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最高额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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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最高额借款合同
什么是最高额借款合同
篇一:
最高额借款合同(通用版)
最高额借款合同
最高额借款合同
编号:
新农信高借字[]第号
借款人:
电话:
传真:
贷款人:
新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话:
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借款限额
1、贷款人同意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内,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上述期间仅指贷款发放时间,不包括贷款到期时间。
在此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直接划入如下帐户或借款凭证中所记载的其他帐户: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三条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每笔借款的执行利率及利率浮动比例以每笔借款凭证所记载的为准。
2、借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适用新的基准
利率并按上述第1款的约定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借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借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a、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
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B、利率实行一季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
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季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季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季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c、利率实行一月一定,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
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月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月份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月份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d、在借款期限内不调整(即实行固定利率)。
E、其他:
。
3、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在未全部满足下列提款条件下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
2、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3、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
4、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并经贷款人审查合格;
6、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还款
1、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2、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约定以下方式还本付息,具体每一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中约定:
(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2)按月结息,到期还本。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
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
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
(3)分期还款。
借款人按《分期还款计划书》所载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息。
4、还款方式:
借款人应于借款凭证中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并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的经确认为还款账户的账户中扣收相应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如还款账户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还款账户及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应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等任何款项。
第六条提前还款及借款展期
1、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2、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
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
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下列第
(1)种方式收提前还款违约金:
(1)贷款实际发放后6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3%;贷款实际发放满6个月后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1.5%。
(2)其他方式:
。
4、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
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七条借款的担保
1、贷款人必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质押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中的一项或数项。
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中担保条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担保合同和文件的约定:
3、借款人在此确认,贷款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本合同项下任意全部或部分担保合同和文件中的权利,以实现贷款人的债权,并放弃对贷款人上述选择的一切抗辩。
第八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或企业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4、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借款人应保证
篇二:
最高额借款合同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
合同号:
()保借字第号
贷款人:
借款人:
保证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
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大
写),借款种类为,借款用途
为。
第二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在上述期间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申请用款,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以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
生为准,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利率:
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每月利率℅。
第四条划款方式:
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五条还款、付息方式:
本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按季(月、季或年)付息。
第六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若贷款人依约提前收回
未到期贷款,则视同借款期限届满。
如贷款展期,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
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八条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
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九条特别约定:
一、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保证条款仍有效,且保证人对贷
款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若
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高了利率,保证人同意对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
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四、本合同贷款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和/或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保是
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当贷款人主张债权时,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
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人
的担保、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本合同保证人同意对本合同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五、保证人承诺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等状况。
若借款人进行破产清算,则推定保
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破产清算行为,保证人应预先行使追偿权。
六、各保证人无
论同时或是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
七、贷款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保
证责任,视同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第十条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
前收回未到期贷款;一、未按期偿还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
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二、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贷
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四、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
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六、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七、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八、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九、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
的;十、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十一、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
意而实行承包、委托经营、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1)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
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
收复息。
(3)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按违约金额、逾
