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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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

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审单作业,统一执法,明确职责,提高通关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海关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海关审单作业是指包括计算机电子审单、审单中心专业审单和业务现场接单审核三个分工协作、紧密联系的作业环节。

第三条海关审单作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总署监管司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海关审单作业,各直属海关通关管理部门是审单作业的职能管理部门。

电子审单作业在各职能部门共同支持和参与下由海关通关管理系统自动完成,专业审单工作由审单中心在直属海关通关管理部门领导下完成,接单审核工作由各业务现场在直属海关通关管理部门指导下完成。

第四条审单作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业务规章,以风险分析和信息技术为手段,依托各职能部门提供的参数及业务数据库的支持,对申报人申报的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二章电子审单

第五条电子审单是指运用通关管理系统的自动审单程序,按照预先设定的报关单的状态判断、逻辑检查、预定式布控、通道决策及其他控制条件,对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接受申报、选择通道流向,并进行以下相应处理:

(一电子数据报关单不能通过规范性审核的,海关不接受申报并退回电子数据报关单,通关管理系统自动对外发布“不接受申报”信息,允许申报人修改后重新申报;

(二电子数据报关单通过规范性审核的,海关接受申报,电子审单程序自动记录接受申报时间,并对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通关风险布控捕捉、审单辅助决策审核和电子审单通道判别。

第六条海关接受申报的电子数据报关单经通道判别处理后,分别按预先设定的通道判别参数转往以下作业环节,并自动对外发送相关通知:

(一转由审单中心进行专业审单,对外发送“等待处理”通知;

(二转由海关业务现场进行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对外发送“现场交单”通知;

(三转由放行环节进行复核验放处理,对外发送“放行交单”通知;

(四转由海关业务现场进行无纸通关处理,对外发送“无纸通关”通知。

(五对外发送其他电子审单结果的通知。

第七条经电子审单转由业务现场接单审核/征收税费或放行环节进行处理的电子数据报关单,通关管理系统自动完成税费计征处理及舱单、外汇核销单、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许可证件等相关备案数据的核注处理。

第三章审单中心专业审单

第八条审单中心专业审单包括常规专业审单、重点专业审单和报关单批量复审。

具体岗位设置及职责权限由直属海关通关管理部门按具体情况确定。

第一节常规专业审单

第九条常规专业审单岗位的基本职责是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对转由专业审单的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全面审核,对疑难报关单数据提出建议转重点专业审单岗位审核。

第十条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在审单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调阅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征免税证明、企业资信、舱单电子数据、价格信息资料以及通关管理系统提供的其他参考信息,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相互对照,进行综合审核。

第十一条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在审结通过电子数据报关单前,应对电子审单结果提示信息进行分析,重点审核提示风险值较高的报关单,通过人工风险判别,确认有疑点的,可对相关电子数据报关单实行外转验估、风险布控或转岗处理。

第十二条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应充分利用通关管理系统提供的风险信息,并根据预定式布控要求和通关风险预警提示,对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综合性风险分析。

第十三条对为解决商品归类、估价、原产地、贸易管制措施、知识产权保护、贸易统计等问题,需要申报人提供书面资料、实物样品的,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可选择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一将电子数据报关单审结,交由业务现场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按照专业审单提示,对报关单继续进行审核,审单中心应做好事后的抽查复核工作;

(二将电子数据报关单转岗至业务现场相关岗位,要求申报人向业务现场相关岗位说明情况,交验有关资料、样品,业务现场将审核情况反馈审单中心;

(三转岗至业务现场验估岗位,要求对货物进行实际验估。

验估结果由验估岗位反馈审单中心或由验估岗位根据验估结果继续完成审单作业;

审单中心对业务现场验估岗位反馈的验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派员或提请相关部门到

业务现场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在审单过程中,对申报数据有疑问的,可采取将电子数据报关单“挂起”的方式,通知申报人与海关联系。

对有疑难问题的电子数据报关单,应转岗到重点专业审核岗位作进一步审核。

第十五条经专业审单确定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常规专业审单岗位应分别对外发送以下通知:

(一要求申报人前往业务现场办理申报手续的,发送“现场交单”通知;

(二要求申报人直接前往业务现场放行环节办理验放手续的,发送“放行交单”通知;

(三确定为“无纸通关”申报方式的,发送“无纸放行”通知,要求申报人自行打印“查验/放行通知”,前往业务现场办理有关手续;

(四其他审结通知。

第十六条经专业审单审结通过的电子数据报关单,通关管理系统自动完成税费计征处理及舱单、外汇核销单、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许可证件等相关备案数据的核注处理。

第二节重点专业审单

第十七条重点专业审单岗位根据常规审单岗提出疑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在全面复核报关单的基础上进行重点审核,并负责提出与相关职能部门及业务现场联系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八条重点专业审单岗位无法解决的商品归类、估价、原产地、贸易管制措施或知识产权保护、贸易统计等方面疑难问题,应按规定程序联系有关业务职能部门进行专业认定。

