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汇总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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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的B系列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及管理。

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关政策。

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八条科学、合理的设置岗位,是顺利实施岗位管理的基本前提。

学校现有的各类岗位,应根据其工作性质、任职条件和要求进行科学设置。

第九条学校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B系列岗位,按工作性质将其分为十类:

(一)B-1岗位:

高层次教学科研岗位,主要指从事高层次教学科研工作、实行年薪制薪酬待遇的岗位。

(二)B-2岗位:

研究助理岗位,主要指为完成某项科研课题、科研任务或科研管理相关工作,由项目主持单位或负责人从科研经费或项目经费中支付薪酬的、实行协议制薪酬待遇的岗位。

该类岗位实行项目制合同管理。

使用专职科研编制设立的B-2岗位,优先考虑国家重点学科,与重点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密切相关的骨干学科,以及承担重大科研或科技开发课题的单位或研究团队。

(三)B-3岗位:

短期聘用教师岗位,主要指为完成特定教学任务而临时聘用、实行课酬制薪酬待遇为主的岗位。

B-3岗位的设置以承担公共课程教学为主,优先考虑现有教师平均教学工作量超过《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中规定的院系。

承担公共课程教学的B-3岗位不分级别,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B-3岗位,其任职条件和薪酬待遇参照B-4教员岗位。

(四)B-4岗位:

教员岗位,主要指受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享受相应级别薪酬待遇的岗位。

岗位分为四级,即一级教员岗位、二级教员岗位、三级教员岗位、四级教员岗位。

(五)B-5岗位:

管理岗位,主要指受聘从事党政管理工作并享受相应级别薪酬待遇的岗位。

岗位分为六级,即一级管理岗位、二级管理岗位、三级管理岗位、四级管理岗位、五级管理岗位和六级管理岗位。

(六)B-6岗位:

辅导员岗位,主要指受聘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并享受相应级别薪酬待遇的岗位。

岗位分为六级,即一级辅导员岗位、二级辅导员岗位、三级辅导员岗位、四级辅导员岗位、五级辅导员岗位和六级辅导员岗位。

(七)B-7岗位:

教辅(实验工程)岗位,主要指受聘从事实验、工程等教学辅助工作并享受相应级别薪酬待遇的岗位。

岗位分为五级,即一级教辅(实验工程)岗位、二级教辅(实验工程)岗位、三级教辅(实验工程)岗位、四级教辅(实验工程)岗位、五级教辅(实验工程)岗位。

(八)B-8岗位:

教辅(图书资料、档案)岗位,主要指受聘从事图书资料、档案管理等教学辅助工作并享受相应级别薪酬待遇的岗位。

岗位分为五级,即一级教辅(图书资料、档案)岗位、二级教辅(图书资料、档案)岗位、三级教辅(图书资料、档案)岗位、四级教辅(图书资料、档案)岗位、五级教辅(图书资料、档案)岗位。

(九)B-9岗位:

教辅(会计、统计)岗位,主要指受聘从事会计、审计、经济、统计等教学辅助工作并享受相应级别薪酬待遇的岗位。

岗位分为五级,即一级教辅(会计、统计)岗位、二级教辅(会计、统计)岗位、三级教辅(会计、统计)岗位、四级教辅(会计、统计)岗位、五级教辅(会计、统计)岗位。

(十)B-10岗位:

教辅(编辑、出版)岗位,主要指受聘从事编辑、出版等教学辅助工作并享受相应级别薪酬待遇的岗位。

岗位分为五级,即一级教辅(编辑、出版)岗位、二级教辅(编辑、出版)岗位、三级教辅(编辑、出版)岗位、四级教辅(编辑、出版)岗位、五级教辅(编辑、出版)岗位。

第四章岗位聘用条件、组织和程序

第十条各类岗位聘用条件,见附件。

第十一条聘用组织

B系列岗位的设置聘用工作,由学校各系列的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

其工作职责包括:

组织制定相应系列岗位设置方案;

讨论审议通过相应系列岗位聘用人选;

讨论审核特设岗位设置方案;

受理申诉等。

所在单位的聘用工作,由单位成立的各系列岗位聘用组织负责实施。

按照学校制定的岗位聘用条件,负责组织本单位岗位聘用申报工作;

审议推荐各级岗位聘用人选;

完成岗位聘用相关工作。

学校各系列的岗位聘用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学校人事处,负责岗位聘用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聘用程序

在学校核定的职位数内,各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设置B系列岗位及级别。

所有岗位设置须经学校相应系列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核同意。

岗位设置方案获批后,所在单位填写《中山大学公开招聘B系列人员审批表》并提出具体要求,经学校审核(由专项经费支持的,应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人事处统一发布招聘信息(内容包括招聘岗位及级别、工作地点、岗位职责、应聘资格条件、招聘基本程序和报名、面试考核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高层次教学科研岗位(B-1)、研究助理岗位(B-2)和单位自筹经费招聘的岗位,可常年公开招聘,其他岗位在每年的四、十一月份统一公开招聘。

第十四条高层次教学科研岗位(B-1)的聘用工作流程:

参照学校“百人计划”引进人才相关规定或学校相应系列的岗位聘用委员会确定的聘用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研究助理岗位(B-2)的聘用工作流程:

1、应聘者提交个人学术简历与科研成果清单、来校工作计划、两名同行专家的推荐函以及《中山大学B-2科研助理岗位申请表》等材料;

2、所在单位负责接受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职位数)内,由科研团队(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学校相关主管部门组成招聘小组,根据学校规定的聘用条件组织面试,确定拟聘用人选;

3、由科研经费或单位自筹经费支出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拟招聘人数,报人事处和财务处备案。

由“985工程”、“211工程”等专项经费支出的,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处和财务处备案。

由行政经费支出的,拟聘用人选相关材料报学校人事处,人事处按程序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4、学校、所在单位和受聘人三方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短期聘用教师岗位(B-3)的聘用工作流程:

1、应聘者提交个人学术简历、两名同行专家的推荐函以及《中山大学B-3短期聘用教师岗位申请表》等材料;

2、其他程序参照B-4教员岗位聘用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教员岗位(B-4)的聘用工作流程:

1、应聘者提交个人学术简历、两名同行专家的推荐函以及《中山大学B-4教员岗位申请表》等材料;

2、所在单位负责接受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职位数)内,由所在院系的院长(系主任)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学校规定的聘用条件组织面试,确定拟聘用人选,拟聘教员须经相关教学主管部门审核;

3、所在单位将拟聘用人选相关材料报学校人事处;

4、人事处按规定程序提交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5、学校、所在单位和受聘人三方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管理岗位(B-5)的聘用工作流程:

1、应聘者提交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明以及《中山大学B-5管理岗位申请表》等材料;

2、所在单位负责接受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按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1:

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3、人事处组织(会同所在单位、监察处等相关部门)招聘小组,进行面试(必要时可组织笔试等)和考察;

4、招聘小组根据面试(笔试等)结果和考察情况提出拟聘用人选,并将相关材料报学校人事处;

5、人事处按规定程序报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6、学校、所在单位和受聘人三方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辅导员岗位(B-6)的聘用工作流程:

1、应聘者须提交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明以及《中山大学B-6辅导员岗位申请表》等材料;

2、所在单位接受报名,并按招聘人数1:

10的比例推荐候选人;

学生处负责汇总报名候选人,会同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按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1:

5的比例确定笔试和面试人选;

3、人事处和学生处组织(会同所在单位、监察处等相关部门)招聘小组,进行面试(必要时可组织笔试等)和考察;

第二十条教辅岗位(B-7、B-8、B-9、B-10)的聘用工作流程:

1、应聘者须提交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明以及《中山大学B-×

教辅岗位申请表》等材料;