期罚息利率和违约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三、保证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
期贷款。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可在借款期限、额度内,可循环往复使用。
第十三条争议的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三方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其他:
一、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若发生的公证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或保证人承担。
三、本合同被担保债务已经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关法律文书确认为无效的,本合同
仍然有效。
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按借款人、
保证人的
要求对各条款予以充分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分磋商;借款人、保证人
对本合同的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六、本合同一式份,贷款人执二份,借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
效力同等。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地址:
江苏
篇三: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
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出借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手机: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手机:
保证人(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保证人(丁方):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开户行及账户:
保证人(戊方):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及账户:
鉴于乙方因使用资金需要,欲在本合同期限内向甲方不定期不定额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分次出借借款,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自愿为对乙方向甲方借款行为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
在本最高额保证协议期间和额度内,一致同意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
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五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与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之间就乙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在此最高额度内对乙方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
该最高额度是指乙方在甲方处的各项债务的总余额。
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借款期限和借款最高余额
2.1.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自愿为甲方与乙方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月__日期间因乙方向甲方的借款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借款余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小写¥20000000元)。
2.2.在前述合同期间内,在甲方资金量许可的范围内,乙方随时可以向甲方借款,丙方、丁方、戊方承诺对乙方向甲方的借款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3.在前述合同期间内,每次乙方向甲方的借款时,除非单次借款时特别约定,否则每次借款的借款期限最短为一天,最长为三个月,单次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的,以10天为借款期限。
2.4.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欠条、对帐函、银行转账(包括网上银行转帐〉凭证、乙方本人出具的收条或收款确认书、乙方指定人(身份证号码:
)所出具的收条或收款确认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借款金额及用途
3.1.1.甲、乙、丙、丁、戊各方一致确认:
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双方有单独签订协议或乙方出具收条和收款确认书(包括乙方授权的人员签订的协议或出具的收条和收款确认书)的,借款金额以乙方本人(或乙方指定的人员)出具的收据或收款确认书为准;借款期限以协议书、收条或收款确认书为准。
乙方均予以确认并按收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丁方、戊方同意担保。
3.1.2甲、乙、丙、丁、戊各方一致确认:
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甲乙(含乙方指定的)双方未单独签订协议或未出具收条和收款确认书的,借款金额以甲方当次的银行转账(含网上银行转账)凭据为准。
借款期限按第二条第2.3.条执行,乙方均予以确认并以甲方当次的银行转账金额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丁方、戊方同意担保。
3.2.乙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甲方每次的出借款汇入以下指定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
3.3.借款时,甲方将款项汇入乙方上述指定的帐户,视为款项借出,款项汇出当日视为借款日。
3.4.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向甲方的借款均合法使用。
第四条借款利率:
4.1.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借款利率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4.1.1.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双方有单独签订协议或乙方出具收条和收款确认书(包括乙方授权的人员签订的协议或出具的收条和收款确认书)的,利率以协议书或收条、收款确认书为准。
4.1.2.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双方未单独签订协议或乙方未出具收条、收款确认书的,利率为日利率为%。
第五条保证方式
5.1.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只要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承担保证责任。
5.2.当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丙方、丁方、戊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保证期间
6.1.保证期间为单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6.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第七条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包括本同项下的债务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等)。
第八条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8.1.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2.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自愿为乙方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8.3.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为签订本合同,已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会一致通过同意为乙方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第九条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9.1.丙方、丁方、戊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9.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甲方。
9.3.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丙方、丁方、戊方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甲方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债权之费用;
(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5)主债权之利息;(6)主债权之本金。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丙方、丁方、戊方。
10.2.甲方与乙方在保证期间内签订的借款合同时无须再通知丙方、丁方、戊方。
10.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均有权宣布所有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到期并直接要求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0.3.1.本合同项下任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甲方未受清偿的;
10.3.2按本合同约定单笔借款提前到期的。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丙方、丁方、戊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2.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1.3.如因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等原因造成成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丙方、丁方、戊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1.4.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本金的.乙方除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外,还应按逾期未还金额每日0.075%向甲方支付利息,直至乙方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
11.5.因乙方逾期还款造成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12.1.甲、乙、丙、丁、戊各方均认可乙方特别授权(身份证号码)代表乙方行使乙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的下列行为,甲、乙、丙、丁、戊各方均认可:
12.1.1.代表乙方在借款协议书签字。
12.1.2.代表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条、收款确认书。
12.1.3.代表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各种文书签字。
12.2.甲、乙、丙、丁、戊各方均认可:
甲方的每次出借款除了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乙方外,部分出借款(万元以内)可以以现金的方式向乙方支付。
乙方及其特别授权人向甲方出具的现金收条视为已经支付该款项。
12.3.本条款视为乙方对的特别授权。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13.1.乙方提早还款需提前5日告知甲方,借款利息按实际用款时间计算。
13.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订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3.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永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13.4.本协议一式五份,各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保证人(丙方):
保证人(丁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保证人(戊方):
保证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合同签订地点:
永安市巴溪大道1599号合同签订日期:
20XX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