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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1简体

内容摘要………………………………………………………………………………………1

一、诸论…………………………………………………………………………………………2

1.社会保障制度概述………………………………………………………………………3

2.本文的研究背景…………………………………………………………………………5

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6

1.制度不统一………………………………………………………………………………6

2.统筹层次低………………………………………………………………………………6

3.覆盖范围小………………………………………………………………………………6

4.执行成本高………………………………………………………………………………6

5.社会保险基础薄,妨碍因素多…………………………………………………………7

三、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7

1.我国还没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8

2.管理水准和人才条件存在一定差异……………………………………………………8

3.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小………………………………………………………………8

4.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执行成本高………………………………………………………9

5.多种因素造成社会保险基础薄弱………………………………………………………9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10

1.统一制度…………………………………………………………………………………10

2.以税收确保基础保障,全国统收统支…………………………………………………10

3.扩大覆盖面………………………………………………………………………………11

4.要注意降低社会保障制度执行成本……………………………………………………12

5.切断单位与个人的社会保障关系,约束和激励公民建立个人社会保障帐户………12

结束语………………………………………………………………………………………13

致谢………………………………………………………………………………………14

参考文献………………………………………………………………………………………15

 

摘要

本文主要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定义、功能、重要意义出发,结合党中央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准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背景,阐述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五大问题:

1、制度不统一;2、统筹层次低;3、覆盖范围小;4、执行成本高;5、社会保险基础薄,妨碍因素多,并分析问题成因,从而根据分析结果提出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五大对策:

1、统一制度;2、以税收确保基础保障,全国统收统支;3、扩大覆盖面;4、降低社会保障制度执行成本;5、切断单位与个人的社会保障关系,约束和激励公民建立个人社会保障帐户,从而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稳定器”、经济运行“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调节器”的巨大作用。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问题 成因 完善 对策

 

一、绪论

1.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由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贴的一种制度。

社会保障的对像是社会的全体成员,它既包括聋哑伤残、鳏寡孤独的不幸者,也包括全体社会成员的生老病死。

其主体是国家,实施方式是由国家立法加以保护,使其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一种责任和制度。

它的主要功能是建立社会化为标志的生活安全风,来消除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产生的社会不安定因素,防止社会动荡。

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是一定时期的国民收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内容。

每一个劳动者,在其一生中总会遇到如生、老、病、死、伤、失业等风险,承担这些风险,除了靠个人和家庭的力量外,还必须依赖社会保障制度。

既然社会保障的对象是社会全体成员,那么它必然牵动着千家万户,涉及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重要意义,1:

建立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是企业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必要条件。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要求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即要成为依靠市场而自下而上和发展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和法人。

为使企业成为市场主体,就要求企业能够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要求企业按照市场供求变化来决策资源配置;要求企业内部进行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改革。

而在改革中,出现企业关停并转以及企业富余人员进行安置与生活保障是十分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失业保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社会应保证有劳动能力而未能就业的人,在失业或待业期间有一定的收入,以维持基本的生活,并对他们进行培训,通过各种途径使他们再就业。

可见,失业保险以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对企业的深化改革与发展,起着促进和合格证作用。

2:

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增加企业活力的客观要求。

政企分开,彻底改变“企业为社会”现象,是增加企业活力的客观要求。

长期以来,职工的养老、医疗、待业等绝大多数费用均由企业承担,这就使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不能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摆脱这一学生包袱,充分发挥企业的活力。

职工保障的责任和义务不应该也不可能由企业来承担,企业的功能是组织生产经营。

组织职工生产劳动,给他们支付相应报酬,是企业应当做的事情。

但职工的生、老、病、死问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应由社会予以解决。

否则的话,不仅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移位,也不利于企业开展公平竞争。

因为,新老企业职工年龄结构不同,退休金、医疗费等负担也就十分悬殊,我国在传统经济体制下,企业组织生产的功能严重窒息,这是企业长期以来生产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了增加企业的活力,使新老企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需要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作支撑。

3:

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安定的根本性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安全阀和稳定器。

现代化大生产和激烈的竞争打破了以往社会的宁静生活秩序,给人们带来的风险大大增加。

社会保险对那些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就免除了人们的后顾之忧,消除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保证了现代社会能在剧烈竞争中变动中正常地、并且是有效率地运转和发展。

2.本文的研究背景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市场经济中一项重要的社会制度。

它上起到社会“稳定器”、经济运行“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调节器”的巨大作用。

但是在我国长期计划经济的背景下,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完全覆盖全社会每个成员。

