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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自然权说与社会说和社会连带说影响最大;

(1)神授权:

地球由神授予,但物权乃人事而非神事;

(2)先占说:

意思与体力对某物形成特别关系;

(3)劳力说:

目的在破自然权说之简而医先占说之陋;

劳力即所有权存在之基础;

(4)自然权说:

不能说明所有权存在的正当理由;

不能说明何以有人多,何以有人少;

(5)社会说:

所有权的归属与行使,应分别把握(归属于个人、行使于社会);

社会说与社会连带说,促成了近代法由权利本位进到社会本位;

(6)法定说:

所有权法律之产物(何以成立、何以承认)

●以上各说的关系:

1、相互影响、相得益彰;

2、自然权说影响最大;

3、美、法的独立与宪政;

4、近现代民法的根本原则;

3、所有权绝对性之限制:

公法、私法、利用权以及用益物权保护、相邻关系规定等

一、比较法上的两种所有权观念与制度

不同:

结构、内容、观念;

(罗马法、日尔曼法)

(一)罗马法所有权观念与制度

1、古法时代,全面性、整体性特征以家族为单位的所有权制度来获承认;

2、罗马“古代资本主义”以家族为中心的个人主义原理上的全面性、整体性的收益权概念始获确立;

3、特征:

(1)为一种完全的物权性权利;

(2)为单一的一般性的抽象性支配权利;

(3)收益权2是分割为量的分割;

(3)有浓厚的个人主义色彩。

(二)日尔曼法所有权观念与制度

1、产生晚、影响深远;

2、日尔曼时代:

公元五世纪至十世纪法兰克时代以前的历史;

3、统一的国家与完整意义上的成文法不存在,日尔曼法为习惯法;

4、物权观念与物权制度全不发达,近现代意义上的所有权概念也未真正形成,有关物之归属和利用的关系委之占有法体系调整。

5、在日尔曼法上,始终不存在离开对物的现实支配或现实占有而成立的本权。

6、于动产物交易上,以标的物之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7、特征:

(1)身份关系侵透于物权关系的各个方面;

(2)以财产利用的不同形态而承认各种权利;

(3)无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分别,各种权利都具有同样的效力,只在内容上或多或少的差别;

(4)所以区的分割为质的分割;

(5)浓厚的团体主义与身份关系色彩。

二、近现代所有权思想的变迁

个人的所有权—社会的所有权

社会的所有权—个人与社会调和的所有权思想;

(一)、个人的所有权思想:

18世纪以来,启蒙思想—罗马法个人主义思想,——天赋人权,所有权与生俱来,《人权宣言》,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

(三)社会的所有权思想

所有权的行使,应顾及社会,所有权观念相对化—所有权负有义务,《魏玛宪法》“牺牲小我,成全大我”,国家对个人财产恣意剥夺;

(四)个人与社会调和的所有权思想—二战以后

(五)所有权的社会作用

导言:

1、所有权制度,调整物之归属

2、对国家、对个人相当重要;

1、物之归属,物之占有;

2、所有权制度;

1、所有权制度,成为支撑一个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法的基石;

2、所有权制度为现代私法秩序之基本,所有人于一定界限内对于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支配权;

所有权为私的所有的法的表现。

3、在近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私的所有如不经由货币的媒介而予以交换,则私的所有的机能将难以发挥,物权与公司

4、所有权制度与人格发展

第三节  所有权的内容

积极权能: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消极的权能:

排除干涉

所有权的定义

所有权的功能:

积极权能、消极权能

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一)占有权能:

事实权能;

占有权能可与所有权分离;

有权占有;

(二)使用权能:

定义-依性质与用途,在不毁坏本体或变更性之下对物的利用,以公生活的需要;

使用权益与占有权能关系-使用权能须占有权能,占有权能不一定使用权能;

使用权能与“使用”:

物权使用-不当得利;

基于所有权的使用权能与基于他物权的使用权能;

 

不能自由行使的限制-限制建筑物高度;

