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国土资源部200911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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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制图规范国国土土资资源源部部i目录目录前言.I1适用范围.32规范性引用文件.33总则.34一般规定.55土地利用现状图.8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97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108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109土地整治规划图.1110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1211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1212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13附录A(规范性附录)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15附录B(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表达的规划要素及含义.17附录C(规范性附录)土地规划用途分类要素表达图式.18附录D(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规划要素表达图式.21附录E(规范性附录)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要素表达图式.25附录F(规范性附录)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要素表达图式.26附表G(规范性附录)土地整治规划图要素表达图式.27附表H(规范性附录)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要素表达图式.28附录I(规范性附录)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中规划要素表达图式.29附录J(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中基础地理要素表达图式.33附录K(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中注记表达图式.34附录L(规范性附录)图幅配置示意图.35附录M(资料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内容说明.37附录N(资料性附录)县级土地用途区最小上图面积表.39ii附录P(资料性附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备图件样图.40附录Q(资料性附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样图.52I前言前言为加强对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保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质量,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订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明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图件制图要素及其表达要求。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附录K、附录L为规范性附录,附录M、附录N、附录P、附录Q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南京大学、北京大学、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I3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1适用范围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区域(县、区、市、旗,下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的制作。

本规范规定了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的数学基础、图件内容、图件种类、要素表达、图幅配置等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5791-19931:

5000,1:

10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图式GB/T10609.1-1989技术制图标题栏GB/T13361-1992技术制图通用术语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3总则3总则3.1空间参照系统3.1空间参照系统正式图件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系统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宜按3分带。

3.2图件比例尺3.2图件比例尺3.2.1基本比例尺3.2.1基本比例尺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县域图件比例尺一般为1:

5万。

如辖区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适当调整图件比例尺。

中心城区图件,比例尺范围为1:

1万1:

5万。

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较大的可适当调整图件比例尺。

43.2.2比例尺挂图3.2.2比例尺挂图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县域图件挂图比例尺以1:

5万为主;如辖区面积过大或过小,可根据区域面积和图纸幅面调整图件比例尺,比例尺可采用1:

2万1:

20万或根据情况作进一步调整。

挂图以不超过两张零号图纸大小为宜。

中心城区图件挂图,比例尺范围以1:

1万1:

5万为主。

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较大的,可根据区域面积和图纸幅面调整图件比例尺。

3.2.3比例尺地图册3.2.3比例尺地图册A3幅面地图册,以挂图比例尺的三分之一作为地图册比例尺。

A4幅面地图册,以挂图比例尺的四分之一作为地图册比例尺。

3.3图件内容3.3图件内容3.3.13.3.1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主要反映规划期内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农用地、其他土地)在规划期内的转换关系。

3.3.23.3.2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主要体现两种分区:

土地用途分区、土地管制分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基本农田保护分区)。

3.4图件表达3.4图件表达3.4.13.4.1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以两大色系表达两类用途:

建设用地以暖色系表达为主,非建设用地(农用地、其他土地)以冷色系表达为主。

3.4.23.4.2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以颜色与符号(或晕线)表达规划和现状:

以颜色表达规划用途分区。

为表达规划用途与现状用途的转换关系,用符号(或晕线)表达现状用途。

3.5图件种类3.5图件种类3.5.13.5.1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必备图件与可选择图件。

必备图件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编制的图件,可选择图件根据需要选择编制。

3.5.23.5.2必备图件包括:

1)现状图:

土地利用现状图。

2)规划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土地整治规划图、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

3.5.33.5.3可选择图件包括:

1)现状图:

区位图、遥感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中心城区跨越两个及以上乡(镇)时为必备图件)等。

2)规划图: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中心城区跨越两个及以上乡(镇)时为必备图件)、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等。

53)分析图: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分析图、土地生态保护度分级图、土地开发适宜度分级图、景观生态用地空间组织图、耕地占用与补充分析图、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城镇用地空间组织图、交通用地空间组织图等。

各县级单位可根据需要,适当增设其他图件。

3.5.43.5.4本规范仅规定必备图件的制图要求,可选择图件涉及内容可参考附录M。

3.6图件与规划数据库3.6图件与规划数据库制图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为基础,面向规划数据建库,图件数据在数据分层、属性结构等方面符合数据库要求,基本满足规划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

