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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务处

1

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务处

教务函字〔2007〕13号

关于2006—2007学年

第一学期期末考试阅卷指导工作的安排意见

各教学单位、各位老师:

考试工作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环节~试卷是衡量和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也是教学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

为提高试卷评阅的规范性与科学性~本学期我校将组织专家对各学院进行指导。

请各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教学秘书组织本学院教研室主任按时参加会议,请携带上一学年已批阅试卷原件,。

现将相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专家指导学院时间地点

基础医学院1月23日下午2:

30综合楼1310刘持年、孙秀梅

体育艺术学院1月29日上午9:

00体育馆2楼

护理学院1月23日下午2:

30综合楼1410

信息管理学院1月25日上午9:

00文献所会议室仇祯绪、赵兴连

理工学院1月26日上午9:

00教学楼302

0

专家指导学院时间地点

药学院1月24日上午9:

00实验楼四楼会议室张兆旺、朱凯

人文社科学院1月29日上午9:

00综合楼802

文献楼一楼专业英语外国语学院1月23日下午2:

30教研室

第一临床学院1月26日下午2:

30附院保健六楼声像室迟华基、王国才

解剖楼1楼东侧针推学院1月29日上午8:

30针灸推拿技能训练中心

二、内容

按照《山东中医药大学考试工作条例》中评卷管理、成绩登记、试卷核查的有关内容~进行全面指导~并回答阅卷老师提出的问题。

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阅卷方式。

采用集体阅卷、流水作业方式批改试卷。

2、卷面。

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墨水笔或红色圆珠笔~记分数字必须工整、清晰、规范~分数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若因误评或漏评确需更改时~评卷教师需在改动处签名。

应保持试卷的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批改无关的字迹。

3、记分与签名。

统一用阿拉伯数字记分~只记所得分~不记所扣分。

每题得分~记在题前成绩栏内~同时记入卷首成绩栏~试题中的小题得分记在小题序号前。

分若干要点给分的试题~得分记在要点的前面。

记分和各处签名必须签全名,盖印章,且清楚、准确、禁止涂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有关教师应加签全名。

4、评分标准。

应该有科学合理的评分标准~不能以标准答案代替

2,

评分标准。

5、试卷分析。

分析评语应结合班级成绩情况做出客观评价。

对试题难易度进行评价~并针对考试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的措施。

分析评语不能千篇一律~流于形式。

6、试卷装订。

按要求规范装订。

试卷核查表签名要完整。

附件:

山东中医药大学考试工作条例,三次修订版,

二?

?

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阅卷指导安排

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务处2007年1月22日印发

3,

附件:

山东中医药大学考试工作条例

2007年1月22日三次修订版,

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第21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四条凡本校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一章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和教务处长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

各教学单位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条例、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教学单位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

1、教学单位领导办公会。

结合本教学单位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

4,

安排;

2、任课教师、监考人员会。

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等;

3、学生动员会。

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二章考务工作

第七条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停课复习和考试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

所1

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

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教务科备案。

2、考试日程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安排。

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3、课程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由教务科统一安排,考查课由老师根据教学进度自行确定考核时间。

第八条考场安排

1、按照以自然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

2、考场由教务科统一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的,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九条监考

1、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负责监考。

每个考场设监考人员2名(主监考1人),由教研室派出,人员不足时必须提前一周向本教学单位申请另外安排人员协助监考。

监考人员名单须在考试前三周报本教学单位认可备案,并上报教务科以便统一安排监考人员。

一般不得安排教师在其任教班级监考。

2、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

第十条巡视

5,

1、考试期间,组织考试工作巡视组,巡视组分校、院两级。

2、校巡视组成员由校、部门领导组成,一般3到4人,负责全校的考试检查工作。

巡视人员要坚守岗位,及时汇总情况,填写巡视表。

教务处负责校巡视组的巡视安排,并定期以《教学质量信息简报》的形式,将考试情况通报全校。

发现考试事故,监考不严,监考人员未到场、迟到、不坚守岗位、监考时聊天看书报、学生作弊违纪等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关处理。

3、各教学单位每天应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考试工作和监考人员的考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试卷管理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学籍管理的重要内

