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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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暂行办法

绥化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暂行办法

D

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标的额1万元以上的,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县(市)区经管部门“三资”代理服务监管组织复核,县(市)区经管部门“三资”代理服务监管组织到招标现场指导、监督;标的额1万元以下的,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到招标现场指导、监督。

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万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将相关资料及合同文本归档管理,同时在乡、村两级及时公开。

实行三种管理方式,即资金委托代管、资产统一监管和资源联合协管。

资金委托代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委托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管,以村为单位,由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设置账户进行核算管理。

资产统一监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在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设置台账,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按照统一的标准、程序对其经营、处置、收益进行指导、监督,规范管理。

资源联合协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出售、租赁、

转让等由村制定方案,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县(市)区“三资”代理服务监管组织复核,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行县、乡、村三级联合协管。

第五条县(市)区农村经管部门设置“三资”代理服务监管组织,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地“三资”代理服务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三资”管理

第六条资金管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账、权、钱分管制度,即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管村级资金、代记账,资金使用由村审批,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审核和监督,村助理会计负责收入上报、现金支取、结算和报账。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全额纳入“三资”代理服务范围,严禁设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

(三)重大项目立项投资实行报告制度,大额工程必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按“三资”代理服务工作流程审核,实行公开招标。

(四)严格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抬款,杜绝高利抬款,定期清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及时结算,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新债。

(五)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坚持及时、定期公开,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准确,随时受理村民查询。

第七条资产管理。

(一)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设置村级资产管理台账,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流失。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承包、租赁、出售、拍卖等,必须向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按照“三资”代理服务工作流程处理。

(三)定期盘点、清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资产不受损失。

第八条资源管理。

(一)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逐一建立台账,注明各种资源的数量、性质,实行动态管理。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发包必须按照“三资”代理服务工作流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价发包,并签订规范的书面承包合同,归档管理。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发包期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三资”会计核算必须坚持乡(镇)委托代理服务制,电算化记账。

会计科目及会计账簿按国家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会计制度和省农村经营管理总站的要求设置。

第十条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设置专职或兼职会计1名,负责监督和管理各村账日记载:

设置专职或兼职出纳员1名,负责监督和办理各村现金收支业务。

各村助理会计协助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管理本村财务,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工作。

村助理会计必须取得《农村财会任用证》方能上岗。

第三章监督

第十一条村成立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实行民主监督:

(一)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三)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资产、资源的出售和发包情况。

(四)审议村集体基建工程的立项、招标、验收以及土地流转等重太事项。

(五)协助村助理会计搞好财务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县(市)区农村经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进行审计监督:

(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农村“三资”专项审计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二)对“三资”管理存在明显问题、村民反响强烈的村,进行重点审计。

(三)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现象要及时纠正,避免村集体经济组织遭受损失。

第十三条成立以乡镇人大、纪工委、司法等相关领导组成的“三资”代理服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履行职责情况。

派驻乡(镇)纪工委、乡(镇)纪委、乡(镇)纪检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三资”代理服务实施全程监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第四章责任和处罚

第十四条对村级在处置“三资”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偏亲向友,违反“三资”管理制度,使集体“三资”严重流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追回损失,并依照《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对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县级“三资”代理服务监管组织工作中敷衍塞责,不认真、不及时、不公正、不公平、不公开,使村集体“三资”遭受损失,加重村集体和农民负担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侵占、平调、挪用、截留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严禁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

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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