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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三讲公文办理

第三讲:

公文办理

国务院在2000年8月24日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在《办法》中,核心内容是明确规定了公文处理的规范程序和制度,对新时期公文办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国家如此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旨在促进行我国行政机关公文办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以适应开放改革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何谓程序?

程序是指办事情的过程有规定的步骤、环节,这些环节前后相连,环环紧扣,形成一个有序不紊的过程;何谓规范?

规范是指办事程序过程中的各个步骤、环节,具体如何做,有明确的规定或制度,人人都得遵从。

前者称为序,后者称为章,前后合起来,就是人们常说的办事要有章程或章序。

我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由于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办文人员通过各种形式的业务学习、培训和交流,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

但是,我们也发现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按《办法》规定的要求办理,存在收文乱、办文乱、审批乱的“三乱”现象,出现无秩序、无制度、无规范的“三无”状况。

我们几年前见到的一些县级机关的公文处理不规范情况,如收到文件后,单位领导先批示,然后由文秘人员按领导批示意见进行办文的做法已“50年”不变,现在还坚持不变;一些省级机关因领导生病或出差,将文件压住几个月不去处理的情况仍旧存在;一些单位不懂行文规则,行文混乱现象仍然不少。

为改变这种状况,省政府办公厅近两年曾多次举办全省性的秘书工作人员培训斑,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公文处理程序化、规范化的规定。

我们希望各级各部们各单位都来重视公文处理的规范化工作,将我省公文办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公文处理只有走上程序化和规范化的轨道,才能提高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公文办理的时效和质量,才能提高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认真抓好本部门公文办理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要通过建立一些必要的规章制度,使公文办理程序化、规范化问题得以真正地落实。

下面,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的一些做法,谈谈如可做到公文办理程序化规范化问题。

第一节

一、公文办理程序

省政府办公厅收文种类:

(打灯:

各种收文)

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文件和函件,国务院各部门发的(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的)文件和抄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政府报送的请示件、报告件、抄件、简报件等。

(一)收文办理。

收文办理运作程序(省政府办公厅):

收文、分发

各业务处室办理、呈批

分管厅领导核文

秘书长或副秘长核示

省长或副省长批示

1、文件登记。

省政府办公厅收到所有送给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均由秘书处机要科分类登记,然后根据业务分工分送到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业务处室收到其它单位直接送来的属于本处室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个别文件,急需马上处理的,可由经办人员直接登记和办理,但事后应送机要科补登记,不需要急办的,即送机要科办理登记手续(打灯:

机要科登记章)。

收文和登记,在省政府办公厅专设一个口,机构名称叫机要科。

省政府每天收文量大,要处理的文件多;同时,省政府有很多高密文件,需要专门人员做保密管理工作,设专口收文,有利于文件的运转、查找、保密和管理。

收文登记,是行政机关公文管理的一个重要入口,必须首先规范起来,以提高公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2、文件处理。

(1)阅件处理。

业务处(科)室经办人收到机要部门送来的文件后,首先要对收到的所有文件阅读一遍,作出分类。

一般性的抄件、报告件、阅件等,经办人阅知后保存起来即可;内容重要的抄件,即可供领导及时了解社会动态及分管业务工作情况的抄件,如反映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反映职能部门工作部署的,应呈送有关领导阅知。

送领导阅知的,可直接在文件左眉头上写上“抄件”或“报告件”或“阅件”字样,再写上“请xxx领导阅”,经分管副处长或处长签名后呈送。

一些抄件、报告件,涉及的内容事项领导比较关注,或需引起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重视办理的,应使用文件呈批表呈领导阅示(打灯:

抄件呈阅样本)。

经办人如果对一些抄件如何处理把握不定,应及时与副处长或处长商量研究。

(2)办件处理。

1)转来不属本人主办或分管的业务办件,应即转给主办人员按程序办理;领导转来不属本人业务的办件,转给他人办理时要说明领导交办的意见。

2)文件内容不复杂,政策规定、权事界定和主管部门比较明确的事项,可以直接转给有关部门处理,经办人在文件处理表中提出由那些部门办理的意见,经分管副处长审核后转出(打灯:

文件处理表)。

3)文件内容比较复杂,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再办理的文件,经办人在文件处理表中提出征求那些部门的意见,经分管副处长审核后转出(打灯:

文件处理表)。

4)转出给有关部门的办件和转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办件,如内容比较重要或经办人对处理方式把握不准,需先送厅分管副主任批示,由经办人在文件处理表中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处长审核,送分管副主任批示后转出(打灯:

文件处理表)。

5)转出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件回来后,由经办人进行综合整理并提出拟办意见。

拟办意见应包括如下内容:

来文单位所要求决的问题;有关部门意见;经办人的意见或建议。

(打灯:

文件呈批表)(如何写“拟办意见”,后面专题讲)。

6)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处长审核后,直接送分管的厅副主任批示,再按该副主任批示办理(或往上呈送)。

呈批的文件,应按下列顺序顺理好有关文件:

文件呈批表;来文单位请示件;有关单位意见原稿;以前有关领导批示;有关政策规定文件。

7)事件复杂,各有关部门意不一致,经领导协调并需领导审定的事项,拟以“签报”方式办理呈批。

签报件的标题是“关于xxxx签报”。

经办人拟写“签服”时:

一是要讲请楚经协调后该事情已取得一致意见的是什么;二是仍有不同意见的是什么;三是对不同意见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理由。

8)越级行文的请示件,除领导交办的,原则上退回原单位。

处理方法是在文件处理表上写上“xxxxx单位,现将《xxxxx请示》退回给你们,请按规定逐级上报”,经分管副处长签名后退回(打灯:

文件处理表)。

收文办理中注意事项:

1、办件处理要做到“三先”原则:

一是急件先办;二是中央、国务院来的文件先办;三是国家及省领导的批示件先办。

2、“拟办意见”呈送前要做到“三检查”:

一是要检查有无遗漏来文单位的请示事项;二是要检查拟办意见内容有无政策性错误;三是要检查拟办意见内容有无语法、逻辑、词名句、文字错误,养成良好的办文习惯。

3、文件呈批过程中要做到“三保”原则:

一是随时关注文件的运转情况,保证文件不丢失;二是要严格做到不向来文单位透露领导批示情况,保证不给领导工作添麻烦;三是领导批示件回来后,要保证及时处理,或转出领导批示件,或作出发文处理。

第二节

(二)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的程序(省政府办公厅):

经办人员拟稿

送厅领导审核

送分管秘书长批示

呈送分管省长或副省长签发

打印、校对、送厅领导复核

印发、发出

1、根据领导同志对拟办意见的批示,需答复来文单位的,由经办人拟出发文稿,经分管副处长或处长核稿后呈送有关副主任核示;不需行文签复的,可直接将领导批示转给来文单位和抄送有关单位。

对领导批示意见不一致的呈批件,要尽量避免原件转出。

2、函件文稿,送厅分管副主任签发,或由其确定呈送有关领导批示签发。

3、正式文件稿(红头文件),由分管副处长核稿,处长核签,送分管副主任核示并由其确定再送有关领导签发。

4、正式文件经有关领导签发后,在付印前应送厅主任或主任委找托的副主任复核。

5、工作会议纪要稿,经办人整理,经副处长核稿后送主持会议的领导核发。

印发前,经办人要负责做好校对工作。

6、重要文件,办结后要将办理情况向主管领导及有关领导回报。

发文办理注意事项:

1、要把握好以“府”和“办”名义发文的规格要求及措辞要求。

如以“办”名义发文,需贯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一语。

2、批转、转发和印发有关文件,要弄清“批转”、“转发”和“印发”三者的区别,选用时要做到准确无误。

3、使用“函号”通知时,其文种是“通知”,编的是函号。

第三节

二、公文办理制度

(一)时限规定制度。

1、机要室收到的各类公文(含电报),应在半个工作日内分送给各个业务处室。

2、需转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文件,要在一个工作日内转出(限定退回时间)。

可以直接送领导审批的请示文件,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呈批。

领导同志批示后,需将批示转给有关部门的,要在一个工作日内转出;需发文的(函稿),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拟稿呈批。

3、部门意见回来后,需分析综合提出拟办意见的,一般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呈批。

4、府、办文件稿(指“红头文件”)一般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呈批;发文代拟稿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修改好呈批。

5、急件应即到即办,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难以按时完成的应向领导同志报告并说明理由。

(二)工作顶替制度。

1、经办人因公出差或休、病假,所经办的文件和事项要转交他人顶替办理。

转交时,要特别将急件、领导交办件等重要文件的办理和运转情况交代清楚。

2、处长出差或休、病假,要指定一位副处长顶替负责其所担负的工作;副处长出差或休、病假,由处长指定一位副处长顶替其工作。

3、厅领导出差或休、病假,同样有互相顶替工作制度,以保证公文办理正常运作。

(三)文件审批制度。

1、各市、省直各部门上报给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件,由省政府办公厅按办文程序统一处理呈批。

除领导直接交办或紧急、重大事项外,一般不应直接送领导批办。

领导同志接到抄报文件,一般也不要先批办。

2、收到各单位的请示件,省政府办公厅应及时处理。

领导同志应及时对呈批件作出批示。

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应交由办公厅统一处理,不应直接转给有关部门。

3、各地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件,如属省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直接转有关部门办理;紧急或重大事项要责成有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4、以省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属于分管副省长职责范围工作的由分管副省长审批;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工作的,应会有关副省长共同审批。

5、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颁发重大行政措施和规章的文件,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后,送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批。

常规事项的行文可以授权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批。

6、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公文,其中以省政府名义表态的,应经有关副省长审批,或按授权送秘书长、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批。

7、各部门需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发出的文件,须请示省政府同意并按省政府核准的文稿发文。

8、凡属计划外项目投资、财政经费开支和机构编制方面的事项,由指定的副省长“一支笔”审批。

上述公文处理程序和制度,省政府办公厅已形成规范并且坚持多年,从没有因省政府和办公厅领导以及经办人员的更换而改变。

实践证明,这些公文处理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制度保证了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的时效和质量,大大提高了省政府的办事效率。

第四节

三、如何写“拟办意见”

(一)为什么要写拟办意见。

写“拟办意见”是经办人员为领导做好决策进行的一项基础性的服务工作。

在省政府办以厅公文办理中,写“拟办意见”是经办人一项重要的又是主要的工作业务,粗略估计,它占到经办人的业务量70%以上。

何谓“拟办意见”?

就是有关业务处室的经办人按业务分工,将需要报给领导审批的事项提出“拟办意见”,经过规定的审核程序逐级上报领导审批。

这里的“拟办”,其意是经办人对某一请示事项“打算这么办(处理)”的意思;“意见”,是建议性的一些想法。

写“拟办拟意见”,就是经办人将对某事项的处理提出一些建议性的意见报送给领导确定。

这些意见一经领导确认,就转为领导的决策。

因此,经办人写“拟办意见”,就是一项为领导决策服务的工作。

写“拟办意见”,是国务院颁布的《办法》中规定的一个工作程序,也是一个工作规范原则。

《办法》中之所以设置和规范这一程序,其目的就是为领导决策服务:

一是提高了决策的效率。

对一个请示事项的处理,作出决策,需要去做了解、收集、整理和综合有关事项的历史资料及佐证材料(有关法规、政策依据及有关部门意见)等大量的前期工作,这些既花时间又繁杂的工作,如果让决策领导去承担,势必影响领导的决策速度。

