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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辅导Word下载.docx

因此在律学发展上做出了贡献。

近代学者对北魏律评价很高,认为北魏律对后世影响很大。

  北魏后来分裂为东魏和西魏。

东魏有《麟趾格》“以格代科”,格开始成为一种法律规范形式。

西魏有《大统式》,式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形式也沿用下来。

  北齐取代东魏,北齐成立后,便着手立法,到武成帝河清三年,利用十四年时间完成此条律。

北齐律在北朝法典中是具有总结性开创性的一部法典。

北齐律共十二篇,被认为是“法令明审,科条简要”,所以后来隋朝的开皇律主要继承此条律。

同时,北齐律把统治者认为危害性最大的十种犯罪,规定为“重罪十条”,后来开皇律的“十恶”就是从“重罪十条”发展来的。

  北周武帝时曾于保定三年制定法典,共25篇,仿照《尚书·

大诰》的名称叫《大律》。

史书上说此周大律与北齐律相比较“条目繁多”,“烦而不要”。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除律以外,还有令、格、式,晋朝还有“故事”等几种法律规范形式。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关于法律内容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变化情况,在讲第一个问题时,我们已经谈到了,这里从几个部门法的角度来讲,以便使大家更好地掌握其主要内容。

主要讲刑事立法内容的发展变化。

  

(一)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法典化

  关于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西周时就有“刑不上大夫”的说法。

即春秋战国时期,

  新兴贵族代表在反对旧贵族特权时曾提出“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

但他们在掌握政权后又建立一套新的等级制度,而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如有爵位的和有官职的犯罪可以用钱赎罪。

汉代规定,官吏至郎中者,耐以上罪得先请示皇帝。

而在司法实践也出现了议亲、议贵、议贤有关维护亲贵特权的案例。

  1、八议

  魏晋南北朝时,有关维护贵族官特权的“八议”,“官当”相继列入律典,使之法典化。

  八议在三国曹魏入律以后,晋、宋、齐、梁、陈、北魏、北齐、北周和隋都载于律,当时,还不像后来唐律规定得那么详细,只规定八种人犯法享受议的特权。

(1)议亲,包括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2)议故,皇帝的故旧;

(3)议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

(4)议能,在政治、军事方面有大能的人;

(5)议功,对国家有大功勋的人;

(6)议贵,达到一定级别的高级官僚;

(7)议勤,为国家工作有大勤劳的人;

(8)议宾,前朝皇帝及其后代。

  八议制度入律,进一步反映了封建法制公开不平等这一特点。

这一时期八议制度之所以入律,也不是偶然的,反映了东汉以来形成的大土地所有者世家大族的要求,当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取得特权以来,要求在法律上享受特权,这是必然的。

享受八议的人,本来就是皇帝国戚,有权有势的封建统治的社会基础,加上法律所赋予他们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更加有恃无恐,为所欲为,甚至草菅人命。

例如东晋成帝时,庐陵太守羊聃,滥施刑杀,一次错杀无辜190人,“有司奏聃罪当死”,但因景献皇后是他祖姑,属“议亲”范围,后来由其甥女琅琊太妃山氏请帝,竟免于死。

这类事例很多,不胜枚举。

  2、官当

  官当是指官员犯徒刑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和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

《晋律》中就有官员犯罪可以用除名、免官抵罪的规定,《北魏律·

法例科》规定:

公、侯、伯、子、男五等列爵,以及五品以上官犯徒刑,可用官阶“当刑二岁”(二年)。

免官者三年之后,仍可任官,但要照原品降一等。

《魏书·

刑罚志》南朝陈律规定:

判五年四年徒刑者,“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官当后剩余的三年二年要服劳役。

如是判三年徒刑,官当抵徒刑二年后,“余一年赎”,剩余的一年便可以赎,而又不服劳役。

(《隋书·

刑法志》)。

  北魏律和南朝陈律都规定了官员犯罪者,可以用官爵折当徒刑的制度。

唐律中“官当”一条就是由此发展而来。

此制也是对官员在法律上的优惠。

宋代仍沿用。

元、明、清为加强君主专制制度,在律典中不设官当制度。

  

(二)设立“重罪十条”

  所谓重罪是相对一般犯罪而言。

汉律就把“不道”“不敬”列为重罪。

北魏律规定:

大逆不道处以腰刑。

南朝梁律有“谋反”、“降”、“大逆”等重罪。

《北齐律》“重罪十条”,就是对以前历代重罪的总结。

  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十种有别于一般犯罪的重大犯罪,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这十种罪属于重点打击对象,故犯此十种罪者,即使原来能够享受“八议”的人,也不能得到减免或论赎。

隋朝《开皇律》中的“十恶”,就是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发展完善的。

  (三)以服制定罪量刑入律

  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

它是儒家的礼和宗法关系在丧服制中具体化的表现。

晋朝第一次将“准五服以制罪”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目的是“峻礼教之防”。

反映了礼与律进一步融合和儒家化。

  依据服制原则,定罪量刑是:

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

相反,处刑愈重。

服制愈远,血缘关系愈疏远,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

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这一制度被以后律典沿袭,明清时期并绘制“五服图”置于律首。

  (四)刑罚制度的改革

  1、刑制的发展变化

  自汉文帝刑罚制度改革以来,对于肉刑的存废以及如何建立一套合理的刑罚体系,讨论了大约750年,至隋开皇三年才终结。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概括起来(法定刑)大致有鞭、杖、徒、流、宫、族诛、死刑。

处决死刑的手段有车裂、枭首、斩、绞四种。

总的发展变化趋势是处决死刑的残酷手段减少,轻重顺序排列合理。

以北齐律和北周律与以前的律典相比较为明显,特别是北周律的刑制整齐划一。

如杖刑五等(10-50下),鞭刑五等(60-100下),徒刑五等(1-5年),流刑五等(2500-4500里),死刑五等(磬即吊死、绞、斩、枭首、车裂)。

  史书上说,北周律“繁而不委”,隋《开皇律》主要继承北齐律。

但北周律中的刑制,整齐划一,对《开皇律》都产生了直接影响。

  2、宫刑的废除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宫刑时有时废,北齐后即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下诏:

“应宫刑者,普免刑为官者”。

(《北齐书·

后主传》),即凡应处宫刑者,普遍免宫刑,没入官府充当奴隶。

至此,宫不再作为一种法定刑。

  3、改革妇女从坐制度

汉魏以来,缘坐(也叫从坐)对于出嫁妇女,不论父亲或夫家有人犯罪处以族刑,都要受刑牵连而从坐,即如果父亲犯罪处以族刑,要从坐受戮;

同样,夫家成员有人犯罪处族刑,也要跟随受戮,从而是妇女“一人之身,内外受辟”。

这一制度很不合情理。

据《后汉书·

明帝纪》记载,东汉已开始发生变化,把出嫁女与在室女加以区分。

永平十六年(公元73年)曾诏令犯罪减死者流放在远方,“妻子相随”,但是“女子嫁人为妻,勿与俱”。

到曹魏高贵乡公时,法律才做出明确规定:

“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已嫁之妇,应“从夫家之罪”。

后主纪》)这一改革,缩小了妇女从坐的范围。

  (五)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1、司法机关的发展变化

  

(1)廷尉改为大理寺

  秦汉以来,中央司法机关一直是九卿之一的廷尉,汉代曾一度改为大理,但不久又复为廷尉,三国时吴国叫大理,北周叫秋官大司寇,但总的来看,秦汉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最高司法机关是廷尉。

当时廷尉既是官署名称,同时长官也叫廷尉。

北齐时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从此,大理寺是九寺之一,为最高司法机关,其间有时职称略有变化,除元朝不设大理寺外,至明清一直称大理寺,清末机构改革始更名大理院。

  大理寺长官叫卿,副长官叫少卿,下设丞、正、监、平各一人,律博士四人,明法椽24人等属官。

这时机构名称始于长官名称分开,而且机构相对扩大。

  

(2)三公曹、二千石曹、比部曹、都官尚书相继出现。

  自从汉武帝内朝官尚书职权不断扩大,地位不断提高,机构也不断扩大,到两汉末形成尚书台,在尚书台下设各曹,分曹办事,三公曹、二千石曹、比部曹、都官尚书等,就是这时出现的,在尚书台内分掌司法的机构。

