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刘连生第二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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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刘连生第二章.pptx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为实现保险保障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指投保人以交纳保费为义务,换取保险人承诺,当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金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产生疾病、生存到约定年龄、合同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的一种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1.特殊双务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负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享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同时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投保人所负的义务和保险人所承担的义务存在着对价关系。

对应的是单务合同,2.格式合同。

一般民商事合同都是由双方约定合同内容,而附和合同是指其内容不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订,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3.射幸合同。

实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即已确定的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确定的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投保人交保费后,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保险合同的射幸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可能履行合同也可能不履行合同。

即使保险事故没有在期限内发生,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承诺承担风险,也是在履行合同。

就某一单个合同而言,事故发生是偶然的,而就某类保险合同总体来说,保险事故发生是确定的。

4.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都要求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但由于保险双方信息不对称,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1.按保险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2.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分类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3.按保险价值是否事先在保险合同中确定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载明保险双方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明到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全损,不论其实际价值多少,均按载明价值赔偿。

定值合同一般适用于特殊的保险如古玩、字画等,其自身价值难以确定,还有海上货运险与船舶险也取用定值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以当时损失发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标准进行赔付。

4.按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和次序来分类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5.按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分类:

单一风险保险合同、综合风险保险合同、一切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指保险公司,只有法人才能成为保险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投保人。

投保人通常具备一定条件:

应当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必须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人身保险中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已死亡的人、法人或其他民事法律主体不能成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作为投保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特别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否则合同无效。

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我国规定,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外,不得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得为其投保,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领取赔款,一般不规定受益人。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中特有的主体,地位特殊。

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法律上没有资格限制,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约定、指定或依法确定的。

受益人数可以一个或多人。

受益权只限于领取保险金,对于保险费返还、利益分配权则属于投保人。

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能用于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受益人无权擅自转让受益权,转让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保险合同中注明允许转让;二是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意。

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权消失;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受益权消失。

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无须保险人同意,但得书面通知保险人。

5年前,单身王某投保10万元终身寿险和20万元的意外险,结婚不久后,王某在一次意外交通事故中死亡,保险公司认定属于保险责任。

在保险金给付分配上,王母认为,王某投保时尚属于单身,填写“法定”,本意是以母亲作为受益人,而王妻认为自己才是王某死亡后的法定继承人。

你认为谁更有道理?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是指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起着辅助作用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特定的,必须要载入保险合同,并据以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1.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基于保险标的之上的利益,即保险利益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根据无利益无损失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保险合同利益是指因保险合同生效后取得的利益,如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有索取赔偿的利益。

刘某于2005年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

2006年12月,两人离婚,2007年3月王某因车祸意外身亡。

王某父亲和刘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公司到底将保险金给谁。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1.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费及支付方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2.附加条款: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另行约定的补充条款。

一般采取在保险单空白处批注或在保险单用附贴批单方式使之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附加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3.保证条款(*):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的条款,即保证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

如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年龄真实性,如有违反,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

王某为其父亲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一份终身保险,合同规定,若其父亲身亡,则保险公司向王某给付身故保险金。

问:

在这一份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分别是谁,保险合同的标的与客体是什么,一、保险合同的订立.订立保险合同程序。

要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程序。

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一般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

投保人在投保时,首先应考虑自己需要何种保障,可能面临的风险有哪些,进而通过咨询方式,明确所要投保的保险险种;其次选择经营稳健,有良好信誉的保险人,询问其是否可提供所需的保险险种,并对有关条款或资料进行认真研究;最后提出投保要求,并按保险人的要求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主要危险情况及所需的风险保障,同时可要求保险人提供有关保险条款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说明。

承诺是指受约人在收到要约后,对要约的全部内容表示同意并作出意愿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投保人提出投保要约后,首先,保险人应审查保险标的是否符合投保要求及其主要危险情况,并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回答;其次,应审核要约是否符合该险种条款内容,是否有特别约定的内容;再次,应约定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时间、地点、数额等;最后,作出承保承诺,保险合同成立。

转换:

对于保险合同,保险人也会提出新的承保条件,成为要约人,投保人则成为受约人。

但无论要约人如何变化,投保人应是最先提出要约的人,而决定是否承保只能是保险人。

2.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单:

又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正式凭证。

其它保险凭证如保险凭证、暂保单、经保险人签章的投保单。

保险凭证是保险单的简化,内容简单,如货运险保单。

主要为简化手续,方便开展业务。

暂保单:

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在接受某些险种的投保时,遇到特殊情况而不能马上作出承保决定,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单证,证明临时保险合同的在在。

