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总部直接集中采购内部转帐结算实施细则中国石化财资130号汇总.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4673322 上传时间:2023-06-26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80.8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石化总部直接集中采购内部转帐结算实施细则中国石化财资130号汇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中国石化总部直接集中采购内部转帐结算实施细则中国石化财资130号汇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中国石化总部直接集中采购内部转帐结算实施细则中国石化财资130号汇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中国石化总部直接集中采购内部转帐结算实施细则中国石化财资130号汇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中国石化总部直接集中采购内部转帐结算实施细则中国石化财资130号汇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中国石化总部直接集中采购内部转帐结算实施细则中国石化财资130号汇总.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6页
中国石化总部直接集中采购内部转帐结算实施细则中国石化财资130号汇总.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6页
中国石化总部直接集中采购内部转帐结算实施细则中国石化财资130号汇总.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6页
中国石化总部直接集中采购内部转帐结算实施细则中国石化财资130号汇总.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6页
中国石化总部直接集中采购内部转帐结算实施细则中国石化财资130号汇总.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6页
中国石化总部直接集中采购内部转帐结算实施细则中国石化财资130号汇总.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6页
中国石化总部直接集中采购内部转帐结算实施细则中国石化财资130号汇总.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6页
中国石化总部直接集中采购内部转帐结算实施细则中国石化财资130号汇总.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6页
中国石化总部直接集中采购内部转帐结算实施细则中国石化财资130号汇总.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6页
中国石化总部直接集中采购内部转帐结算实施细则中国石化财资130号汇总.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6页
中国石化总部直接集中采购内部转帐结算实施细则中国石化财资130号汇总.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6页
亲,该文档总共1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国石化总部直接集中采购内部转帐结算实施细则中国石化财资130号汇总.docx

《中国石化总部直接集中采购内部转帐结算实施细则中国石化财资130号汇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石化总部直接集中采购内部转帐结算实施细则中国石化财资130号汇总.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中国石化总部直接集中采购内部转帐结算实施细则中国石化财资130号汇总.docx

中国石化总部直接集中采购内部转帐结算实施细则中国石化财资130号汇总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公司财务资产部文件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

中国石化财资〔2006〕130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化总部直接

集中采购内部转帐结算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石化总部直接集中采购内部转帐结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国石化集团总部直接集中采购内部转帐结算实施细则》(石化股份物财〔2002〕10号文)同时废止。

 

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股份公司财务部

 

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

 

二OO六年六月十三日

 

中国石化总部直接集中采购内部转帐结算实施细则

为了加快推进中国石化物资供应“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储备、统一结算”管理体制,规范总部直接集中采购内部转帐结算工作,充分发挥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资金结算职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根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规定实施总部直接集中采购发生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第二条内部转帐结算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各直管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股份公司财务部、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监督本细则的执行,并负责协调解决内部转帐结算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结算范围

第四条具体结算范围包括:

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国内采购,供应给企业的物资预付款、进度款及货款(包括买价、税金、运杂费等,下同);

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以自营进口方式采购,供应给企业的物资(含技术引进业务,下同)预付款、进度款及货款;

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以代理方式进口,供应给企业的物资(含技术引进业务,下同)预付款、进度款、货款、银行费用及手续费。

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实施总部直接集中采购发生的其它应由企业承担费用的结算。

第三章结算协议

第五条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企业、财务公司须共同签订“总部直接集中采购物资货款内部转帐结算协议书”(附件1),企业、财务公司须共同签订“结算周转贷款协议书”(附件2),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规范各方结算行为,严格结算纪律。

第六条有关各方应严格遵守结算协议各项条款,在执行中不得随意违反和修改。

第四章结算帐户

第七条按照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内部转帐结算的企业必须在财务公司(含分支机构,下同)开设结算帐户,统一办理总部直接集中采购货款内部转帐结算业务。

第八条目前已在财务公司总部或分支机构开立结算帐户的企业,其已开帐户可同时用于总部直接集中采购物资货款内部转帐结算。

未开户的企业须尽快开立结算帐户。

第九条为提高结算工作效率,按就近服务、方便企业的原则,总部直接集中采购货款内部转帐结算应按现行结算区域的划分,分别由财务公司总部或分支机构办理。

第五章结算期限

第十条结算起始日的确定:

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在财务公司内部转帐网络结算系统录入结算票据的录入时间即为付款结算起始日。