积极的限制-对物之所有人课以积极使用的义务;

容忍他人侵害的义务-相邻关系。

(三)收益全能:

定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收益权能与所有权的分离:

1、仅保留部分收益权(承包经营)2、保留处分权与部分收益权(租赁)3、仅保留处分权(荒山)

(四)处分权能:

掏空所有权

定义

核心权能

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

对于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说,处分权能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权能;

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隐而不彰

消极权能之根据,所有权的绝对性

排除方法,物上请求权

其他权能—除上述权能之外的剩余全能。

所有权之法令限制:

“限制”来源于所有权的定义;

无法律根据之行政命令,不得对所有权加以限制;

禁止所有权受让人处分所有权或处分时经其监督之特约,如不违反公序良俗或强制性规定,仅在当事人间有债权效力,不生物权效力;

一、依法令之性质为标准区分:

公法之限制、私法之限制、公私法之限制;

1私法之限制-自由性之限制和法律体系中之限制

2公法之限制-行政法、越来越多;

3公私法之限制-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使然

二、依法令限制之目的为标准区分:

保障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共同生活;

1保障个人利益-相邻关系、法定地上权、紧急避难;

2保障公共利益-如维护文化、公民一般福祉、社会或经济利益;

3保障社会共同生活之利益-如,年民法上工作物所有人责任、动物占有人责任,公法上对某些物品之制造、贩卖、用益或处分所作限制;

三、依法令限制之内容为标准:

1、对于土地之利用或建筑之限制)

2、所有权取得之限制

3、所有权处分之限制

所有权限制之样态

1容忍义务

2不作为义务

3作为义务

第一节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尹田教授论文)

1、物上请求权:

(1)所有权返还请求权

(2)有物妨害排除请求权

(3)所有物妨害预防请求权

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1、定义:

又称回复请求权

2、构成要件:

(1)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主体为失却占有之所有人或依法得行使所有权之人:

所有人:

如共有人(包括分别共有人、共同共有人,有别);

不动产之登记名义人和真实所有人;

出租、出借人与租赁、借用人、第三人之关系。

得行使所有权之人:

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失踪人之财产管理人、代位权人、未成年人之特有财产管理人;

占有人无本条适用;

买卖契约解除,适用不当得利,非适用物权请求权;

(6)相对人须为现在占有该物之人;

对此,各国立法有差异:

德民985条、台民767条;

3、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内容:

(1)返还原物

(2)仅指现实交付(现象交付少见)

(3)返还费用(肯定说、否定说)

(4)损害赔偿、不当得利

4、举证责任:

对于标的的物所有权的事实

对于无权源而占有的事实

5、消灭时效:

肯定(日本)

否定(德国)(本书)与(取得时效)

二、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受占有以外的妨害

(一)构成要件:

所有权遭受丧失占有以外的妨害的事实

1、何为妨害:

以占有以外的方法阻碍或侵害所有权的支配可能性;

2、构成条件:

须有妨害的状态

妨害状态须继续存在

对于所有物或所有权的直接妨害

妨害不法

3、否认所有人所有权是否构成妨害:

口头否认、起诉否认(败诉)、强力否认(真正所有人)

(二)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的内容:

以相对人自己的费用排除妨害之存在

妨害排除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主观状态、请求内容

消灭时效。

三、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

(所有权保全请求权)

所有权被妨害之虞

“妨害之虞”之认定:

应就具体事实、依社会一般观念而定;

妨害防止的内容:

德民:

862条1项、1004条第1项;

(二)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的内容与方法:

防患于未然、费用承担;

物(自主占有、他主占有—承租、保管、借用、质权、留置权、基地)

第八章: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

一、土地所有权的基础理论:

(一)土地所有权的意义:

1、土地所有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日耳曼、罗马);

2、土地所有权是一个经济的权利:

所有利益、资本利益、生存利益;

土地、劳动力、资本。

3、土地所有权是一个法律的问题:

公法、私法。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土地所有权;

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土地制度。

4、私法角度的土地所有权:

(二)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

1、土地的概念与特性

1概念:

广义—自然综合体;

狭义—陆地表层-陆地、内陆水域、滩涂、岛屿。

相同:

土地与其他财货:

在民法上—同属于物的范畴;

在经济上—与一般财货不同—一般财货可以再造、容易移动、易于损毁、规格化;

土地则私有独占性格,社会公共性格。

2土地的性质:

为单纯的自然存在物、非劳动创造物;

与四周邻地接壤,连绵不断;

位置本身即决定性质;

具有社会的公共的性质。

2、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

土地的特性决定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

1私益性和公益性(概念解析)

A_为土地所有权本身所蕴含的两种利益:

私益性和公益性。

土地所有权的私益性和公益性一般不因土地归属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B_内容:

土地所有权的私益性:

生存利益与财产利益(所有利益+资本利益);

土地所有权的公益性:

消极意义上的公益性(不损害他人),积极意义上的公益性(有益他人)。

2土地所有权向土地用益权的让步—土地用益权的优越性

A_19世纪以前,所有权强大(优越、绝对、强大、所有权对人身奴役);

B_19世纪以后,地主阶级、资本家阶级和劳动者—基本阶级;

资本家阶级为轴心—实现了让步;

       让步-为适应资本运动法则,促进土地有效利用而强化土地利用权之现象,师承土地所有权向土地利用权的让步;

C_让步的广、狭两义:

广义—强化土地现实利用者的法律地位;

狭义—相分离时,提高利用权人的法律地位;

D_土地利用权:

债权性土地利用权和物权性土地利用权;

一组概念:

用益权、利用权、用益物权。

二、土地的单独所有形态与共同所有形态

A_分类标准:

以所有权主体的单复数为标准;

B_发展历程:

由“共同社会”向“利益社会”发展;

复数_单数-复数;

C_现实状况:

单独所有形态+共同所有形态。

(一)土地的单独所有形态-自然人和法人所有,关系简单;

我国无土地的单独所有形态;

(二)土地的共同所有形态:

土地总有

土地和有

土地共有

1、土地总有:

1定义:

未有法人人格的共同体共同享有—实在的综合人;

2典型:

日耳曼村落共同体;

3法律构造:

经济权能-村落居民,支配权能-村落共同体;

4相似例:

日本的“入会制度”,入会地;

5特征:

对土地所有权的质的分割-“土地的经济权能”与“村民资格”的不可分性质。

2、土地合有:

指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享有土地所有权;

以日耳曼家族共同体为基础-

3始于继承,扩于婚姻关系;

4从身份到契约-合伙财产;

3、土地共有(按分共有)

1广狭两义:

广义-总有、合有;

狭义-按分共有。

2以罗马法共有制度为其发端-指数人按其应有部分对于同一土地享有所有权,而每一共有人得对其应有部分予以自由处分的法制度;

3量的分割;

4国家对土地量的分割进行干预。

三、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度

法律不承认土地私有制度;

国家所有+集体所有;

(一)土地国家所有权制度

特征:

主体上的唯一性

客体上的广泛性

行使上的特殊性

(二)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

1、定义

2、特征:

主体上的非唯一性;

保护上的特别性

四、空间权法理的产生与发展

(一)空间权法理的产生

工业革命以前:

对土地之利用,以地表为中心

“垂直的所有、利用形态”;

平面所有、利用形态;

工业革命以后:

空间权概念及理论肇端

平面的所有与利用→立体的所有与利用

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与土木建筑技术

水平的所有与利用形态→空间法

(二)空间权的意义、分类及构造体系

1、意义

1定义-于空中或地中横切一断层而享有的排他性权利

2性质-属不动产财产权

3进一步说明-指土地的空间权;

土地-地表、空中、地中。

现代意义上的空间权概念

2、空间权的分类:

①依空间权客体的位置-地上空间权(空中权),地下空间权(地中权);