改革开放之前,国有企业、党政机关和事业团体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劳动者和公务人员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完全由企业和国家财政负担,那时我国的社会保障可以称为是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保障。

这种企业和国家完全包揽的社保制度,给企业造成很大负担,使每个企业都像一个小社会,从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由于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社保待遇差异很大,又影响了劳动力的正常流动,影响了企业的产业重组。

只有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保体系,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切实为企业平等竞争、劳动者自由流动、政企真正分开、政府职能转变和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提供有力的保障。

2003年10月14日,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强调:

“加快建设与经展水准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建议案,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全体会议讨论,正式决定向2004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全体会议宪法审议案,修宪议案中建议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即“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准相适应的粹保障制度”。

由此看出,党十分重视社会保障制度。

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我国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框架立,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一些明显问题,从逻辑上讲,任何制度在建设之前应该有一个框架性的思路,但中国社会保障的建设,在原有设计被明显放弃的情况下,却始终缺乏长远性的总体考虑。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等六个部分。

但1998年以后,“六部分”的提法实际上被完全放弃,代之以社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提法。

因此,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些产问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不统一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以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发放为基础、以部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居民生活救济为辅助而形成的一套制度。

可以说,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

2.统筹层次低

统筹层次决定动员社会保障资金的伸缩能力,从一个侧面也能反映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统筹层次很低,虽然国家也要求各地区尽快实现省级统筹,但大部分地区落实到地市级统筹,还存在不少的县级统筹。

目前,我国过低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层次直接影响了社会保障的良好运行,表现为:

条件好的地方,较低的收费率即可满足当地的社会保障支出,条件差的地方,较高的收费率也无法满足当地的社会保障支出。

3.覆盖范围小

在经济转型时期,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问题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险方面。

近年来,城镇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有所扩大。

但除了养老、失业保险,其它保险的实际覆盖面都过小,医疗保险连国有企业职工的覆盖面都不大。

即使覆盖范围最大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集体企业和其它经济类型企业职工的覆盖面也不大。

这个不符合经济转型时期所有制结构调整的需要,既不利于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平等竞争,也不利于保护非国有企业职工的应有的权益。

但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又遇到许多具体困难。

4.执行成本高

制度的执行成本高表面的含义是执行制度的操作费用大,它可体现为两种情况,第一,制度在现有环境下很难完全执行,表现为执行度不高;第二,要达到一个较高的执行度,就付出更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都可体现为成本费用)。

5.社会保险基础薄,妨碍因素多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社会保险易与商业保险混淆。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说有区别,但在具体的保险活动过程中,在生活用语甚至书面用语中,人们说具体保险的时候往往不带“社会”或“商业”的限定词,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

2、另外,从当前的制度和操作上来看,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是否参加社会保险还不是员工个人的自主行为,而是由企事业单位领导决定的,与企事业单位领导的行为方式和单位元经营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对于上述五个问题,相应具体分析如下:

1.我国还没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制度不统一的主要原因是:

1999年1月我国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但由于此《条例》在管理费率等方面没作具体规定,在此前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制定或修订了本地区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或规定,一些县或县级市也制定了本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或办法。

每一个地区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在具体规定上都有别于其它地区,例如,就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来看,有的地方规定为企业的职工,有的地方规定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所有职工,有的地方规定为行政机关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所有职工,有的地方把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个体户、临时工、农民工及自由职业者。

就征收费率看,有的地方高,有的地方低。

一般来说,发达地区征收费率低,不发达地区征收费率高,新兴城市征收费率低,老工业城市征收费率高。

征收费率低的地区,如珠海市,基本养老保险仅为15%,其中企业缴费部分为10个百分点;高的地区如沈阳市则达31.5%,其中企业缴费部分为23.5个百分点,后者是前者的两倍多。

其它社会保险科目也同样存在这种趋势的差异。

形成这种巨大差异的原因是由于发达地区工资水准高、新兴城市老龄比例小,以较低比例的保险费征收即可满足当地当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需要。

从制度上来解释,是由于当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层次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发放等各项具体措施规定还是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状况、人口结构等因素来制定。

从本质上看,这是发达地区保障发达地区,不发达地区保障不发达地区,富裕地区保障富裕地区,穷困地区保障穷困地区。

2.管理水准和人才条件存在一定差异

造成统筹层次低主要原因是:

我国各地区的自然资源、天然环境各不相同,经济基础也不一样,管理水准和人才条件也存在着一定差异,这些都决定着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准,进而也决定着一个地区的资金筹措能力。

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层次决定了动员社会保障资金的伸缩能力,统筹层次越高,动员社会保障资金的伸缩力越强;相反,统筹层次越低,动员社会保障资金的伸缩能力越弱。

