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4617979 上传时间:2023-06-25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7.3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3页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3页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益,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师生生活提供保障,促进电大事业的全面发展,依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颁发的《高等院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市教委制定的《天津市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依法占有使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综合。

包括:

国家各级政府调拨予学校的资产;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利用国有资产组织各种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法律上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监督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并保障其实现保值增值;维护与巩固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和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有效使用。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计划管理与购置、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国有资产的调拨及产权管理、国有资产使用管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资产处置与报告、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国有资产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

第六条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一般是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课桌椅、图书等)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一)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固定资产中特别需要加强管理的一大类别。

学校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捐赠、调拨等),亦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含上级调拨、学校自筹、科研经费、实行经济管理办法的部门自筹资金购置、社会赞助、捐赠等),均属国有资产,应归口管理,统一入账。

(二)“仪器设备”包括教学、科研、管理以及实行经济管理办法的部门使用的仪器设备。

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仪器设备为校管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仪器设备为市教委所管贵重仪器设备。

对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除执行本规定之外,还要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对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一年内可以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低值易耗品等。

第八条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利益或有助于使用者取得较高利益的资产,包括校名、校旗、校徽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它财产权利。

第九条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它部门的投资。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所有,学校统一管理,分类归口,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根据国有资产不同形态以及对其使用、运用方式的不同,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分工是:

财务处——是学校流动资产、长期投资的一级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国有资产总账的账务处理。

远研中心——牵头负责全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其中,校名、校旗、校徽等学校标识使用权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属于学校所有的图书资料(包括非纸质载体出版物等)的管理。

后勤办公室——负责除图书资料以外的其余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并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和账目汇总。

第十二条后勤办公室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一级管理。

其职责是:

(一)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各项制度执行。

(二)依据校长或主管校领导的指示,组织实施货物的购置,配合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使用部门对购入的仪器设备验收;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建账、建卡、使用、调拨、报废、处置,并协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考核仪器设备完好率和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率,以保证仪器设备的优化配置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益;实现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三)会同财务处组织全校固定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及固定资产的统计报告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按照规定,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的调整、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参与固定资产合理配置的相关工作。

(五)依据学校投资项目论证结果和校领导的批示,履行资产投入手续,并对投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向学校领导报告相关工作,提供统计报表及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校内各部门(包括经济管理部门,下同)是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其安全、完整、增值的责任。

各部门要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由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并确定一名同级领导分工负责资产管理工作;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资产账、卡和资产的验收、保管、领用、登记、处置申报及日常的管理工作。

资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报后勤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对从事技术性较强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工作人员,使用部门要与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考核计划,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第十五条校内各部门资产管理负责人及资产管理人员调离、转岗、退休时,必须办理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报有关部门检查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

第四章货物的计划管理与购置

第十六条“货物”包括教学仪器、各类设备、低值易耗品、消耗品和学校其它后勤保障物资。

第十七条为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投资效益,购置货物必须依据计划执行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购置货物必须按申请、审核、专家论证、批准的程序进行的原则。

任何未经审核、论证、批准的货物购置均为违规操作,当事人负完全责任,学校财务部门不予借支、报销。

1、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专项投资计划,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和报批货物购置计划。

2、使用学校自有资金购置货物,须按如下程序进行:

(1)申报。

使用部门向学校申报购置计划,说明购置原因或附可行性报告。

(2)审核。

教学仪器、教学设备、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核,并对申购货物的必要性提出意见(是否同意购置、购置数量、经费预算等)。

行政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品、消耗品和其它后勤保障货物由后勤办审核(是否同意购置、购置数量、经费预算等)。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由科研处审核,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复核。

(3)专家论证。

专家组对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核的项目进行论证(一次性支出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专家组论证;一次性支出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聘请教委专家组论证),并会同申购部门,结合市场情况,对所购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技术性能指标、价格提出明确要求,用以规范货物的采购工作。

(4)领导批准。

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的项目,一次性支出:

5万元以下的由主管校领导批准;5万元至10万元的由校长批准;10万元以上的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无计划或超计划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按照《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办理。

(5)采购。

依照《天津广播电视大学货物采购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按需购置的原则。

申购货物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本部门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任务,从实际需要出发,并区别其轻重缓急。

教学科研类货物的购置要和学科专业建设紧密结合。

(三)谁主张谁调研和合理配置的原则。

货物申购部门要从购置货物必要性、先进性、实用性、可靠性和性能价格比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并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应用能力;同时注意资源共享和使用率,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第十九条学校各部门申购贵重仪器设备时须附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一)拟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使用方向、工作量(使用机时)预测分析。

(二)学校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

对于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还要考虑本市高校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充分考虑资源共享。

(三)拟购置仪器设备的性能分析及先进性、实用性、市场调研分析。

(四)拟购置设备经费来源,包括附件、零配件、软件的配套经费及购置后的运行维修费来源情况。

(五)拟购置仪器设备的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配套落实情况及安全、完备程度。

(六)拟购置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的配备情况及管理能力。

(七)仪器设备共享方案。

第二十条单价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校管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须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核并组织三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按程序报批、执行。

单价在20万元以上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在履行上述程序后须向市教委主管部门申报论证,根据市教委论证结果和下达的审批意见执行。

第五章仪器设备技术管理

第二十一条技术管理的目的是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仪器设备的管理应贯穿于从开箱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直至报废的全过程。

其技术档案的建立应同步进行。

第二十二条验收

(一)验收期限和参加单位。

购置仪器设备到货后,一般应在7天之内完成验收工作,复杂的系统设备应在购货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