②依空间权之性质-空间所有权,空间利用权;

③依空间权可否移转-可移转性空间权,不可移转性空间权;

④依存续期之不同-有期限性空间权,无期限性空间权。

3、空间权的构造体系

空间权-空间所有权、空间利用权;

空间利用权-物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

物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空间基地使用权、空间邻地利用权;

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空间租赁权、空间借贷权。

1空间所有权的概念与一物一权主义的关系问题:

A\空间所有权的定义

B\与一物一权主义的关系

C\结论—不排斥—在动产,依观察;

在不动产,依人为的划分;

土地与建筑物之“一物性”—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又排他上的可能性,能够公示;

2空间所有权的公示:

测绘水平面积;

测量空间提及。

3债权性空间利用权:

以契约自由原则设定;

包括空间租赁权和借贷权

债权性空间利用权的性质—未有登记请求权,未有让与自由,存续短暂,解约容易。

第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目录:

概念

特征与类型

专有所有权

共有所有权

区分所有人的所有权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一元论说

二元论说

新一元论说

三元论说

(一)一元论说:

专有权说—专有权说(学者解释法民664条时提出,日民法学着我妻荣野认同该学说);

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区分所有人就其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

来自于法国个人主义思潮;

共有权说—普鲁东、拉贝解释上述条文时提出;

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系由区分所有人全体所共有,实质是将区分所有权作为一种共有所有权予以理解和把握;

(二)二元论说:

定义:

由专有部分所有权与共有部分持分权所构成的一种权利;

郑玉波认为:

学者主张:

郑玉波、黄越钦;

实定法—法国193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仅指成立于“专有物”上的专有权和成立于共有物上的共有权)/1956;

台民799()。

(三)新一元论说(享益部分说):

专有部分与共用部分—享益部分—区分所有权-成为居于有利地位的新说;

(三)三元论说:

专有部分所有权,

共用部分持分权,

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

实定法—德国住宅所有权法,

三位一体,

事实通说。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与类型

(一)特征:

复合性,

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

一体性,

权利主体身份之多重性;

1、复合性:

四权能(单一所有权);

2、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

取得与丧失的主导性

大小决定的主导性

单独等记上的主导性-只登记所有权;

3、一体性:

转让、抵押、继承时须一体进行;

4、权利主体身份之多重性:

专有所有权人、共有所有权人、成员权人;

(二)种类:

纵切型区分所有权-所生特有问题较少;

横切型区分所有权-与上相比,所生法律问题较多;

混合型区分所有权-为主要的规范对象。

三、专有所有权

(一)概念与性质:

概念:

又称专有权、特别所有权,单独性灵魂,涵义-抽象-指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予以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性质:

空间所有权;

(二)“专有部分”的概念与要件:

专有部分,指在构造上能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

2、要件:

构造上的独立性-(物理上的独立性),

利用上的独立性-(机能上的独立性)-单独使用(有出入门户),独立的经济效用;

“专有部分”是构成区分建筑物之基础。

(二)专有部分的范围-四种学说:

中心说(壁心说),

空间说(全部属于共用部分说),

最后粉刷表层说,

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

1、中心说-为交易实务所采(对外),不足全采(对内),

2、空间说(全部属于共用部分说)-此说以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理念为立论基础,系与以个别所有为立论基础的上述中心说完全对立的见解,认为专有部分之范围仅限于由墙壁、地板、天花板所谓成的空间(对内)。

3、最后粉刷表层说-中央部分属于共用部分,表面部分属于专有部分说;

4、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对内:

最后粉刷表层说;

对外:

壁心说。

四、共有所有权

(一)共有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共有所有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也称共有部分持份权或持分共有所有权部分,为物法性要素—两个灵魂—共同性灵魂、单独性灵魂。

2、区分所有权制度中的共有所有权与一般共有所有权的区别:

①从主体上看,区分共有所有权人身份具有复合型—专有所有权人、共有所有权人、管理团体成员;