有了写“拟办意见”这一环节,决策前的工作由经办人员去做,这既为为领导提供了决策的方便,又为领导决策嬴取了时间。

二是增加了决策的科学性。

写“拟办意见”有一个规范的审核程序过程,即经办人写出“拟办意见”后,需经多个审核环节,才能送到领导手中审批;涉及有关职能部门事项,有必须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规定。

这就保证了送到领导手中审批的“拟办意见”,是经过多层次、多群体参谋“决策”出来的成果。

因此,严格地说,一个“拟办意见”的写成,不只是经办人个人的劳动成果,是集群体智慧科学决策的产物,这就为领导进一步决策提高了准确性。

经办人写拟办意见,要做到简明扼要,准确无误。

要求简明扼要,是因为一个呈批表格中能给经办人写的地方有限,不能让你尽情发挥;另外,给领导提供太长的文字内容,不方便领导审批文件;要求准确无误,是因为此项工作关系到领导的决策正确与否,内容不准确,则会误导领导决策。

(二)“拟办意见”的式样(打灯:

“两步式”和“三步式”拟办意见式样)

1、“拟办意见”表格中各项内容说明。

省政府办公厅业务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是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呈批表”来进行的。

此表格有以下内容:

一是:

紧急程度和密级。

紧急程度指“急”或“特急”(如是电报还有“特提”);密级指“秘密”、“机密”或“绝密”。

二是:

来文单位、收文日期、办文编号(指经办人经办文件中的编号)。

三是:

标题(内容摘要)。

四是:

拟办意见及领导批示。

五是:

收文编号、打印日期、联系电话。

2、“两步式”拟办意见。

“两步式”拟办意见,即是经办人用两步就将拟办意见完成。

第一步是来文单位请示事项的内容摘要。

第二步是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即“拟办意见”)。

两步式拟办意见,一般是针对来文单位的请示事项比较简单,内容不涉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权限,不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还有,其请示事项涉及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或上级机关要求都很明确,经办人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这就叫“两步式”拟办意见,

3、“三步式”拟办意见。

“三步式”拟意见,即是经办人用三步将拟办意见写完。

第一步是概括来文请示要求,第二步是综合概括有关部门意见,第三步是经办人对请示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三步式”拟办意见,是针对来文单位请示事项比较复杂,其内容涉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权限,有关规定又不是很明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经办人才能进行处理的一些请示件。

正是因为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这一环节,并且要使有关部门意见的内容在拟办意见中反映出来,因此,三步式拟办意见在两步式拟办意见的其础上中间多出一步,即综合概括出有关部门意见。

 

第五节

(三)“建议意见”的种类。

这里讲的是拟办意见中的其中一项(最后一步)“建议意见”的种类,并非整个拟办意见的种类。

为什么将这一项单独拿出来讲?

是因为这部分的内容是“拟办意见”中的核心,是经办人最需要下功夫的地方。

在省政府办公厅的办文业务中,最体现能力和水平的就是修改“红头文件”稿和写“建议意见”。

这除了需要经办人要有较好的文字表述功夫外,还需要经办人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知识面广、综合概括能力强等素质。

下边,就“建议意见”的类型,作一些介绍:

1、按“建议意见”对事项的取舍分有:

一是全项表态型:

即来文单位的请示事项不是很复杂,不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且有关政策规定很明确;或有关部门意见比较一致,经办人即对全项请示内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表态意见的一个种类(举例)。

这类建议意见,经办人不需要再陈述太多的道理,以免将简单的问题搅得复杂化。

二是选项表态型:

即有关部门对请示事项部分内容意见一致,部分内容有分岐意见,经办人对部门对具一致意见的内容进行表态,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对有意见分岐的内容,可提出由来文单位与有关部门再进行协调的意见或提出由本机关领导进行协调的建议意见。

2、按叙述论事与说理成份比重分有:

一是就事论事型:

对一些请示事项,有关部门意见明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清楚,经办人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作出赞同或不赞同的建议意见即可。