验收工作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牵头组织,后勤办公室配合,专家、使用部门和供货方共同参加。

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下的货物,由校内专家组参加验收;复杂的系统仪器设备或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聘请教委专家组参加验收。

(二)开箱验收。

检查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是否齐全,按装箱单逐一核对零配件、附件是否齐全,设备有无损坏。

对核对结果,供需双方予以确认。

(三)技术验收。

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或产品说明书上的技术指标,开机调试,逐一核对各项技术指标,并做好记录。

(四)填单登账。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要填写“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固定资产验收报销单”并报后勤办公室,经核准后作为报账登账的依据。

(五)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在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当场记录在案,由供需双方协商处理办法;协商未果或不能协商,由后勤办公室代表学校对外交涉,直至退货、索赔;对未能按时完成仪器设备验收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档案管理

(一)贵重、大宗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招投标资料、定货合同等,由后勤办公室统一整理、归档。

(二)一般仪器设备的随机资料和使用说明书,由使用部门妥善保管和使用,设备调出时随机移交。

(三)贵重仪器设备要由使用部门逐台(件)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档案。

包括:

1、可行性论证报告。

2、购置合同。

3、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

4、安装、调试、验收的原始资料。

5、使用记录。

6、维修记录。

7、调拨单或报废审批表。

贵重仪器设备的档案,要及时上交校档案室,经常使用的部分使用部门可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使用管理

(一)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使用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对贵重仪器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并逐台(件)制定操作规程,操作人员要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二)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要列入管理使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要注意防火、防盗、防尘、防震、防磁、防腐及恒温等问题,将安全措施落到实处;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向后勤办公室报修,以保证其正常使用。

(三)使用部门要对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技术指标定期校验,以保证其正常使用。

(四)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改,确需拆改时须报学校批准,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五)仪器设备升级或增加附件时,使用部门要及时到后勤办公室办理增值手续,后勤办公室要及时登记上账。

第六章国有资产的调拨及产权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统筹配置隶属学校管理的国有资产,以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投资效益。

对于不合理占用国有资产现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提出合理的建议并报相关领导,经批准后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调整;对于不合理占用国有资产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调整;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国有资产,做好调剂工作;对于私人占有或变相占有国有资产现象,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在校内调拨,必须到后勤办公室办理调拨手续,手续完备方可调拨。

第二十七条校内部门之间暂借仪器设备,必须通过后勤办公室进行,必须有完备的借用手续,但仪器设备管理权限不变,借用完毕,及时退还,并确保其完好。

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外借贵重仪器设备,须经校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原部门撤销,部门负责人必须将账上仪器设备完整移交后勤办公室;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任,必须将本部门仪器设备和账、物、卡完整地移交与下一任部门领导;校内机构调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将相关仪器设备及时交接清楚,同时到后勤办公室办理调账手续。

第二十九条部门使用、管理的仪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和非正常损坏,按学校固定资产丢失损坏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因机构调整、专业调整、科研项目完成、性能指标下降或因过时而闲置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要列写明细,并说明闲置原因,由后勤办公室收回或调剂到其它部门使用。

第三十一条学校向外单位捐赠仪器设备,须经校长同意,由主管校领导逐项审批,并由后勤办公室组织实施。

校内各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捐赠本部门所管理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包括:

(一)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认可。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对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校办产业、经济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对校内各部门占有、使用各类国有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各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利用国有资产组织的各种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法律上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必须及时向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学校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要按照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随时掌握学校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章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校内各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于后勤办公室并说明原因,一般问题由后勤办公室协调处理;重大问题须请示校长后处理。

第三十六条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

(一)学校对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

每年年终,学校组织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和管理状况进行考核。

(二)根据《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及有关规定,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1、在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中开机使用的有效机时。

2、使用仪器设备的人数。

3、借助仪器设备取得科研成果的数量和水平。

4、现有功能的利用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

5、仪器设备完好率和运行环境良好程度。

6、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制度执行情况及技术档案管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校内各部门改变隶属关系或性质,以及合并或撤销时,都要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点盘查,登记造册,到相关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并以正式办理交接手续为依据,区分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国有资产表现形式转换过程中,都应当制定、规范各种实施、管理办法,完善组织和管理程序,防止国有资产在表现形式转换过程中发生流失,尤其在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或大宗一般仪器设备、物资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大型网络工程、修缮等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三十九条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维修、保养和处置制度以及使用情况档案、损失赔偿制度。

第四十条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冠名以及其它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章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四十二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四十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础。

第四十四条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需要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学校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国家指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有关政策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征收的占用费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其分管的校内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十六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由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管理条例》实施监督。

第九章资产处置与报告

第四十七条校内各部门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经过专家论证,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处置,未经论证、鉴定和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四十八条处置资产收入属国家所有,应按制度规定,纳入学校财务专户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校各部门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都要定期作出报告(报表和分析)。

报告的报表形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做出规定。

第五十条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所管理资产有关报表的汇总和统计分析,并向学校领导报告;同时以此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以及编制财政年度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各部门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好。

第五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丢失、损坏、流失的。

(二)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或流失。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

(三)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和擅自将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性投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五)对用于经营性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维护投资者权益,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

(六)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隐瞒不报、不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改进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对于单独购置的计算机软件,应纳入图书资料(含非纸载体)管理范围;对于计算机自身携带的或配套的应用软件,可视同设备附件同一管理。

第五十五条因各种原因离开本单位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必须将本人所借用、使用或保管的仪器设备及资料完整、完好地退还学校或原部门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六条对于在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人员,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采购决策失误造成仪器设备闲置或购入假冒伪劣产品的责任人,以及使用不当、管理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后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