一般共有权人身份单一,只能是共有所有权人。

②从客体上看,区分共有所有权的客体范围较为广泛-法定共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

通常仅限于一项财产。

③从内容上看,区分共有所有权的权利义务较为广泛-整体

部分、专有、基地利用;

共有所有权人的权义简单。

4从种类上看,依不同标准作出不同分类:

区分所有共有权-法定共有权、约定共有权;

全体共有权、部分共有权;

对建筑物之共有权、对附属建筑物之共有权;

无负担的共有权、有负担的共有权。

一般共有权-分别共有、共同共有。

5从权利变动上看,得丧变更-从属于专有所有权人,

独立行为为之,

转让-无优先购买权(区分所有)

有优先购买权(一般共有)。

6从标的物分割上看,不得分割,

可得分割。

(二)区分所有人作为共有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①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共同使用(电梯)、轮流使用(洗衣机);

②共有部分的收益权-出租;

③共有部分的单纯的修缮改良权(变更的修缮改良)

2、义务:

①依共用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又称固有用途、不违反共同利益的使用如在楼道悬挂地图;

②分担共同费用和负担:

日常维修,更新设备、管理事务、

捐税.

分担原则-共有持分比例:

共有持分-共同所有配分率

共同所有千分率

共有持分率

法国-交易部分的性质、表面积、位置,

美国-专有部分与整个财产之价格比,

日本-专有部分室内面积。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成员权”的缘起

1、建筑物构造、权利的归属及行使的不可分离关系-共同体关系。

2、定义:

各区分所有人成为团体组织之一成员,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学说称为成员权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成员权的意义及特征:

1、意义:

作为一成员所享有的权利。

2、特征:

①独立于专有所有权与共有所有权之外的权利,人法性要素-成员权、物法性要素-专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②基于所有人之间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权利,

③具有永续性的权利:

与共同关系共始终,

④与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密不可分的权利。

●总之,不得单独让与-属于区分所有权的人法上的法律关系范畴。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成员权的内容:

1、所享有的权利:

(1)表决权

(2)参与订定规约权

(3)选举及解任管理者的权利

(4)请求权:

公共管理事项、共同收益应得份额:

1请求召集机会的权利,日1/5、德1/4、瑞依约

2请求正当管理共同关系事务-公平考虑利益、更正请求权

3请求收取共用部分的应得之利益,

4请求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请求拍卖违反义务的区分所有人的专有部分,解除其共同关系。

2、所承担的义务

(1)执行决议的义务-基本义务,

(2)遵守管理规约,

(3)接受管理者管理。

六、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

(一)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概念与内容:

维持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物理机能,充分发挥其社会的经济的机能的一切经营活动。

2、内容:

物的管理、人的管理,

1物的管理-建筑物、基地、附属设施,

保存、改良、利用、处分,仅限于建筑物的功用部分。

国际保健机构(WHO)-安全、健康、便利、舒适,

火警防范、清洁维护、公共设施维修、花木管理。

2人的管理:

A\定义-群居生活关系,

B\对象-区分所有权人、出入之人,

C\内容-不当致损、不当使用、生活妨害-容忍义务,超过限度。

(二)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方式:

1、自主管理与委托管理

2、管理人方式与非管理人方式

3、法人管理与非法人管理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管理团体

1、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管理团体的形成:

共同体关系-人数、资信、心态-长期居住、暂时落脚、置产保值、房屋投机-团体形成;

2、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管理团体立法模式-以是否具有法人格为标准;

四种模式:

不具有法人资格之管理团体-德国,

具有法人人格之团体-法国、新加坡,

管理团体法人-有条件承认-日本,

判例实务上之法人承认-美国。

3、区分所有人管理团体之利弊-法人-对内关系、对外关系。

4、应采日本模式-50人上下。

第三节:

不动产相邻关系

一、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基础理论

(一)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意义

1、相邻权与相邻关系-相邻权不合相邻关系的意旨。

2、定义-为调和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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