第十九条重点专业审单关员对商品价格有疑问的,可将电子数据报关单“挂起”,并发送《价格质疑通知书》,要求申报人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价格申报单》,随附与商品成交价格相关的资料,按规定进行补充申报。

经审核补充申报资料,无法确定成交价格,决定实施估价的,审单关员应按照规定程序与申报人进行价格磋商,并填写《价格磋商记录表》和《海关估价作业单》。

经磋商后需修改报关单电子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经审核补充申报的资料,发现属于审价疑难问题,且重点专业审单岗位无法确定的,或经价格磋商仍不能确定申报商品的完税价格的,按规定程序向审价职能部门申请专业认定。

重点专业审单岗位可以将电子数据报关单转岗至业务现场,由业务现场相关岗位按上述作业程序进行操作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条重点专业审单关员对商品归类有疑问的,可将电子数据报关单“挂起”,要求申报人向海关提交与商品归类相关的资料,按规定进行补充申报。

经审核补充申报资料,确认原商品归类申报有误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发现属于商品归类疑难问题,经审核补充申报资料仍无法确定的,应填制《商品归类问答书》,按规定程序向海关商品归类职能部门申请专业认定。

第二十一条重点专业审单岗位负责接收、审批现场接单岗位转报的退税申请、补税修改等事项,按相关业务规定办理转报、审批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重点专业审单岗位负责受理和审批业务现场报送的通关事务担保申请。

第二十三条对以下不符合检控条件或通关参数要求,需人工干预强行通过的非正常电子数据报关单,重点专业审单岗位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处理:

(一修改、删除风险布控指令及反馈信息、税费计征数据等;

(二申报人无法自行申报,必须通过特殊程序申报的;

(三特殊情况下需作特案征税处理的;

(四其他需人工干预强行通过的。

第三节报关单批量复审

第二十四条报关单批量复审是指通过对已审结报关单数据的综合复核,发现和纠正通关数据差错,统一、规范审单作业操作,开展风险分析、捕捉,进一步指导审单作业,加强海关内部监督制约。

第二十五条审单中心设置报关单批量复审岗位,通过事先确定比例或设定条件,对人工审核的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复核,从多角度对报关单及其他相关电子数据进行综合汇总、交叉对比,检查分析专业审单的工作质量。

批量复核的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六条报关单批量复审岗位应收集和整理通关风险基础信息,运用风险分析技术对信息进行系统加工,并将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同时应跟踪观察尚未确定的通关风险疑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验证,并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

第二十七条报关单批量复审岗位发现人工审单环节工作差错的,应由审单中心作更正处理。

第四章业务现场接单审核/征收税费

第二十八条业务现场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的基本职责是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与纸

质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是否相符、齐全、有效;执行审单中心及其他部门下达的指令,并结合本环节业务下达布控指令;通过单证审核、实施验估等方式,对报关单进行复核;征收税费。

第二十九条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环节可设置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税费核注、验估、通关事务担保及对外咨询等岗位。

直属海关各业务现场可结合业务实际对上述岗位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条接单审核岗位应验核报关企业和报关员资格,接受申报人递交的纸质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确认报关单已经电子审单或专业审单审结通过,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审核纸质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以及纸质报关单上报关单位及报关员签字、盖章等是否齐全;

(二进行“单机核对”、“单单相符”的审核,审核报关单电子数据与纸质报关单数据是否相符,纸质报关单填制内容与随附单证内容是否相符;

(三根据审单处理结果信息,完成对经电子审核报关单数据的审核以及对经人工审核报关单数据的复核;

(四根据电子审单、专业审单及其他部门的提示信息和指令,完成上一环节交办的重点审核事项,并按规定反馈;

(五充分运用风险分析技术,根据通关风险预警提示,进行通关风险分析,设置即决式风险布控。

第三十一条接单审核岗位发现申报人提交的报关单证不齐全或无效、报关单电子数据与纸质报关单数据不相符,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嫌疑的,应使用系统所设置的功能中止电子数据报关单接单操作,并退回申报人补齐所缺单证或重新提供正确单证。

第三十二条接单审核岗位发现电子审核报关单数据差错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人工审核报关单数据有异议的,应提出具体的依据和建议联系审单中心,并分别按以下处理:

(一审单中心复审后确认数据有误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审单中心复审后有异议的,由审单中心与接单审核岗位作进一步磋商或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业认定。

第三十三条接单审核岗位审核报关单无误的,按规定对进出口报关单、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许可证件、征免税证明等纸质单证进行批注、签章。

第三十四条征收税费岗位应审核发票内容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审核适用税率、汇率等计税要素及税额是否正确。

经审核无误的,打印各类税费缴款单据,加盖印章,并通知申报人缴纳税费。

征收税费岗位应按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自行处理或转报有关退补税、滞报金减免等审批事项,并按审批结果进行相应操作。