4一般规定4一般规定4.1基础地理要素4.1基础地理要素4.1.14.1.1行政界线制图区域内行政界线,表达到乡(镇)界。

制图区域行政界线外围标注相邻行政单位名称。

4.1.24.1.2政府驻地制图区域内政府驻地,表达到乡级政府驻地。

4.1.34.1.3高程特征点包括制图区域内山脉、山峰、山梁、高地、山隘等,标注名称和高程值。

4.1.44.1.4等高线与等深线4.1.4.14.1.4.1高程、高差对土地利用有较大影响的地区可添加等高线;水底地势对土地利用有影响的地区可添加等深线。

等高线和等深线可在相应地形图上的首曲线或计曲线基础上选择。

4.1.4.24.1.4.2基本等高距可依据同区域地形图基本等高距的15倍设置。

一幅地图内只采用一种基本等高距。

等高线注记注在平缓处,其字头朝向高处。

4.1.54.1.5其他地物根据区域情况可选择表达其他重要地物,图式可参考地形图相关规范等予以表达。

64.2注记4.2注记4.2.14.2.1主要注记内容1)县(区)、乡(镇)政府驻地名称。

2)公路、铁路、民用机场与港口码头名称。

3)水利设施名称。

4)河流、湖泊与水库名称。

5)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名称。

6)高程特征点名称。

7)高程值。

8)其他重要地物名称。

4.2.24.2.2同一图形文件内注记字体种类以不超过四种为宜。

汉字注记的汉字应使用简化字,按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标准执行。

1)汉字:

宋体、等线体(黑体)、楷体、仿宋、隶书,优先考虑采用宋体。

2)西文:

TimesNewRoman、ArialBlack,优先考虑TimesNewRoman。

4.2.34.2.3注记字向。

居民点名称、自然地理要素名称、说明注记及字母、数字注记,字向一般为正向,字头朝北图廓。

4.2.44.2.4注记排列。

可按实际情况分别采用水平字列、垂直字列、雁行字列和屈曲字列:

1)水平字列:

由左至右,各字中心的连线成一直线,且平行于南图廓。

2)垂直字列:

由上至下,各字中心的连线成一直线,且垂直于南图廓。

3)雁行字列:

各字中心的连线成一直线,且斜交于南图廓。

当与南图廓成45和45以下倾斜时,由左至右注记;成45以上倾斜时,由上至下注记。

4)屈曲字列:

各字侧边垂直或平行于线状地物,依线状的弯曲排成字列。

4.2.54.2.5注记字隔。

注记的字隔是一列注记各字之间的距离,分三种:

1)接近字符:

字隔00.5毫米。

2)普通字符:

字隔1.03.0毫米。

3)隔离字符:

字隔为字大的15倍。

4.3图幅配置4.3图幅配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的图幅配置内容包括:

图名、图廓、地理位置示意图、指北针与风向玫瑰图、比例尺、图例、署名和制图日期等要素。

具体参见附录L。

74.3.14.3.1图名4.3.1.14.3.1.1图名是图件的标题,书写应规范。

4.3.1.24.3.1.2图名的内容包括:

规划名称、主题名称。

4.3.1.34.3.1.3图名的字体与大小:

图名汉字采用宋体,数字采用TimesNewRoman。

主题名称的字号大小宜大于或等于规划名称的字号。

4.3.1.44.3.1.4图名宜位于图廓外上方。

主题名称位于图廓外正上方,规划名称宜位于主题名称的正上方、右上方或左上方。

4.3.24.3.2图廓4.3.2.14.3.2.1图廓由外图廓和内图廓构成。

外图廓用粗实线绘制,内图廓用细实线绘制;外图廓和内图廓之间可填充简洁花纹,添加方里网,注明公里数;内图廓四角点标注经纬度,经纬度为度、分、秒格式。

4.34.3.2.22.21:

5万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的方里网间隔为5公里,其中横坐标数字前应加注该图所在的投影带号,见图1。

对于大于或小于1:

5万比例尺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方里网间隔可作调整。

图图11图廓(局部放大)示意图图廓(局部放大)示意图4.3.34.3.3地理位置示意图采用小比例尺行政区划图显示本级行政区域在上一级行政区域内的位置,一般位于图幅内左上方或右上方,也可根据图幅情况进行调整。

4.3.44.3.4指北针与风向玫瑰图4.3.4.14.3.4.1指北针与风向玫瑰图可绘制在图幅内右上角或左上角。

4.3.4.24.3.4.2有风向资料的地区采用16方向或8方向风向玫瑰图,见图2和图3;其他地区采用指北针式样,见图4。

8图216方向风向玫瑰图(示例)图38方向风向玫瑰图(示例)图4指北针图216方向风向玫瑰图(示例)图38方向风向玫瑰图(示例)图4指北针4.3.54.3.5比例尺挂图宜采用数字比例尺或数字比例尺+直线比例尺的形式。

