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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探测

第一节地下管线探测

一、基本规定

(一)地下管线类别名称与代号

各种城市地下管线类别名称与代号:

<1>给水JS

<1.1>原水OS

<1.2>中水ZS

<1.3>消防XF

<1.4>绿化LS

<1.5>其它QTJS

<2>排水PS

<2.1>雨水YS

<2.2>污水WS

<2.3>雨污合流HL

<2.4>其它QTPS

<3>燃气RQ

<3.1>煤气MQ

<3.2>天然气TR

<3.3>液化气YH

<3.4>其它QTRQ

<4>热力RL

<4.1>蒸汽RZ

<4.2>热水RS

<4.3>其它QTRL

<5>工业GY

<5.1>氢气QQ

<5.2>氧气YU

<5.3>乙炔YQ

<5.4>原油YY

<5.5>成品油CY

<5.6>航油HY

<5.7>排渣PZ

<5.8>乙烯YX

<5.9>其它QTGY

<6>其它QT

<6.1>综合管沟ZH

<6.2>特殊管线TS

长输管线宜分为输电、通信、输水、输气、输油和其它长输管线六类。

(二)地下管线探测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1>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的内容应包括现有地下管线资料调绘、地下管线探测、地下管线点测量、地下管线数据处理与管线图编绘、地下管线数据库建立以及成果资料的验收与提交。

<2>地下管线探测的对象应包括测区内的城市管线以及长输管线等。

<3>地下管线普查时应查明地下管线的类别、平面位置、走向、埋深、高程、偏距、规格、材质、传输物体特征(压力、流向、电压)、建设年代、权属单位以及管线的附属物等,编绘地下管线综合图,并宜将探测数据更新到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4>建设工程地下管线探测时,应查明地下管线的类别、平面位置、走向、埋深、高程、偏距、规格、材质、传输物体特征(压力、流向、电压)、权属单位、管线的附属物以及其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属性项目,编绘地下管线综合图。

<5>地下管线探测需查明的属性项目

(三)地下管线探测的精度要求

<1>本规程以中误差作为衡量地下管线探测精度的标准,二倍中误差作为地下管线探测极限误差(简称限差)。

<2>隐蔽管线点的探测精度要求:

平面位置限差应为0.10h,埋深限差应为0.15h,且限差不应大于1m。

其中h为地下管线的中心埋深,当h小于1m时以1m代入计算;

注:

对探测精度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工程需要在合同中约定。

对现有探测技术无法有效探测的管线,探测精度宜按具体情况约定。

<3>地下管线点的测量精度要求:

平面位置中误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5cm(相对于邻近控制点),高程测量中误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3cm(相对于邻近控制点)。

<4>地下管线图绘图精度要求:

地下管线与邻近的建筑物、相邻管线以及规划道路中心线的间距中误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图上0.5mm。

(四)地下管线探测的取舍要求

<1>普查类地下管线探测取舍应符合以下规定:

<1.1>给水管线应探测到内径不小于100mm,连接到消防栓的地下管线应探测到内径不小于75mm。

<1.2>排水管线应探测到内径不小于200mm,方沟应探测到尺寸不小于400mm×400mm。

<1.3>燃气管线应探测到内径不小于50mm。

<1.4>其它类别的地下管线应全测。

<2>建设工程类地下管线探测,若无特别约定,应对工作范围内所有地下管线进行探测。

(五)质量监控

<1>地下管线探测应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的要求执行全过程的质量监控。

<2>地下管线普查宜实行监理制。

(六)地下管线探测的基本程序

<1>建设工程地下管线探测的基本程序宜包括技术准备(资料搜集、现场踏勘、仪器校验、编写项目设计书)、实地调查、仪器探测、控制测量、地下管线点测量、地下管线图编绘、编写技术总结报告和成果验收。

<2>地下管线普查应根据经验收合格的探测数据建立地下管线数据库。

二、技术准备

(一)一般规定

<1>现有地下管线资料的调绘应对已埋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资料进行搜集、分类、整理,并转绘到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上,作为地下管线探测作业参考的依据。

