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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卷第期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月一、社会学解释的界定及主要特征一般认为,在法律解释方法的体系内,社会学解释是一种比较独立的法律方法。

其基本含义是:

通过对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进行预测,进而对特定案件事实、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和阐释。

在司法过程中,一个法律条文依据文义解释方法可能会产生两种以上的结果,这些结果可能都有其正当性理由。

而且这些结果只要是在文义涵摄范围之内的,都应该是合法合理的解释。

因此,此时判断哪一种解释更为恰当,就不是一个简单的理论认识问题,我们还需要考虑到更多的因素。

社会学解释方法就更多的关注了社会效果这一因素,它预测每种解释可能带来的社会效果,通过对各种社会效果考量,最终选择预测结果较好的解释而放弃预测结果相对较差的解释。

也正是由于这种解释方法经常要运用到这种社会学研究的分析进路,所以通常被学者称为社会学解释。

日本学者对社会学解释方法的研究也有着比较深入的研究,早在世纪的年代,日本学者来栖三郎就认为,法律解释受到社会现状的制约,其被要求得出适应社会现状的妥当结论。

法律解释“不能仅从实定法的规定中依据逻辑的演绎来得出法的规范,应该从对现实社会的观察和分析中来酌量。

”法律解释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逻辑解释等大多都是直接以法律规范文本为最主要的解释对象,关注的是法律文本。

但是,社会学解释却不同,它关注的是法律文本背后所体现的社会因素。

法律解释方法适用司法裁判过程中,它的最终定位也是司法领域。

但是,司法裁判过程与包罗万象的社会现实生活直接接触,带有极端的复杂性,这种极端复杂性使得构建一种普适的解释规则成为不可能。

即使学者提出某种解释规则的位阶关系,也很容易受到其他相似观点的驳斥。

只能是立法机构以明确的法律规范的方式来加以确定的解释规则才有一定的权威说服力,但是,这种所谓的权威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和适用性也是很值得怀疑的。

以司法权自身的性质而言,它应当定位于社会中的一般状态,不应当过于偏激或保守,应当从“中庸”的立场出发来考量和决定其自身的行动方向。

而一旦其行动方向确定,就可以运用各种综合手段和方法来向既定方向不断迈进,即使这些方法和手段并没有一种完备和统一的体系。

因此,考虑到以上各种复杂因素,我们既需要以法律论法律解释方法中的社会学解释崔雪丽,孙光宁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摘要在法律解释方法体系中,社会学解释是一种侧重于从预测社会效果的角度来阐释规范含义的方法。

社会学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在于满足社会需要、限制自由裁量以及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

社会学解释有着自身固有的局限,例如难以准确预测社会效果,适用范围狭窄,牺牲个案正义以及危及法律规范含义的稳定性等。

我们应对社会学解释的价值和局限有充分的认识,使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最优作用。

关键词社会学解释;法律方法;文义解释;社会效果;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崔雪丽(),女,山东烟台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博士研究生;孙光宁(),男,山东枣庄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讲师,博士。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规范为中心的解释方法,也需要关注法律之外或者背后的社会因素和效果等因素。

由于社会学解释对社会效果极为关注,使其在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中具有独特的特征:

首先,社会学解释推崇的社会效果是对法律规范综合性考量后选择的最合理的结果。

这种社会效果并非是所有可能发生的社会影响的总和,而是强调其中与法律规范直接相关的因素或者成分。

法律解释方法以司法过程为自身的立足点和主要研究对象。

社会学解释的方法虽然强调社会效果,但是“逻辑、历史、习惯、效用以及为人们所接受的正确行为标准是一些独自或共同影响法律进步的力量。

在某个具体案件中,哪种力量将起支配作用,很大程度上必定取决于将因此得以推进或损害的诸多社会利益的相对重要性和相对价值。

”一些重要司法案件的影响都较大,产生的社会效果也是多方面的,我们无法将方方面面的效果因素全部囊括到最后的考量中,而只能是基于司法的立场将其中与法律规范相关的社会影响予以考虑并最终做出选择。

其次,社会学解释主要是一种预测,这种预测的准确性并没有完全可靠的保证。

社会运行的总体状态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对社会发展方向和趋势的预测我们难以有十分准确的保障。

对于关注个案的司法实践来说,情况同样如此。

已经有学者将社会效果具体化为几个方面:

()案件的处理结果在程序和实体上是公正的;()案件的处理要服务于社会需要;()符合社会公正的法感情。

但是,即使我们可以将社会效果细化为以上几个方面,这几项内容仍然比较宽泛,对其进行预测仍然有着相当的难度。

社会学解释并不像其他解释方法那样可以得出十分准确的解释效果,它只是做出裁判结果的一种参考意见。

第三,社会学解释有着自身独特的适用范围。

由于社会学解释直接以社会效果为主要考量因素,同时,民事活动又是民众较为普遍参与的诉讼活动,所以,民事法律案件是社会学解释最主要的适用场合。

当然,社会学解释的范围并非仅限于此。

宪法案件中社会学解释也能发挥重要作用。

解释者在解释宪法的过程中,绝不能局限于宪法文本的范围内,面对不同利益诉求和不同政治力量的较量时,要充分意识到宪法解释所欲产生的社会预期效果和政治效果,在不背离宪法基本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作出社会学解释。

宪法解释以及对它的评价判断标准都不能仅限于一般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解释方法,而必须要提高到超宪法规范的社会层次。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于行政法解释的案件之中。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社会学解释并没有以外部显现的形式的出现,它更多的是一种隐性适用。

例如,在民事案件中进行法律解释时,基于法律统一性的要求,相同的案件总是需要得到相似的处理,在先的案例很可能会对其后类似案件有重要影响。

因此,法官在形成裁判结果前必须要考虑不同的裁判结果所形成的不同影响。

但是,这种考量大多数情况下都无法直接通过判决书来表达,而只是法官内心的权衡与考虑,因此是一种隐性适用。

这种隐性适用的本质上体现了利益衡量的精神。

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行政法之中。

由于行政行为直接接触社会生活,因此,结合社会中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法律解释是适合于行政机关的。

但是,这种对社会效果和目的的判断仍然不具备规范的形式,在确定性上也有缺陷。

因此,行政机关在积极行政的时候更多地是将其作为背景性知识进行解释的。

与其他法律解释相比,道德、风俗、习惯甚至特定时期的政策在行政法律解释中占据了更重要的地位。

大陆法系的司法传统都是以成文法和案件事实为主要的判决依据。

因此,虽然法官在进行判决时会考虑到某些社会效果,却不能直接以此来作为判决依据,基于社会学解释的分析过程在判决书中不会直接适用。

所以,社会学解释通常是一种隐性适用。

二、社会学解释的重要意义与价值从上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重视社会效果和社会影响是社会学解释最主要的特征,也是其在司法过程中主要的价值所在。

“徒法无以自行”,法律从来就不是在真空中运行的,司法实践更是直面社会,因此也就更注重判决结果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果。

因此,社会学解释具有显著的实践意义。

具体来说,社会学解释的重要实践意义和价值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社会学解释能够满足社会中特定的需要。

法律具有多种价值,例如正义、效率和公平等等,这些法律价值不能仅仅体现于抽象的立法文件上,还更应当落实于具体的司法实践中。

如果说其他法律解释方法主要是通过法律规范的运行来“间接地”实现法律价值,那么,社会学解释则是强调第期崔雪丽等论法律解释方法中的社会学解释在社会中直接实现法律价值。

例如,尊重民间传统和习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需要,法学研究中对民间法的重视就是表现了社会学解释对直接法律价值的强调。

民间法作为乡民在日常生活中日积月累的生活常识,贴近实际生活,更为符合社会普通民众的社会利益和生活常识,因此,在社会学解释以民间法为依据会使法律解释的结果更为社会公众所接受,会产生更好的社会后果,从而达到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的统一。

其次,由于重视社会现实,社会学解释能够作为一种外在的客观标准,对法律解释的主观性形成一定的限制。

法律解释作为一种方法论,一种工具性理论,必然有主观的因素。

为了防止法官主观意识泛滥,恣意解释法律,我们需要运用特定的客观方法来限制其自由裁量,社会学解释就是诸多方法中非常重要的一种。

虽然科学意义上的纯粹客观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实现,但是,将社会中多数人行动的倾向认定为客观的,最接近社会公众心目中关于“客观”的标准。

“法律的客观性不是真理意义上的客观性,而是共识意义上的客观性。

客观与否的标准是从人的交往活动中产生出来的。

交往能够进行的前提是交往者必须遵守相同的交往准则,否则,社会将无法存续。

”尽管这种客观未必与自然科学中的那种客观完全一致,但是这种社会中普遍承认的共识就是最低意义上的“客观性”,其外在表现就是社会效果或者社会影响。

以此为依据进行法律解释,可以将社会中的普遍实践作为依据来使得当事人更容易地接受判决结果。

因为这种解释方法排除了法官的主观因素的垄断,因而它可以称为一种较为中立的客观的解释。

最后,社会学解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社会利益是法律价值中最重要的部分,因为法律本身就是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所制定和实施的,从法律的原初设计来说,法律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结果,是多数利益的体现。

