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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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XX区(县)×

×

路×

号〗本会的网址是:

〖可选项〗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可填写: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可选择〗

(一)年〖1-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年〖1-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

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备注:

社团根据自身情况,可选择实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团,须制定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选举负责人,确定名誉职务的人选,制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由社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有法律法规、本章程示范文本的特殊授权除外〗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3-5年〗,每年〖最长不超过一届〗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日〖不少于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二)……………………;

()……………………。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最高1/5〗。

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最高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可选项:

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届年〖3-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最多3次〗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适用于设立常务理事会的情形〗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适用于不设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情形〗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适用于设立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的情形〗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适用于不设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的情形〗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适用于秘书长聘任制〗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等额选举比例不低于2/3,差额选举比例由社团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

(一)必选外,其他事项可由社团根据实际需要在第二十六条中进行选择〗。

第三十二条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理事人数超过70人的,须设立常务理事会;

低于50人,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会在条件许可时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最多4次〗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名〖社团可根据情况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秘书长1名。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适用于设立常务理事会的社团)、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适用于不设立常务理事会的社团)〗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秘书长实行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适用于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的社会团体)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理事长或者秘书长职责可以在下列选项中选择〗

(一)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

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年〖不得低于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3名以上,且为单数〗,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名。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设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团,本节内容为必选;

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团,本节为可选项〗

第四十八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四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以上办法或规程可选〗

第五十五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在覆盖本会活动范围内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

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七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

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党建

第五十八条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九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一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二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三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四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五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六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七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二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三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四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X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五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第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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