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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准备材料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材料1、关于成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的通知2、工资协商意向书(要约)3、工资协商事宜的答复(回复)4、关于成立《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监督小组的决定5、公示(职工方代表)6、劳资协商会议记录(要有三次以上协商过程记录)7、劳动定额、工价(要细化每个工种用时、工作量、工价标准)8、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补充协议9、射阳县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10、征求意见表11、关于劳资双方协商形成工资标准的决定12、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13、纺织行业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14、集体合同文本15、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16、工委(县直企业)2011年工资集体协商数据库-1-

关于成立企业工资协商领导小组的通知各科室、车间:

为了扎实推进企业工资协商工作,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分配共决、同步增长、分配监督三个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落实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方针,经研究,决定成立企业工资协商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由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企业2011年月日-2-

公司工会关于开展工资协商的意向书总经理为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与职工共同发展,工会代表职工方提出开展工资协商的要求。

为使协商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协商的主要内容1、企业及工种的劳动定额、工价;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4、本公司最低工资标准;5、超时工资发放;6、工资发放办法、时间。

二、正式协商时间、地点1、时间:

2、地点:

三、确定双方代表四、为有得协商工作,请提供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及各类人员平均工资收入等资料。

以上建议望公司采纳,并于20日内书面答复。

公司工会2011年月日-3-

关于对公司工会工资协商事宜的答复公司工会:

你会于2011年月日发出的《工资协商意向书》已收悉,现就意向书中所及内容作如下答复:

1、同意意向书中提出的建议协商内容,另外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可协商增加技术工人工资的方式、途径及幅度;2、同意意向书中提出的具体协商时间;3、同意意向书中提出的具体协商地点;4、协商代表公司行政方确定为:

首席代表总经理、、、等;5、公司行政方已将有关资料准备,届时首轮协商一并提交。

以上答复如有异议,请及时沟通。

此复总经理(签字)2011年月日-4-

关于成立《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监督小组的决定经行政和职工双方协商代表推荐和协商一致,同意成立以同志为组长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监督小组,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检查和督促《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执行。

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

(职工方)副组长:

(行政方)成员:

企业2011年月日-5-

公示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工会推选职工方代表与行政方代表就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水平及分配办法,企业及工种的劳动定额、工价、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及工资支付办法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工资集体协调协议》。

现予公示。

代表(名单):

工会主席、、如对上述人员有异议,请与同志联系。

公示时间为三天。

工会委员会2011年月日-6-

企业工时工价定额序号工种工时工价定额-7-

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民营企业)甲方:

企业乙方:

工会委员会经济性质:

企业法定代表人:

工会主席: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

代表人数:

代表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经甲、乙双方集体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企业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结合本企业特点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具体是:

1、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基本工资分配制度,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2、企业内部工资标准:

二、甲、乙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本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企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平均货币工资收入应达到元,比上年增元,同比增%。

-8-

三、员工奖金、津贴、补贴的设臵和发放:

1、2、3、四、企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和计算办法:

1、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

2、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

⑴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⑵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⑶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五、甲、乙双方商定,企业每月至少给员工发放工资一次,并于每月10日以货币形式予以支付,如遇休息日应提前进行发放。

企业不得拖欠员工工资性收入;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员工工资性收入。

如工资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视为拖欠。

无故拖欠,应按有关规定,给劳动者本人工资25%的经济补偿。

六、员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资待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员工婚假、丧-9-

假的工资待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七、员工保险福利待遇:

1、企业应为员工交纳住房公积金。

2、甲、乙双方商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按以下办法为员工办理各类补充社会保险:

交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八、甲、乙双方商定,本企业内部员工最低工资标准按不低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本年度企业最低岗位工资标准每人每月不低元(不含工龄工资、奖金)。

九、双方认为需要协商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他事项:

乙方应督促员工遵守劳动合同所规定履行的义务,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完成工作(生产)任务。

十、对本合同未予明确的其他事项,双方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法律、法规未予明确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工资集体合同的,双方可提出协商修改合同,但一般每年一次。

任何一方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商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内容。

十二、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终止、争议处理及其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资集体协商试-10-

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十三、违约责任:

如有违约由县劳动仲裁部门仲裁。

十四、本合同经企业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报送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

十五、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二O一一年月日至二0一年月日,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十六、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劳动局叁份。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签字)2011年月日2011年月日-11-

射阳县区域性工资协商集体合同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及有关规定,甲方与乙方经集体协商,签订本合同。

1、企业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特点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甲乙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本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企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确定职工工资年增长水平为%。

3、企业应坚持按月发放工资,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员工工资。

4、甲乙双方商定,企业员工最低工资标准应不低于元每人每月(不含工龄、奖金)。

5、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企业,必须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6、企业应为职工交纳基本保险。

7、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2011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报县总工会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决定。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2011年月日2011年月日-12-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第一条,在履行企业集体合同的基础上,企业工会为乙方(代表职工)与甲方(企业代表)经过多次平等协商,甲方根据本单位实际与乙方议定如下条款,签订本集体合同。

第二条,以下为协商议定的工资标准。

工种名称原工资标准调整后工资标准1、2、3、第三条,以下为协商议定新增加的条款。

1.最低工资执行元标准;2.3.4.第四条,本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未尽事宜,由双方商定,并报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备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签字签字2011年月日2011年月日-13-

