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审计》考点汇总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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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考点汇总五

注册会计师《审计》考点汇总(五)

审计的保证程度

  1.审计的保证程度

 

2.审计要素

  

(1)三方关系

  审计业务三方关系人:

  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注册会计师、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

  审计业务涉及三方实体:

  被审计单位在治理层(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审计人)、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被审计人)。

  

(2)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鉴证对象信息即财务报表。

  (3)财务报表编制基础(标准)

  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基准,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即是标准。

  标准的特征:

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可理解性。

  (4)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必要信息。

  审计证据既包括支持和佐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也包括与这些认定相矛盾的信息。

  审计证据包括支持证据和佐证证据。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证据数量)和适当性(证据质量)相互关联。

  (5)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适当的财务报表编制基础(标准),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发表能够提供合理保证程度的意见。

审计目标

  

(一)与所审计期间各类交易和事项相关的认定和具体审计目标

  准确性与发生、完整性之间存在区别。

  例如,若已记录的销售交易是不应当记录的(如发出的商品是寄销商品),则即使发票金额是准确计算的,仍违反了发生目标。

  再如,若已入账的销售交易是对正确发出商品的记录,但金额计算错误,则违反了准确性目标,但没有违反发生目标。

在完整性与准确性之间也存在同样的关系。

  

(二)与期末账户余额相关的认定和具体审计目标

  

(三)与列报和披露相关的认定

审计风险

  第一,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注册会计师只要审计财务报表,就存在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第二,审计业务是一种保证程度高的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过程就是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的过程,以使注册会计师能够合理保证所审计财务报表不含有重大错报。

  

(一)重大错报风险

  1.两个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与财务报表整体存在广泛联系,可能影响多项认定。

此类风险通常与控制环境有关。

  注册会计师同时考虑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考虑的结果直接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确定认定层次上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2.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

  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

  

(二)检查风险

  检查风险取决于审计程序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检查风险不可能降低为零。

  (三)检查风险与重大错报风险的反向关系

  在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下,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与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呈反向关系。

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低,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高。

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一、独立性的概念框架

  独立性概念框架要求注册会计师采取下列措施:

(1)识别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2)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3)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如果无法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消除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或者拒绝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或终止审计业务约定。

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如果注意到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新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运用独立性概念框架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二、网络与网络事务所

  

(一)网络与网络事务所的定义

  1.网络是指由多个实体组成,旨在通过合作实现下列一个或多个目的的联合体:

  1)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

  2)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

  3)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4)共享同一经营战略;

  5)使用同一品牌;

  6)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

  2.网络事务所属于某一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

  3.如果某一会计师事务所被视为网络事务所,该事务所应当与网络中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保持独立。

  

(二)网络的确定

  1.确定网络事务所的条件

  第一,以合作为目的;

  第二,明确地旨在共享收益、共担成本,或共享同一所有权、控制或管理,或共享同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或共享同一业务战略,或使用同一品牌,或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

 

 

2.具体判断

  三、公众利益实体

  在评价对独立性不利影响的重要程度以及为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体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

公众利益实体包括所有上市公司和下列实体:

  1.法律法规界定的公众利益实体;

  2.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审计独立性的要求接受审计的实体。

  注意:

  第一,公众利益实体不仅包括上市公司,也包括一些非上市但按照上市公司审计独立性的要求接受审计的实体,如大型非上市金融企业等;

  第二,如果公众利益实体以外的其他实体拥有数量众多且分布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其管理层、股东、顾客、供应商、债权人等等),注册会计师也应当考虑将其作为公众利益实体对待。

  四、关联实体

  在审计客户是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审计客户包括该客户的所有关联实体。

在审计客户不是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审计客户仅包括该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实体。

  注意:

  注册会计师在识别、评价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时,应当考虑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的影响。

  五、治理层

  治理层,是指对实体的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

治理层的责任包括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职业判断,定期就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关系和其他事项与治理层沟通。

对于因外在压力和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这种沟通尤其有效。

  六、工作记录

  尽管记录本身并不是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独立的因素,但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遵守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包括记录形成的结论,以及为形成结论而讨论的主要内容。

经济利益

  经济利益

  一、经济利益的种类

  

(一)直接经济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

  直接经济利益是指下列经济利益:

(1)个人或实体直接拥有并控制的经济利益;

(2)个人或实体通过投资工具拥有的经济利益,并且有能力控制这些投资工具,或影响其投资决策。

  间接经济利益是指个人或实体通过投资工具拥有的经济利益,但没有能力控制这些投资工具,或影响其投资决策。

  

(二)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导致不利影响。

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取决于下列因素:

  1.拥有经济利益人员的角色;

  2.经济利益是直接还是间接的;