<2>现有地下管线资料的调绘工作应在测区地下管线探测工作开展前完成。

<3>现有地下管线资料调绘应根据工程范围和要求进行,工作完成后应提交地下管线现状调绘图和地下管线成果表。

<4>资料调绘完成之后应根据调绘成果对测区进行现场踏勘,初步拟定针对测区情况采用的探测方法与技术。

<5>应根据现场踏勘结果,对拟采用的地下管线探测方法与技术进行有效性试验,确定所采用的探测方法与技术。

<6>拟投入使用的各类探测仪器在使用前均应进行仪器校验,并形成记录。

<7>应根据资料调绘、现场踏勘、方法试验、仪器一致性校验等情况编写项目设计书,并进行评审。

(二)地下管线资料调绘

<1>现有地下管线资料调绘应包括下列内容:

<1.1>搜集已有地下管线资料;

<1.2>分类、整理所搜集的已有地下管线资料;

<1.3>编绘地下管线现状调绘图。

<2>地下管线资料搜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2.1>地下管线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栓点图、示意图、竣工测量成果或外业探测成果;

<2.2>技术说明资料及成果表;

<2.3>道路规划红线图;

<2.4>现有基本比例尺地形图。

<3>地下管线现状调绘图编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3.1>对所搜集的资料应进行整理、分类,将管线位置、连接关系、管线构筑物或附属物、规格(管径或断面宽高)、材质、传输物体特征(压力、流向、电压)、建设年代等管线属性数据转绘到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上,编制地下管线现状调绘图。

<3.2>地下管线现状调绘图宜根据管线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或外业探测成果编制,无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或外业探测成果时,可根据施工图及有关资料,按管线与邻近的建(构)筑物、明显地物点、现有路边线的相互关系编制。

地下管线现状调绘图上应注明管线资料来源。

<3.3>采用竣工测量成果或外业探测成果编制地下管线现状调

(三)现场踏勘

<1>现场踏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1.1>地下管线现状调绘图中明显点与实地的一致性;

<1.2>测区内测量控制点的位置和保存情况;

<1.3>测区地物、地貌、交通、地球物理条件及各种可能存在的干扰因素。

<2>现场踏勘形成的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2.1>地下管线明显点与实地不一致的地方应在地下管线现状调绘图上标明;

<2.2>测区测量控制点的变化情况应做详细记录;

<2.3>初步拟定现场可采用的探测方法、技术和探测方法试验的最佳场地。

(四)探测仪器校验

<1>地下管线探测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校验,仪器校验包括单台仪器的稳定性校验及同类多台仪器的一致性校验。

<2>单台探测仪器的稳定性校验应采用相同的探测参数对同一位置的地下管线进行多次重复探测,定位及定深结果应一致。

<3>探测仪器一致性校验包括同类多台地下管线探测设备的定位一致性校验和定深一致性校验。

<4>电磁类地下管线探测仪一致性校验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4.1>选择在测区内已知地下管线地段进行;

<4.2>在已知单根管线上,选择一种信号施加方式,以相近的工作频率、发射功率和收发距,用接收机探测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埋深;

<4.3>用钢卷尺量测仪器探测的地下管线平面位置与实际平面位置之差值,计算仪器探测的深度与地下管线实际深度之差值,将结果记录在附表中;

<4.4>地下管线探测仪的定位均方差不应大于平面位置限差的1/3,定深均方差不应大于埋深限差的1/3。

<5>地质雷达一致性校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5.1>选择电磁干扰源和铁磁性干扰物较少的区域,布置跨越已知单根管线的测线;

<5.2>应用相近主频的天线和相似的数据采集参数,对投入使用的地质雷达分别校验;

<5.3>投入使用的地质雷达原始探测时间剖面应一致,且反射异常的最小双回程时间差应小于T/4,其中T为在对应深度传播的电磁波周期。

<6>地震仪器一致性校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6.1>测线应跨越已知口径较大的单根管道;

