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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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

西汉

《九章律》

新朝

东汉

三国

《新律》(《曹魏律》、《魏律》)(沿汉《九章律》)

1.首次“八议”入律标志着官僚贵族司法特权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

2.改《汉律》中规定刑法原则的“具律”为“刑名”置于律首;

(可能依汉制)

(可能依汉制)

晋朝

西晋

《晋律》(《泰始律》、《张杜律》)(沿汉《九章律》、汉魏律)

(《晋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典)

1.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置于律首;

2.“五服制罪”入律,纳礼入律的主要标志(礼律并重成为其突出特点);

3.文字简约,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体现“蠲其苛秽,存其清约”)

4.将律、令明确区分开,“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5.张、杜的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东晋

(沿《晋律》)

南北朝

北朝

北魏

《北魏律》(沿汉魏晋)(继承了汉魏晋以来的律学发展成果和法律“儒家化”的传统)

1.“官当”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

2.存留养亲制入律

东魏

西魏

北齐

《北齐律》(沿汉魏晋)

1.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置于律首;

2.“重罪十条”入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成就最高、对隋唐发电影响最直接的一部法典)(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

3.废除宫刑

4.中国传统法律发展史上最早确立法典12篇结构

北周

《大律》(刻意仿古)

1,首创流刑五等之制

南朝

(沿《晋律》)

《永明律》(沿《晋律》)

《梁律》(沿《晋律》)

《陈律》(沿《梁律》)

1.“官当”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

隋朝

《开皇律》(沿《北齐律》)

1.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首次将其定名为“十恶”制度,置于篇首,作为法律的重点打击对象。

(“十恶”制度作为传统法律中一项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规定于后世历代法典之中)

唐朝

1.(曹魏)具律——刑名;(西晋)“刑名”——“刑名”、“法例”;

(北齐)刑名、法例——名例律

2.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⑴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⑵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①“八议”入狱

②“官当”制度

⑶“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⑷“五服制罪”原则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

⑸刑罚制度的发展

①废除宫刑

②徒刑、流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③鞭、杖、笞刑及其数额的规范化

④缩小了妇女从坐范围

3.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⑴“重罪十条”入律

⑵“五服制罪”原则(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

⑶“存留养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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