对于合同约定需要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及代理进口物资货款、手续费,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须在对外付款前8天将预收款通知录入到财务公司内部转帐网络结算系统。

国内采购、自营进口方式采购供应给企业物资的货款,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发货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同时录入到财务公司内部转帐网络结算系统。

第十一条结算期限:

合同约定的国内采购及进口物资的预付款、进度款,自结算起始日起第五天为付款日(遇节假日顺延)。

国内采购货款(发票金额冲抵完预收款后的余款),自结算起始日起第三十天为付款日(遇节假日顺延),其中催化剂货款自结算起始日起第二十天为付款日(遇节假日顺延)。

自营进口货款,自结算起始日起第三十天为付款日(遇节假日顺延)。

代理进口货款及其相关费用,自结算起始日起第五天为付款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六章结算付款

第十二条企业应以转帐方式按期支付货款。

结算到期日,财务公司负责从企业帐户中主动划款,并通过内部转帐办理货款支付。

第十三条企业与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协商同意后,企业可以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

承兑汇票贴现时,结算期内的贴息由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承担,超过结算期的贴息,由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企业采用票据支付货款时应填写“票据付款确认书”(附件4),在结算期内通过传真报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同意后,由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在财务公司内部转帐网络结算系统中撤销相应收款通知书或发票记录,避免重复划款。

第七章结算贷款

第十五条财务公司在结算到期日当天如遇企业帐户内资金不足,按照与企业签订的结算贷款协议书约定自动为企业办理结算贷款,并填写财务公司统一印制的“内部结算贷款用款通知单”,并通知相关企业。

第八章拒付与退票

第十六条企业对交货数量、质量、交货期、结算单据错误等问题有异议时,应填写“拒付货款通知单”(附件3),签字盖章后传真给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核实确认后,撤销相应收款通知书或发票记录。

若在正常结算期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收货企业必须先按财务公司内部转帐网络结算系统所列金额承付货款,确认有问题的货款可在下一次货款结算中解决。

第十七条企业发现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错开增值税发票、运杂费单据或其它结算单据有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和财务公司,经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确认后将原发票及单据退回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由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重新开具新的增值税发票及有关单据,结算期按新开票日期计算。

第九章结算单据传递

第十八条财务公司每月最后一天打印出各企业结算帐户对帐单,先分别传真给有关企业,同时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对帐单原件,以便企业核对。

企业须提供准确的传真电话号码和接收人姓名、地址、邮编等,以免发生错寄。

财务公司随时为企业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财务公司邮寄给企业或企业邮寄给财务公司的内部转帐票据如发生丢失,由开出票据单位负责补办,并在补单上加盖“补”字印章,同时在补单“备注”栏内注明丢失原单编号,并及时邮寄给接收单位。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股份公司财务部、资产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7月1日起执行,原《中国石化集团总部直接集中采购内部转帐结算实施细则》(石化股份物财〔2002〕10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

总部集中采购内部转账结算协议书

甲方:

(供货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乙方:

(购货方)

丙方:

(财务公司)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关于内部转帐结算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给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直接集中采购物资(含技术引进)的结算工作,明确各方职责,规范结算行为,严明结算纪律,及时办理好相关方通过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的结算事项,使甲方直接集中采购物资内部转帐结算工作顺利进行,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协议。

一、结算范围:

1.甲方供应乙方国内采购及国外采购进口物资(含技术引进业务)的预付款、进度款。

2.甲方供应乙方国内采购物资货款。

3.甲方自营进口物资销售给乙方物资(含技术引进业务)的货款。

4.甲方代理乙方进口物资(含技术引进业务)的货款及为进口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手续费。

二、结算单据的录入:

1.对于合同中约定需要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的,甲方须在对外付款前8天将预收款通知录入到财务公司内部转帐网络结算系统。

2.甲方发货后,须及时将销货增值税发票信息(金额为冲抵完预收款后的余款)录入财务公司内部转帐网络结算系统。

3.甲方须对录入销货增值税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结算起始日的确认:

以甲方预收款通知书或甲方增值税发票信息录入时间作为计算付款的结算起始日。

四、结算期限:

1.合同约定的国内采购及进口物资的预付款、进度款,自结算起始日起第五天为付款日(遇节假日顺延)。

2.国内采购货款(发票金额冲抵完预收款后的余款),自结算起始日起第三十天为付款日(遇节假日顺延),其中催化剂货款自结算起始日起第二十天为付款日(遇节假日顺延)。

3.自营进口货款,自结算起始日起第三十天为付款日(遇节假日顺延)。

4.代理进口货款及其相关费用,自结算起始日起第五天为付款日(遇节假日顺延)。

五、票据的修改:

结算期内,甲方若发现录入的信息有误,可以对原录入信息做出修改更正;甲方对已录入的信息的更正要由其录入人员进行操作,其他人员无权进行更改。

六、结算付款方式:

乙方可采用货币形式或票据形式来承付货款。

乙方如采用承兑汇票付款时,须征得甲方同意。

甲方如果把收到乙方支付的票据立即进行贴现,结算期内的贴息由甲方承担,超过结算期的贴息由乙方承担。

具体办理贴现业务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选择到丙方办理票据贴现。

七、结算付款:

1.乙方承诺到结算期时,保证货款支付。

2.结算期到期支付时,丙方自动将乙方资金汇划至甲方在丙方的结算帐户内。

3.若结算期到期支付货款时,乙方在丙方结算帐户中存款不足支付,丙方承诺自动向乙方发放结算贷款,结算贷款按相关总部与丙方商定的利率作为计息利率,计息日期按照丙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预收款通知及增值税发票等原始结算凭证传递方式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

九、拒付处理:

1.对于预付款及进度款,原则上不允许拒付。

2.对已发货要结算支付的货款,若发生质量问题或增值税发票错开等重大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乙方可以拒付。

拒付时,先由乙方对需要拒付的销售票据在结算到期日之前与甲方进行协商,经甲方确认(即作废)后方可拒付。

结算到期日当天,甲乙双方均不得再进行结算票据的修改或拒付工作。

3.代理进口业务的货款结算不允许拒付。

结算纠纷没有在结算到期日之前解决的,乙方应保证先支付货款。

对于出现的数量、质量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与原《总部直接集中采购物资货款内部转帐结算协议》有冲突的,按照本协议执行。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股份公司财务部、资产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协调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三方各执一份。

抄送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股份公司财务部、资产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各一份。

十二、本协议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方的业务终止日为协议终止日。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

附件2:

结算周转贷款协议书

编号:

借款人:

(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乙方)

担保人:

(以下称丙方)

为便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进行内部货款、工程款、关联交易款的统一结算,加快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在途占用时间,根据集团公司(中国石化财字[2000]512号)文件精神,甲方向乙方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专项用于上述款项的封闭结算,并由丙方为甲方提供保证担保。

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上述贷款。

为此,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贷款项目、贷款额度、用途、利率、协议有效期

贷款项目:

结算贷款

贷款额度:

(指导额度)

用途:

专项用于承付内部转账结算过程中的各种款项。

利率:

贷款使用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半年期基准利率下浮%执行。

协议有效期:

年月日至贷款额度发生变化或结算行为终止。

第二条贷款提取

1.开展内部转账结算,甲方需在财务公司总部或分支机构开立结算存款户进行内部转账结算。

2.结算贷款循环使用。

结算户存款不足时,在本协议书规定的有效期和贷款额度内,由乙方自动发放。

3.结算贷款为短期贷款,每笔贷款占用期不得超过半年,超过半年按逾期贷款处理,每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收罚息。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努力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加速货款回笼,随时将回笼的货款汇至乙方帐户,尽量保证结算期满时有足额的自有资金支付到期的货款。

2.甲方凭乙方的《内部结算贷款用款通知单》和《内部结算贷款还款通知单》作为贷款帐务处理的原始依据。

3.每月的二十四日为结算贷款结息、付息日,甲方保证于结息日前将应付利息汇入甲方在乙方的帐户。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结算纪律,结算贷款的用途,在结算贷款额度内按时发放和收回结算贷款。

2.结算到期日,当甲方结算存款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到期货款时,乙方保证在与甲方签订的贷款额度余额内自动为甲方发放差额(或全额)结算贷款,保证贷款按时支付。

