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及诉讼实务2018.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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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23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及诉讼实务及诉讼实务律师事务所2018年3月一、交通事故处理流程06/26/23

(2)自行协商情形

(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交警处理前流程可以采用拍照的方式:

整车、路面状况、车辆牌照。

a.撤离现场,b.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c.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d.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

e.24小时内至确定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06/26/23(3)报警(4)报保险公司、报120、报消防中心提醒:

利用发生事故的车辆送伤者到医院救治前,必须将因移动现场后无法确定的车辆、人员倒地位置等进行标划。

当事人可以利用石块、砖头、白灰等物品在地面进行明显标注。

(5)补报警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20102010年年年年77月月月月11日)日)日)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2011年年年年44月月月月22日修订)日修订)日修订)日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2017年修订)年修订)年修订)年修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201616年修订)年修订)年修订)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2004年年5月月1日)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年12月月21日)日)06/26/23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

(一)责任主体1、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2、机动车驾驶人3、保险公司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管理机构06/26/23

(二)责任认定原则1、过错直接赔偿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条第1款款规定了机动车之间的交通规定了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比例分担。

机动事故、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比例分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故意行为外,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即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人有故意行为外,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即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事故直接责任者来承担。

事故直接责任者来承担。

06/26/232、先行垫付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替代赔偿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06/26/23(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1、所有人自驾情形下的责任主体认定2、职务行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

2015年8月27日6时30分,被告朱某驾驶搅拌车在库尔勒市开发区纺纱厂内倒车时,与行人即原告邹隆安相撞,造成原告邹隆安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邹隆安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搅拌车系被告公司所有,被告朱某为被告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在被告朱某工作期间。

搅拌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该车在保险有效期内。

06/26/23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先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照赔偿比例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朱某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原告损伤,被告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6/26/233、雇佣关系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案例:

雇佣关系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分析案例:

雇佣关系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分析原告张某,被告耿某,系雇佣关系。

原告雇被告为其驾驶鲁原告张某,被告耿某,系雇佣关系。

原告雇被告为其驾驶鲁A一一61707农用运输车农用运输车,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资,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资800元。

元。

2011年年12月月14日,原告以及其另一雇员李某乘坐日,原告以及其另一雇员李某乘坐被告驾驶的鲁被告驾驶的鲁A一一61707农用运输车运输章丘大葱,农用运输车运输章丘大葱,23时时50分,当车行至博孤路垦利路分,当车行至博孤路垦利路段,与垦利县胜陀镇宋家村宋某驾驶的山东段,与垦利县胜陀镇宋家村宋某驾驶的山东E一一33410小型拖拉机相撞,造成一同乘车的小型拖拉机相撞,造成一同乘车的李某受伤。

因原、被告未表明其雇主、雇员身份,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行车不注意安全,李某受伤。

因原、被告未表明其雇主、雇员身份,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行车不注意安全,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宋某夜晚在行车道停车未设立警示性标志,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原告宋某夜晚在行车道停车未设立警示性标志,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原告张某与李某对事故不负责任。

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已经发生张某与李某对事故不负责任。

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出面代表被告在交管部门签了调解协议书,并根据调解书进行了赔偿。

根法律效力,原告出面代表被告在交管部门签了调解协议书,并根据调解书进行了赔偿。

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单据,认定原告支付李某医疗费和支付救援、吊车等费用据原告提供的有效单据,认定原告支付李某医疗费和支付救援、吊车等费用6733,2元,元,李某与被告在为原告所雇佣期间,原告未给两雇员购买保险。

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雇佣李某与被告在为原告所雇佣期间,原告未给两雇员购买保险。

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雇佣的驾驶员,原告已支付李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的驾驶员,原告已支付李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12665.61元,现向被告予以追偿。

被告辩称元,现向被告予以追偿。

被告辩称,被告是正确履行职务,无故意和重大过失,对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未,被告是正确履行职务,无故意和重大过失,对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未经被告授权擅自代表被告到交警部门签署调解协议的行为无效。

