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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科学技术2

刑事科学技术

稿

西南政法大学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刑事案件与刑事科学技术

一、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又叫刑事犯罪案件。

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公安、国安、检察等)立案侦查处理或被害人自诉的,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案件。

刑案构成两个基本条件:

所发生事件必须是犯罪事实。

即必须存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应予处罚的行为事实(作为和不作为),这些事实已经触犯了我国刑律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行为事实必须经过有侦查管辖权的国家侦查机关审查、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

根据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行为过程,刑案存在的形式有三种:

1,预谋犯罪案件。

2,现行犯罪案件。

3,既遂犯罪案件。

根据诉讼程序,刑案可以分为公诉案件、自诉案件。

二、刑事侦查

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缉犯罪人,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总称。

又被称为侦查、犯罪侦查。

1,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行使。

《宪法》、《刑诉法》规定三机关:

国安、公安、检察的侦查部门和海关反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分别行使各自职能范围内的侦察权,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并侦查。

2,它是侦查机关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专门调查工作主要指:

勘验、检查、搜查、侦查实验、侦查辨认、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

其目的、方法、程序、结果都与一般性调查工作有严格区别。

侦查行为中的强制性措施仅限于刑诉法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只有侦察机关有权使用的措施。

1、侦查行为是一项法律行为,侦查活动只能依法进行。

《宪法》、《刑诉法》、《刑法》和部门法规。

2、它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发犯罪人的必经过程,是起诉和审判的基础。

三刑事科学技术

又被称为刑事技术。

是指侦查机关的专业人员,为了侦破刑事案件或者预防犯罪,依法综合运用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各项技术手段和技术方法的总称。

这个概念,揭示了刑事科学技术的特点:

1、使用刑事科学技术是国家侦查机关的特权。

运用刑事科学技术的权利由侦查机关享有,其它机构、团体、个人不得使用。

运用刑事科学技术的主体是国家侦查机关的专业人员,或者是侦查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而邀请的其它单位的专家。

2、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直接目的是为侦破刑事案件服务和预防犯罪。

是专业人员运用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原理和方法,采用各种技术手段预防刑事犯罪和同现行刑事犯罪行为做斗争。

主要体现在:

(1)预防犯罪技术。

监控犯罪技术、公共安全防范、防伪技术

(2)犯罪侦查中的刑事技术。

现场勘查、分析、鉴定等。

(3)基础综合技术。

侦查通讯联络技术、储存和检索侦查情报的技术。

3、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一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宪法、刑诉法、部门法规。

4、刑事科学技术只能用于预防犯罪和刑事诉讼活动。

不得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但有共同特点。

四、刑事技术检验

又称为刑事技术鉴定,是指侦查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获取侦查线索、破案和起诉证据,按照刑事诉讼法和部门法规的规定,运用刑事技术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现场状况、痕迹、物证和现象所做出的分析意见和鉴定结论的总称。

第二节刑事科学技术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一、刑事科学技术与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按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具备鉴定人资格的鉴定人,就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观察、比较、实验、验证等科学技术活动所做出的认定或者判断。

二者既相互联系又互相区别。

1、二者的外延有所交叉。

刑事科学技术中对有关证据的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必须按照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但司法鉴定不仅仅包含刑事技术鉴定,同时还包含民事鉴定和行政鉴定。

2、司法鉴定的结论是一种法定证据;刑事科学技术中也有鉴定,其结论也可以作为证据,此外,它还可以为侦查工作提供分析意见,作为侦查线索使用,这种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司法鉴定的主要任务是鉴定有关证据;刑事科学技术除鉴定有关刑事证据外,还包括证据的收集、分析,线索的收集和分析,侦查通讯,侦查情报,监视、监控,公共安全防范、防伪技术等。

4、二者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司法鉴定是公开的,但刑事科学技术有些手段是秘密进行的。

二、刑事科学技术与侦查技术

侦查技术是指侦查机关在侦破刑事犯罪活动中,为了获取破案线索和证据,所使用的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的总称。

二者都是侦查机关在对付刑事犯罪活动中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但侦查技术不包括防范、防伪技术。

