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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和职责

3.1作业许可管理包括作业前的风险辨识、许可条件确认、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实施和核验以及作业许可证管理。

3.2安全监管部门是作业许可的监管责任主体。

要对作业许可管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作业许可审批人、监护人的资质培训和认定;

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定期归档管理。

3.3企业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是作业许可的管理责任主体,提供业务技术咨询和现场管理,对作业许可全过程的管理负责。

3.4生产基层单位是作业许可的实施责任主体。

负责参加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作业现场的工艺、环境处理,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协助作业单位做好作业前的JSA分析和现场安全交底,落实现场监护和作业条件确认;

按照审批权限进行作业许可审批;

负责现场作业监护和作业结束的核实、关闭、现场恢复。

4监督、检查与考核

4.1各企业应将作业许可的管理纳入检查与考核范围。

4.2凡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二、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涉火施工作业。

1.2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

1.2.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1.2.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2.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1.2.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2.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和二级用火三个级别。

1.4用火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5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6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7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2管理职责

2.1用火作业申请

2.1.1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按用火级别报相关单位审批。

2.1.2固定用火作业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审查批准,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许可证审批

2.2.1特级用火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2.2.2一级用火由基层单位领导审批签发。

2.2.3二级用火由基层单位业务管理人员审批签发。

2.2.4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许可证。

2.3用火作业人职责

2.3.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3.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2.4用火监护人职责

2.4.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和用火监护合格证;

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4.2用火监护人在接到许可证后,应在技术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2.4.3用火监护人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当发现用火部位与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

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有权停止用火;

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2.4.4用火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收回用火人的用火许可证,暂停用火。

2.5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由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3管理内容及要求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包括危害识别、分级、安全措施、许可证管理等。

3.1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3.1.1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针对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运用JSA等方法进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制订的安全措施在许可证中应进行落实确认。

3.2用火分级管理

3.2.1特级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按特级用火作业管理。

3.2.2一级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用火作业按一级用火作业管理。

3.2.3二级用火作业。

除特级用火作业和一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用火作业可按二级用火作业管理。

3.2.4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范围外,在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可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

3.2.5遇节日、假日,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炼化企业装置停工交付检修首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应升级管理。

3.2.6特级和一级用火要报告上一级业务和安全管理部门。

3.2.7炼化企业的具体用火作业分级详见附件,附件列举内容以外的用火分级由各企业研究确定。

3.3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3.3.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要尽可能减少用火作业。

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均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

3.3.2日常维修用火实行每周2天集中用火。

3.3.3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能用一张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3.3.4特级、一级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许可证不超过48小时。

固定用火作业区,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3.3.5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进行可靠封堵隔离;

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

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3.3.6装置全面停工检修和工程施工用火实行区域用火监护。

3.3.7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3.3.8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交叉施工。

3.3.9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3.3.10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采取清除、封堵等措施,高处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散落措施。

3.3.11铁路沿线25m以内的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3.3.12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3.3.13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含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3.3.14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1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3.3.15在受限空间内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须执行以下规定:

3.3.15.1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3.3.15.2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

监护人应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3.3.16雨雪天、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用火作业。

因生产确需用火,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3.17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作业人员迅速撤离,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3.3.18用火作业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线,与用火作业无关人员及设备不应进入用火区域;

用火作业人员应在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并避开介质和封堵物可能射出的方向。

3.3.19针对高风险的特级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3.3.19.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

3.3.19.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消防现场监护;

3.3.19.3用火作业所在单位应预先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3.19.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并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3.3.20应急情况下的用火作业,现场制定用火安全措施并确认合格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方可实施用火作业。

3.4用火分析

3.4.1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用火作业,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4%。

对采用惰性气体置换的系统检测分析,不得采用触媒燃烧式检测仪直接进行检测。

3.4.2用火分析有效期。

用火分析与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分钟,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分钟。

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后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分析。

特级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监护人应佩戴便携式可燃气报警仪进行全程监护。

3.4.3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采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