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征求意见表单位姓名工种意见或建议年月日分厂车间意见年月日协商意见年月日-14-

企业关于劳资双方协商形成工资标准的决定为了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增长和监督机制,进一步理顺企业分配关系,保护职工工资权益。

根据企业实际,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基本情况,经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形成以下意见:

一、职工工资标准:

职工每出勤日(8小时)应不低于元,职工平均工资(满勤)应不低于元,为基数进行按件计酬。

二、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四种保险。

三、职工的福利待遇,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确定福利待遇水平。

企业2011年月日-15-

企业关于员工工资集体合同的决议工会第届次代表大会,于2011年月日,在会议室召开,大会听取了工会主席同志关于员工工资集体协商情况的报告,讨论审议了《企业工资集体合同》,并同意同志代表职工一方与行政方首席代表同志签订合同。

大会应到代表人,实到人,通过无记名投票,一致同意上述决议。

企业2011年月日-16-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目录序号目录1要约书2《要约书》回函3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会议记录4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文本5公告-17-

要约书尊敬的_____(法人代表):

为了更好地建立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三条,《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等法律法规和女职工的意愿,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议就本单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内容开展平等协商。

具体协商地点、日期、及行政方代表人选的确定,请行政方研究后明示。

请在收到本要约二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职工方协商代表主要有:

年月日工会-18-

《要约书》回函尊敬的工会(主席):

你会的要约书已收到,拟定于年月日午时在召开会议,请工会方准备好相关材料。

行政方代表名单:

(单位)年月日-19-

协商会议记录一、时间:

年月日,午时至时二、地点:

三、参加人员:

公司方协商代表:

、、、、工会方协商代表:

、、、、四、会议议题:

工会方和行政方商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的内容。

五、会议内容:

参会双方经过充分讨论,就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协商如下:

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婚后符合晚育年龄的,延长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42天;7个月以上,产假90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行政方首席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工会方首席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单位)年月日-20-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工会名称)职工人数:

女职工人数:

单位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

代表人数:

女职工代表人数:

-21-

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集体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应予支持,并将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

第二条用人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代表中女代表人数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与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单位劳调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监事会、劳调会中应有女代表参加。

第三条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教育鼓励女职工做一个好职工。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不得终止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单位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

凡经单位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单位签订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约,如有履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女职工要积极参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单位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单位声誉。

第八条企业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女工卫生室等女职工保护设施。

第九条单位按规定每年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

第十条女职工委员会要配合协助单位行政,通过讲座、黑板报、广播等形式,宣传妇女病防治以及女职工保健等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广大女职工应积极参与,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2-

第十一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按规定落实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有义务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

第十三条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企业应将其暂时调离有毒有害工种。

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对其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第十四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单位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六十天。

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七条女职工达到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婚假增加到十三天。

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九十天。

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符合晚育年龄的女职工产假增加到四个月(含产前假十五天)。

第十八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以最多不超过半年为限。

第十九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

第二十条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二十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九十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23-

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放臵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

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第二十二条单位集体合同检查监督小组有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对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检查和监督,每年至少一次将合同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如协调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低触时,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工会委员会代表签字:

(盖章)单位盖章工会盖章年月日年月日-24-

纺织行业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工会名称)职工人数:

女职工人数:

单位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

代表人数:

女职工代表人数:

-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集体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女职工委员会在本企业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行政对其工作应予支持。

第二条企业行政支持女职工组织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职代会代表中女代表人数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一般不低于50%,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与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工会副主席或企业中层正职待遇。

第三条女职工委员会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开展适应女职工特点的素质教育和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护本维权,与企业同舟共济。

第四条企业行政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企业行政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保证粉尘、噪声不超标,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不得终止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企业行政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

凡经单位培训的女职工须与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且必须认真履约。

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女职工要积极参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

第八条企业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立女工卫生室等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施。

第九条企业行政按规定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因普查职业病、妇女病耽误的工时按公假处理。

第十条女职工委员会要配合协助企业行政,通过讲座、黑板报、广播等形式,宣传妇女病防治以及女职工保健等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企业必须为女职工办理养老、生育、医疗、工伤、失业等各项保险,并按规定落实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有义务遵守《国家人口-26-

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

第十二条企业依法实行女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需延长劳动时间,需经企业行政与职工协商,征得职工同意,并按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第十三条安排女工在体息日、法定假日加班的,公司依法向女工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体。

第十四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所在企业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假保胎六十天。

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七条女职工达到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婚假增加到十三天。

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九十天。

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符合晚育年龄的女职工产假增加到四个月(含产前假十五天)。

第十八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半年。

第十九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如确因育孕需要经批准还可再休6个月的育孕假,在休育孕假期间的养老保险等各项费用由企业承担。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作为出勤,不影响其年终奖金。

第二十条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二-27-

十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九十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放臵宫内节育器的女职工,休息两天。

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第二十二条企业集体合同检查监督小组有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对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检查和监督。

每年至少一次将本合同的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如协调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工会代表签字(盖章):

单位盖章工会盖章年月日年月日-28-

公告《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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