3.甲方汇入乙方帐户的款项,首先用于支付当日到期的结算款,若仍有余额,乙方将自动为甲方归还结算贷款。

结算贷款的归还按贷款发放的先后顺序,从最先的贷款开始还起,逐笔冲减贷款,余额继续作为甲方的存款。

4.甲方使用或归还结算贷款的当日,乙方将《内部结算贷款用款通知单》或《内部结算贷款还款通知单》原件邮寄给甲方,以便甲方做相应的帐务处理。

5.乙方为跟踪了解甲方经营及财务状况,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财务及其它相关资料。

6.每月的二十四日为结算贷款的结息、付息日,乙方须于当日电脑打出《结算贷款计息单》,按《计息单》上的金额从甲方存款户中划转等额资金计入乙方利息收入,同时将《计息单》邮寄给甲方单位。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解除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或解除本协议时,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2.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时,应最迟于15天前通知乙方、丙方。

乙方、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协议)的研究。

甲方如要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应经乙方和丙方书面同意,并由受让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协议)。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第四条第2点执行,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它资料不真实,乙方可要求对方限期纠正。

甲方拒不纠正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七条贷款担保

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并承诺严格履约。

1.丙方保证担保为额度担保,保证的贷款金额为(大写)元。

2.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丙方对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甲方不履行其债务时,不管乙方是否已行使其他担保物权,乙方均有权要求丙方对甲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丙方应在接到乙方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3.保证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罚息)等。

第八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丙方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结算周转贷款协议书

编号:

借款人:

(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乙方)

为便于股份公司所属单位进行内部货款、工程款、、物资采购、关联交易等款项的统一结算,加快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在途占用时间,根据股份公司石化股份财资[2004]22号文件精神,甲方向乙方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专项用于上述款项的封闭结算。

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两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上述贷款。

为此,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贷款项目、贷款额度、用途、利率、协议有效期

贷款项目:

结算贷款

贷款额度:

(指导额度)

用途:

专项用于承付内部转账结算过程中的各种款项。

利率:

贷款使用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半年期基准利率下浮%执行。

协议有效期:

2004年3月31日至贷款额度发生变化或结算行为终止。

第二条贷款提取

1.开展内部转账结算,甲方需在财务公司总部或分支机构开立结算存款户进行内部转账结算。

2.结算贷款循环使用。

结算户存款不足时,在本协议书规定的有效期和贷款额度内,由乙方自动发放。

3.结算贷款为短期贷款,每笔贷款占用期不得超过半年,超过半年按逾期贷款处理,每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收罚息。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努力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加速货款回笼,随时将回笼的货款汇至乙方帐户,尽量保证结算期满时有足额的自有资金支付到期的货款。

2.甲方凭乙方的《内部结算贷款用款通知单》和《内部结算贷款还款通知单》作为贷款帐务处理的原始依据。

3.每月的二十四日为结算贷款结息、付息日,甲方保证于结息日前将应付利息汇入甲方在乙方的帐户。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要严格按照股份公司的结算纪律,结算贷款的用途,在结算贷款额度内按时发放和收回结算贷款。

2.结算到期日,当甲方结算存款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到期货款时,乙方保证在与甲方签订的贷款额度余额内自动为甲方发放差额(或全额)结算贷款,保证贷款按时支付。

3.甲方汇入乙方帐户的款项,首先用于支付当日到期的结算款,若仍有余额,乙方将自动为甲方归还结算贷款。

结算贷款的归还按贷款发放的先后顺序,从最先的贷款开始还起,逐笔冲减贷款,余额继续作为甲方的存款。

4.甲方发放或归还结算贷款的当日,乙方将《内部结算贷款用款通知单》或《内部结算贷款还款通知单》原件邮寄给甲方,以便甲方做相应的帐务处理。

5.乙方为跟踪了解甲方经营及财务状况,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财务及其它相关资料。

6.每月的二十四日为结算贷款的结息、付息日,乙方须于当日电脑打出《结算贷款计息单》,按《计息单》上的金额从甲方存款户中划转等额资金计入乙方利息收入,同时将《计息单》邮寄给甲方单位。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解除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或解除本协议时,应经甲、乙两方协商一致,由甲、乙两方达成书面协议。

2.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时,应最迟于15天前通知乙方。

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协议)的研究。

甲方如要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由受让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协议)。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第四条第2点执行,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它资料不真实,乙方可要求对方限期纠正。

甲方拒不纠正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七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

拒付货款通知单

附件4:

票据付款确认书

 

主题词:

采购结算通知

石化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办公室2006年6月16日印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