所以它是刑事科学技术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刑事科学技术与物证技术

物证技术,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对物质、物品、痕迹、文书、人体及人体组织进行发现、提取、储存、分析、识别和鉴定的技术手段、方法的总称。

二者命名和划分类别的标准不同,且二者之间不是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

刑事技术是从适用范围方面命名并划分类别的,物证技术是以研究对象的特点命名和确定类别的。

物证技术主要研究物证,其研究范围比刑事科学技术要窄得多。

四、刑事科学技术与检察技术鉴定、法医技术鉴定

按照鉴定部门划分,根据司法机关各自的职能,将司法鉴定分别命名为刑事技术鉴定、检察技术鉴定、法医技术鉴定三类,各自的职能有所不同。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的侦查部门一般将本部门的鉴定技术称为刑事技术鉴定;检察院的技术称检察技术鉴定;法院称法医技术鉴定。

第二节刑事科学技术的种类与主要内容

一、按刑事科学技术的功能划分

1、发现犯罪证据、犯罪线索的技术

主要指现场勘查,发现物证、侦查目标活动轨迹。

案件发生后,首要任务是勘查现场,发现和确定现场所留下的各种物质、物品、痕迹、文书、尸体、活体和人体组织,以及现场被破坏的情况等,以便为以后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鉴定物证、发现犯罪嫌人、获取破案证据,最终侦破案件提供条件。

2、固定、提取、保存、保全证据的技术

3、分析、识别、鉴定证据的技术

4、侦查通迅联络技术

5、侦查情报的储存和检索技术

6、监控犯罪技术

7、公共安全防范、防伪技术。

二、按刑事科学技术的专业类别划分

1、照相、录相技术

重点地区的录相监控技术,秘密跟踪监控过程中的照相、录相技术,案件现场的照相、录相技术。

2、痕迹检验技术

含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牙印、断裂物痕迹、玻璃破碎痕迹、锁内钥匙痕迹、牲畜蹄迹,等。

3、文书检验技术

含笔迹、文书两类。

手写文书分析和书写人的认定;文书制作方式、制作工具和材料、制作时间的检验;文书伪造变造方法的检验;文书原有内容的恢复与显示。

4、声纹鉴别技术

5、气味鉴别技术,包括警犬鉴别

6、心理测定技术——测谎鉴定

7、人体外貌识别技术,不含侦查中的辨认(它是一种措施)

8、刑事理化检验技术

物质物品、定性定量

9、刑事生化检验技术

10、电子侦查技术——夜视仪、报警器等。

11、侦查情报技术

12、侦查通讯技术

13、计算机技术

14、人工智能技术

15、法医技术

16、精神状态鉴别技术

17、会计资料鉴定技术

三、刑事技术检验的对象

1、肤纹类:

人体皮肤乳突花纹和人体皮肤其它花纹。

(1)人体皮肤乳突花纹—手纹、足纹,人各不同、终身不变。

手纹—指纹、指节纹、掌纹,其痕迹对应分为指印、指节印、手掌印

足纹—趾球纹、趾节纹、脚掌纹、脚弓纹、脚跟纹,痕迹对应为趾球印、趾节印、脚掌印、脚弓印、脚跟印

附属部分:

汗孔、褶皱纹,痕迹对应为汗孔印、褶皱印。

是认定人身同一的辅助依据,有些国家已将汗孔印列为人身同一认定的独立鉴定对象。

鉴定的目的是认定留下肤纹痕迹的人。

(2)人体皮肤其他花纹--额纹、唇纹、耳廓纹、膝盖纹,等等。

其痕迹相应称谓。

目前暂不是法定鉴定对象,仅做线索使用。

2、运动习惯类:

书写习惯、语音习惯、行走习惯、工艺习惯。

书写习惯的痕迹就是笔迹,是常见的鉴定对象。

鉴定目的是认定书写人。

语音习惯中作为法定鉴定对象的主要是声纹,其载体为录音资料。

鉴定目的是确定录音资料中的说话人。

该技术在上个世纪60年代才被运用于侦查和审判活动中。

行走习惯主要表现为步法痕迹,不同于足迹。

目前不是法定鉴定对象,但侦查中已经广泛使用,线索价值明显。

工艺习惯—雕刻习惯、打字习惯、裁剪习惯、编织习惯,等等。

前面二者已经被视为法定鉴定对象,后二者仅能经过分析作线索使用。

3、人体外貌类:

依据为人体头面部外貌的静态和动态特征。

人体外貌鉴定的主要对象是人像照片(有些国家承认颅骨复像制作的模拟外貌照片)。

认定尸体是否某失踪人、某嫌疑人是否某人。

4、尸体、活体、人体物质类:

鉴定的主要对象,属于法医学鉴定的范围。

尸体—死亡性质、死因、死亡时间、死亡经过、致死致伤工具(药物或方法)。

活体—伤害程度、伤残等级、劳动能里丧失程度、血型、亲子关系、性别、性能力,等等。

人体物质(骨骼、牙齿、毛发、皮肤及肌肉组织、内脏器官、血液、体液、分泌物等)——血型、DNA、性别、年龄、身高,多块组织是否同一人的组织。

既有种类鉴定,又有同一认定。

既是法医学鉴定的对象,又是司法生物学的鉴定对象。

5、生物体类:

动物体物质、植物物质。

前者的种属和同一认定,后者的种属和地域认定。

6、精神状态类:

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属于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范围。

具体对象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受害人、证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证人等。

确定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7、心理状态类:

确定被测试人在回答问题时的心理状态和真实程度。

习惯称测谎鉴定。

其结果往往作为线索,供侦查和审判参考。

只有日本和美国17个州法律确认为限制性证据(作为证据是有条件的:

或者测试结果与已获得的被测试人的供词一致;或者原被告双方签约同意其结果作为证据)。

8、物体表面结构、形态类:

属于痕迹学鉴定范围。

依据的是物体表面结构或者形态在作用力的作用下,在承受客体上留下的痕迹进行鉴定。

其对象主要有:

足迹、工具痕迹(破坏工具和运输工具痕迹)、枪弹痕迹、其他痕迹(整体分离痕迹、玻璃破碎痕迹、齿痕、锁内钥匙痕迹、蹄迹等)

主要通过痕迹间的比较,确定留下痕迹的客体物。

9、文书类:

以语言、文字、符号、图案、图象为其综合表现形式的,有物证、书证价值的各种书面资料的总称。

除笔迹以外,还有很多种。

主要确定文书的形成方式、制作工具和材料、制作时间、文书是否伪造或变造、伪造变造方法、文书原有内容的恢复和显示。

10、会计资料类:

属于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

对象主要是案件中被怀疑或有争议的会计帐目、表册、文件或单据。

确定会计资料是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某项经济活动事实,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范,有无违法、违规事实存在。

11、物质、物品类:

属于司法物理学、司法化学的鉴定范围。

包含的对象特别广泛。

常见的有:

书写和印刷物质材料、毒物、毒品、麻醉品、药物、爆炸物品、金属物、矿物质、纤维、粉尘、油脂、涂料、塑料、粘贴物,等等。

主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物质、物品的种类、成分和含量。

一般不进行同一认定。

12、气味类:

鉴定对象为人和物所散发的气味。

采用警犬和气味鉴别仪鉴定。

大多数国家只承认其线索价值。

13、原因鉴定:

属于综合性鉴定。

鉴定对象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物质现象。

确定这些事实和物质现象发生的具体原因。

14、情况鉴定:

在我国就是指原因鉴定。

国外却不同,仅限于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进行鉴定。

鉴定对象是诉因以外的个人情况。

确定情节,为法庭量刑和执行处置提供资料。

四、鉴定对象的法律确认

刑事技术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鉴定结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视为证据。

但鉴定对象只有经过法律确认,其结论才可能作为证据使用。

案件中未经法律确认的对象经过鉴定即使作出了鉴定结论,法律上也不能承认其为证据。

案件中的法定鉴定对象未经鉴定就被纳入证据资料的也没有证据效力。

在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确认鉴定对象,只在各司法机关自己的一些条例和细则中作了大致界定。