在处理司法实践的冲突中,特别是处理各种价值冲突和权利冲突的时候,运用社会学解释的方法就能够展示这个社会的整体倾向,体现社会中的最大利益集团的倾向。

案的审判就是运用社会学解释的一个经典案例。

业主奠基于经济效率基础上的生存权、生产权和工人的休息权利都是应当得到维护的社会权利,但是,由于从属于不同的利益群体,二者必然会出现冲突。

对于此类冲突,相关的行政立法就需要借助丰富的社会学调查材料来充分论证,以期合理正当地处理这一矛盾。

此案件中,俄勒冈州就是通过大量社会学统计数据证明了其“小时工作法案”的正当性,并最终在案件审判中获得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

当然,后来的社会效果也显示,这一判决结果不但满足了工人的生存需要,也大大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各种法律价值和权利出现矛盾时,社会学解释会考虑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最大利益群体的需求及社会的总体需求和发展,确定其相互妥协的最优结合点,从而最终推动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推动社会经济的优态发展。

总之,社会学解释的优势在于对社会效果和影响的重视和运用,这种基于对社会目标的实现进行预测的解释方法被麦考密克称为“后果主义论辩”:

“在那些无法根据明确的强制性规则得出判决结论的场合,或者规则本身语焉不详的场合,依靠对后果的考量做出判决实乃必要之举。

但是,由于证明过程就是表明为什么判决遵循的是这项规则而不是那项规则的过程,所考虑的后果也就包括一般性裁判规则所可能导致的所有可能后果,而不仅仅是判决对某个特定当事人的特定影响。

”也就是说,社会学解释强调的不仅是当下个案可能产生的影响,更是对案件之后的社会状况进行的预测,这也是司法对整个社会发挥积极影响的重要表现。

三、社会学解释的缺陷虽然社会学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拥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但是,在法律解释方法中它并不占主要地位。

文义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最基本方法,较其他方法具有一定的优先性。

它涵盖了字面、限缩、扩张、法意、合宪、体系、语法、比较等解释方法。

按照法治对法律人的基本要求,文义解释方法具有优先使用性。

这里的优先不仅包含使用顺序的优位选择,而且还包括解释者应尽量减少使用文义外的其他解释方法。

很明显,较少关注文本而强调社会效果的社会学解释就属于这里的“其他解释方法”,在法律解释的适用中并不具有优先的地位。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两难选择成为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题,“尤其是在国家法与民间法相冲突的案件中,即使严格依照国家制定法裁判,然而判决结果在取得法律效果的同时却很难同时也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一个有着法律效果的判决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却很难得到人们的接受和认可。

”我们将这种情况归为社会学解释自身固有的局限所导致的,并且将社会学解释的缺陷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社会学解释强调的社会效果是建立在预测的基础上,这种预测的要求是对法官提出的巨大挑战。

在上文中已经提及,预测本身就带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有学者指出,在进行法律解释中的社会学解释、分析社会效果时,需要详细的实证材料与周密的统计分析为依据,并根据需要应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上的相关分析、回顾分析描述事物之间的规律。

可惜的是,目前这些精致的方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很少应用。

而如果进行预测的主体并不具备相应的条件,那么,对社会效果的预测就更成问题。

从我国司法现状来看,法官的素质还难以满足社会学解释对人员素质的要求。

我国当前的法官虽然总体质量上已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的专业化水平不高;()我国法官队伍的职业化缺乏规范的保障和制约机制;()法官队伍个体之间素质参差不齐,同质化极不充分等等。

法官队伍的这种整体状况与实际要求差很远,进行社会学解释的操作也是存在很大困难的。

退而言之,即使法官的素质能够满足社会学解释的需要,在特定个案中进行社会学解释也需要大量的统计和论证工作需要完成。

在我国当前仍然是法官主导型诉讼的现实背景下,法官已经在案件前期准备工作中耗费大量精力,很难有太多时间和精力去进行社会学解释工作的准备。

同时,社会学解释又是一种隐性适用,在判决书中很少得到具体的论述和阐释,法官对判决结论进行说理论证时也很少涉及。

这也影响了社会学解释的效力。

其次,社会学解释在适用范围上有相当的局限。

一方面,从效力位阶和适用顺序上,社会学解释总是在文义解释等方法用尽之后仍然没有确定结论时才得以适用。

当然,这也就说明社会学解释的适用条件十分苛刻,空间十分有限。

另一方面,在部门法中,虽然民法、宪法和行政法中可以有条件地适用社会学解释,但是,社会学解释却极少在刑法中出现,这也显示了其适用范围上的局限。

具体来说,刑法领域由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认为法官的解释应更为谨慎,因此一般认为社会学解释不应或不适合应用于刑法领域。

在特定的刑事案件中,社会学解释也有适用空间,但这种适用空间是极其有限的,只有当按照通常解释获得的结果与社会的整体价值观念出现严重偏差的时候,才可以通过社会学的方法对解释结果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的需求。

