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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联考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硕联考: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战国法律制度:

  一、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一断于法:

在治国的方针策略上,法家主张“一断于法”,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

  

(二)刑无等级:

在法律适用上,法家主张制定并执行相对公正、平等的法律,在保障国家和君主利益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法律,使全社会都在法律的约束下生活,无论贵贱一律平等,即所谓“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轻罪重刑:

在法律内容上,法家主张用严刑峻法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

  (四)法布于众:

与“以法治国”等原则的要求相适应,法家主张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皆知法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奴隶制下的法律秘密操纵状态。

  二、《法经》

  

(一)《法经》的主要内容: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

  篇目结构共有六篇:

《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二)《法经》的历史地位

  

(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好似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4)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三、商鞅变法

  

(一)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夏商周称法律称为“刑”;春秋前中期称为“刑”或“刑书”;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为“法”)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工授爵;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4)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明法重轻”等主张。

  a.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推广。

  b.“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清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障碍。

  c.不赦不宥。

  d.鼓励告奸。

  e.实行连坐。

有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

  

(二)历史意义

  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都超过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经济、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秦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缘法而治:

强调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根据封建法律规定治理国家和社会。

  

(2)法令由一统:

强调法律统一,维护君主的最高立法权。

  (3)严刑重罚:

主张严刑重罚,达到巩固专制统治的目的。

  

(二)主要法律形式:

律、令、法律问答、封诊式、廷行事、云梦秦简。

  二、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主要原则:

(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

(2)区分故意与过失;(3)盗窃按赃值定罪;(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5)累犯加重;(6)教唆犯加重处罚;(7)自首减轻处罚;(8)诬告反坐。

  

(二)主要刑名:

死刑、肉刑、徒刑、笞刑、赀刑、赎刑、耻辱刑。

  三、经济立法

  

(一)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

  

(二)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

  (三)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四、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

皇帝、廷尉、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

  

(二)诉讼程序:

(1)起诉;

(2)纠举与自首。

  (三)审判制度:

秦朝重视审判工作,把讯问被告和庭审案件作了明确区分,凡讯问被告被称为“讯狱”,庭审案件被称为“治狱”。

  汉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二)“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二、立法概况

  

(一)基本的法律形式:

律、令、科、比。

  

(二)“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三)“汉律六十篇”:

  

(1)《九章律》:

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2)《傍章律》:

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主要关于礼仪方面的内容。

  (3)《越宫律》:

武帝时张汤制定,主要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

  (4)《朝律》:

武帝时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内容。

  三、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适用原则:

  

(1)上请原则:

官贵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予某些优待。

  

(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

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儒家思想。

亲属中的卑幼隐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尊长隐匿卑幼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决定。

这个原则一直为后世各王朝所沿用。

  

(二)主要罪名:

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侵犯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罪名。

  四、民事法律制度

  

(1)婚姻家庭与继承:

王位、爵位实行嫡长子负责制;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制度。

  

(2)经济法律制度:

盐铁酒专卖、抑商政策、对外贸易立法。

  五、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

汉承秦制。

廷尉是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御史大夫(西汉)(东汉为御史中丞)与监察御史,是监察官吏,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杂治”:

发生重大案件时,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共同审理。

西汉武帝以后,在京师设立司隶校尉,负责与中央机关有关的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犯法的行为。

  

(2)地方司法机构:

郡守下设“决曹掾”,协助郡守审理具体案件。

汉朝地方司法机构拥有死刑案件的审判权。

  

(二)诉讼制度:

  

(1)起诉:

汉朝起诉形式分为“告诉”(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官府控告)和“举劾”(官吏代表国家控告犯罪)。

  

(2)审判:

汉朝审讯被告,称为“鞠狱”。

向被告宣读判决,称为“读鞠”,被告若不服,可以“乞鞠”。

  (3)春秋决狱:

  a.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

它为汉代统治者提倡。

  b.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c.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

反之,犯罪人主观动机若严重违反儒家“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社会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d.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4)秋冬行刑:

汉代死刑的执行采取秋冬行刑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法制指导思想:

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规律。

  二、立法概况:

  

(一)《魏律》:

又名《曹魏律》——就〈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二)《晋律》:

与张、杜注律。

〈晋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

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

  (三)《北魏律》:

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

  (四)《北齐律》:

武成帝河清年间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齐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重罪十条就是最先规定在《北齐律》中。

  三、刑事立法

  

(一)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首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

在刑法适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而以卑犯尊,处罚越重。

制服愈远,正好相反。

  

(二)官当:

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是指官贵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三)八议入律:

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

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八议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思想的鲜明特色。

  (四)重罪十条:

具体是指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五)封建五刑:

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废除宫刑制度。

  四、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北齐正式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二)登闻鼓直诉制度:

允许击鼓鸣冤,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查监督。

  (三)死刑复奏制度:

为减少错杀无辜,将死刑权收归中央。

  (四)刑讯制度化:

刑讯残酷野蛮,反映当时司法的腐败和黑暗。

  下面来看一些历年真题:

  2006年真题:

  33、《法经》中规定杀人、伤人等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犯罪及其刑罚的篇目是(B)

  A.盗法 B.贼法 C.具法 D.杂法

  [分析]《法经》的篇目结构共有六篇,其中《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故本题答案为B.

  34、西汉武帝时颁布“告缗令”的目的主要是(D)

  A.加强社会治安管理  B.加强对外贸易管理

  C.推行国家专卖制度  D.推行重农抑商政策

  [分析]汉承秦制,坚持执行“重农抑商”,汉武帝时颁布“告缗令”,向商人征收苛重的财产税,并鼓励人们告发不实申报者,故本题答案为D.

  36、中国历史上首次采用十二篇编篡体例的封建法典是(A)

  A.北齐律 B.开皇律 C.曹魏律 D.晋律

  [分析]《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其特点在于:

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确立“重罪十条”,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故本题答案为A.

  2005年真题:

  3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例的封建成文法典的编纂者是(D)

  A.商鞅 B.子产 C.邓析 D.李悝

  [分析]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的“铸刑书”;公元前530年,制作“竹刑”,但“铸刑书”和“竹刑”都是奴隶制性质的,题干要求“封建”性质,因此排除选项B、C.战国初年,魏国李悝制定《法经》,它是封建法典,而且篇目为六,初具体例,所以D正确,商鞅只是将《法经》稍作修改移植到秦国,因此排除选项A,故本题答案为D.

  35.历史上称为“张杜律”的法典是(B)

  A.北齐律 B.晋律 C.开皇律 D.九章律

  [分析]律学家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张杜的“注”,经晋武帝批准,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经张杜注解后的《晋律》,称为“张杜律”,故本题答案为B.

  38.“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诉讼类别出现于(A)

  A.秦朝 B.汉朝 C.三国两晋南北朝 D.唐朝

  [分析]秦朝将诉讼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对公室告,百姓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是“非公室告”,“非公室告”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子女强行告发的,应受处罚。

故本题答案为A.

  61.汉朝法律中体现儒家指导思想的制度和原则主要有(ABCD)

  A.亲亲得相首匿 B.春秋决狱 C.上请 D.秋冬行刑

  [分析]选项AC是法律儒家化在刑罚适用原则上的体现,选项BD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故本题答案为ABCD.

  2004年真题:

  38、最早规定重罪十条的法典是(A)

  A.北齐律 B.开皇律 C.晋律 D.北魏律

  [分析]《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其特点在于:

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确立“重罪十条”,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故本题答案为A.

  39、秦朝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C)

  A.刑部 B.大理寺 C.廷尉 D.司寇

  [分析]秦朝重视审判工作,廷尉位于“九卿”之列,是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故本题答案为C.

  42、法经的篇目是(A)

  A.六篇 B.七篇 C.九篇 D.十二篇

  [分析]《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

篇目结构共有六篇:

《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故本题答案为A.

  61、秦朝的法律形式包括(AC)

  A.律 B.编例 C.封诊式 D.格

  [分析]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

律、令、法律问答、封诊式、廷行事、云梦秦简。

故本题答案为AC.

  2003年真题:

  10.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是(D)

  A.铸刑书 B.竹刑 C.法经 D.秦律

  [分析]律是秦朝法律主体,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是《秦律》,故本题答案为D.

  11.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C)

  A.大理 B.大司寇 C.廷尉 D.大理寺卿

  [分析]秦朝重视审判工作,廷尉位于“九卿”之列,是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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