实际上,主要依靠司法实践中的实际确认。

实际中,我国采取的方式有:

各国法律公认的鉴定对象,我国全部予以承认。

如传统学科领域内的绝大多数坚定对象;

新兴学科或其他领域内研究的鉴定对象,根据外国确认的现状和我国的实际鉴定水平,确实能够鉴定的对象,予以确认。

如声纹、DNA、汗孔等;

中外法律存在争议,或者鉴定方法和科学体系尚不完备的鉴定对象,我国暂不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待时机成熟以后再行确认。

如警犬鉴定、测谎鉴定、步法鉴定等。

刑事技术鉴定实践中,最终作为证据提交的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定鉴定对象。

但为了破案,充分发挥刑事技术的作用,为侦破工作提供更多的线索和依据,即使法律未确认的鉴定对象,也应该进行鉴定,但结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由此可以看出,侦查机关所开展的刑事技术鉴定的对象较之其他司法机关都宽,但证据效力的鉴定对象是一致的。

五、鉴定结论证明力的法律确认

鉴定结论证明力指结论本身能够证明问题的范围和程度,即证明作用的大小。

是鉴定对象被确认或的一种延伸。

它主要受各时期鉴定技术科学的发展水平和检材自身状况决定。

一是,有些法定鉴定对象的鉴定结论可以证明同一;有些法定鉴定对象只能作种类认定,其结论只能证明种类相同,种类鉴定结论证明的层次也不相同。

这些也要依靠法律予以确认。

对法定鉴定对象的鉴定,其方法和深度也是发展的,所以其证明力的大小需要法律不断的补充确认。

二是,检材自身的条件不同,其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也不相同。

若检材自身达不到法定要求,其结论的证明力也相应有所下降。

如可以做同一认定的对象,却因检材不合要求,就只能确定其种类。

第三节刑事科学技术的地位、作用和任务

一、刑事科学技术的地位

刑事科学技术是刑事侦查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贯穿刑事个案的诉讼过程始终,也是刑事侦查整体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现代刑事侦查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一个国家刑侦部门刑事技术水平的高低,刑事技术制度是否健全,是衡量其侦破能力和侦查制度是否先进的一个重要标志。

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领域的手段和目的也在发生相应的变化,高智商、高科技犯罪日益增多,案情日趋复杂,犯罪人逃避打击和转移侦查视线的手段和能力不断增强,侦破难度越来越高,对科学技术的依赖也越来越强烈;加之我国诉讼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对证据和事实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来源、鉴定等具体工作则正是刑事技术工作的重中之重。

由此可见,刑事技术工作在刑侦工作,乃至整个公安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非但不能削弱,相反应该得到重视和发展。

公安部提出的“科技强警”的指导思想正是刑事技术重要性的具体体现。

一个国家刑事技术工作的好坏,刑事技术制度体系在整个刑事侦查制度和诉讼制度体系中的地位的高低,主要看其是否适应不同时期侦查工作和审判工作的需要,是否能够解决各种条件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二、刑事科学技术的作用

刑事科学技术不仅是一个综合性的技术手段,侦查、起诉、审理活动中的各个环节都要运用它;而且,它的发展和提高,以及法制化建设还是整个刑侦工作发展和法制化建设的基础和前提。

它对于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减少犯罪、震慑犯罪分子都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了侦查能力,加强了侦查力量,特别是整体作战、协同作战的能力。

各项刑事技术的发展和提高,如档案和网络建设、通讯技术的发展、重点场所的全面监控、证据收集和鉴定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公安机关具备了同各项刑事犯罪作斗争的能力,可以从容面对各种大小突发案件,侦破各种形式的刑事犯罪,以各种形式缉拿犯罪人,准确、全面发现、收集、鉴定各项犯罪证据,以确保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有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用。