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

各教学单位应对试卷规范管理。

1、试卷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

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经命题教师校对后,在考试前一周内打印印刷。

2、做好试题保密工作。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

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3、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应交各教研室登记封存,存期一般为自考试之日起的5年,长学制专业班级的试卷,应适当延长时间至学生毕业。

第三章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十二条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操作等。

第十三条考试命题

1、各学科、教研室要根据本学科(课程)的特点,制定本学科(课程)的命题标准(有国家考试标准的参照国家考试标准制定)。

每次命题时,各学科、教研室须首先根据命题标准填制命题设计表(具体格式参考附件,公选课暂不使用),并严格按照命题设计表进行命题。

如个别学科、教研室有特殊要求,可提出适合本学科(课程)的命

6,

题设计表,报教务处批准后使用。

2、命题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以教材为基础,适当增加授课过程中讲授新内容。

3、试卷的难易程度和题量多少要适度。

所命试题既要考核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要检验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一般基础理论知识的内容占70%,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内容占30%。

一般要求命题难度为“易”的占15%,难度为“中”的占70%,难度为“难”的占15%,考试命题的题量一般按照120分钟的时间确定,应掌握在使学习成绩为中等程度的学生在100分钟内能够基本完成。

4、试题覆盖面要有一定的广度,不出偏题、怪题;试题类型要求客观性试题(包括选择题、填空题、是非判断题、名词解释、配伍题等)与主观性试题(包括简答题、论述

题、分析题等)相结合。

5、试题的文字叙述必须准确、简练、通畅,不能模棱两可,特别是与选择有关的一些限制性或修饰性词汇,应明确具体。

每份试卷的各个试题要相互独立,一道试题不能给另一试题的答案以暗示。

6、试题标准答案要求科学、明确,评分标准要准确、合理。

7、试题亦可从已建立的三级题库(国家题库、省校际协作题库、自制题库或试卷库)中随机抽取。

8、各门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雷同题量不得超过10%,与前三年的雷同题量不得超过20%。

同一学期,在各专业开设的学时相同的同一门课程,应以教研室主任为核心组成2,3人的命题小组,进行统一命题。

9、教研室、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前两周向所在教学单位报送备审试卷,同时一并报送考试命题设计表,以便教学单位进行审核。

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必须在考试前两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试题的审定和签字程序。

第四章评卷管理

第十四条所有考试课程(包括实验课和毕业论文等)均实行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7,

第十五条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80,,70,。

各门课程的总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原则上优秀率(85分以上)不超过20,,不及格率(60分以下)应有1,,10,。

第十六条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1、考试结束后,由主监考将试卷交各教学单位教研室专人保管,各教研室在三天内组织教师评卷。

评卷开始前,全体评卷教师须在教研室主任主持下,认真学习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并在取得统一意见基础上,试评一定数量的试卷,再根据试评情况定出评分细则,评出标准卷。

然后正式转入评卷阶段。

2、评卷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避免错评、漏评现象发生。

3、评卷一律用红色墨水笔或红色圆珠笔。

4、统一用阿拉伯数字记分,只记所得分,不记所扣分。

每题得分,记在题前成绩栏内,同时记入卷首成绩栏,试题中的小题得分记在小题序号前。

分若干要点给分的试题,得分可记在要点的前面。

记分和各处签名必须签全名(盖印章)且清楚、准确、禁止涂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有关教师应加签全名。

5、试卷评完后,即应进行合分。

合分应先将要点分合为小题分,小题分合为大题分,大题分与卷首相应题号栏内分数等校对无误后,再累计总分,并填入总分栏内。

计算分数时,对每大题和小题中的小数点以后的分数不四舍五入,累计卷面总分时可以保留一位小数。

6、各阅卷教师要本着“严格、公正”的原则评定分数。

学生对评分有意见可以向教学单位领导反映,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

分数有明显错漏等特殊情况确需改动时,要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在教务科领取《学生成绩补报(变更)登记单》,经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各教学单位领导审查签字后方可改动,该书面报告及《学生成绩补报(变更)登记单》附于成绩单后备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7、对已评试卷,教研室负责试卷的核查,各教学单位全面负责下辖教研室每学期的试卷核查工作,教务处代表学校对试卷核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定期进行抽查。