因此,应予驳回原告之诉经被告授权擅自代表被告到交警部门签署调解协议的行为无效。

因此,应予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

讼请求。

06/26/23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是雇佣关系,被告系原告雇员,原告雇被告为其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是雇佣关系,被告系原告雇员,原告雇被告为其驾驶鲁驾驶鲁A一一61707农用运输车,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资农用运输车,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资800元。

元。

2011年年12月月14日,被告按原告要求驾驶原告的农用三轮车运葱,在深夜行日,被告按原告要求驾驶原告的农用三轮车运葱,在深夜行车,被告未能完全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致使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车,被告未能完全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致使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被告未表明雇主、雇员身份,原告以被告名义对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被告未表明雇主、雇员身份,原告以被告名义对外进行了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已经处理完毕,但对原、被告双方内部外进行了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已经处理完毕,但对原、被告双方内部之雇佣关系来讲,被告系按原告要求深夜行车,原告未对行车安全采取有之雇佣关系来讲,被告系按原告要求深夜行车,原告未对行车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且原告系经商营利,其所获收益远远要大于其向被告支付的固定效措施,且原告系经商营利,其所获收益远远要大于其向被告支付的固定工资,理应承担风险,故对事故所支付的各项费用承担法律责任。

工资,理应承担风险,故对事故所支付的各项费用承担法律责任。

06/26/234、盗窃驾驶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驾驶盗窃车辆的情形下,肇事人为民事赔偿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3号关于被盗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实际车主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原车主不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06/26/23案例2017年7月2日12时30分,张海虎驾驶搅拌车行驶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团西山塑料厂路段与原告驾驶的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

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快速处理保险理赔中心认定,张海虎负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为维修受损车辆花费车辆维修费18829元。

另查搅拌车登记在新疆楚天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事故发生时已转让给被告薛景泉,由薛景泉在经营。

张海虎系被告薛景泉雇佣驾驶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06/26/23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损失应当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剩16829元由张海虎的雇主薛景泉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新疆楚天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及薛景泉在本院送达时提交的二手机动车辆买卖协议可以证实被告新疆楚天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将车转让给被告薛景泉,因此,被告新疆楚天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06/26/236、分期付款买卖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购买人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诉讼主体为购买人。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8号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7、擅自驾驶车辆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未经同意擅自驾驶车辆致人损害的,诉讼主体应为擅自驾驶者。

但车辆所有人或保管人如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此处“擅自驾驶”,是指不存在雇佣关系的人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

06/26/238、出借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出借情形下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出借人在出借时存在过错,如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执照、酒后驾驶或借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将车辆出借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人在出借车辆时没有过错,只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好心出借,这种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9、出租、发包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车辆出租、发包情形下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是出租方、承租方和发包方、承包方。

车辆所有人以出租、发包的形式将自己对车辆的支配权交给他人,其收取一定的租赁费和承包费,仍然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承租方、承包方发生交通事故,出租方和发包方也要同承租方和承包方一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6/26/2310、挂靠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所谓挂靠,是指车辆为个人出资购买,但为了服从当地对车辆管理的要求,而将车辆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若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被挂靠单位应对挂靠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地方政府基于管理的需要要求挂靠,被挂靠单位既不是运行支配者,也不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自然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6/26/2311、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其诉讼主体应为修理人或保管人。

机动车送交修理期间,修理厂则依合同取得了对车辆的控制支配权。

修理厂在试车或者车辆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修理厂应当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在修理厂保管机动车过程中,修理厂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修理厂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样,在委托保管的情形下,保管人成为实际支配者,那么在车辆交付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出卖已过期限的报废车辆及出借、出卖车牌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出卖已过期限的报废车辆及出借、出卖车牌,均为法律禁止性行为,出卖人、出借人对此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此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卖人和出借人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6/26/2313、道路管理瑕疵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道路管理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06/26/23四、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内容、标准及责任比例

(一)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住宿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06/26/23

(二)赔偿标准及计算1、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责任时,交强险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时,交强险限额: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06/26/2322、车辆使用人赔偿标准及计算、车辆使用人赔偿标准及计算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责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分担责任。

负全部责任,承担负全部责任,承担100%的赔偿责任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的赔偿责任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3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划分:

比例划分:

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非机动车80%-90%80%-90%,即机动车承担即机动车承担10%-20%10%-20%;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60%70%60%70%,机动车承担机动车承担30%-40%30%-40%;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非机动车30%-40%30%-40%,机动车承担机动车承担60%-70%60%-70%;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非机动车20%-30%20%-30%,机动车承担机动车承担70%-80%70%-80%。

责任无法认定,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责任无法认定,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06/26/234、赔偿项目的计算

(1)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收入伤残系数伤残系数赔偿年限赔偿年限应提交的的主要证据:

鉴定意见鉴定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2017年1月1日施行)

(2)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上的,按五年计算。

)(3)丧葬费)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个月月(4)医疗费)医疗费=诊疗费诊疗费+医药费医药费+住院费住院费+其他其他应提交的的主要证据:

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门诊收据、住院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书(5)误工费)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误工时间应提交的主要证据:

出院通知单、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法医鉴定书、劳动合同、所在单位的误工证明及出事前平均工资。

(6)护理费)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或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工资)护理天数(或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工资)应提交的主要证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包括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证明的劳务报酬标准或者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若是家属护理的,应当按照家属的误工费提供证据。

新疆高院参考意见:

对受害人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伤残等级在1到4级的,按照高等级护理标准认定,伤残等级在5到8级的,按照中等级护理标准认定,伤残等级在9级以下和无伤残等级的按照低等级护理标准认定。

对于护理人员确定的,且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护理人员工资确定。

对于聘用护理工的按照支付护理工工资予以确定。

(7)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准(120元元/天)天)住院天数住院天数应提交的主要证据:

住院费收据、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

06/26/23(8)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应提交的主要证据:

通常依据法医鉴定意见并参考病例证明。

(9)营养费)营养费应提交的主要证据:

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并应在诊断证明中注明加强营养。

(10)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农村居民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抚养年限应提交的主要证据:

扶养人、被扶养人身份证明及家庭情况证明,包括被扶养人有无生活来源。

(11)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应提交的主要证据:

医疗机构对受害人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或鉴定意见。

(12)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新疆高院参考意见:

对受害人经鉴定有伤残等级的,伤残等级为1到4级的,在8000到30000元围内确定,伤残等级为4到7级的的,在4000元到8000元范围内确定。

伤残等级为8到10级的,在1000元到4000元范围内确定。

对于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抚慰金在1万元到4万元范围内予以确定。

(13)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等。

06/26/23(三)司法认定时需注意的问题:

(三)司法认定时需注意的问题:

1、司法精神:

、司法精神:

从宽认定,就高不就低从宽认定,就高不就低2、界定标准:

、界定标准:

(1)户籍登记户籍登记

(2)是否有土地、是否在城镇居住、生活、工作。

是否有土地、是否在城镇居住、生活、工作。

3、证据认定:

、证据认定:

暂住证、所在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劳动合同、暂住证、所在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劳动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租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租房合同4、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竞合的赔偿问题、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竞合的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答复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

即根据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

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06/26/23案例:

王强乘坐雪峰爆破公司职员张万利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9月12日认定工伤决定书,已认定为工伤。

王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雪峰爆破公司对其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王强与雪峰爆破公司之间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遂裁定:

驳回王强的起诉。

王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事故既具有劳动保险的性质,又具有侵权损害的性质。

实践中,受侵害方在主张权利时,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理赔,事后就不足部分,受侵害方还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侵权单位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二者并不矛盾。

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

06/26/23本院经审查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如果发生工伤和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用人单位在责任范围内,以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

但如果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工伤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雪峰爆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既是工伤赔偿义务主体又是侵权赔偿义务主体,故雪峰爆破公司在其责任范围内,已经进行了工伤赔偿,就不应当再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驳回王强要求雪峰爆破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

上诉人王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06/26/23五、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诉讼主体诉讼主体诉讼管辖诉讼管辖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举证注意事项举证注意事项鉴定意见的采信鉴定意见的采信06/26/23

(一)诉讼主体

(一)诉讼主体1、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原告

(1)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2)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伤残或死亡的,还应包括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或死者生前实际抚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3)因交通事故遭受直接财产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06/26/232、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告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告侵权主体侵权主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包括:

强制保险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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