阵地控制、重点场所的监控技术,可以及时发现犯罪和确定犯罪人,并为侦破和审判提供证据;强大的刑事技术本身,也给犯罪分子以强大的震慑作用,破案能力的提高,破案率的提升,清楚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必然使犯罪人得到应有的惩罚,这样就使绝大多数犯罪分子不致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作案,也使一部分可能犯罪的人慑于公安机关的强大威力而止步;各种防伪技术和识别技术,使犯罪行为容易得到揭露。

(三)在侦破刑事案件过程中,为查清案件事实,收集和鉴定证据提供技术平台,保障刑事法律的顺利和准确实施。

在办理个案过程中,刑事技术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发现、收集、分析、鉴定案件中的有关线索和证据,为立案、侦破、起诉和审理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

1、通过勘查和搜查,发现和提取各种现场信息和证据,进一步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2、通过分析和鉴定,查明事实真相,确定事件性质,为立案侦查和撤消案件提供科学依据。

3、通过分析和鉴定提供事实和依据,为确定侦查方向和划定侦查范围提供线索。

4、运用刑事技术,查明案件中的相关技术性环节,澄清有关事实,确定或者排除受审查人与案件的关系,推动侦查工作深入发展,扭转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方向,加速办案进程,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5、通过鉴定,为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定案和适用法律提供科学证据。

6、通过鉴定,提供鉴定结论,核实和审查案内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三、刑事科学技术的任务

刑事技术作为一项刑事侦查的综合性科学技术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利用一切可供利用的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知识为刑事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它不仅要为国安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服务,还可以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进行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提供服务,也可以为非诉讼性的行政执法活动提供服务。

其具体任务主要有:

(一)确立刑事科学技术制度,使之成为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部分,从而保证其科学、完备、合法。

(二)建立并加强完整、科学的刑事技术科研机构和运用部门,以便现代科学技术理论能够迅速嫁接于刑事技术并尽快运用于刑侦实际,以提高刑侦工作的技术含量。

(三)加强重点场所和区域的监控技术。

以达到预防和破获案件的目的。

(四)加强档案库和网络建设,使横向、纵向机构都能做到信息通畅、资料共享。

(五)加强通讯工程建设,保障统一指挥、及时出警和协同作战等的畅通。

(六)按照诉讼法和有关部门法规的规定,为侦审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全过程提供技术服务。

1、发现证据和线索。

侦查需要线索,破案需要证据,线索和证据是侦查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2、记录、提取、固定证据。

对于发现的案内证据,要全面、客观、准确、快速地进行提取并保全,为识别、鉴定和运用打好基础。

注意:

前两者都要做到方法要科学,程序要合法。

3、分析、识别证据。

运用科学原理与技术方法,确定所收取的案内证据的真伪(有无关系),确定证据与案件是何种关系,根据证据自身的特点提出分析意见,为侦查提供线索和方向。

4、鉴定证据。

是刑事技术的主要任务和最根本的目的。

就个案而言,刑事技术工作最终的目的就是为定案和适用法律提供有力证据,而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涉及到科学技术的证据必须通过鉴定才能确定。

鉴定,通常可以解决案内证据如下问题:

(1)确定人和物的同一;

(2)认定客体的种属范围和种属异同;

(3)确定事件因果;

(4)确定事实的有无与真伪;

(5)查明证据的来源和出处。

四、掌握刑事技术科学知识的现实意义

刑事技术是刑事侦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人员、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律师等都应该掌握这门科学,这将对他们进行诉讼活动有指导性意义。

在办理案件时,树立科学证据意识,及时、有效、科学地发现、收取、保全与固定证据;在分析案情、审查核对案件事实、识别某些专门性问题时,正确运用刑事科学技术知识,不致走弯路、错路,使侦查活动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明确鉴定种类、对象及鉴定要求,了解鉴定的程序、步骤和方法,熟悉鉴定资料的收取要求和方法,有效使用鉴定手段;掌握鉴定原理和方法,正确评断鉴定结论的可靠程度和证明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律师运用该知识,鉴别事实真伪,发现案内存在的问题,进行科学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公正。