所以,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层次应尽可能地高,即实现国家级的统收统支,形成全国一盘棋。

3.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小

下列因素造成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小。

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覆盖全体公民,这里的“覆盖全体公民”并不是说全体公民在同一时间内都在享用社会保障资金,而是说社会保障制度对任何一个公民都有制度意义,制度没有排他性,全体公民都能“享用”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作为我国保障非主体的社会救济应该说具备这种特性。

但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主体的社会保险则不具备这种非排他性,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失业保险的范围是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

可见,目前社会保险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参加范围,社会保险的三项内容有三个范围,最大的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也仅局限于国有企业、城镇种类企业、事业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它城镇非单位从业人员和广大农村从业人员及失业人员和非从业人员都不在制度规定的范会保险的制度覆盖面(制度规定应该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例)为30%左右,但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们对社会保险的认知程度、参与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还远远不够,再加上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执行成本高,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的实际覆盖面(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例)仅为了15%左右。

如果从全部人口的角度来考察,当前我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会更低。

从制度执行状况看,国有企业执行得相对较好,其它所有制企业尤其是私营或“三资”企业则执行得很差,社会保险制度执行面(实际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占应该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的比例)很低。

国算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执行面为名52%左右。

4.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执行成本高

社会保障制度执行成本高主要是指社会保障资金中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成本高。

我国社会保障中的居民生活救济和部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收入,其资金的征收以强制力很强的“税”的形式由税务系统完成,应该说不存在成本高的问题。

然而,用于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补助等社会保险项目的社会保障资金仍以“费”的形式征收,其强制力就不够,再加上群众基础簿,就很难取得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有力配合和支持。

其结果,社会保险的执行面就上不去,提不高。

此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由于社会保保险费的征收对象点多面广,还要进行多项内容的登记及监督检查,其工作量是很大的。

受机构、人力、财力的约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保证社会保险的执行面的扩大,往往感到力不从心。

若增加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人力和经费,必然带来政府运行成本的扩大。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税务机关的同志感到不是自己的分内之事。

在现有的制度规定下要使社会保险制度完全执行,就要付出高昂的制度执行成本。

5.多种因素造成社会保险基础薄弱

造成社会保险基础薄弱有多种因素,主要有以下两个:

1、据有关调查显示,有一些人对社会保险的认识还停留在商业保险的位置上。

这是由于商业保险相对于政府组织实施的社会保险起步早,渗透面广,其活动早就深入到城市的大街小巷、办公楼、宿舍区、住户家里以及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把这类保险活动称作“拉保险”。

由于一些人们听说或自己有过“上险容易索赔难”的经历,城乡有不少居民对这种“拉保险”活动有置之不理的思想。

所以,至今在更多人们的头脑中,不管什么保险都是保险,保险可以投保,也可以不投保。

这也正是许许多多私营个体老板及职工不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思想原因之一。

有的基层职员还自愿放弃企业本可以为他们上的社会保险,其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认为上社会保险是可以选择的,是可上可不上的;二是不想让老板从自己的工资中扣除要上保险的那部分钱;三是对保险有信任危机;四是预期自己会经常换工作单位,社会保险关系带不走。

2、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是否参加社会保险还不是员工个人的自主行为,而是由企事业单位领导决定的,与企事业单位领导的行为方式和单位元经营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

许多弱势职工(往往是单位的临时工或短期合同工),即使认识到自己应当有一份社会保险,但是工作单位没给他们上社会保险,他们也不敢对单位有关领导说什么,也不知道或有顾虑而不敢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此外,也有相当多的单位利用政策或制度的空当,虽然工作上需要某一员工,并长期使用,就是不与此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用为此职工上社会保险。

也有不少国有企业的领导想按时为其正式职工上社会保险,但由于企业困难得连职工工资都发不了,自然也无能力为职工交社会保险费了。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社会保障是一个多极体系,它包括:

强制性的、公共管理税收维持的再分配极,强制性的、完全基金型私人管理的储蓄极,自愿参与的追加保护极。

”十五”计画提出我国要构建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水准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国情,适宜采取以下对策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1.统一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从保障对象、保障内容到征费(税)比例等方面的政策全国要尽快统一起来。

如果一时有难度,至少应把全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尽快统一起来。

从政策制定到资金统筹再也不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己操作,更不能再下放到地市或县市操作。

地区性的社会保障,其社会化程度是不够的,不是现代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不能充分起到分散风险和财富再分配的作用,也很难顺利地操作下去。

这不仅由于地区级社会保障的财富再分配能力弱,而且由于征费率的巨大差异会影响企业等经济组织在全国的公平竞争,进而影响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企业改革的向前推进,长期下去还会造成“马太效应”.