这些机构的出现和不断扩大,相应地分割了廷尉和大理寺的职权,而廷尉和大理寺的职权相对缩小了。

  2、诉讼制度中登闻鼓的设立

  登闻鼓是设在朝堂外连的大鼓,凡吏民有冤允许击鼓以闻。

以便皇帝尽快掌握审判中的情况,反映了这时期许多皇帝都要亲自过问司法。

登闻鼓制度,最早始于晋武帝,后来北魏和南朝也设立登闻鼓。

这一制度在诉讼制度中是特别程序,它有利于对司法审判的监督。

第二部分法典

  一、《魏律》

  三国时期魏国的一部主要法典。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魏明帝命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

魏律是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改兴律为擅兴律,删除厩律,改具律为刑名并列于全律之首,增加劫掠、诈伪、告劾、毁亡、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和免坐等十篇,共计18篇。

  魏律对两汉旧律的改革,主要有以下几项:

增加了篇条;

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

吸收律外的傍章科条,调整、归纳了各篇的内容;

在律中正式规定维护特权的“八议”条款;

改革刑罚制度。

  二、《晋律》

  司马昭辅魏政时,即命贾充等人以汉魏律为基础修定律令,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又称《泰始律》,该律经张斐、杜预分别注释,晋武帝昭班天下,后人称之为“张杜律”。

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

  晋律共20篇、620条,比魏律又有重大发展:

严格区分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的地位;

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

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内容上“礼律并重”,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

规定一系列保护地主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三、《北魏律》

  北朝北魏时期的一部重要法典,经过多年编纂、修定,至孝文帝太和年间告成。

其特点是“纳礼入律”,强调用礼来指导立法活动,要求“齐之以法,示之以礼”。

  《北魏律》共20篇。

在刑法原则方面有:

八议、官当、老小废疾减刑免罪等;

在罪名方面有:

大不敬、不道、杀人等;

在刑名方面有:

死刑、流刑、宫刑等。

《北魏律》成为唐宋法典的渊源,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四、《北齐律》

  北朝时期北齐的重要法典,封述等数十人历时十四年修订完成。

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隋唐法典均以其为蓝本。

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北齐律》共12篇,949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它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提供了范例;

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

继续沿用前代法律中的“八议”规定。

第三部分 历史人物

  曹操

  (155—220)汉魏之际政治家、军事家和文学家。

沛国谯县(今安徽亳县)人,字孟德,小名阿满,出身宦官家庭。

东汉末年,军阀混战,局势动荡,他“挟天子以令诸侯”,进位魏公,后称魏王。

死后,被其子魏文帝曹丕追谥为魏武帝。

曹操深受先秦法家影响,十分重视刑法作为统治工具的作用,除了把刑放在首要地位之外,曹操还强调严格执法,不论违法者的身份、地位。

他自己首先身体力行,如著名的“马踏青苗案”,他割发代首。

这虽然只是象征性的惩罚,但对于一个封建统治者而言实属不易。

曹操重视司法官吏的选拔,要求以“明达法理”作为选拔标准。

魏国首次设立“律博士”教授法律。

在中国历史上,强调并严惩“腹诽之谤”罪的,曹操当属之最。

这对后世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图片:

中国大百科法学卷37页)

  诸葛亮

  (181—234)三国蜀汉政治家、军事家。

琅琊阳都(今山东沂南县南)人。

字孔明。

出身于小官僚家庭。

东汉末,隐居邓县隆中(今湖北襄阳西),留心世事,被称为“卧龙”。

建安十二年被刘备三顾茅庐聘请为军师。

蜀汉建立后,任丞相。

刘备死后,“托孤于他”,总摄一国之政。

五十四岁病死军中。

生前曾与李严、刘巴等共同制定《蜀科》。

他十分重视先秦法家的思想,注重法治,其法律思想主要特征是“法令明,赏罚信”,不别亲疏贵贱,先正己后律人。

  诸葛亮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有:

  

(1)主张先教后刑,恩威并施。

推崇礼法结合的封建正统思想,在执法上提倡刑罚与教化相结合,先教后刑。

  

(2)主张赏罚严明,执法公正。

强调治乱国必须使用威严的法律,而执法必须严明公正,无私无偏。

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制得到贯彻,达到预期的目的。

赏罚严明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第一,要求君主和各级官吏遵守法制;

第二,法不阿贵,刑赏不别亲疏;

第三,信赏必罚,令出则行;

第四,审时度势,宽严适中。

  (3)主张定罪量刑不仅要重口供,而且应注意观察人犯的举止和心理。

  (4)主张根据执法的实际情况对司法官吏进行考核,决定升贬。

  (图片:

中国通史第二卷14页)

  陈群

  (?