<6.2>应采用一致的检波器和采集参数,对投入使用的地震仪分别校验;

<6.3>投入使用的地震仪原始地震时间剖面应一致,且同一波组的时间差应小于T/4,其中T为对应波组的周期;

<6.4>当采用面波法记录时,采集数据的二维谱及提取的频散曲线应一致。

<7>高密度电法仪器的一致性校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7.1>选择地电条件较稳定的区域,跨越已知口径较大的单根管道布置测线;

<7.2>采用一致的电极和采集参数,对投入使用的高密度电法仪分别实施校验;

<7.3>投入使用的高密度电法仪视电阻率原始探测剖面应一致。

<8>磁梯度仪的一致性校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8.1>在已知铁磁性管道附近布设测孔,校验在同一测孔中进行;

<8.2>各台仪器磁异常曲线形态应相同,各曲线中磁异常特征、位置及幅度应一致。

<9>不符合要求的各类地下管线探测仪器不应投入生产使用。

对分批投入使用的各种地下管线探测仪器,每投入一批(台)时,均应进行校验。

(五)方法试验

<1>地下管线探测前应进行探测方法试验,地下管线分布简单的建设工程地下管线探测项目可不进行方法试验。

<2>在测区选择合适的物理场条件和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不同仪器的方法试验,通过开挖点验证、校核,确定所选用方法和仪器的有效性及精度。

<3>方法试验完成后应编写方法试验报告。

(六)项目设计与评审

<1>地下管线探测工作开展前应编制项目设计书,宜包括下列内容:

<1.1>测区概述,主要说明任务的来源、目的、工作量、作业范围和作业内容以及完成期限等任务的基本情况;

<1.2>测区环境概况和已有资料情况;

<1.3>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执行的标准、规范或其它技术文件;

<1.4>根据项目具体成果要求,编写其主要技术指标;

<1.5>技术要求内容应包括:

<1.5.1>规定作业所需的仪器的类型、数量、精度指标以及对仪器校验的要求,规定对作业所需的数据处理、存储与传输等设备的要求;规定对专业应用软件的要求和其它软、硬件配置方面需特别规定的要求;

<1.5.2>技术路线及探测工作流程;

<1.5.3>规定探测方法、技术指标和要求;

<1.5.4>探测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环节和成果质量检查的要求。

<1.6>施工组织与进度安排;

<1.7>健康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以及后勤保障措施。

<1.8>附录应包括:

<1.8.1>需进一步说明的技术要求;

<1.8.2>有关的设计附图、附表。

<2>项目设计书编制完成后应进行评审。

三、地下管线探测

(一)一般规定

<1>地下管线探测应在现有地下管线资料调绘工作的基础上,采用实地调查与仪器探测相结合的方法,实地查明各种地下管线的敷设状况,绘制探测草图,并在地面上设置管线点标志。

<2>仪器探测是在资料调绘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测区地球物理条件,采用物探方法实施探测。

仪器探测应符合下列原则:

<2.1>从已知到未知;

<2.2>从简单到复杂;

<2.3>复杂条件下采用多种探测方法相互验证。

<3>探测方法可选用电磁感应法、地质雷达法、弹性波法、井中磁梯度法、高密度电阻率法、轨迹探测法等。

选用的探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3.1>被探测的地下管线与其周围介质之间在某一物性上有明显差异;

<3.2>所采用的方法能获取地下管线所产生的异常特征,并能进行定量分析和属性判断;

<3.3>具备抗干扰能力,在原始数据或处理后的数据中能分辨出被测地下管线所产生的异常;