即便这种情况下,法官适用社会学解释时也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

当然,大多数的情况下,社会学解释方法是作为辅助手段来发挥作用的。

一般而言,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主要应根据法律进行思考,社会学解释的运用不能影响对法律性质的判断,其运用最广泛的领域在于法律射程内的量刑环节。

当然,这并不排除在个别案件中社会学解释的应用对案件性质的判断产生影响的可能性。

另外,社会学解释在刑法适用时的考量还需要面对一种特殊的社会效果社会舆论。

从近期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刑法案件中可以看到,社会舆论对案件结果有着相当的影响。

面对这种情况,法官不应简单地按照社会舆论的趋向来裁判案件,而应固守法律规范所限定的范围。

如果社会舆论与法律规范相冲突,仍然应当以后者为依据,这是法治稳定性的内在要求。

此时的法官应当自觉抵制社会舆论的反法治倾向,减少这种社会效果对法治的侵蚀。

第三,社会学解释的运用有可能牺牲个案正义。

虽然法律总是规定一般情况,但是具体到特定案件中,个案正义的实现也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

缺失了个案正义,普遍正义也就无法实现。

社会学解释侧重的是从整个社会效果的角度来考察个案,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法官选取的分析视角有可能仅仅关注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状态,而忽视了个案自身的特殊性。

因为个案总是具有自身的个性,未必总是符合社会的整体情况。

但是如果就因为这样从而忽略个案的具体情况,而仅仅关注社会的一般状态,那么,对个案的裁决就很有可能导致消极的后果。

典型的案件如“泸州遗赠案”(二奶遗赠案)中的情况:

虽然婚外情为一般社会观念无法接受和认同,但是,在这个案件中,妻子在丈夫病重时并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相互扶持的义务,是我们不能忽视的特殊情况。

显然,这一具体情况与那些刻意危害合法婚姻稳定性的婚外情是不同的。

但是,法官仍然按照一般社会观念,从社会能容忍和认可的角度进行了社会学解释,判决第三者完全败诉。

无论是从法律规范的适用的角度,还是从个案正义的维护的角度看,社会学解释在这个案件中的适用都显示了其缺陷和局限性。

第期崔雪丽等论法律解释方法中的社会学解释最后,社会学解释可能危及法律规范文义的稳定性。

如前所述,社会学解释主要考察法律规范的文本和文义之外的因素,而文义解释则主要是以法律文本为主要解释对象,二者可以概括为“法外求法”与“就法论法”。

根据法律规范的文义进行解释是维护法治稳定性最直接、也最为有效的途径,是依法办事最核心的内容。

如果脱离了法律文本进行解释和适用法律,那么,依法办事的目标就有可能受到侵害。

而法外求法的社会学解释却恰恰倾向于在文本之外寻求答案。

如果深究文义解释和社会学解释背后的司法哲学,那么,二者各自侧重于司法保守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

司法保守主义强调维护法律文本的原意,而司法能动主义则推崇超越文本和先例,根据变化的社会情势灵活解释法律。

鉴于中国当下的司法人员素质、司法制度构建等方面的现状,笔者还是倾向于司法保守主义对稳步推进法治进程的重要意义。

具体到社会学解释而言,虽然是裁判案件时可以考虑社会效果,但是,我们并不应当将其作为优先的考察内容,特别是在社会效果与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还是应当维护法律规范的原意,限制社会学解释发挥作用的空间。

从长远来看,在法治的视野内维护了法律规范的效果,才是我们最终追求的社会效果。

总之,社会学解释方法在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法律对社会的积极影响方面有着自身独特的价值,但是,我们不可忽视其固有的局限性。

只有明确了社会学解释方法的意义与局限性,我们才能对其进行准确地定位,进而发挥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最优效果。

参考文献梁慧星裁判的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段匡日本的民法解释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孙光宁法律解释方法的体系整合制度和谐的视角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七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王利明法律解释导论以民法为视角北京法律出版社顾爱平宪法解释的方法论辩证兼论社会学解释方法应当作为宪法解释的首选方法江海学刊()孙光宁武兴伟民法解释的特征及其运作湖北社会科学()孙光宁行政行为视角下行政法律解释的特殊性广西社会科学()崔雪丽法律解释的民间法面向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葛洪义法律方法的性质与作用兼论法律的结构及其客观性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姜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陈金钊文义解释:

法律方法的优位选择文史哲,()张旭东、刘时杰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下司法公信力研究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疏义红法律解释学实验教程裁判解释原理与实验操作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谭兵、王志胜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兼谈中国法官队伍的现代化问题中国法学()陈金钊等法律方法论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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