经保险人签章的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好的统一书面形式。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为简化手续,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情况下,由于某些原因致使保险单不能及时签发,便在投保填好的投保单上签章,以表示保险合同成立,待正式保险单签发后,其自动失效。

保监会的界定:

非法境外保单俗称“地下保单”,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境外(主要是港澳)保险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内地向内地居民销售的保单;境外地区的保险公司派推销人员到内地销售保单,内地人员实施为境外保险公司销售保单的行为;境外地区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到内地实施向内地居民宣传、介绍境外保险公司的产品,教唆内地居民到境外签投保单的行为。

“地下保单”所涉及的产品有寿险和非寿险,但主要是寿险。

其实境外保险公司违规向内地销售“地下保单”,10多年前就出现在广东、福建等地。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含义。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主体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法规定: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条件或附期限。

保险法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一般情况下,合同一经成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即合同生效。

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人依合同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不得任意更改合同的有关内容。

若合同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无论何时成立,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而保险合同生效是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上的,2.保险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

保险合同主体所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国家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没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

合同无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1.投保人应履行的义务如实告知:

基本义务交纳保险费:

最基本的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某农场与保险公司订立一份汽车保险合同,期限为1年,农场共有60辆汽车,一次投全保,保费10万元。

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多次会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求对农场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农场认为这是添麻烦,拒绝检查。

保险公司从外观就发现农场的车辆保养状况普遍不好,不安全因素较多,因此书面建议农场对8辆超过大修期的卡车进行停产大修,农场不予理会,1个月后,先后有两辆这种车肇事,车辆经济损失6万元,农场即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农场经济损失?

风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出险施救提供单证协助追偿,2.保险人义务的履行承担保险责任:

最重要最基本义务条款说明:

保险人在设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就免责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及时签发保险单证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保密,四、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

2.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如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危险程度、保险费等约定事项变更,一般采用批单方式。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永恒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半个月后,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某个体户李某于2003年4月1日,将其自有的一辆货车向当是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期限为一年。

2004年1月,该车出售出刘某,李某未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批改手续。

后刘某在使用期间与另一汽车相撞,经交警裁定,由刘某赔偿对方修理费5000元,刘某以该车已投保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

试分析,保险公司拒赔成立吗?

为什么?

张某的父亲投保了2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办理手续时填写的受益人是大儿子,现在他又改变主意,想把受益人改为大儿子、女儿、小儿子,问张某父亲的想法是否可行,如果行如何办理。

五、保险合同的终止终止是保险合同发展的最终结果,保险合同的终止只说明保险合同自终止之日以后,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消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而在合同有效期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或引起的法律责任不会消失。

保险合同终止原因有:

1.因合同解除而终止:

投保人有投保的权利也有退保的自由。

保险法规定货运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因为保险标的流动性大,航程或运程中经常发生变化,保险人所承受的风险更是难以估计。

在财产保险合同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有: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如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但可以退还保费。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法,不退还保险费。

某保险合同订立的时间为2003提9月20日,期限1年,2004提6月20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履行了赔款义务,事后2004提8月20日发现被保险人要订约时捏造事实,以欺诈手段诱使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如何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除外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二年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2.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而终止;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赔付金额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总数。

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终止合同;同时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但得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因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而终止。

张生为其妻李女士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女儿,因李女士当时不在场,张生不了解投保规则,遂没有让李女士在保单上签名,并代其签名。

保险公司业务员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其后,李女士出车祸身亡。

张生通知保险公司,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未表示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无效。

一、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有四种形式:

和解、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1.条款解释的原则与方法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原因是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专业性强。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有:

文意解释,意图解释,补充解释。

2.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

保险合同条款出处:

一是以保险法为基准制定;二是由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制定;三是保险公司拟定;四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制定。

对于第一、二类,其解释力应按照国家法律解释形式进行说明。

对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学理解释。

对于第三、四类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范畴,解释权在主体双方手中。

“长险短做”就是通过购买高额长期寿险,先一次性缴纳全部保费,保险合同成立后过了很短时间就要求退保,按保单的现金价值拿回资金,完成洗钱过程。

由于我国规定一个人可以同时购买多份保单,洗钱者可以通过这种方法一次性“漂白”大量“黑钱”,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将退保金打到与投保时不同的账户,甚至直接现金退保。

“由于退保是投保人的权利,保险公司无权干涉,只能收取一定手续费了事。

“另一种方式是团险个做,以企业的名义为员工购买团体保险,然后过一段时间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将资金打回企业或者其指定的个人账户中。

”目前一些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经常通过这种方式私分国有财产。

“这些打回去的钱有的是分给单位职工做福利了,其实是变相逃税,要是这种情况还好些,但有的时候就直接进到高管自己的腰包里了,底下的职工连上过团险都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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