<4>地下管线探测所使用的仪器应是经过校验合格的仪器,所使用的钢卷尺等计量器具应具有CMC标识。

<5>地下管线探测点包括地下管线特征点和附属设施(附属物)中心点,可分为明显管线点和隐蔽管线点。

明显管线点应进行实地调查和直接量测,隐蔽管线点应利用仪器探测、开挖或通过打样洞的方法查明其位置及埋深。

<6>地下管线探测点点位应设置在管线特征点或附属设施中心点上,在无特征点的直线段上也应设置地下管线探测点,其在地形图上的间距应不大于0.15m。

<7>当地下管线弯曲时,应在圆弧起讫点和中点设置地下管线探测点。

当圆弧较大时,设置的地下管线探测点应能反映地下管线的弯曲特征。

<8>地下管线探测点外业编号宜由“工程号+管线代号+组号+顺序号”组成,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记。

地下管线探测点外业编号在测区内应是唯一的。

<9>采用现有的探测技术手段不能查明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时,宜进行开挖或钎探探查。

现场条件不允许开挖或钎探时。

<10>地下管线探测安全保护作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执行。

(二)探测仪器要求

<1>探测金属地下管线宜选用电磁感应类管线探测仪器即地下管线探测仪。

地下管线探测仪应具备下列性能:

<1.1>能获得较明显的地下管线异常信号;

<1.2>能区分地下管线产生的信号和干扰信号;

<1.3>发射功率或磁矩能符合探测深度的要求;

<1.4>有多种发射频率可供选择;

<1.5>能观测多个异常参数;

<1.6>性能稳定,重复性好;

<1.7>结构坚固,密封良好,能在-10℃~+45℃的气温条件下和潮湿的环境中正常工作;

<1.8>仪器轻便,有良好的显示功能,操作简便。

<2>非电磁感应类管线探测仪器(如地质雷达、浅层地震仪、电法仪、磁力仪等)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规范》CJJ7的要求。

<3>对新购置或经过大修或长期停用后重新启用的仪器,在探测前应作全面检查和校验。

(三)实地调查

<1>实地调查应在地下管线现状调绘图所标示的各类地下管线位置的基础上,对明显管线点进行详细的调查和量测。

<2>实地调查中各类地下管线的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进行详细调查。

调查项目需根据地下管线的类别分别进行。

常见地下管线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管线类别

建、构筑物

附属设施

电力

变电所(站)、配电室、电缆检修井、各种塔(杆)

杆上变压器、露天地面变压器、各种窨井、人孔井

通信

变换站、控制室、电缆检修井、各种塔(杆)、增音站

交接箱、分线箱、各种窨井、检修

井、人孔井

给水

水源井、给水泵站、水塔、清水池、净化池

阀门、水表、消火栓、排气阀、排泥阀、预留接头、阀门井

排水

排水泵站、沉淀池、化粪池、净化构筑物、暗沟地面出口

检查井、跌水井、水封井、冲洗井、沉泥井、进出水口、污水篦、排污装置

燃气、工业管道

调压房、煤气站、锅炉房、动力站、储气柜、冷却塔

涨缩器、排气(排水、排污)装置、凝水井、各种窨井、阀门、管堵

<3>实地调查地下管线点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1>对于各类地下管线附属设施,除可开启的检查井、管廊(沟)外,应将管线点位设置于附属设施在地面投影的几何中心;

<3.2>各类检查井应在其中心位置设置管线点;

<3.3>在地下管线管廊(沟)的几何中心设置管线点;

<3.4>当设置的管线点与实际管线中心线距离大于02m时,应量测和记录偏心距,偏心距的单位用米表示。

<4>地下管线规格调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4.1>用于测量地下管线规格的量、器具应在有效校验周期内;

<4.2>地下管道及管廊(沟)应量测其断面尺寸。

圆形断面应量测其内径;管廊(沟)、沟道应量测矩形断面内壁的宽和高;单位均用毫米表示;

<4.3>电缆管块(组)应量测其外包络尺寸的宽和高,计量单位用毫米表示;

<4.4>电缆管沟(组)应查明其总孔数、电缆的根数及占用的孔数,直埋电缆的管线规格用条数表示。

<5>实地调查地下管道应查明其材质,包括管道、管块和套管。

<6>地下管线埋深量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6.1>地下管线的埋深分为内底埋深和外顶埋深,应根据地下管线的性质按要求量测地下管线埋深。