具体办法见《山东中医药大学试卷核查规定》。

8,

第五章成绩登记

第十七条考试(查)试卷,经检查验收后,由各教学单位教研室负责登分。

第十八条考试(查)成绩必须登记在教务处印制的学生名单、选课通知单或补考、重考成绩登记单上,其他人员编制的名单所记载的成绩一律无效。

登分时,对缓考、作弊、无故缺考学生、学籍变动学生应分别标出。

第十九条学生考试(查)成绩一式三份,教研室、学生所在学院、教务科各存一份。

教研室所在教学单位必须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汇总各门课程考试(查)成绩报教务科,要求同时附本学期教学单位考试总结。

留学生单独填写成绩单,由教研室直接报送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管理科,留学生管理科汇总后报教务科。

学生原则上不得到教务处查分,特殊情况应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查分。

第二十条毕业生推荐表须经教务科核实后加盖红色印章,未盖教务科印章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六章监考职责

第二十一条监考人员应事先作好相关准备工作,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

开考前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

第二十二条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考生,可令其退出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论处。

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没收作弊物证。

认真核对考生与所带证件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

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

第二十三条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

若不认真履行职责,如看书看报、聚集聊天、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

9,

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或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考试纪律

第二十四条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将学生证(学生证丢失,携带身份证或借阅证参加考试者,需到学生所在学院开具《山东中医药大学考试证明》;若无身份证、借阅证,则须在《考试证明》上粘贴一寸免冠照片,加盖学院公章)放在桌面,无证者不准参加考试。

迟到30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

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二十五条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严禁考生自带纸张。

考生在规定时间提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六条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BP机、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等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

第二十七条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

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本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校保健科证明),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考试(查)缓考申请表》,经辅导员、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生效。

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

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

第八章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10,

第二十九条下列行为视为违反考场纪律(简称违纪,下同):

1、无故旷考。

2、擅自将试卷带离考场。

3、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4、监考人员警告后,考生间仍交头接耳说话、左顾右盼。

5、让他人窥视抄袭自己的试卷。

6、参与传递小抄、试卷及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本、作业等。

7、在体育、实验课考试中弄虚作假。

对有上述第1、2、3、4项违纪行为之一的考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对有上述第5、6、7项违纪行为的考生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次违纪或记过处分的考生经教育仍不深刻反省改正,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下列行为视为作弊:

1、考生桌内、身边放有小抄及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本、作业等。

2、桌面上、试卷下、考生手中放有或正在抄录各种小抄及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本、作业等,或身体上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3、窥视抄袭他人试卷。

4、偷换试卷。

5、借故离开考场与他人交谈或看有关资料。

6、替别人答卷、考试或请人替考。

7、用电子字(词)典或BP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作弊者。

8、以其他各种方式作弊且行为严重者。

对有上述1—5项作弊行为的考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第6—8项之一的考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同时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者,按本条规定之第8项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违纪、作弊情节清楚、事实确凿而拒不承认、拒绝在《考场记录》上签字或有违纪、作弊行为而又不服从批评教育,无理纠缠监考人员,拒不退出考场干扰影响考场秩序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二条上述考试包括课程结束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山东省高职高专英语考试、山东省计算机文化基础考试,毕业实习前的综合性基础理论考试以及其他全国、山东省及由学校组织的考试。

第三十三条毕业前进行的补考、毕业考试(如临床技能考核;毕业论文及答辩等)中发生违纪、作弊、弄虚作假者一律做结业处理,以后不再补考;结业生回校补考时发生违纪、作弊的,当场取消考试资格,以后不再补考。

11,

第三十四条违纪作弊处分程序:

1、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

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考生所在学院。

2、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3、学院在核实认定违纪、作弊事实和情节后,自考试之日起2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记过以下处分(含记过)由学院讨论决定,报教务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在全日制本、专科生中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所发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者,以本条例为准。

附件:

一、考试(查)命题设计表示例

二、考场纪律

三、监考守则

四、巡视人员职责

五、考场记录

六、制卷封面(样稿)

七、试卷核查规定

12,

附件一:

考试(查)命题设计表示例

课程名称()课程代码()学分(分)

每认知能力难易度大纲要求总题题型题量分覆盖面分知识技能易中难了解熟悉掌握值值

1章、3章、7章?