3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3、所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学校规定的聘用条件组织面试,确定拟聘用人选;

4、所在单位将拟聘用人选相关材料报学校人事处;

5、人事处按规定程序提交相应系列的岗位聘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聘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

岗位聘用确认文件为“中山大学×

×

聘用合同”,分为聘期制合同和项目制合同。

聘用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签署,甲方为中山大学(由中山大学人事处代表),乙方为所在单位,即机关部处室、院系、直属单位的行政正职或科研团队(项目)负责人,丙方为受聘人员。

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聘用合同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包括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资福利待遇、聘用合同期限以及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聘期

B-1岗位:

首个合同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不设试用期,聘期届满考核称职,经三方协商同意,可续聘,每个续聘期不超过三年。

B-2岗位:

首个合同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

聘期届满考核称职,经三方协商同意,可续聘,每个续聘期不超过三年。

聘期原则上不超过研究项目的期限。

为了完成某一工作任务而聘用的人员,聘用时签订项目制合同,任务结束即为聘期的结束。

B-3岗位:

不设试用期,每个聘期不超过其所承担教学任务的期限,聘用时签订项目制合同,任务结束即为聘期的结束。

B-4至B-10岗位:

首个合同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二十三条试用期

对新到校人员一般应设定试用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试用期含在首个聘期内。

聘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

聘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

聘期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试用期为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考核

采取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条款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聘期考核由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共同组织。

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岗位或薪酬调整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其他规定

1、连续受聘B系列岗位满三年者,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报考在职研究生(仅限于非工作时间授课的),不鼓励异地在职攻读学位。

脱产进修学习者,须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

2、学校或所在单位为B系列人员提供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3、因学校工作需要,安排B系列人员出国(境)工作,按照中山大学教职工出国(境)工作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工作任务及性质签订相应的协议。

B系列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出国(境)工作或学习,须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与续签

第二十六条经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所聘岗位要求的;

2、严重违反学校和所在单位规章制度的,或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学术规范的;

3、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或违反工作规定、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给学校和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4、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6、未经学校和所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7、聘期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8、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聘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学校和所在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9、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其它非法手段,使学校和所在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所在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或不能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量的;

1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其中第11-13项情形,学校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或者额外支付受聘人员1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的;

2、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所在单位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死亡的;

4、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时已经退休的人员除外);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续聘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根据岗位需要、本人愿意并且考核称职的,经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应在受聘期满之前2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续聘报告。

否则,视为无意在受聘期满后续签聘用合同。

所在单位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45日将受聘人员的考核结果、是否续聘的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审核。

所在单位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签聘用合同意向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协商终止或者续签聘用合同。

对单位自筹经费聘用的人员,在其第一个合同聘期结束时,所在单位拟续聘的,须就有关聘用后续问题及经费情况等与学校协商一致,方可续聘。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

2、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受聘人员违反服务期的约定,要向学校或所在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根据学校或所在单位为受聘人提供的培训费用和未能履行的服务期确定。

第三十三条有关责任

1、连带责任:

学校不聘用与其他单位之间存在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

若应聘人员隐瞒事实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造成原聘用单位损失,受聘人应承担相关责任,我校不承担连带责任。

2、领导和管理责任:

对本单位所招聘的B系列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加强管理。

因疏于管理而对学校造成名誉和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并由所在单位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第七章调解与仲裁

第三十四条受聘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异议,可先与所在单位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书面形式提请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无效的,可向政府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也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的B系列人员,按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专职科研编制聘用的B系列人员,同时参照专职科研编制的相关规定管理,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包干经费聘用的B系列人员,同时参照学校相关经济政策管理,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列入“985工程”、“211工程”经费聘用的B系列人员,同时参照“985工程”、“211工程”相关规定管理,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单位自筹经费招聘的B系列人员,除可以不占用学校核定的职位数、受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单位自筹经费支付外,其他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校本部流动编制人员,按学校制定的过渡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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