挂失止付通知书要怎么写?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社(行)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办理银行汇票挂失时,失票人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应记载事项:

●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

银行汇票业务基本规定——挂失

(二)

●出票社(行)和代理付款行社(行)均可柜台受理银行汇票汇票挂失申请,但必须由出票行进行挂失处理。

●代理付款社(行)受理挂失申请后,经办人员应检查该银行汇票是否在本机构已办理解付。

对以尚未解付的银行汇票,代理付款社(行)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使用“自由格式报文”交易向出票社(行)发出挂失申请,在报文中注明汇票的要素及丧失原因等。

银行汇票业务基本规定——挂失(三)

●出票社(行)的经办人员收到代理付款社(行)发出的或持票人提交的挂失申请后,使用“银行汇票挂失”交易录入挂失申请信息,经业务主管授权后,通过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发送至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挂失申请人应于十二日内将法院出具的公示催告书提交至出票行。

十四、银行汇票业务基本规定——解挂

失票人重新获得丧失的银行汇票,可向受理挂失止付申请的出票社(行)或代理付款社(行)提出“撤销挂失止付申请”,并由出票社(行)进行银行汇票的解挂处理。

十五、银行汇票业务基本规定——查询查复

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时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发出查询:

●银行汇票密押错误

●汇票专用章不清晰

●银行汇票上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模糊不清

●其他需要查询的事项

十六、银行汇票业务基本规定——退票

●未用退回指银行汇票申请人在取得银行汇票后未进行背书转让或提示付款签章,而要求出票社(行)退回票款的行为。

●潮起付款指因银行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等原因,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代理付款社(行)未获付款时,由出票社(行)办理付款的行为。

●挂失退款指持票人办理挂失后,凭法院出具的票据权利证明在出票社(行)办理退款的行为。

注:

退票交易用于出票行进行未用退回、超期付款、挂失退款三中处理,该交易必须由原出票行提交。

十七、银行汇票业务基本规定——非正常退票原因

●出票社(行)

●代理付款社(行)

●客户

十八、银行汇票业务基本规定——非正常退票——出票社(行)的问题

●出票社(行)出票金额压印位置错误,串位或误压印在“实际结算金额”处

●银行汇票号码录入与票面实际号码不符

●出票社(行)将代理付款行指定为自己的行号

银行汇票业务基本规定——非正常退票——代理付款社(行)的问题

●解付时录入要素有误,特别是收、付款人名称,导致解付不成功

●因票面经办人名章不清晰、打印字迹不清晰,未按规定向出票社(行)发出查询,而拒绝解付

●相关业务人员不熟悉业务流程,造成银行汇票退票

银行汇票业务基本规定——非正常退票——客户原因造成的退票

●客户填写实际结算金额错误或涂改

●背书错误或出现背书不连续等错误

十九、银行汇票业务基本规定——相关制度

●《票据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农信银业务系统入网机构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其他

银行业务汇票的处理流程

一、银行汇票业务交易种类

●银行汇票签发

●银行汇票解付

●银行汇票挂失、解挂

●银行汇票退票

●银行汇票撤销

二、签发

●出票社(行)受理客户提交的银行汇票申请书,录入、复核银行汇票签发信息后,通过社(行)内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发送至农信银中心。

●农信银清算中心对出票社(行)清算帐户进行处理,返回成功信息。

三、解付

●代理付款社(行)录入解付申请信息,经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发送至农信银中心

●农信银中心返回清算确认通知报文

●农信银中心向出票社(行)发送银行汇票解付往账报文

●出票社(行)返回回执报文

四、挂失、解挂、退票、撤销

●出票社(行)录入银行汇票挂失(或解挂、退票、撤销)信息后,通过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发送至农信银中心

●农信银中心对出票社(行)发送的请求信息进行处理,返回处理结果

五、查询查复

●代理付款社(行)录入查询事项,经社(行)内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发送至农信银中心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将查询书转发至出票社(行)