这类建议意见,可就事论事,无需讲太多的理由,只要将有关政策规定叙述清楚就可。

二是论事兼说理型:

即是对请示事项,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经办人只对其中一些部门所提意见表示赞同意见;或经办人完全否定有关部门意见提出自已的建议。

如有这两种情况,经办人在提出建议意见时要通过充分说明理由来支持自已的主张。

理由可以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也可以是国家或地方的政策规定依据;如没有法典和政策规定的,别的地方已有仿效的事例也可以以例为由;如既无法典和政策规定依据,又无实际例子可仿效的,可依实际需要为理由,实际需要可以关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可以关联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

总之,要将道理讲清,给领导决策时提供准确富有参考性的意见。

如国家港澳办转来一个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国家有关部门领导批示的需要广东给予办理的一件事情,经办同志处理时就提出:

一是此事不属“内地与香港建立经贸关系协作”(简称“CEPA”)内的事项;二是此事事应按国际贯例和市场规则处理,三是此事涉及多个方面,需要省有关部门协调后才能解决。

经办人在论事方面有据,在说理上令人信服。

给领导提出建议意见时,就是要议事论理到位、准确、深刻,帮助领导把关决策。

3、按经办人是否作出表态意见分有:

一是交由领导表态决定型:

即是请示内容涉及领导个人表态决定的事项,如请求某领导担任一些临时机构职务的请示、财政部门提出的从领导掌握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的建议、邀请某领导出席有关会议等,这些都是涉及领导个人决定表态的事项,经办人不宜也不应代替领导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表态意见,遇上这种情况,经办人处理的办法,一般是在建议意见中写上“某某同志是否担任某职务”、“是否在某领导掌握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等,“拟请领导定”的意见。

二是经办人需作出表态意见型:

对下级机关报送给上级机关的请示件,除开需领导个人表态的外,其他需办理的呈批件,都需经办人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经办人提具体处理意见时,要做到两个“紧靠”:

一是要紧靠有关法规、政策规定。

所谓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按“合符”规定为最高原则,在执行法规、政策规定上防止“松”和“过”两种偏差。

在涉及具体事项的具体法规、政策时,经办人除了认真钻研、准确理解外,要争取做到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原版原文提供给领导参阅研究考证,尽量做好“细节”性工作,以保证建议意见紧靠法规、政策规定不走样。

二是“紧靠”有关职能部门所提意见。

政府各职能部门按分工管理政府的某一方面的工作,就其权限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提出的意见,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经办人依据其所提意见提出自已的建议意见,因理据的可靠性可大大提高建议意见的可信度。

但事情往往又有另外一面,有关职能部门所提出的意见,因受部门权益的影响,有时也会屁股指挥脑袋,提出一些带有“偏见”的意见,因此,经办人还得擦亮眼睛,识别出部门意见中掺入的一些“私货”,以帮领导把好关。

(四)“建议意见”的评价标准:

一是政策性:

即是对请示文件所提请示事项提出的处理意见不能与国家和省颁发的法规、政策规定有相抵触的地方。

一个建议意见,如出现有违反政策的错误,是经办人最大的失误。

因为经办人这种失误,有可能导致领导决策的错误。

如果我们在制定一项新的政策规定时,你不熟悉本行业的政策规定,相关联的行业政策也不清楚,那么出台的新政策很可能与旧的政策规定或与其他相关行业的政策规定形成打架的文件。

这样,会给工作带来很大的损失,也损害了政府形象。

因此,经办人的建议意见要符合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是评估建议意见质量水平高低的第一原则。

这就要求经办人不但熟悉和掌握本人经办行业现在的各项政策规定。

还要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政策规定。

我们国家正在加强法制建设,许多新的法规不断出台,许多政策在不断调整,经办人不加强学习,写不出好的建议意见。

如征地审批,国家过去有规定,后来又有新的规定,比过去的规定严格多了。

还有,国家有些政策规定有时限要求,如国家规定中等专业学校(中专)从2003年至2007年不能直升高职院。

作为经办人必须掌握这些情况,才能给领导决策提出有帮助价值的建议意见。

二是公正性:

公正性是指经办人在对某一请示事项提具体处理意见时,不能有私心,不能夹有个人的杂念。

经办人不是星外来客,他所从事的业务工作,不可能不涉及到乡人、友人、亲人。

在自已的业务工作涉及到乡情、友情、亲情时,经办人必须正确对待,不能将上述三种感情带到工作中来。

特别对负有提出建议意见权限的经办人,更不能带有这种私心。

当一个建议意见带有个人的顷向性,一旦成为事实,就是经办人以权谋私行为。

这就严重损害政府行为的公正性。

三是可行性:

经办人所提处理意见是否切合实际,执行起来是否有阻力,这是建议意见可行性的问题。

如提高城市居民的水、电费收费,提高农村农民各项收费、提高学生杂费收费等,必须要考虑广大群众的承受能力,必须要求来文单位及有关部门作出充分的论证,不能草率地提出意见。

这才能使政府的决策具有可行性。

可行性问题,关键是所提意见,是否可以得到落实,真正解决问题。

如提出不能落实的建议意见,意见再好也没有用。

现在的问题是,所有的经办人都认为自已所的建议意见都是可以落实完全可行的,提出意见时也很有信心,但实践中发现往往有不少建议意见过不了领导审核关,其问题在哪里?

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经办人是否对事情的实际情况有全面的了解,对涉及的有关政策是否完全掌握,有关部门所提意见是否准确,涉及的有关论证材料是否翔实和可靠等。

因此,经办人要针对建议意见的可行性下大功夫。

四是可操作性:

经办人所提出的处理意见,同时要包含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如何执行的方式和方法问题。

如同意部门请示进行某事项的专项工作检查,经办人需提出要求来文单位提交与之相配套的检查工作方案以及是否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等材料。

第六节

(五)写“建议意见”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写前,要做到思考“换位”:

即经办人要在思考建议意见时,将自已假设或模拟为“单位领导”,站在领导的“位子”上,思考对请示事项的处理意见。

这种换位思维,可以让经办人站在高处、进入全局,思考大局问题。

换位思考所提出的建议意见,打破了经办人职位思维的局限。

换位思考“建议意见”,才能提出领导容易接受的建议意见。

这对经办人员锻炼十分有益。

二是写中,要做到思想“到位”:

所谓思想到位,即是经办人在提建议意见时,要出于公心,做到公正公平。

要站在和站稳政府的立场思考问题,没有私心,没有杂念,不受部门利益干扰,也不受朋友和乡情观念影响。

这样做,才能保证建议意见的正确性,不误导领导决策。

三是写后,要检查建议意见有无“越位”:

所谓越位意见,是指经办人所提意见,有无超越自已职权范围的规定,如涉及领导掌握的经费安排问题,又如需要领导出席一些会议事项等,这些都只能由领导自已决定,经办人不能随意替代表态。

(六)经办人员应具有的质素:

(此部分一般不讲)

围绕“大志”(立志问题)、“大气”(做事大气魄)、“大度”(处世态度)、(大智)(增长学知才干问题)

(1)要有较好的思想品德和品行(德,是人之本,是立世之本;行,是人之操行。

重点讲防腐、拒腐问题)。

(2)要有良好的心理和心态(重点讲人生观问题,重点讲面对一些实际问题,如何调整自已心态、情绪与之相适应问题)。

(3)要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政策,是行政之依据。

重点讲我们学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要有一定的协调能力(重点讲经办人如何与部门进行协调方式技巧问题)。

(4)要有较好的语言表达基本功夫(语言表述具有准确性、条理性、逻辑性,重点讲提高概括能力和综合能力)。

(5)要粗知各门类学科的知识(讲平时注意读书和积累知识问题)。

(6)要有较为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经验(讲积累生活经验,处理人际关系问题)。

第七节

四、行文规则

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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