  3.经济利益的重要性。

  二、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和防范措施

  如果存在经济利益很可能对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有些情形的影响非常重大,以致没有防范措施将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一)在审计客户中不允许拥有的经济利益

  注意:

  第一,项目组成员不仅包括为执行审计业务成立的项目组的人员,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及网络所中能够直接影响审计业务结果的其他人员。

  第二,主要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第三,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所处的分部并不一定是其所隶属的分部。

当项目合伙人与审计项目组的其他成员隶属于不同分部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项目合伙人执行审计业务时所处的分部。

  

(二)对审计项目组成员其他近亲属的要求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的其他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注意:

  第一,其他近亲属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二,评价不利影响严重程度应考虑的因素;

  第三,防范措施。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退休金计划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退休金计划,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评价其严重程度,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四)主要近亲属因受雇于审计客户而产生的经济利益

  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所处分部的其他合伙人,或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合伙人或管理人员,如果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只要其主要近亲属作为审计客户的员工有权(如退休金或股票期权计划)取得该经济利益,并且在必要时能够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则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但是,如果其主要近亲属拥有或取得处置该经济利益的权利,应当尽快处置或放弃该经济利益。

  (五)在非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

  1.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并且审计客户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1)如果经济利益并不重大,并且审计客户不能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则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2)如果经济利益重大,并且审计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则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审计客户的利益相关者同时在某实体拥有经济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并且知悉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控制权的所有者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注意:

  第一,评价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考虑的因素:

该项目组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实体的所有权是由少数人持有还是多数人持有;经济利益是否使得投资者能够控制该实体或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经济利益的重要性。

  第二,防范措施。

  (六)受托管理人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作为受托管理人在审计客户中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允许拥有上述经济利益:

  

(1)审计项目组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和会计师事务所均不是受托财产的受益人;

  

(2)委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对委托人并不重大;

  (3)委托人不能对审计客户施加重大影响;

  (4)针对委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受托管理人及其主要近亲属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任何投资决策都不能施加重大影响。

  (七)其他相关人员拥有经济利益

  审计项目组成员应当确定下列人员在审计客户中拥有已知的经济利益是否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1.除前述提及的人员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2.与审计项目组成员存在密切私人关系的人员。

  (八)通过继承、馈赠或因合并而获得经济利益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员工或其主要近亲属,通过继承、馈赠或合并从审计客户获得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则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获得经济利益,应当立即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2)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获得经济利益,应当立即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3)如果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获得经济利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尽快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在完成处置该经济利益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范措施。

贷款和担保

商业关系

  商业关系

  【原则3-1】共同开办、捆绑销售和互相推广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与审计客户或其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由于商务关系或共同的经济利益而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可能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这些商业关系主要包括:

  

(1)在与客户或其控股股东、董事、髙级管理人员共同开办的企业中拥有经济利益;

  

(2)按照协议,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产品或服务结合在一起,并以双方名义捆绑销售;

  (3)按照协议,会计师事务所销售或推广客户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客户销售或推广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或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介入此类商业关系;如果存在此类商业关系,应当予以终止。

  如果此类商业关系涉及审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主要近亲属与审计客户或其髙级管理人员存在此类商业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时接受的水平。

  【案例1】

  上市公司甲公司系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XYZ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网络事务所。

甲公司的子公司丁公司从事咨询业务。

2013年2月,丁公司与XYZ公司合资成立了一家咨询公司。

  【解析】

  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丁公司与XYZ公司合资成立咨询公司,属于职业道德守则禁止的商业关系,将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案例2】

  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XYZ公司和ABC会计师事务所处于同一网络,甲公司的子公司丁公司提供信息系统咨询服务,与XYZ公司组成联合服务团队,向目标客户推广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咨询和信息系统咨询一揽子服务。

  【解析】

  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XYZ公司和丁公司以双方的名义捆绑提供服务,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上述关系属于守则禁止的商业关系。

  【案例3】

  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XYZ公司和ABC会计师事务所处于同一网络,甲公司的子公司丙银行和XYZ公司签署协议,由丙银行向其客户推荐XYZ公司的税务服务,由XYZ公司将有融资意向的客户介绍给丙银行。

  【解析】

  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XYZ公司和ABC会计师事务属于网络事务所,由甲公司的子公司丙银行向其客户推荐XYZ公司的税务服务,由XYZ公司将有融资意向的客户介绍给丙银行,属于禁止的商业关系,可能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原则3-2】共同商业利益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某股东人数有限的实体中拥有经济利益,而审计客户或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在该实体中拥有经济利益,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这种商业关系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这种商业关系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以及审计客户均不重要;

  

(2)该经济利益对一个或几个投资者并不重大;

  (3)该经济利益不能使一个或几个投资者控制该实体;

  【原则3-3】从审计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从审计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如果按照正常的商业程序公平交易,通常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交易性质特殊或金额较大,可能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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