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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徒困境”视角下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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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徒困境”视角下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分析

作者:

李烁

来源:

《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5期

        摘要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形势日益严峻,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

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囚徒困境”这一模型的现实表现。

本文以“囚徒困境”这一理论模型及其最优策略为视角,分析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深层次的原因,并据此设计出一种科学有效的调节利益结构的机制,去引导生产者、监管者、消费者基于理性人的思维作出合理选择。

        关键词“囚徒困境”食品安全消费维权

        作者简介:

李烁,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

D923.8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0592(2013)12-233-02

        一、什么是“囚徒困境”

        “囚徒困境”的英文为thePrisoner'sDilemma,也被译为囚犯的两难困难,囚犯难题等。

这个问题由社会心理学家梅里尔·M.弗勒德(MerrilM.Flood)和经济学家梅尔文·德雷希尔(MelvinDresher)首先提出来的,后来由顾问艾伯特·W.塔克(AlbertW.Tucker)明确地叙述了这种“困境”。

根据他的经典描述,“囚徒困境”的内涵如下:

        警方逮捕甲、乙两名嫌疑犯,但是没有充分证据指控二人有罪。

于是警方分开囚禁嫌疑犯,分别和二人见面,并向双方提供以下相同的选择:

        *若一人认罪并作证检控对方(即“背叛”对方),而对方沉默,此人将即时获释,沉默者将判监10年。

        *若二人都沉默(即互相“合作”),则二人同样判监半年。

        *若二人都互相检举(互相“背叛”),则二人同样判监5年。

        “囚徒困境”这个理论的一个最重要的前提假设在于人的“利己主义”,由于人是理性的,人往往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

在这种前提下,对于甲而言:

如果乙采取坦白的策略,这时,如果他也坦白则要入狱5年,如果他不坦白,则更糟:

要入狱10年;两相比较,他应以坦白应对乙的“坦白”策略。

如果乙采取沉默的策略,这时他若也沉默,要入狱半年,如果他坦白,则可获得自由;两相比较,他应以坦白对付乙的“沉默”策略。

把以上两种可能情况的结论归纳在一起,即:

无论乙采用坦白策略还是沉默策略,坦白策略对于甲为最“佳”的对策;以上推理对于乙也是适用的,结果即甲乙都会采取坦白策略。

但是如果甲、乙两个囚徒都采取沉默策略,则二人都只被判半年徒刑,显然这是一个比二人都判5年更好的结果。

为什么这两个囚犯在精心推理计算之后的结果确违背了他们的初衷?

这就是“囚徒困境”中的悖论。

用张维迎教授的话说即“‘囚徒困境’反映了一个很深刻的问题,这就是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

        本文采用的是引申意义上的“囚徒困境”,它是指个人采取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策略,由于策略的相互依赖性最后得到的结果违背了自身的利益一种现象。

我们将“囚徒困境”模型用于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分析时,相应的问题是:

假设食品安全活动涉及到两个方面,如生产者与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监管者之间,双方是否能够信任对方维护整体利益,又该如何做出最有选择?

又能否设计出相应的制度来激励促进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问题中的“囚徒困境”

        针对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一套基本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在执法方面,一整套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体系也逐步建立。

至于食品安全救济方面,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机制也已经成型。

可是为什么食品安全问题依旧频频发生甚至是愈演愈烈。

笔者以为这可以用“囚徒困境”来解释。

作为理性的个人,生产者、监管者、消费者都会根据理性人所惯常的思维而从眼前利益的最大化出发来做出自己的选择,因此他们基于理性人的思维而做出违反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

具体表现在生产者有法不依、监管者执法不严、消费者消极维权三个方面。

而这也正是食品安全问题得不到解决的主要原因。

        

(一)生产者之间的“囚徒困境”

        在食品安全问题立法层面上,法律已经完备。

而法律即意味着规则,从实证主义的角度而言,法律或者说是规则所要求的是一种社会上要求合作的一定的行为,而参与合作都意味着遵守法律规则的个人必须放弃至少是眼前的利益(无论利益是否具有正当性)。

服从法律规则可能对于某些人来说是有代价的,个人必须做出牺牲以换取整体的利益。

但是,作为理性的个人是很难做到这一点。

问题就出现了,因为虽然法律完备,但对于我们理性的个人而言,我们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仍然不会去主动遵守法律,纵然遵守法律对社会对整体最有利。

同样遵守食品安全的法规,创造安全的食品环境对社会整体有利,但是如果生产者要为食品安全买单,那么他在权衡个人的利益得失之后就不干了。

生产者们都是处于这样一个“囚徒困境”当中:

对某一个特定的生产者而言,如果他自己安全生产、诚信经营,那么他的工厂就要加大成本从而减少利润,但是如果其他生产者违规生产的话,一方面食品环境没有改善,更重要的是那个诚信经营的厂家会减少收益。

反之,如果大家都安全诚信生产,那么他自己违规生产也不足以危害到食品环境,同样他可以降低成本,增加收益。

很显然,作为理性的生产者一般会选择违规生产以增加收益,同时可以所谓的“搭便车”——免费享受别人自觉遵守法律的成果。

从这个角度看,厂家违法生产也就在“情理之中”的了。

        

(二)监督者执法者之间的“囚徒困境”

        保障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于监管,针对当前的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我国的一套各部门联合行动,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也已建立起来,基本覆盖了食品从生产到流通再到消费的各个环节。

一般而言,在食品安全的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无非是监管人员监管执法不作为或者违规监管执法。

表现有两点:

一是出于疏忽、以无所谓的态度去监管、执法以至于不作为;二是可能就是与生产者之间存在着某种灰色的利益关系,而故意地违规执法。

笔者以为,食品安全环节中的监管者、执法者同生产者一样也同样处在一种“囚徒困境”当中。

试想,同样是理性的监管、执法者也会有“囚徒”同样的思维逻辑:

一个良好的食品环境固然对社会整体对监管执法者自身都是有好处的,但是他往往会面临两种选择思路:

如果只是他一个人认真执法,那么他在食品监管中就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同时可能还意味着丧失生产者给的“好处”,但是如果其他的食品监督、执法者执法监管不作为甚至是违规监管执法的话,那么食品安全环境依旧得不到改善。

反之,如果所有的食品安全的监管执法者大家都认真履行监管職责、依法严格执法的话,那么自己监管执法不作为或者是违法执法的话,也不足以去破坏食品安全环境,同时还可以获得一些灰色收入,又何乐而不为呢?

因而作为理性的监管执法者而言,其最后的选择一般都是监管执法不作为或者违规监管执法。

        (三)消费者之间维权上的“囚徒困境”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泛滥的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的淡薄,人们在购买到假冒伪劣的食品后,往往不会去主动维权,而是抱着“吃一堑,长一智”或者是花钱买教训的态度最后不了了之。

消费者不愿意维权的原因有两点:

首先维权难,表现为留样不易、举证困难、程序繁琐时间长;其次维权成本高,表现为对问题食品的检测成本过高,诉讼成本高。

特别是在有关食品方面的维权中大部分食品的价格都不高,即使胜诉,消费者获得的赔偿也大大超出了维权的成本,因此维权成本和赔偿数额的矛盾使得消费者放弃维权。

由此就出现一个维权怪现象——本来应该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反而保护了生产企业。

在这样的维权得不偿失的背景下同样使得消费者也处在这样一个维权的“囚徒困境”当中。

对于某个特定的消费者而言,如果大家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都不去维权,那么他花费时间精力并且会得不偿失地去维权的话,那么一方面他的利益真正没有得到维护,另一方面食品环境也不会改善;如果大家遇到食品安全问题都去诉诸法律,积极维权,那么如果他一个人为避免得不偿失而不去维权,一方面自己不会得不偿失,另一方面食品环境同样可以得到保障。

固然一个安全健康的食品环境对消费者是有利的,但是对于一个理性的消费者而言,利益权衡之后在维权和不维权之间的最后选择往往会是后者。

        三、“囚徒困境”的最优策略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启示

        为解决“囚徒困境”,许多学者提出过一些“最优策略”,这些策略的核心一般都是改变利益结构,使得违反规则不合作是不理性的,而遵守规则则能获取最大利益。

具体到食品安全问题言之,则是建立一套更加有助于对合作的奖励和对背叛的惩罚机制,通过奖励和惩罚两个方面设法增大未来利益的影响,改变博弈的利益结构,引导那些所谓的理性人去自觉实施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

        “囚徒困境”的一个重要的前提假设就是认为人是理性的,人的“利己主义”会使得人往往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

国家通过有选择的对不合作行为进行制裁,对合作行为进行奖励从而改变博弈的收益结构,使这类被定义为“违法”的行为与合作(守法)行为相比无利可图。

因此,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重点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使违法的成本大于违法的收益,从而让让违法的生产者、监管执法者得不偿失,付出经济上、法律上的沉重代价。

我国虽有许多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有一套完整的利益调整机制。

但是我们现行的这个利益调解机制并没有真正的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也就是说该机制自身存在着某些问题从而使得其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笔者以为其主要问题在于以下两方面:

        首先,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对违法行为处罚过轻。

虽有食品安全立法,但是对于违法生产者的处罚力度远小于其违法生产获利的诱惑。

虽有一整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但是监管权限、职责不够明确,尤其是缺少对监管者责任追究刑事立法方面的相关规定,使得违法成本过低。

针对以上问题,在实践当中,首先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分明的同时,加大对监管执法的不作为或者是违法作为的处罚力度,通过刑事立法,使得监管者的违法监管行为、监管不作为行为“入刑化”。

而使其责任而不仅仅限于行政责任,迫使其严格履行监管执法职责。

这样就意味着,要是生产者违法生产的话就必然受到相应惩罚,能够保证违法必究。

其次,加大对生产者的违法生产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其违法生产的成本。

当然,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可以辅以科学合理的奖励机制,去鼓励生产者安全生产、诚信生产;鼓励监管执法者严格执法、依法执法。

通过这样就可以引导理性的生产者和监管执法者在利益衡量之后而基于其理性思维自愿做出遵守法律的选择。

        其次,同样,对于理性的消费者而言,要促使其積极维权,也必须改变利益结构,即减少维权成本的同时加大其维权收益。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立法加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赔偿数额,使得消费者可以通过自身的消费维权行为而获取最大的利益;同时减少维权的费用,而这又可以减少或免除有问题食品的检测成本、诉讼成本,甚至可以对积极维权的消费者给予额外的奖励。

这样一来,维权的成本降低了,而维权的收益增加了,理性的消费者就有维权的积极性了。

        参考文献:

        [1]李伯聪,李军.关于“囚徒困境”的几个问题.自然辩证法通讯.1996(4).

        [2]张维迎.从九四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看主流经济学的新发展(1-7).经济学信息报;理论经济学.1985(6).

        [3]比较出名的例如美国密西根大学的RobertAxelrod教授曾组织过一系列别开生面的计算机模拟竞赛,得出的“一报还一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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