<6.2>明显管线点埋深量测单位用米表示,量测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量测限差应不超过5cm。

<6.3>明显管线点埋深量测所使用的量、器具应在有效校验周期内。

<6.4>当各类可开启的地下管线附属物内部被掩埋或覆盖(检查井、阀门手孔、凝水缸等),不能直接量测埋深时,应采用仪器探测、打样洞等间接的方法查明其埋深,同时应注明量测方法。

(四)探测技术要求

<1>应根据地下管线规格、物性特征、关联物和施工环境条件,合理选用电磁感应法、地质雷达法、弹性波法、井中磁梯度法、高密度电阻率法、轨迹探测法等方法进行探测。

<2>电磁感应法探测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2.1>电磁感应法适用于埋深较浅的金属管道及带有金属骨架管线(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等)的探测。

管线密集区宜采用多种方法进行验证,以及在不同的地点采用不同的信号加载方式来验证。

<2.2>电磁感应法应用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2.2.1>地下金属管线与周围介质之间有明显的物性差异;

<2.2.2>探测的管线长度远大于管线埋深;

<2.2.3>场源为偶极场;

<2.2.4>被探测地下管线所产生的异常场强度能在地面上用仪器观测到,且能被从干扰背景中清楚地分辨出。

<2.3>探测方式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2.3.1>接头为高阻体的金属管道,可采用频率较高的感应法或夹钳法;

<2.3.2>管径(相对埋深)较大的金属管道可采用直接法或感应法;

<2.3.3>埋深(相对管径)较大的金属管道可采用功率(或磁矩)大、频率低的直接法或感应法;

<2.3.4>电力电缆宜先采用工频法搜索进行初步定位,然后用主动源法精确定位、定深;

<2.3.5>电信电缆和照明电缆宜采用主动源法,有条件时可施加断续发射信号;

<2.3.6>转折点、分支点应采用交会法定位。

<2.3.7>存在相邻地下管线干扰或管线分布情况较复杂,且管线有出露点时,可采用直接法、夹钳法、压线法或激发法等。

<2.4>电磁感应法探测注意事项应包括下列内容:

<2.4.1>采用直接法探测时,应把信号施加点上的绝缘层刮干净,保持良好的电性接触,接地电极应布设合理,接地点应有良好的接地条件;

<2.4.2>采用夹钳法时,夹钳应套在被探测管线上,夹钳接头应保持通路;

<2.4.3>采用感应法探测时,应使发射机与探测管线处于最佳耦合状态,接收机与发射机保持最佳收发距;当周围有干扰存在时,应采用能排除干扰或减少干扰信号的激发方式;

<2.4.4>当存在近距离平行金属管线干扰时,宜沿剖面方向测量感应电流值,通过反演得到管线的位置及埋深。

<3>地质雷达法探测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3.1>地质雷达法适用于探测各类金属管道和非金属管道;

<3.2>根据测区地质条件和环境可选用剖面法、宽角法、共深度点法、透射法和孔中雷达等工作方式。

<3.3>地质雷达法的仪器性能、技术指标、天线选择、测线布置、数据采集及资料解释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规范》CJJ7的要求。

<4>弹性波法探测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4.1>弹性波法适用于探测口径较大的各类金属管道和非金属管道,根据弹性波的不同类型,弹性波法分为浅层地震波法和声波法。

浅层地震波法分为透射波法、折射层析法、反射波法、瞬态面波法、地震映像法;声波法分为声纳法、浅地层剖面法。

适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透射波法适用于具有一定埋深的地下管线探测,且水平方向无干扰异常或干扰异常较小情况下,对管道进行断面成像探测;

<4.1.2>折射层析法适用于对口径较大的地下管道以及多条地下管道集中的地段进行探测划分,但不能精确定位;

<4.1.3>反射波法适用于具有一定埋深的地下管道探测,通过追踪反射波组确定地下管道位置;

<4.1.4>地震映像法适用于确定地下管道平面位置;