—236)三国颍川许昌(今河南许昌市东)人,字长文。

原为刘备别驾,后归曹操,任司空掾。

曹丕称帝(220)后,他历任尚书、镇军大将军、录尚书事等职。

曹操倡议恢复肉刑,他竭力赞成。

魏明帝太和三年(229)奉诏与刘劭等删约旧法,制定新律。

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制定了《魏律》18篇,改“具律”为“刑名”,列在篇首,改变了自《法经》以来不科学的法典体例,开历代法典首列名例篇的先河。

并在律中首次规定了“八议”。

  杜预

  (222—284)西晋学者兼军事家,著名律学家。

字元凯,京兆杜陵(今陕西西安)人。

历任河南尹、度支尚书、镇南大将军等职。

太康元年(280),因灭吴有功,被封为当阳县侯。

当时以博古通今、精通政治、法律、军事以及天文等闻名。

泰始(265—274)中,奉诏与贾充、郑冲、羊祜、裴楷等人共同制定法律令,在汉《九章律》和魏《新律》的基础上增削损益,制定晋律20篇,连同所定令,共计2900多条,自己为晋律作注21卷。

杜预对晋律的注本和西晋张斐的律解,是注释晋律的两部权威性著作,对中国封建律学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但该注本今佚。

杜预首次区分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的地位。

他指出“律”是固定性的规范,令是暂时性的制度。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张斐

  魏末晋初人,著名律学家。

约与杜预同时。

于晋武帝司马炎时任明法掾,因注解晋《泰始律》而著称。

他和杜预对晋律的注解,以“张杜律”并称。

著有《律解》、《杂律解》以及《汉晋律注》等。

原书均失传,仅存其注《泰始律》后向皇帝说明要点所上的表,史称《注律表》。

《注律表》概述了《泰始律》的基本精神与特点,并吸收前人注律成果,对一些重要法律概念、术语作了新的解释,还对封建审判活动应遵循的原则作了阐述。

张斐论述了“刑名”的性质和置于篇首的作用。

第四部分案例

  陈矫赦孝子案

  东汉献帝建安(公元196—220年)年间,陈矫受曹操征召,任魏郡西部都尉。

当时缺少耕牛,凡杀牛的要判死罪。

曲周县有个人的父亲病了,便杀了一头牛祈祷神灵,县衙判处他死刑,报到陈矫那里。

陈矫说:

“此人是个孝子啊!

”于是上表奏请朝廷赦免了他。

  [案例分析]这是礼、法冲突的典型案例。

你从中能总结出什么?

  毋丘甸妻女应从诛被宥案

  此案发生于曹魏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

当时司马师辅政,镇东将军毋丘俭、扬州刺史文钦起兵反抗司马氏失败,毋丘俭被杀,这次起兵被定为大逆。

按曹魏法律规定:

犯大逆罪的,诛及出嫁之女。

毋丘俭之子甸妻荀氏,是大臣荀(热字:

YI音,古时多用于人名。

)的族妹,荀顗又与司马师联姻,便由荀顗上表于高贵乡公,请宥荀氏性命。

高贵乡公下诏让荀氏与毋丘氏离婚,荀氏得以不死。

荀氏所生女毋丘芝,已出嫁于刘氏,按此律文应从诛,因正怀孕,被关入廷尉狱中。

荀氏上诉于司录校尉何曾乞求恩典,求没己身为官奴婢,以赎毋丘芝命。

何曾哀怜她,便命司录主簿程咸评议道:

“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

叔世多变,秦立重辟,汉又修之。

大魏承秦汉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戮已出之女,诚欲殄丑类之族也。

然则法贵得中,刑慎过制。

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

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

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

一人之身,内外受辟。

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之母,此为元恶之所忽。

男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

非所以哀矜女弱,蠲(JUAN)明法制之本分也。

臣以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热字:

JIAO音,古代结婚时用酒祭神的礼)之妇,从夫家之罚。

宜改旧科,以为永制。

”魏帝于是下诏改定律令。

 [案例分析]此案例使中国古代的妇女从坐制度得以改革。

  第五部分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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