共8章

备注:

覆盖面是指试题内容所涵盖的章。

命题组(人):

联系电话:

注:

正式表格请从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务处主页“文档下载”栏下载使用。

13,

附件二:

山东中医药大学考场纪律

一、考生应在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照“单人单桌,前后左右适度间隔,行列整齐”的要求就座,将学生证(学生证丢失,携带身份证或借阅证参加考试者,需到学生所在学院开具《山东中医药大学考试证明》;若无身份证、借阅证,则须在《山东中医药大学考试证明》上粘贴一寸免冠照片,加盖学院公章)放在考桌上便于监考人员检查的位置,无证件及要求的证明者不得参加考试。

迟到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

二、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发试卷前,考生须主动配合监考人员一起严格彻底清理考场,除必需的文具外,考桌内外、左右邻桌内、附近墙壁、地面、考生身上(边)应无任何与考试有关的材料。

监考人员要逐一查验每个考生清场情况,确认彻底清场后方可开考。

开考后发现与考试有关材料的将按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论处。

四、必须保持地面清洁无纸张。

五、考生拿到试卷后,应先检查试卷,对少页、多页、卷面模糊不清等问题应立即举手示意,向监考人员提出更换的要求。

装订成册的试卷(草稿纸)不得随意拆散。

每份草稿纸上都应写下专业、年级、班级及本人姓名。

不得自备草稿纸。

监考人员统一说明答卷要求、注意事项、考试时间并更正试卷中的错误。

必要时将试卷错误更正抄在黑板上,并宣读一次。

六、考生拿到试卷后,相互间不得再进行语言及其它任何方式的交流,否则按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论处。

有问题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个别解答。

七、考生不得在桌面上画写,否则按作弊论处。

八、考生无特殊情况不准中途停考。

考试期间一般不准离开考场。

如要上厕所,应取得监考老师同意,并由监考老师跟随前往,一个考场内不允许两人以上(含两人)同时上厕所。

九、监考人员应不断巡视考场,对于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的苗头,必须立即警告;对确已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的考生,应当即查实情节,明确宣布其“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没收试卷,令其在《考场纪录》上对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的事实情节签字认可后退出考场。

并通知考生所在学院派人领回考生。

十、保持考场安静,除巡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十一、考试结束,考生应将考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依次收取、清点核对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注:

本《考场纪律》由监考人员在开考前10分钟宣读。

14,

附件三:

山东中医药大学监考守则

一、监考人员负责考场管理,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维持考场秩序,执行考场纪律。

须了解考试常识,熟悉和严格执行本守则、《考场纪律》和《考试工作条例》中关于“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部分内容。

二、每个考场设监考人员2名(主监考1人),由教研室派出,人员不足时必须提前一周向本教学单位申请另外安排人员协助监考。

监考人员名单须在考试前三周报本教学单位认可备案,并上报教务科以便统一安排监考人员。

一般不得安排教师在其任教班级监考。

监考人员不得迟到,早退、缺席,未经本教学单位及教务处许可不得自行更换代替。

三、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应将自己随身携带的手机及其他通讯设备关闭,禁止在考场内接打电话。

监考人员要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要求考生单人单桌就座,前后左右适度间隔,行列整齐。

认真查验学生的学生证(学生丢失学生证,携带身份证或借阅证参加考试,需到所在学院开具《山东中医药大学考试证明》;若无身份证、借阅证,则须在《山东中医药大学考试证明》上粘贴一寸免冠照片并加盖学院公章),核准考生应考、实考人数,宣布考试时间,宣读《山东中医药大学考场纪律》。

四、发试卷前,必须严格、彻底清理考场。

桌面上除必需的文具外,其他物品一律远离考桌放置,考桌内外、左右邻桌内、附近地面、墙壁、考生身边无任何带文字的材料。

清场后,监考人员必须对每一个考桌进行严格查验,全部合格后方可发放试卷。

清场后,若在考生处发现与考试或试卷内容相关的其它材料,一律按作弊论处。

五、开考前5分钟核发试卷及草稿纸。

由主监考统一说明答卷要求、注意事项,更正试卷中的错印等问题,由副监考为考生更换不合格试卷。

试卷均须装订成册,考生不得随意拆开。

考生拿到试卷后,相互间不允许再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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