●出票社(行)收到查询后,根据银行汇票票面相关内容及时查复

●农信银中心收到出票社(行)的查复书后,转发至代理付款社(行)。

代理付款社(行)根据查复处理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防伪知识

一、柜台识别银行汇票真伪“五法”方法一:

●即通过审查票面的“四性”——清晰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Ø清晰性:

主要指票据平整洁净,字迹印章清晰可辨,达到“两无”,即无污损、无涂改。

Ø完整性:

主要指票据没有破损且各记载要素及签章齐全,达到“两无”,即无残缺,无漏项。

Ø准确性:

主要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填写正确,签章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达到“两无”,即,即无错项,无笔误。

Ø合法性:

主要指票据能正常流转和受理,达到“两无”,即无免责,无禁令。

二、柜台识别银行汇票真伪“五法”方法二:

●即通过听抖动汇票纸张发出的声响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用手抖动汇票,汇票纸张会发出清脆的响声,能明显感到纸张人性,而假票的纸张手感则软、绵、不清脆,而且票面颜色发暗、发污,个别印刷处字迹模糊

三、柜台识别银行汇票真伪“五法”方法三:

●即通过触摸汇票号码凹凸感来辨别汇票的真伪

●汇票号码正、反面分别为棕黑色和红色的渗透性油墨,用手指触摸时有明显的凹凸感,假票的号码则很少使用渗透性油墨,而且用手触摸时凹凸感不明显。

四、柜台识别银行汇票真伪“五法”方法四:

●即借助票面的“三种防伪标识”比较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纸张防伪、油墨防伪、印刷防伪

五、柜台识别银行汇票真伪“五法”方法五:

●即借助鉴别仪的四个灯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放大灯、紫外灯、红外灯、水印灯

银行汇票业务风险点提示

一、银行汇票业务风险点提示

(一)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央行请求汇款。

●银行汇票第一联做“汇出汇款”科目借方凭证,二、三、四联作为附件。

●开立临时账户,将款项转入(实际结算金额)。

如有多余额,退原申请人账户。

●根据持票人要求,通过电汇等方式,将实际结算金额划持票人账户。

二、银行汇票业务风险点提示

(二)

●银行汇票的积极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支付结算办法》

●因更改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当事人请求认定汇票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银行汇票无效。

——《司法解释》

●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也不得更改。

三、银行汇票业务风险点提示(三)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事提交到出票银行。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

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备注:

Ø银行汇票四联加盖“未用退回”戳记,第一联作为“汇出汇款”科目借方记账凭证,二、三、四联作为附件。

Ø客户填写三联式进账单,一、三联客户做为回单,第二联做为贷方记账凭证。

四、银行汇票业务风险点提示(四)

●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

●申请人由于短缺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应当备函向出票行说明短缺原因,并交回持有的汇票,出票行于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比照退款手续办理退款

●注:

注意两个期限的区别。

五、银行汇票业务风险点提示(五)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注意核对两联是否一致,解讫通知是否伪造

六、银行汇票业务风险点提示(六)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

七、银行汇票业务风险点提示(七)

伪造票据的主要手段:

●根据真实的票据造假,然后以假行骗,俗称“克隆”票据

●以合法收单骗取银行签发真实的票据,据真造假后,再退真用假,进行诈骗

●伪造预留银行印鉴

八、银行汇票业务风险点提示(八)

变造票据:

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是假票诈骗的又一手法。

主要使用现代技术涂改票据上的金额或其他内容来作案行骗

银行汇票业务总结

本课程通过银行汇票业务基本规定、银行汇票业务处理流程、银行汇票防伪知识、银行汇票业务风险点提示四个方面向大家介绍了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下面让我们回顾一下本课程的学习重点。

一、银行汇票业务基本规定

●掌握银行汇票样式,能够识别三类银行汇票,明确票面必须及非必须记载事项

●掌握银行汇票流转程序,理解申请人、出票行、背书人、被背书人和代理付款行的定义及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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