第三十五条税费核注岗位负责核对税费缴款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对税费金额进行单机核对,并作核注处理。

第三十六条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上税费支付项目联网缴纳税费的,其税费单据的打印、税费支付、税费核注等操作按《网上支付作业操作规范》办理。

第三十七条验估岗位应根据专业审单和接单审核岗位提出的验估要求,按规定程序进行验估,提出确定商品归类、价格或原产地的处理意见并反馈验估结果。

按照专业审单和接单审核岗位的要求,验估岗位可以根据验估结果继续完成审单作业。

验估岗位也可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提示和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自主开展验估并及时反馈情况。

验估关员需查看货物的,一般应与查验部门联合进行。

第三十八条通关事务担保岗位根据直属海关授权负责接受申报人的担保申请,初审后根据授权规定逐级报批,并负责保证金(函)的收取、结案、单证保管以及财务对帐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接单审核/征收税费作业完成后,应按规定及时将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转交下一作业环节。

纸质报关单证应通过内部渠道在海关各作业环节流转,确需由申报人代为传递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条对电子审单或专业审单后直接由风险分析/放行环节(选择查验)处理的报关单,风险分析/放行环节应按相关制度规定完成作业操作。

第四十一条接单审核岗位定期对电子审单审核通过的电子数据报关单进行综合复核,审核报关单各项数据是否完整、统一、合理。

对审核发现的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各接单现场应设置“电子排队”系统和接单专用信箱,实行统一接单、派单和签退报关单证的管理。

第五章审单作业联系配合

第四十三条各级审单部门应在直属海关通关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遵循“统一程序、提高效率、相互配合”的原则,与有关部门共同加快对审单作业中发生问题的处理和解决。

第四十四条审单部门应设定专岗,指定专人定期对所下达的布控指令或审核结论进行跟踪,通过接收和分析物流监控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置结果的反馈情况,对布控的有效性和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形成通关、物流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联动机制。

第四十五条审单作业部门在审单过程中对归类、估价、原产地、进出口商品适用的税率或汇率、贸易管制措施、知识产权保护、备案数据等遇有疑难问题的,应在有关规定工作时限内报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规定工作时限内予以答复。

对审单过程中遇到的需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问题,审单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审单部门在审单过程中发现有走私违规嫌疑的,应及时联系物流监控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后,备齐有关单证移交缉私部门。

第四十六条对审单作业过程中出现的纳税争议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审单部门应加强与法制部门的联系配合,并按规定上报有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需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施监控检查手段的,一般情况下,应通过风险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以预警式、预定式布控指令的形式通知审单部门;遇特殊情况,也可以纸质《布控单》形式通知审单部门,审单部门应注意保密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条统计部门需核实有关统计数据的,可向审单部门提出核实要求。

审单部门应将核实结果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及时向统计部门反馈。

第四十九条审单部门在审单作业过程中需取样化验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取样送检。

化验部门应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将化验结果通知送检部门,送检部门及时反馈审单部门。

第五十条各职能部门在复核、监控、分析进出口货物数据时发现报关单申报错误,向审单部门提出修改或撤销报关单的,应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联系单》(见附件),由审单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审单作业纪律第五十一条直属海关应加强对关区审单作业的监督管理,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审单队伍建设。

各级审单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制度,明确办事纪律和廉政规定。

第五十二条审单关员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删除报关单数据,严禁参与、庇护进出口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审单关员不得为申报人的利益向海关其他相关作业岗位或环节打招呼、施加影响等,干扰正常的通关作业秩序。

第五十四条审单关员应按“规定、程序、职权、时效”审单,避免执法随意性,对审单操作中发生的问题,认为无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总署行政规章的规定处理的,应向科长岗位或上一级请示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十五条审单关员在审单操作时必须严守海关业务秘密;在办理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的审单操作时,应根据海关的有关规定为申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十六条审单作业各环节应加强联系配合,保证通关效率。

正常情况下,审单作业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十七条审单关员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审单作业的,需报上一级领导批准,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规范根据基本通关方式的审单作业流程制定,本规范确定的审单操作的原则要求适用于其他通关方式,其他通关方式的作业流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对不符合《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或未能满足海关业务操作要求的电子数据报关单,专业审单关员可将其退回,并说明退回原因及有关更正要求。

在电子数据报关单审结前,专业审单关员不得接受申报人提出的退回修改要求。

第六十条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的报关单数据不允许海关操作人员变更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退单修改或撤销该报关单重新申报。

第六十一条报关单的修改或撤销应实行层级审批管理制度,具体的审批程序及规定由各关按照总署印发的相关文件制定。

经批准撤销的报关单编号,不得重复使用。

第六十二条审单作业由于通关管理系统运行故障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及时上报并按照相应的通关作业应急方案处置。

第六十三条本规范所称报关单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规范所称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加工贸易电子账册。

第六十四条本规范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规范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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