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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与保险法,“保险”乃是以尊重生命、悲天悯人为出发,进而结合精算、法律、财务、医学、人类风险管理等复杂之专业知识,经过精密完善的设计,帮助人类在危险事故发生时,得到经济上的救援。

其真义在于集合多数个人的力量组成一危险共同体,于成员发生事故需要补偿时提供经济上的补助,分散并消化其危险。

其功能除了可保障危险共同体成员之生活安定,免除经济上可能导致之困境外,更可促进社会安定、和谐与进步。

是人类文明发展中的伟大制度。

第一节危险管理与保险,一、什么是危险危险的存在是保险的前提,无危险则无保险。

无危险则无保险,危险是指事故发生及所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

危险的特性:

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普遍性、社会性、可测性,二、危险的种类,

(一)以损失发生的本体划分1、财产危险:

是指有形财产遭到毁损灭失的危险。

2、人身危险:

指人们因为疾病、伤残、年老、死亡等原因而遭受损失的危险。

3、责任危险:

4、信用危险:

(二)以损失发生的原因划分,自然危险、社会危险(三)以损失的性质划分1、纯粹危险:

2、投机性危险:

(四)以危险所涉及和影响的范围划分1、基本危险2、特定危险,三、危险管理与保险,对付危险的几种办法:

(一)避免危险。

指停止进行可能造成损失的某项活动以避免特定危险,或者以另一种活动方式代替。

(二)控制危险。

指采取有效手段,以消除或减少危险因素,达到减少或避免损失的目的。

对付危险的几种办法:

(三)保留风险,又称自留风险、承当风险。

是指人们用自有资源来承担危险所造成的损失。

(四)转移风险。

指对风险造成的损失转移到别人身上,所以又称分散风险或分摊风险。

(五)保险。

保险也是转移风险的一种方式。

保险是由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而由保险人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

四、可保危险的条件,第二节保险概述,一、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古代的保险思想

(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发展是近代保险制度产生的经济基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

一、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1、近代保险制度始于海上保险。

2、继海上保险之后出现的是火灾保险。

3、近代人身保险的形成是从中世纪的基尔特、年金等各种制度发展而来。

4、19世纪后期出现社会保险。

一、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二)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我国现代形式的保险是随着英帝国主义的经济入侵而输入的。

1805年,英商在广州设广东保险公司;1835年,英商又开设友宁保险公司,专门承担船舶和运输保险。

此后。

英美商人陆续在上海设立了保险代理机构。

外商垄断。

18851914年为民族保险业的开创时期。

最早出现的中国保险企业是1875年成立的轮船招商局自办的保险招商局。

1885年由轮船招商局拨银20万两,在上海创办了“仁和”、“济和”两家保险公司,后合并为“仁济和保险公司”,承保招商局所有轮船、货栈及运输货物。

这是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开创。

19141937年为民族保险业的发展时期。

美亚保险公司。

30年代是旧中国保险业的鼎盛时期。

1931年,以官僚资本为后盾的中国银行开办了中国保险公司,1935年中央信托局成立了保险部。

(19371945)抗战后信托局保险部迁往重庆,其受国民党财政部委托举办了运输兵险和陆地兵险。

19451949年是民族保险业的虚假繁荣时期。

新中国保险业是从整顿和改造旧保险业开始的。

1952年底,外商保险公司全部撤离中国,上海的私营保险公司经过改造全行业转为公私合营。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

1959年全国停办了国内保险。

1979年,批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1980年国内保险业务开始恢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1984年起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

此后中国保险业迎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

PICC还与我国在香港的中国、太平、民安保险公司联合开设了中国再保险公司。

保监会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保险行业共实现保费收入5641.44亿元,同比增长14.4%。

其中,人身险保费收入为4132.01亿元,同比增长11.8%;财产险实现保费收入1509.43亿元,同比增长22.7%。

截至2006年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接近1.97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730.7亿元。

二、保险的概念,保险是以概率论为技术条件进行合理的计算,集合多数经济单位共同筹集的资金建立集中的保险基金,对特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或伤亡进行补偿或给付,以确保人类生活安定的经济制度。

二、保险的概念,

(一)从经济角度看,保险首先是一种经济制度。

二、保险的概念,保险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保险必须以危险的存在为前提。

2、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以经济补偿。

二、保险的概念,3、保险必须有多数人的互助共济关系。

二、保险的概念,

(二)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1、当事人一方支付保费给对方,由对方分担危险。

2、另一方当事人对危险提供经济保障。

3、保险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成立有几种方式。

二、保险的概念,(三)从社会功能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

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精巧的社会稳定器,三、保险与类似概念的比较,

(一)保险与救济1、救济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2、救济不需要筹备基金3、救济的对象是不特定的4、救济的受益者没有给付请求权。

三、保险与类似概念的比较,

(二)保险与储蓄1、构成方法不同2、目的不完全相同3、给付与反给付不同,三、保险与类似概念的比较,(三)保险与赌博二者均是射幸行为,都带有偶然性。

区别:

1、保险合法,赌博在大多数国家为不法2、保险无获利机会,赌博则有3、保险安定社会生活,赌博则带来不安定因素4、保险对象和赌博对象不同(后者不受限制),三、保险与类似概念的比较,(四)保险与彩票1、目的不同2、计算方法不同,四、保险分类,

(一)以保险标的划分,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1、财产保险2、人身保险

(二)以保险实施形式划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1、自愿保险2、强制保险,四、保险分类,(三)以保险人所负责任的次序划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1、原保险2、再保险,四、保险分类,(四)按是否营利划分为营利保险和非营利保险,四、保险分类,(五)经营主体公营保险、民营保险,五、关于保险性质的学说,

(一)损失说以损失补偿观点作为保险理论的核心来剖析保险赔偿机制的。

1、损失赔偿说2、损失分担说3、风险转移说,五、关于保险性质的学说,

(二)非损失说1、技术说2、欲望满足说3、相互金融机关说(三)二元说(或称择一说、统一不能说)否认人身保险说,第三节保险法的概念,一、定义及调整对象,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的订立而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对保险事业的计划、组织、监督、管理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保险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保险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内容:

1、国家对保险事业的计划、组织、监督、管理而发生的国家与保险经营单位之间的关系。

2、保险经营组织之间的协作和竞争关系。

3、国家通过立法实施强制保险而发生的国家与被保险主体之间的保险关系。

4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的订立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5、与保险有关的关系。

二、保险法的组成部分,

(一)保险合同法又称保险契约法,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

一般规定保险法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主要事项。

我国没有单独的保险合同法。

二、保险法的组成部分,

(二)保险业法又称保险组织法、保险业监督法,即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

二、保险法的组成部分,(三)保险特别法保险特别法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言,指保险合同法以外的,规范某一险种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三、保险法的特点,

(一)社会性

(二)严格性(三)技术性(四)国际性,第四节保险法的地位和作用,一、保险法的地位是指保险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保险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保险法的地位,三种立法体例:

1、制定单行的保险法2、将保险法纳入商法当中3、将保险法纳入民法债编的一章,二、保险法的作用,

(一)保险法是强化保险企业法律地位,更好发挥保险赔偿职能的根本保证。

(二)保险法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

(三)保险法是促进涉外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四)保险法规范了保险活动,保护了保险当事人的利益。

(五)保险法是整顿保险秩序,保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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