<4.1.5>瞬态面波法适用于确定地下管道埋深;

<4.1.6>声纳法适用于探测出露水底的地下管道;

<4.1.7>水域地震映像法和浅地层剖面法适用于探测水域地下管道。

<4.2>弹性波法应用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被探测管道与周围介质存在明显的物性差异,产生的波场异常应能从干扰背景场中分辨出,能进行背景场和异常场的对比。

<4.2.2>采用透射波法探测时,测区具备钻孔条件;

<4.2.3>在水域进行探测时,水深符合探测要求;

<4.3>弹性波法测线、剖面布置应与管道走向垂直,并根据场地条件,通过试验合理选择观测系统、震源类型和激发位置。

<4.4>弹性波法野外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要求:

<4.4.1>仪器性能指标和设备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规范》CJJ7的规定。

<4.4.2>透射波法、折射层析法、反射波法的数据采集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规范》CJJ7的要求执行;

<4.4.3>面波法数据采集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多道瞬态面波勘察技术规程》JGJ/T143的要求执行。

<4.4.4>地震映像法应根据采集的信号类型(反射波、折射波、面波),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规范》CJJ7执行。

<4.5>弹性波法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4.5.1>数据处理时选择能圈定管道在剖面中的位置、提取地下管道波场属性的方法技术;

<4.5.2>采用透射波法、折射层析法、反射波法时,数据处理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规范》CJJ7的要求执行;

<4.5.3>面波法数据处理按现行行业标准《多道瞬态面波勘察技术规程》JGJ/T143的要求执行。

<4.5.4>地震映像法侧重滤波处理,使成果剖面具有较高信噪比,宜使用详实的波速资料,对资料进行偏移归位处理和时深转换。

<4.6>弹性波法资料解释应符合下列要求:

<4.6.1>通过透射波法反演速度剖面,提取管道属性,确定地下管道分布位置。

<4.6.2>通过折射层析法反演速度剖面,提取管道属性,确定地下管道分布位置。

<4.6.3>通过反射波法叠加深度剖面,提取管道属性,确定地下管道分布位置。

<4.6.4>通过面波法反演速度剖面,提取管道属性,确定地下管道分布位置;如布置离散测点,则根据频散曲线突变点确定地下管道深度。

<4.7>声波法探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4.7.1>旁侧声纳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海洋调查规范第10部分:

海底地形地貌调查》GB/T12763.10的要求执行,导航精度和数据采集的密度应符合管线探测的要求;

<4.7.2>浅地层剖面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规范》CJJ7的要求执行。

<5>井中磁梯度法探测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5.1>井中磁梯度法适用于各类铁磁性管道的探测;

<5.2>井中磁梯度法应用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钻孔中无金属套管,松散地层的孔段可采用塑料套管护壁;

<5.2.2>目标管道为强铁磁性材质,与周围介质之间存在明显的磁性差异;

<5.2.3>能从干扰背景中辨认目标管道引起的磁异常。

<5.3>探测断面设置、钻孔间距以及钻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探测断面垂直或大角度相交于目标管线的走向布置,同时应避开地面强铁磁物体和埋深较浅的地下管线;

<5.3.2>根据管径以及管道的磁异常影响范围确定钻孔间距;

<5.3.3>钻孔深度宜大于目标管道埋深5m。

<5.3.4>钻孔宜采用塑料套管护壁,套管接头处应采用无磁性螺丝固定。

<5.3.5>钻孔布设应遵循距目标管道从远到近的原则,根据上一钻孔探测的结果确定下一钻孔的位置,避免施钻时损坏管道及其外包层。

<5.4>井中磁梯度法野外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要求:

<5.4.1>探测前在磁场较平静的地区对探测仪器进行校验,消除转向差,同时按磁传感器的实际位置准确标定测绳;

<5.4.2>在测孔中按一定的间隔、顺序测量各点的磁梯度值,测点间隔宜选择0.05m~0.2m,同一测孔应进行不少于2次重复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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