当设备、容器内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3.4.4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均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检测分析,并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析单附在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3.4.5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

若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许可证上注明。

3.4.6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化验分析合格后,工艺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设备、容器、管道首次用火,须采样分析。

3.4.7施工单位(含承包商)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3.4.8设备外部用火,应在不小于用火点10m范围内对大气环境进行检测分析。

3.5许可证管理

3.5.1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3.5.2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第二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第三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5.3用火完工验收后,许可证应由安全部门统一保存,按月归档,保存期限为1年。

附件:

炼化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特级用火作业

1.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的用火。

1.2当日20时到次日8时期间的一级用火。

1.3在运行的可燃气体、液化烃、甲B类液体罐区防火堤内的用火作业。

1.4环氧乙烷罐区及装车台区域的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

2.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用火。

2.2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首次用火。

2.3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内用火。

2.4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液态烃罐区防火堤外用火。

2.5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油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用火。

2.6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用火。

2.7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含35m)、70m以内(含70m)的区域用火。

2.8泊位无油轮停靠时在主靠作业平台区域用火。

2.9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离池、油沟、管道及距上述地点15m范围内区域的用火。

2.10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用火。

2.11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

2.12厂区管廊上的用火。

3二级用火作业

3.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用火。

3.2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用火。

3.3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作业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70m以外(不含70m)的区域用火。

3.4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作业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到30m范围内的区域用火。

3.5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用火。

3.6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用火。

3.7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

3.8厂区内,除特级、一级用火作业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

4固定用火区

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范围外,从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

在二级以上用火作业区域内,不得设固定用火作业区。

三、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或探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3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4作业过程要实行全过程视频监控。

对确实难以实施视频监控的作业场所,应在受限空间出口设置视频监控。

1.5受限空间作业要实行“三不进入”。

即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进入,监护人不在场不进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进入。

2管理职责

2.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申请。

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提出许可申请,填报许可证。

2.2许可证审批。

二级单位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

2.3由承包商进行的受限空间作业,基层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交底,基层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人,对需进入作业的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进受限空间作业内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施工作业环境进行交底,结合施工作业环境对许可证列出的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确认后填入相应栏内。

2.4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

2.5作业监护人职责

2.4.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

2.4.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时,有权拒绝作业。

2.4.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的作业人数,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

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2.4.4作业监护人必须实行全过程监护,作业监护人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2.5作业人员职责

2.5.1作业前应认真查看许可证内容,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和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安全措施。

2.5.2作业人员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2.5.3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

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应立即停止作业。

2.5.4在作业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应、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2.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毕后,生产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在许可证完工验收栏中签字确认。

3管理内容及工作程序

3.1管理内容及要求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针对作业内容,开展JSA分析,分析受限空间内是否存在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负压等危害因素,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制订的安全措施在许可证中应进行落实确认。

3.2作业安全措施

3.2.1基层单位及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至少包括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事故的预防和自救知识;

相关事故的经验和教训。

3.2.2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或安全措施,其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空气呼吸器、供风式防护面具、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

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3.2.3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并在入口处应设置警告牌,严禁入内,并采取措施防止误入。

处理后需重新办理许可证方可进入。

3.2.4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工作,将受限空间吹扫、蒸煮、置换合格;

对所有与其相连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加盲板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

盲板处应挂标识牌。

3.2.5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管道送风前应对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严禁向内充氧气。

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作业或休息。

3.2.6对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3.2.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

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

潮湿环境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

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他非防爆器材。

3.2.8作业前30min内,应根据受限空间设备的工艺条件对受限空间进行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氧含量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监测人员对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有效的个体防护措施。

3.2.9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

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

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

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指标(H2S最高允许浓度不得大于10mg/m3);

受限空间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

监测结果如有1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3.2.10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要佩戴便携式气体报警仪,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

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3.2.11对盛装过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作聚合物加热等试验。

3.2.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登记,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和物品工具进入受限空间。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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