2.以税收确保基础保障,全国统收统支。

社会保障资金在全国的统收统支是制度统一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基础养老等保障的统收统支,制度统一就难以实现。

因为各地区的经济水准、财力状况、人口结构等方面存在着差异,若各地基础保障实行自收自支,必然要求各地制定相应的政策,才能保证当地保障的需要。

要实现基础养老等保障的统收统支,应该建立一个强制性的、主要靠税收维持的再分配系统。

首先,必须建立并不断完善全国社会保障公共帐户,社会保障公共帐户是国家设立的属于全体国民并用于或可能用于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帐户。

其次,公共帐户的资金来源要主要以税收做保证。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公共帐户一个统筹地区有一个,且其资金仅用于或可能用于当地社会保险政策所覆盖的那部分公民,即便如此,多数地区社会保险公共帐户的资金还不够用,挤占了个人帐户上的资金,使个人帐户空账运行。

以税源保证公共帐户口资金的政策选择有两种:

一种是开征社会保障税,为中央税,向一切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征收,税率由中央统一确定,税基可以是企业或组织一定时期内发放的工资总额,也可以是其营业收入或增加值。

另一种方式是把现有的某税种如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征缴率提高一定幅度,把提高部分的税金专用作社会保障资金,存入国家社会保障公共帐户。

两种方式的实质是一样的,差别在于后一种方式不增加总的税种。

据测算,若国家保证全国65岁以上的老人都享有20%替代率的基础养老金,一年需要1732亿元的税收作保证,相当于2000年国家财政收入的12.9%,若以增值额为税基,设定6.5%的养老社会保障税率即可满足。

若国家保证市镇65岁及以上的老人都享有20%替代率的基础养老金,乡村65岁及以上的老人都享有10%替代率的基础养老金,一年需要1129亿元的税收作保证,相当于2000年国家财政收入的8.4%,若以增值额为税基,设定4.2%的养老社会保障税率即可满足。

3.扩大覆盖面。

社会保障制度要做到以国家税收形式征缴的社会保障资金能惠及到全体公民,让全体公民现在或将来都能“享受”到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逐步建立覆盖城乡所有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

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看,社会保障最初只覆盖工业工人,随后依次逐渐扩展到商业和第三产业的劳动者、公务人员和农业工人、个体劳动者和小业主,甚至工薪劳动者的配偶。

扩大社会保障范围,使之逐步覆盖城乡所有劳动者,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长期奋斗目标,也是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公平必然要求。

最低生活保障是保障贫民的基本生存权利。

在目前失业严重、贫困人口增加的情况下,我国应对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实行全社会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通过征收个人所提税、社会捐助、对口扶贫等形式多方筹集资金,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制定各种政策支持鼓励贫困者通过自身努力摆脱贫困。

但在具体操作上要注意三点:

(1)保障标准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2)对优抚对象,无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可适当倾斜;(3)随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适时调整其标准。

由于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展将带来供给总量的膨胀,因此,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展速度应该与经济增长速度相适应。

在目前情况下,其扩展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在基本保险层次上,首先扩及到老年人、贫困家庭等特殊群体;二是在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项目上,首先应从城市开始,逐步扩展到经济较发达的农村,然后扩展到其它农村地区。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进可把基本养老保障的改进作为突破口,采取“全面覆盖,城乡有别,低位替代,平稳过渡”的办法。

也就是说每个公民当他足够老的时候都可以拿到国家发放的一份“基础养老金”。

在起步阶段的具体操作上,农村允许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年龄可以比城市高5岁到10岁,“基础养老金”水准(替代率)可以比城市低5个到10个百分点。

在过渡阶段,国家发放的基础养老金水准(替代率)平均保持在20%的低位上,以后逐步过渡到30%的目标水准,再加上个人帐户可能达到30%的社会平均目标水准,合计实现60%的替代率的社会平均养老水准。

为了实现社会平稳,对由于政策原因而未建立个人帐户并在特殊岗位(如公务员)工作过一定年限的人可以适当调高国家发放的基础养老金水准。

假设每人平均一生工作40年,对公务员采取的是低工资政策,国家统筹对非公务员基础养老金的目标水准为30%的替代率,国家统筹对公务员的基础养老金水准适当调高为40%的替代率,那么,平均每年公务员工龄可调高的基础养老金水准(替代率)为0.25个百分点。

4、要注意降低社会保障制度执行成本。

降低社会保障制度执行成本需要做到以下两点:

1、在现有的社会保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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