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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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
西汉
《九章律》
新朝
东汉
三国
魏
《新律》(《曹魏律》、《魏律》)(沿汉《九章律》)
1.首次“八议”入律标志着官僚贵族司法特权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
2.改《汉律》中规定刑法原则的“具律”为“刑名”置于律首;
蜀
(可能依汉制)
吴
(可能依汉制)
晋朝
西晋
《晋律》(《泰始律》、《张杜律》)(沿汉《九章律》、汉魏律)
(《晋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典)
1.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置于律首;
2.“五服制罪”入律,纳礼入律的主要标志(礼律并重成为其突出特点);
3.文字简约,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体现“蠲其苛秽,存其清约”)
4.将律、令明确区分开,“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5.张、杜的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东晋
(沿《晋律》)
南北朝
北朝
北魏
《北魏律》(沿汉魏晋)(继承了汉魏晋以来的律学发展成果和法律“儒家化”的传统)
1.“官当”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
2.存留养亲制入律
东魏
西魏
北齐
《北齐律》(沿汉魏晋)
1.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置于律首;
2.“重罪十条”入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成就最高、对隋唐发电影响最直接的一部法典)(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
3.废除宫刑
4.中国传统法律发展史上最早确立法典12篇结构
北周
《大律》(刻意仿古)
1,首创流刑五等之制
南朝
宋
(沿《晋律》)
齐
《永明律》(沿《晋律》)
梁
《梁律》(沿《晋律》)
陈
《陈律》(沿《梁律》)
1.“官当”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
隋朝
《开皇律》(沿《北齐律》)
1.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首次将其定名为“十恶”制度,置于篇首,作为法律的重点打击对象。
(“十恶”制度作为传统法律中一项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规定于后世历代法典之中)
唐朝
1.(曹魏)具律——刑名;(西晋)“刑名”——“刑名”、“法例”;
(北齐)刑名、法例——名例律
2.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⑴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⑵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①“八议”入狱
②“官当”制度
⑶“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⑷“五服制罪”原则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
⑸刑罚制度的发展
①废除宫刑
②徒刑、流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③鞭、杖、笞刑及其数额的规范化
④缩小了妇女从坐范围
3.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⑴“重罪十条”入律
⑵“五服制罪”原则(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
⑶“存留养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