图册可采用数字比例尺或直线比例尺的形式。

比例尺绘于图廓外图幅正下方。

数字比例尺形式如“1:

50000”。

直线比例尺总长度宜为10cm,尺头长为2cm。

4.3.64.3.6图例4.3.6.14.3.6.1图件配置图例。

图例由图形(线条、色块或符号)与文字组成。

4.3.6.24.3.6.2图例绘制在图幅内左下角或右下角。

4.3.74.3.7署名和制图日期4.3.7.14.3.7.1图件应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单位、制图单位的正式名称和规划编制日期。

4.3.7.24.3.7.2规划编制日期为全套成果的完成日期。

4.3.7.34.3.7.3规划编制单位和编制日期注于图廓外左下方,制图单位注于图廓外右下方。

4.4图式说明4.4图式说明4.4.14.4.1附录中图式尺寸单位为毫米(mm)。

4.4.24.4.2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符号大小。

4.5图纸幅面和图件打印要求4.5图纸幅面和图件打印要求图纸幅面大小选择应根据制图区域范围确定,以内容完整表达为准。

正式图件图纸大小幅面以不超过两张零号图纸面积为宜。

图件打印图纸宜采用重磅防水涂料纸(125克/平方米)。

零号图纸建议采用宽0.914米的筒纸。

采用8色墨盒(粗面黑、照片黑、浅灰色、青色、品红色、黄色、浅青色、浅品红色)打印。

5土地利用现状图5土地利用现状图95.1地理底图5.1地理底图1)行政界线。

2)政府驻地。

3)等高线与等深线。

4)道路网。

5)水系。

5.2专题要素5.2专题要素1)土地现状用途,见附录A。

2)大型居民点及工矿企业等的范围和名称。

3)县域及周边铁路、高速公路、国省干道、民用机场、重要港口码头、重要水利设施等。

5.3图式5.3图式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图式见附录C、附录J和附录K。

5.4图层控制5.4图层控制制图要素采用分层方式组织和绘制,图层压盖从上至下的顺序依次是:

注记、行政界线、其他基础地理要素、土地现状用途。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6.1地理底图6.1地理底图1)行政界线。

2)政府驻地。

3)等高线与等深线。

4)道路网。

5)水系。

6.2专题要素6.2专题要素1)土地用途区一般包括: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等。

见附录B。

102)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内建设用地区分现状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

3)现状和规划的交通、水利设施等重要区域基础设施。

6.3图式6.3图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图式见附录D、附录J和附录K。

6.46.4图层控制图层控制6.4.16.4.1土地用途区最小上图面积需符合附录N的要求。

6.4.26.4.2制图要素采用分层方式组织和绘制,图层压盖从上至下的顺序依次是:

注记、行政界线、其他基础地理要素、现状和规划的交通水利设施等区域重要基础设施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土地用途区。

7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7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7.1地理底图7.1地理底图1)行政界线。

2)政府驻地。

3)等高线与等深线。

4)道路网。

5)水系。

6)现状建设用地。

7.2专题要素7.2专题要素1)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

2)基本农田整备区范围。

3)与基本农田相关的耕地、园地、草地。

7.3图式7.3图式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图式见附录E。

7.4图层控制7.4图层控制制图要素采用分层方式组织和绘制,图层压盖从上至下的顺序依次是:

注记、行政界线、其他基础地理要素、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现状和规划的交通水利设施等区域重要基础设施、相关土地现状用途。

8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8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118.1地理底图8.1地理底图1)行政界线。

2)政府驻地。

3)道路网。

4)水系。

8.2专题要素8.2专题要素1)允许建设区和建设用地规模边界。

2)有条件建设区和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3)限制建设区。

4)禁止建设区与禁止建设边界。

8.3图式8.3图式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图式见附录F。

8.4图层控制8.4图层控制制图要素采用分层方式组织和绘制,图层压盖从上至下的顺序依次是:

注记、行政界线、其他基础地理要素、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

9土地整治规划图9土地整治规划图9.1地理底图9.1地理底图1)行政界线。

2)政府驻地。

3)等高线与等深线。

4)道路网。

5)水系。

6)现状建设用地。

9.2专题要素9.2专题要素1)建设用地整理重点区域(范围、建设用地整理重点区规模)。

2)农用地整理重点区域(范围、农用地整理重点区规模、净增耕地规模)。

3)土地复垦重点区域(范围、土地复垦重点区规模、净增耕地规模)。

4)土地开发重点区域(范围、土地开发重点区规模、净增耕地规模)。

5)土地综合整治重点区域(范围、土地综合整治重点区规模、净增耕地规模)。

6)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自然保留地等现状用途。

129.3图式9.3图式土地整治规划图图式见附录G。

9.4图层控制9.4图层控制制图要素采用分层方式组织和绘制,图层压盖从上至下的顺序依次是:

注记、行政界线、其他基础地理要素、土地整治区域(范围、整治区规模、净增耕地规模)、有关土地利用现状用途。

10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10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10.1地理底图10.1地理底图1)行政界线。

2)政府驻地。

3)道路网。

4)水系。

5)现状建设用地。

10.2专题要素10.2专题要素1)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本区域重点建设项目。

2)本级规划确定的交通、水利、能源、矿产、环保等重点建设项目。

3)其他独立选址建设项目。

10.3图式10.3图式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图式见附录H。

10.4图层控制10.4图层控制制图要素采用分层方式组织和绘制,图层压盖从上至下的顺序依次是:

注记、行政界线、其他基础地理要素、重点建设项目等。

11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11.1地理底图11.1地理底图1)行政界线。

2)政府驻地。

3)等高线与等深线。

4)道路网。

5)水系。

1311.2专题要素11.2专题要素1)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

用边界线表达。

2)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现状用途。

见附录A。

3)贯穿中心城区的铁路、高速公路、国省干道、民用机场、重要港口码头、重要水利设施等。

11.3图式11.3图式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图式见附录C、附录J和附录K。

11.4图层控制11.4图层控制11.4.111.4.1对于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外的图幅部分,可采用半透明表达或灰色表达等方式绘制,以突出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要素。

11.4.211.4.2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制图要素采用分层方式组织和绘制,图层压盖从上至下的顺序依次是:

注记、行政界线、其他基础地理要素、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用途。

12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12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各县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选择采用土地用途区或者土地用途作为主要表达要素,绘制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12.1地理底图12.1地理底图1)行政界线。

2)政府驻地。

3)等高线与等深线。

4)道路网。

5)水系。

12.2专题要素12.2专题要素12.2.112.2.1当采用土地用途区作为主要表达要素时,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的专题要素包括:

1)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

用边界线表达。

2)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用途区。

见附录B。

3)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现状用途。

见附录A。

4)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内建设用地区分现状建设用地和14新增建设用地。

5)现状和规划的交通、水利设施等重要区域基础设施。

12.2.212.2.2当采用土地用途作为主要表达要素时,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的专题要素包括:

1)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

用边界线表达。

2)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规划用途。

见附录A。

3)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现状用途。

见附录A。

4)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

5)现状和规划的交通、水利设施等重要区域基础设施。

12.3图式12.3图式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图式见附录I、附录J和附录K。

12.4图层控制12.4图层控制12.4.112.4.1对于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外的图幅部分,可采用半透明表达或灰色表达等方式绘制,以突出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规划要素。

12.4.212.4.2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制图要素采用分层方式组织和绘制,当采用土地用途区作为主要表达要素时,图层压盖从上至下的顺序依次是:

注记、行政界线、其他基础地理要素、现状和规划的交通水利设施等重要区域基础设施、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中心城区土地现状用途、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中心城区土地规划用途区。

12.4.312.4.3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制图要素采用分层方式组织和绘制,当采用土地用途作为主要表达要素时,图层压盖从上至下的顺序依次是:

注记、行政界线、其他基础地理要素、现状和规划的交通水利设施等重要区域基础设施、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中心城区土地现状用途、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中心城区土地规划用途。

15附录A(规范性附录)附录A(规范性附录)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一级一级分类分类二级二级分类分类三级三级分类分类含义含义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1.0m,北方宽2.0m的沟、渠、路和田埂。

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

不包括居民点内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牧草地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设施农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农村道路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大于等于2.0米的村级、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坑塘水面按照其用途将养殖水面用地归并在一起,按照其用途属性予以简注“塘”字。

农田水利用地指农民、农民集体或其他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农田排灌沟渠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农用地其他农用地田坎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城镇用地指城市、建制镇居民点,包括城镇范围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单位用地。

农村居民点用地包括乡集镇、村庄范围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单位用地。

采矿用地指独立于居民点之外的采矿、采石、采砂(沙)场及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不含盐田)。

城乡建设用地其他独立建设用地指采矿地以外,对气候、环境、建设有特殊要求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各类建筑用地。

铁路用地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在用地范围内应按其用途属性予以铁路符号表示。

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公路用地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

包括设计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等用地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在用地范围内应按其用途属性予以公路符号表示。

农村公路指以乡(镇)为主建设,通至各行政村的公路,其用地宽一般小于10米。

16一级一级分类分类二级二级分类分类三级三级分类分类含义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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