第二章鉴定制度

第一节古代鉴定制度

一、鉴定的起源

法律意义上的鉴定,起源于何时尚无历史资料证实。

但可以肯定它与国家法律和司法职能的产生是密切相关的。

据我国现有资料分析,鉴定最先起源于法医领域。

从古代的司法断案中发现,最常遇见的专门性问题就是人的死亡原因伤害程度的鉴判断。

因此,请有医学知识的人协助断案是最早时期鉴定萌芽阶段的突出特点。

并由此引发出了毒物检验、毛发检验、牙齿检验、枪创检验等。

早在秦朝时期我国就积累了较丰富的法医基础知识;西汉时期,法医检验水平不仅有了很大提高,而且还产生了“令史”、“理”等法医检验兼职官员;到南宋淳佑七年,即公元1247年,宋慈编著了举世第一部系统、全面的法医鉴定巨著《洗冤集录》,对古代法医学的创立和现代法医学的形成及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唐代人们已经认识到了水银中毒能继发口腔病变。

《素问玄机病源式》一书中记载:

“况银粉能伤牙齿者,谓毒气感于肠胃而精神、气血、水各不能胜其毒,故毒气循经上行,而至齿龈嫩薄之分,而为害也。

清末,鸦片常用于自杀和他杀,这个时候,鸦片中毒的检验较多。

在《补注洗冤录集录》一书中提到了鸦片中毒易假死,应以尸僵、尸斑作为真死的征象。

这说明在当时,鉴定不仅能够确定是否中毒死亡,还能够确定毒物种类。

对于痕迹检验,运用最早、最广泛的应是指印。

我国是世界上公认的最早运用手印的国家。

在秦墓竹简“封诊式”篇中就有“手迹六所”的记载。

在新疆吐鲁番出土的唐代贞观年间的古墓中发现了盖有手印的遗言文书实物。

足迹鉴定在秦始皇时期就有记载。

如《封诊式•穴盗》中有“外壤秦綦履迹四所……其履迹类故履”,说明当时已把“履迹”作为了侦破盗窃案件的重要依据。

宋慈在《洗冤录•自缢篇》中强调勘验自缢现场时要注意“若经泥雨,须看死人赤脚或着鞋,其踏上处有无印下脚迹。

从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中的《封诊式》明确记载的许多有关法医检验和人体痕迹检验等刑事侦查案例发现,鉴定实践距今大约已有2400多年的历史了。

二、古代鉴定制度的兴起

鉴定制度随诉讼证据制度的兴起而兴起。

一般认为起源于封建社会,我国古代从秦朝到清朝都比较重视观察现场、检验尸体伤痕来收集证据。

至唐朝,法律已经有了勘验、鉴定责任的规定,还对不同程度的损伤规定了明确的法医学鉴定标准。

宋朝是我国历史上勘验、鉴定制度较为完备的朝代。

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

宋朝的刑律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具体的检验制度。

元、明、清基本沿袭宋朝,但检验范围已经延伸至重视各种物证的检验,并且已经有了检验程序的规定。

三、我国古代鉴定技术和鉴定制度的特点

鉴定技术的发展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为前提。

我国古代科学技术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决定了鉴定技术处于领先地位,特别是对世界法医学史作出了重大贡献。

从先秦开始,已有一定的检验组织制度。

以后又逐渐规定了检验官的纪律、注意事项及在检验中的应有态度。

并有了检验的一般程序和原则,明确了检验的对象和内容,检验文书的制作开始规范化,法令已经有了关于鉴定制度的具体规定。

鉴于但是的历史条件,鉴定技术处于原始时期,非常粗糙和原始,有些甚至于是不科学的和唯心的。

我国古代鉴定制度的特点是:

有法典规定;明确了检验官吏的条件和职责;有统一的检验内容和检验格式;有较为原始的检验理论和初步的检验方法。

但这些理论和方法,只是一些局部经验的积累,未能形成科学体系。

但它为鉴定技术的发展和兴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节近代鉴定制度

一、近代鉴定制度发展的原因、过程与特点

近代鉴定制度是指资本主义社会中前期的鉴定制度。

15世纪下半叶开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资本主义工业生产得到了巨大发展,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为真正意义上的有系统的实验科学的发展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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